创造世界的时候,心在轮回。

慈诚罗珠堪布

在所有加行以及寂止修法修完,还没有修大圆满的正行之前,介于正行和前行之间,有一些接近大圆满的修法。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修法,是麦彭仁波切宣讲的“观心窍诀”。

万法由心起

世界的本源是什么?物质与精神的关系究竟如何?

有人说: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精神由物质创造,是物质的产物。

但事到如今,此说法已经越来越站不住脚了。科学发展到今天的量子物理学,物质被分割到目前最小的夸克单位。却未能发现里面有任何实质性的东西存在,科学家仍在继续探索物质的最终定义。

其实,世界既不是物质,也不是精神,更不是物质和精神的集合体,而是一种幻相。物质或世界是由心创造出来的,是精神的产物。每一个生活的细节大至三千大千世界、六道轮回,小至生活里所有的一切,都是精神的一种幻相。欲界、色界、无色界的所有现象实际上就是内心的一种投影,中观称之为自显,也即自心投影出来的现象,而不是外在客观存在的东西。

这个观点既不像唯识宗讲的“万法唯心造”那么复杂,也不等同于唯心主义的观点,或显宗佛经的类似说法,而是无上密宗自己特有的观点。

另外,我们还可以这样思维,内心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内心是世界的创造者;第二,内心是世界的感知者;第三,内心是世界的毁灭者。就像做梦的时候,心是梦境的创造者,也是梦境的感知者,醒来的时候,它又是梦境的毁灭者一样。

其一,任何物质自身,包括石头、砖块、钢筋、水泥、汽车等无情物都没有精神,故而不会产生幻相。只有精神才会产生幻相。世界是一个庞大的幻相,所以,它只能是精神创造的。

其二,世界的好与坏,大与小,善与恶,痛苦与快乐,都是物质无法感受的,而只能是精神的感受。

内心首先创立一个世界,然后由它自己去感受。如果心不感受,任何人都不会知道世界的存在。

比如说,如果没有眼识,根本看不到任何东西,则对这个人来说,世界就与不存在完全一样;如果没有耳识,听不见任何声音,则外边的任何声音对他来说,也与不存在完全一样。同理,其它任何外境都是如此。







怨与亲都是我们的内心决定的

如果把一个人当成心里最亲的人,一旦他有任何不测,就会非常痛苦;如果把同一个人当成自己最恨的仇敌,那他的死亡或倒霉,或许对多数人来说甚至可能会幸灾乐祸;如果把此人看做与己无关的普通人,则即使他死了,也是麻木不仁的无记感觉。可见,客观上并没有所谓的敌人或亲人,怨与亲都是我们的内心决定的。眼耳鼻舌身没有参与这个决定,阿赖耶识也无权参与这个决定,一切都是第六意识在做主。

如果仇人与亲人是客观存在的,则仇人就应该永远是仇人,亲人也永远是亲人。实际情况是,这个月的亲人下个月有可能变为仇人;这个月的仇人也可能下个月就是密友。比如,我们会认为,父母都是亲人,其实也不一定,如果父母与儿女的关系处理不好,就可能变成仇人。这不是外境的变化,而是自心的感受在变。

如果意识不喜欢一个人,哪怕这个人对自己比父母兄弟还上心,但自己仍然不会爱上对方;反之,有些人对自己非常冷淡,甚至经常欺负或故意伤害自己,但自己却偏偏犯贱要喜欢这个人。这都是内心的观念在作怪啊!

如果内心不去感受世界

如果内心不去感受世界,则再大的幸福与再大的痛苦都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比如说,假设一个人的亲人惨遭车祸,在他还不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就不会有任何感觉,因为他的心还没有感受到,所以就像没发生一样。一旦得知这一噩耗,心感受到了,痛苦也会随之而至。如果第六意识不去创造与感知,世上就没有这么多复杂的东西和关系。

以跳舞为例,舞蹈本身不是人,而是人的一种运动。如果舞蹈是人,则演员随时都应该在舞蹈。同样,幸福本身也不是外境,而是人的一种感受。如果幸福是外境,则幸福的外境应该永远带来幸福。

