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20 今天我们接收到一个信息,坡头区、赤坎区、霞山区的教育局接连发布了停课消息,可把我们羡慕坏了。上网一查才知道,原来整个广东省的教育局都在计划幼儿园本周停课,只有我们开发区没有收到一点儿风声,幼儿园甚至为了迎接明天教育局领导们的年检,让老师们加班加点做资料。
我们园已经有好几个老师阳了,甚至上头的三位领导也相继中招,但由于开放管控的原因,没阳的老师们哪怕是密接也得坚持来园工作。这跟我月初只是个次密接都得居家隔离严格防控相比,只是过了半个月的时间,同样的情况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应对的方式简直天差地别。
说什么都没用,只要一天没放假,我就必须坚守在岗位,万一不幸中招只能说是天命难违了,自己阳了倒是没什么,养个一两周就好了,也许还能瘦个几斤,最怕的是传染给孩子,毕竟牛宝上周刚历经了一次手术,如果短期内再病一场,那可真的是遭罪,想想我就心疼得不行。
希望教育局明天检查完尽快出个放假通知,再熬下去我好怕自己也会抵抗不住。 https://t.cn/R2WxERQ
我们园已经有好几个老师阳了,甚至上头的三位领导也相继中招,但由于开放管控的原因,没阳的老师们哪怕是密接也得坚持来园工作。这跟我月初只是个次密接都得居家隔离严格防控相比,只是过了半个月的时间,同样的情况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应对的方式简直天差地别。
说什么都没用,只要一天没放假,我就必须坚守在岗位,万一不幸中招只能说是天命难违了,自己阳了倒是没什么,养个一两周就好了,也许还能瘦个几斤,最怕的是传染给孩子,毕竟牛宝上周刚历经了一次手术,如果短期内再病一场,那可真的是遭罪,想想我就心疼得不行。
希望教育局明天检查完尽快出个放假通知,再熬下去我好怕自己也会抵抗不住。 https://t.cn/R2WxERQ
湖南长沙。付女士在一家4S店上班,期间在维修车间与同事进行工作交接时,被同事朱某开车撞伤,公司随后进行调解,朱某赔偿付女士1.2万,付女士申请休假休到2月底,获得了公司领导认可,并且公司正常支付付女士2个月工资。但是几天后,自己却因旷工开除,这让她觉得很委屈。
当时被撞到后,付女士去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因自己行动不便,便由老公出面,于1月2日签下协议,而付女士在企业微信上申请休假休到2月底,也得到了领导批准。
不过在1月13日,公司行政处同事发短信通知告诉付女士:“即使你请了病假,也需要长沙的二级医院开具病休单。如果无法提供,则视为旷工。随后在1月15日,又给付女士发了信息,由于一直没有出示医院假条,所以视为旷工三天,按照公司标准,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付女士则认为,当初在申请病假时,当时领导已经同意的,而且也没有说明过需要这些东西,现在属于出尔反尔。
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员工请长假,需要手写假条,同时提供医院的病历,当时因为付女士的身体情况不允许,才同意了企业微信上的休假申请,但是正常流程需要的东西,还是要提供的。按照目前的诊断来看,休息十几天也就够了。
而且付女士后期补交的病例,只有医生手写诊断,并没有公章和建议休息时间。如果付女士可以后期提供,欢迎复岗。付女士想打官司,他们也没问题,现在协议已经无效了,后续如何判决,就如何处理好了。
对于这件事,网友也给出了不同看法,有网友认为,公司的规定没问题,请病假肯定需要病历的,这又不是作假。而且软组织挫伤,根本不需要两个月休息。
也有网友表示,这就是公司事后反悔了,感觉休息时间太久。
相对来讲,我更认同第二种观点,毕竟当初三方签署的协议就是这样写着的,公司在付女士休息两个月的期间,工资正常支付。什么叫做正常支付?从大众逻辑来讲,就是即便付女士在家休养,也是正常支付公司的,应该是这样理解的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同时,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从协议内容上来看,这是三方针对此事作出的一致协商结果,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或者欺诈的行为,所以说协议无效,似乎有些太牵强了。既然当初已经答应,现在又给出其他的门槛,这就不太好了。
