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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保姆因下楼倒垃圾遂将不满5岁的小孩锁在家中,小孩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不慎坠楼身亡。事后,孩子父母将保姆诉至法院索赔1301040元,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陈先生与颜女士在生下幼子小陈后,因平日忙于工作应酬,无法对孩子进行照看,与此同时,也为了拥有更多的自由时间,两人遂合计在家政市场雇佣了一位保姆阿姨颜某平日在陈先生家中帮其带小孩、洗衣、做饭等,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4500元。
事发当天晚上,陈先生与颜女士因出门未在家中吃饭,只有颜某与小陈两人独在家中。因颜某要下楼倒垃圾,便留下小陈一人待在屋内并且将大门关闭。
颜某在下楼倒完垃圾后回来时发现,大门居然被上锁且使用钥匙也无法打开,在尝试多次未果后,颜某便又下楼准备找人求助。
然而,就当其走到楼下时,眼前的一幕令其瞬间崩溃,小陈从高空中坠落下来,此时已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从颜某下楼到垃圾至发现小陈坠亡,整个过程持续仅约十分钟。后经公安局现场勘查,结果是受害人小陈自行高坠死亡。
事后,陈先生夫妇悲痛欲绝,其认为在家中仅有颜某与小陈两人的情况下,颜某将小陈独自反锁于家中,自行下楼,致使小陈因恐惧攀爬阳台不慎坠落致死。颜某无视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因无人监护坠亡,给其整个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人生创伤,故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故将颜某诉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在内的损失合计1301040元。
颜某对此则反驳道,自己在下楼倒垃圾过程中,门不是自己反锁的,且自己在倒完垃圾后已经及时返回,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
此外,因陈某夫妇当晚未在家中吃饭,也没有带垃圾下楼,平日未教育小孩不要反锁门,以上种种均是造成孩子坠楼的原因,故陈某夫妇理应自负其相应的责任。
一、对此,有人认为保姆既然“食君之禄”,就应“忠君之事”!既然其主要的家庭职责是照看小孩,就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保证好孩子的人身安全,那么一旦出事,其自然要承担责任。
也有人认为,保姆固然担责,但对于孩子的父母来说,也有其难以推脱的责任,因为父母才是孩子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姆不可能时时刻刻陪在孩子身边。事发当时,天色已晚,但父母仍出行未归,导致家中能够监护孩子的人很少,最终酿成惨案发生,故陈先生夫妇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二、那么对于二人各自的说法,谁又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呢?
1、《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保姆颜某与小陈之间形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颜某既然接受了陈某夫妇的委托照看孩子,就形成了代为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就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履行保护小陈的人身权利不受伤害。
2、《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颜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让一个未满五岁的小孩独处家中存在的危险性,但其仍然留下小陈独自在家,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其所述事发当晚陈某夫妇未回家吃饭、不自己带垃圾下楼、未教育小孩不要反锁门等情形,因与小陈的死亡之间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也不是其逃避责任的借口。
那么最终,院方认定小陈因高坠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为962360元,丧葬费为47280元,合计1009640元,由颜某全部承担。
三、本次事件中,保姆颜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颜某在家中仅剩自己和小陈的情况下,留小陈一人在家,最终导致小陈坠楼而亡。颜某显然没有尽到妥善的照看义务,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其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总而言之,小陈的不幸,对于陈某夫妇来说是难以承受之痛,对于保姆而言则因其一时的大意致使小孩的生命受到危险,到最后也是后悔莫及。
所以说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及家政朋友,在照顾小孩时一定要万千小心,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陈先生与颜女士在生下幼子小陈后,因平日忙于工作应酬,无法对孩子进行照看,与此同时,也为了拥有更多的自由时间,两人遂合计在家政市场雇佣了一位保姆阿姨颜某平日在陈先生家中帮其带小孩、洗衣、做饭等,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4500元。
事发当天晚上,陈先生与颜女士因出门未在家中吃饭,只有颜某与小陈两人独在家中。因颜某要下楼倒垃圾,便留下小陈一人待在屋内并且将大门关闭。
颜某在下楼倒完垃圾后回来时发现,大门居然被上锁且使用钥匙也无法打开,在尝试多次未果后,颜某便又下楼准备找人求助。
然而,就当其走到楼下时,眼前的一幕令其瞬间崩溃,小陈从高空中坠落下来,此时已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从颜某下楼到垃圾至发现小陈坠亡,整个过程持续仅约十分钟。后经公安局现场勘查,结果是受害人小陈自行高坠死亡。
事后,陈先生夫妇悲痛欲绝,其认为在家中仅有颜某与小陈两人的情况下,颜某将小陈独自反锁于家中,自行下楼,致使小陈因恐惧攀爬阳台不慎坠落致死。颜某无视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因无人监护坠亡,给其整个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人生创伤,故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故将颜某诉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在内的损失合计1301040元。
颜某对此则反驳道,自己在下楼倒垃圾过程中,门不是自己反锁的,且自己在倒完垃圾后已经及时返回,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
此外,因陈某夫妇当晚未在家中吃饭,也没有带垃圾下楼,平日未教育小孩不要反锁门,以上种种均是造成孩子坠楼的原因,故陈某夫妇理应自负其相应的责任。
一、对此,有人认为保姆既然“食君之禄”,就应“忠君之事”!既然其主要的家庭职责是照看小孩,就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保证好孩子的人身安全,那么一旦出事,其自然要承担责任。
也有人认为,保姆固然担责,但对于孩子的父母来说,也有其难以推脱的责任,因为父母才是孩子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姆不可能时时刻刻陪在孩子身边。事发当时,天色已晚,但父母仍出行未归,导致家中能够监护孩子的人很少,最终酿成惨案发生,故陈先生夫妇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二、那么对于二人各自的说法,谁又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呢?
1、《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保姆颜某与小陈之间形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颜某既然接受了陈某夫妇的委托照看孩子,就形成了代为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就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履行保护小陈的人身权利不受伤害。
2、《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颜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让一个未满五岁的小孩独处家中存在的危险性,但其仍然留下小陈独自在家,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其所述事发当晚陈某夫妇未回家吃饭、不自己带垃圾下楼、未教育小孩不要反锁门等情形,因与小陈的死亡之间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也不是其逃避责任的借口。
那么最终,院方认定小陈因高坠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为962360元,丧葬费为47280元,合计1009640元,由颜某全部承担。
三、本次事件中,保姆颜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颜某在家中仅剩自己和小陈的情况下,留小陈一人在家,最终导致小陈坠楼而亡。颜某显然没有尽到妥善的照看义务,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其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总而言之,小陈的不幸,对于陈某夫妇来说是难以承受之痛,对于保姆而言则因其一时的大意致使小孩的生命受到危险,到最后也是后悔莫及。
所以说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及家政朋友,在照顾小孩时一定要万千小心,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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