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如果内心感受不到幸福,则幸福也不存在。比如说,有人觉得当高官幸福,而有些人却喜欢低调,不喜欢当官。如果让不想当官的人去当官,他就根本感觉不到幸福,因为他的第六意识认为这不幸福。

幸福、痛苦是心创造的

有一本书,叫《幸福是什么》,其内容是全球155位大师共同谈论什么是幸福,但是每个人的说法和观点都不一样。有些人认为,家庭和睦就是幸福,有些人说,稳定的收入就是幸福等等,其实这些根本不是幸福的本质。

有些人即使家庭非常和睦,收入也很稳定,但他却感觉不到幸福。因为幸福就是内心的一种特殊感受,除此以外,任何人都找不到什么外在的幸福。

幸福、痛苦是心创造的。比如说,如果内心觉得满足,则无论外在环境如何艰苦,都不但无所谓,而且自得其乐。不要说像米拉日巴那样高境界的修行人,很多普通修行人都是如此,他们生活简朴,却乐在其中。如果测量一下他们的幸福指数,会远远超过那些住别墅、开名车、穿名牌衣服的人。反之,如果心里不满足,则即使住别墅、开名车、穿名牌衣服也会成天不开心,对现实生活没有满足感,觉得活着没意思,更感觉不到幸福,甚至连笑容都是挤出来给别人看的,而不是发自内心的。这就是心的力量所导致的差异。

有人认为,住别墅就是幸福,但如果让他天天住在别墅里,住腻了以后,也会觉得痛苦。这都是内心变化导致的结果。反过来,很多世间人都羡慕有权、有钱的人,但还是有人不喜欢这些东西。如果钱财、权力在客观上有吸引力,则全世界的人都应该喜欢,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所以,在不观察的时候,似乎幸福、痛苦与外在有关系,实际上却并没有关系。

据美国一项调查表明,年收入低于四万美金之前,收入与幸福指数之间还有点关系,挣钱多会开心一点,挣钱少就有点贫贱夫妻百事哀的感觉,一旦年收入超过四万美金,幸福感就和金钱没有任何关系了。二十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的绝大多数人也感觉到这一点。

心理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们经过了半个世纪的研究,最后才得出结论:痛苦和幸福不在于物质生活水平的高低,不依赖环境的好坏。

可见,幸福与痛苦不是客观存在,而是主观感受。本来幸福就包括“幸福本身”和“幸福的因素”。幸福的因素或助缘是客观的;而幸福本身却是主观的内心感受。痛苦也是如此。佛在很早以前就说过:幸福、痛苦不是客观因素导致的,而在于主观意识。佛已经证悟了无上的智慧,他非常了解所有人的心态,在他留下的书籍当中,充满了世间人难以企及的智慧。

但我们却一贯认为,幸福和痛苦都来源于客观。启蒙运动等西方文化更是助长了这一谬论,引导无数人走上了一条物质主义的错误之路,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至今没有找到幸福的根本原因所在。







没有心就不会有业

因明里也讲过,虽然在世俗谛中可以说因缘而起,但实际上万事万法间没有因缘。所谓因缘,都是由第六意识建立的。

因为看到冒烟的地方就有火,没有火就不会有烟。第六意识就认为,二者是有关系的——其中火是因,烟是果。其实这都是宏观层面上的幻觉,是靠不住的,在微观领域中,这一切都不存在,都是第六意识创造的。

因为第六意识首先创造了世界,所以相对来说,这个世界还是比较坚固的。在创造之后,哪怕第六意识自己想去改变,也未必能够立刻实现。但通过长期的修行,世界也可以发生天翻地覆的改变。

有人或许会提出疑问:《俱舍论》中说,万事万物是业力的感召、业力的显现。世界的创造者是不是业力呢?

