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碎片plog# 我永远都忘不了这天!两个小傻瓜,穿着短裤,骑着电动车,凌晨三点,从地号往农场飞奔,还差点走错道,路上看到人还怀疑那是不是鬼,一路上还抱怨着昨天晚上蚊子是多么的多,扑棱蛾子是多么的吓人,早上的气温是多么的低,我们是多么的冷。我们还一起看到了日出,看金色的阳光洒满了稻田,看周围的雾气是如何消失不见。很想快点到农场,因为真的很冷,突然又想慢点,因为那种无拘无束的感觉真的很好。我们没有经历过大风大浪,却从来没有错过彼此生活中的小细节,我们没有像小说中到处历险,却在每一个紧要关头都向彼此伸出了援手。我们可能更像是田野上两朵不知名的小花,就在风和雨下尽情的生长,我想我们的关系绝不是闺蜜那么简单,而是超越了血缘的亲人。
山东青岛,一男子在小区盗窃得手,骑自行车逃跑时,因自行撞上保安亭大门的起降杆导致摔成植物人。事后男子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和被盗户主告上法庭,索赔59万元。
(案例来源:山东青岛中院)
男子曾某曾因盗窃多次被警方行政处罚及被法院判处刑罚。不曾想,曾某屡教不改,在刑满释放不久后,又重操旧业,遂来到一高档小区内行窃。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曾某趁户主家里外出吃饭时,非法入室行窃,盗窃得手后,曾某欲离开时,刚好被外出吃饭回家的户主发现。曾某见事情败露后,拨腿就跑。而户主则紧随其后,边追边喊着“抓小偷”。
曾某来到楼下,骑着其电动车欲从小区门口离开时,刚好看到前面有一辆小轿车通过,起降杆处于升起状态。于是曾某立即加速行驶,意图冲出去。
万万没想到的是,曾某还是晚了一步,其骑着电动车出门时刚好被升降杆打到头部,并重重地摔倒在地上。
户主赶到现场后与保安说明了家中被盗的情况,随后户主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不久,救护车也赶到现场并将曾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曾某命是保住了,但成了植物人。
案发后,警方认定曾某入室盗窃属实,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刑事立案侦查。可事后曾某家属却以保安所属的物业公司和户主存在过错为由,将物业公司和户主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双方共同承担其一方的经济损失共计59万元。
那么家属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1、《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则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对方有过错行为;二是损害结果真实发生了;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即便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要看被侵权人一方自身有没有重大过错,否则也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对方不用承担责任。
2、户主在个人合法财产遭受侵害后,徒步追赶曾某,属于保护个人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防卫行为,且没有对曾某作出任何伤害行为,即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因此其一方并没有任何过错。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户主在本案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3、《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提醒、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如管理者能够举证其一方尽到了义务的,则无需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小区保安亭上、起降杆上均标示有“一杆一车,切勿闯杆”的警示标语,且经警方调查证实,当时升降杆是处于自动升降状态。即不存在值勤保安为阻止曾某逃离小区,而故意先行落杆的行为。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本案亦没有存在过错,故也无需承担责任。
4、反观曾某,其入室盗窃在先,强行骑电动车闯卡在后,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其一方应当知道此行为的后果,可其却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选择强行为之。因此其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于是又换了一名律师提出上诉,但因其一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故二审法院亦驳回其全部诉求。
事后有网友表示,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和稀泥,并坚决捍卫了法律的正义,同时还摒弃了以往“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因此必须点赞!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山东青岛中院)
男子曾某曾因盗窃多次被警方行政处罚及被法院判处刑罚。不曾想,曾某屡教不改,在刑满释放不久后,又重操旧业,遂来到一高档小区内行窃。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曾某趁户主家里外出吃饭时,非法入室行窃,盗窃得手后,曾某欲离开时,刚好被外出吃饭回家的户主发现。曾某见事情败露后,拨腿就跑。而户主则紧随其后,边追边喊着“抓小偷”。
曾某来到楼下,骑着其电动车欲从小区门口离开时,刚好看到前面有一辆小轿车通过,起降杆处于升起状态。于是曾某立即加速行驶,意图冲出去。