业力也是我们的心创造的,没有心就不会有业。

学中观的时候,会观察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外在物质,其中包含了有为法、无为法,也即世上所有的所知。

所知是佛教用词,其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包括物质、精神以及物质和精神的运动。凡是我们的心能够知道、感觉到的所有有为、无为法,涅槃、佛、众生等概念,都属于其中。但这个所知也是心创造的。

在不知道外境是自己创造的幻觉之前,精神自己也会迷惑,以为世界是与自己毫无关联的身外之物,所以会去追求自认为美好的目标,会跟随业力而做出各种各样的取舍,继而造作善恶之业,并令自己更深地卷入到幻觉当中。这就像桑蚕用自己吐出来的丝,最后把自己困于其中一样。我们依靠自己感官的亲身经历,增上安立了一个原本不存在的世界。所谓“增上安立”,是指实际不是客观存在,却由我们的心无中生有出来的意思。因为不知道世界是自己创造的,所以会贪著、耽执这些自己创造的东西,就像贪恋梦境一样。

毁灭幻相,也即毁灭世界

当意识发现世界并不是独立的,而是自己创造出来的幻相以后,它才会去毁灭幻相,也即毁灭世界。

创造世界的时候,心在轮回;感受世界的时候,心在造业,也即制造轮回之因;毁灭世界的时候,就是走向解脱了。

通过闻思修精神开始产生怀疑,并随之确定自己原有的错误。之后,精神证悟——体悟到世界的幻相本质,从而毁灭了虚幻的世界。

这一系列的事情都是精神在做。其中的闻思修也是精神去听闻佛法,思考问题,并付诸修行。

在不观察的时候,我们以为人类有一个共同的世界,但实际上这都是很多相似却又不是一体的感觉综合起来的而已。佛教认为:因为共业,所以我们今天看到的世界都是一样的,其实并不是一体,只是相似而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谁能把自己的世界毁灭了,自己就解脱了。假如没有成就,自己的世界就会永久留存下去。

证悟以后,就要设法毁灭幻相。除了意识之外,哪怕宇宙大爆炸或所谓的世界末日,都毁灭不了世界。因为旧的世界结束了,就会有新的世界诞生。但来源于内心的能量却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地在一刹那间毁灭整个世界。 https://t.cn/RJZ1D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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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都有哪些典型问题?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合法供应主体,具体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的权利,是政府采购管理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方面,政府采购是社会公众的采购,不仅采购数量十分巨大,而且竞争机会比较公平,加上政府支付能力强、信誉程度高,对供应商有着很强的吸引力。所以,大多数供应商都会对政府订单产生浓厚的兴趣。

但是,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又常常会处于“弱势”地位,供应商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所以如果保证自己的权益,并且不会发生违法的行为,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最关注的问题。

小编总结了一些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共飨读者。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免费的,按某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需要体现在分项报价表里,这一项可以填写“0”元吗?

一般招标文件都会规定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合同条件合理报价。

投标报价既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也不得超过项目设置的最高限价;提供价格构成明细,即分项报价明细表时,投标供应商不得“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提出,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所以,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里,这一项填写“0”元涉嫌违法。
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有时通过看投标报价,就能感觉到几家投标供应商之间有围标、串标的嫌疑,但苦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究竟如何才能准确判断出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

串通投标属于法定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某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A供应商中标,中标后A供应商将项目中涉及的部分家具采购分包给B供应商,B供应商又分包给了C供应商,C供应商供货安装之后,时间过去了半年,B供应商迟迟不付款,并称自己也没有收到A供应商的项目款,而A供应商称因为采购单位还未支付款项。由于事先合同中并未约定资金支付事项,为此C公司很苦恼。采购项目分包应注意哪些事项?项目分包之后,能否再一次进行分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87号令第三十五条作出更为细化的要求,即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且不得再次分包。

因此,上述案例中,B公司再次分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投标供应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关于分包的规定,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例如,分包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分包的金额是多少、对第三人的资质有哪些要求以及分包项目资金如何支付等。

A供应商买了招标文件,后来因为种种因素最终没参与项目投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之后,A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请问A公司可以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吗?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购买了招标文件,而没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可以质疑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但是不可以质疑采购结果。因为该供应商都没有参与投标,项目的采购结果又怎么会损害到其合法权益。
一个公开招标的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A、B两家为经销商,按规定都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同时还提交了其所代理的、家具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A、B两家企业是否是小微企业,如何认定?

供应商想要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和优惠,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即《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在上述案例中,作为投标人中的5家投标供应商,只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B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且按要求提供了证明材料,故可按招标文件被认定为小微企业,从而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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