万万没想到的是,曾某还是晚了一步,其骑着电动车出门时刚好被升降杆打到头部,并重重地摔倒在地上。
户主赶到现场后与保安说明了家中被盗的情况,随后户主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不久,救护车也赶到现场并将曾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曾某命是保住了,但成了植物人。
案发后,警方认定曾某入室盗窃属实,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刑事立案侦查。可事后曾某家属却以保安所属的物业公司和户主存在过错为由,将物业公司和户主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双方共同承担其一方的经济损失共计59万元。
那么家属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1、《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则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对方有过错行为;二是损害结果真实发生了;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即便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也要看被侵权人一方自身有没有重大过错,否则也不能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对方不用承担责任。
2、户主在个人合法财产遭受侵害后,徒步追赶曾某,属于保护个人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防卫行为,且没有对曾某作出任何伤害行为,即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因此其一方并没有任何过错。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户主在本案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3、《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提醒、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如管理者能够举证其一方尽到了义务的,则无需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小区保安亭上、起降杆上均标示有“一杆一车,切勿闯杆”的警示标语,且经警方调查证实,当时升降杆是处于自动升降状态。即不存在值勤保安为阻止曾某逃离小区,而故意先行落杆的行为。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本案亦没有存在过错,故也无需承担责任。
4、反观曾某,其入室盗窃在先,强行骑电动车闯卡在后,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其一方应当知道此行为的后果,可其却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选择强行为之。因此其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于是又换了一名律师提出上诉,但因其一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故二审法院亦驳回其全部诉求。
事后有网友表示,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和稀泥,并坚决捍卫了法律的正义,同时还摒弃了以往“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因此必须点赞!对此,您怎么看?
①下高铁
②三点坐公交到石窟
③香山寺,白园
④做足了攻略等到夜景,被拦着回不去,只能拍一点点(根本不知道白园下来就是景区外了)
⑤手机也没电了,晚上七点打不到车,从景区走下来,用5%的电买了地铁票,上了地铁直接关机了,下了车盲走竟然回到酒店了[泪](找不着路就往灯火通明的方向走就对了)
⑥第二天去古墓博物馆&白马寺(白马寺实在待不住全是香火呛得要m)
⑦粉色的鸽子
⑧我说这个fo脑袋损坏了,铁子非说那是嘴,好吧…
⑨经典游客照
⑩小街天府,去的时候人不多吃完人都排出来了[衰],感觉一般,不过吃的最好吃的一顿了 洛阳这边喝汤都没有盐,要自己放[跪了]
p11坐公交做过了,骑共享电驴去洛邑古城,哈哈就是很开心,第一次骑共享电动车
p12古城有庙会不过完全没看到司机师傅说的打铁花表演,着急去十字街,骑上电驴去下一个景点
p13救命,笑容真的会消失,骑着电动车逛庙会,我这辈子不想再回忆了[草泥马](听见有人说:我滴娘嘞,我想到人会多,没想到这么多,电动车还能进来[苦涩])帽子里全是尴尬出的汗
p14老洛阳面馆,吃了水席焦炸丸子和烩菜
p15没有味道的驴肉汤泡饼丝,油旋
②三点坐公交到石窟
③香山寺,白园
④做足了攻略等到夜景,被拦着回不去,只能拍一点点(根本不知道白园下来就是景区外了)
⑤手机也没电了,晚上七点打不到车,从景区走下来,用5%的电买了地铁票,上了地铁直接关机了,下了车盲走竟然回到酒店了[泪](找不着路就往灯火通明的方向走就对了)
⑥第二天去古墓博物馆&白马寺(白马寺实在待不住全是香火呛得要m)
⑦粉色的鸽子
⑧我说这个fo脑袋损坏了,铁子非说那是嘴,好吧…
⑨经典游客照
⑩小街天府,去的时候人不多吃完人都排出来了[衰],感觉一般,不过吃的最好吃的一顿了 洛阳这边喝汤都没有盐,要自己放[跪了]
p11坐公交做过了,骑共享电驴去洛邑古城,哈哈就是很开心,第一次骑共享电动车
p12古城有庙会不过完全没看到司机师傅说的打铁花表演,着急去十字街,骑上电驴去下一个景点
p13救命,笑容真的会消失,骑着电动车逛庙会,我这辈子不想再回忆了[草泥马](听见有人说:我滴娘嘞,我想到人会多,没想到这么多,电动车还能进来[苦涩])帽子里全是尴尬出的汗
p14老洛阳面馆,吃了水席焦炸丸子和烩菜
p15没有味道的驴肉汤泡饼丝,油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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