当时被撞到后,付女士去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因自己行动不便,便由老公出面,于1月2日签下协议,而付女士在企业微信上申请休假休到2月底,也得到了领导批准。
不过在1月13日,公司行政处同事发短信通知告诉付女士:“即使你请了病假,也需要长沙的二级医院开具病休单。如果无法提供,则视为旷工。随后在1月15日,又给付女士发了信息,由于一直没有出示医院假条,所以视为旷工三天,按照公司标准,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付女士则认为,当初在申请病假时,当时领导已经同意的,而且也没有说明过需要这些东西,现在属于出尔反尔。
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员工请长假,需要手写假条,同时提供医院的病历,当时因为付女士的身体情况不允许,才同意了企业微信上的休假申请,但是正常流程需要的东西,还是要提供的。按照目前的诊断来看,休息十几天也就够了。
而且付女士后期补交的病例,只有医生手写诊断,并没有公章和建议休息时间。如果付女士可以后期提供,欢迎复岗。付女士想打官司,他们也没问题,现在协议已经无效了,后续如何判决,就如何处理好了。
对于这件事,网友也给出了不同看法,有网友认为,公司的规定没问题,请病假肯定需要病历的,这又不是作假。而且软组织挫伤,根本不需要两个月休息。
也有网友表示,这就是公司事后反悔了,感觉休息时间太久。
相对来讲,我更认同第二种观点,毕竟当初三方签署的协议就是这样写着的,公司在付女士休息两个月的期间,工资正常支付。什么叫做正常支付?从大众逻辑来讲,就是即便付女士在家休养,也是正常支付公司的,应该是这样理解的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同时,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从协议内容上来看,这是三方针对此事作出的一致协商结果,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或者欺诈的行为,所以说协议无效,似乎有些太牵强了。既然当初已经答应,现在又给出其他的门槛,这就不太好了。
2023-1-18
早九点赶到医院以为上午就要手术 结果被告知改到中午 收拾了爸爸的东西带回家 又赶到医院 没有任何联系方式及通知只能盲目的等在医院附近守候以防有什么突发情况 下午三点收到手机推送手术开始 心情一下子就紧张起来了
因为要去另个医院给自己拿中药 好在婆婆妈也来了 交待她后面让她帮忙去买药送到住院楼后就走了 在把脉的时候本来心情就紧张却接到手术室的电话喊买药 慌里慌张的联系 潦草的拿了中药打个的士赶到医院
一直等啊等 等到太阳都下山了 变得好冷好冷 转战到急诊区家属休息室 好歹可以吹个暖气缓和不少 中途给手术监控室打了个电话问情况得知手术完不会住进ICU又再次松了口气 感觉情况还是不错的 直到晚上7点半再次收到信息提醒手术结束才完全放心下来
无法理解华西的操作 这么大的手术不允许家属陪护 直接做完手术护工联系说要请护工??之前送到病房时又看到走廊人有家属陪护?这是区别对待吗?手术完了也没医生跟病人沟通术后问题 及后续治疗方案 简直无解
早九点赶到医院以为上午就要手术 结果被告知改到中午 收拾了爸爸的东西带回家 又赶到医院 没有任何联系方式及通知只能盲目的等在医院附近守候以防有什么突发情况 下午三点收到手机推送手术开始 心情一下子就紧张起来了
因为要去另个医院给自己拿中药 好在婆婆妈也来了 交待她后面让她帮忙去买药送到住院楼后就走了 在把脉的时候本来心情就紧张却接到手术室的电话喊买药 慌里慌张的联系 潦草的拿了中药打个的士赶到医院
一直等啊等 等到太阳都下山了 变得好冷好冷 转战到急诊区家属休息室 好歹可以吹个暖气缓和不少 中途给手术监控室打了个电话问情况得知手术完不会住进ICU又再次松了口气 感觉情况还是不错的 直到晚上7点半再次收到信息提醒手术结束才完全放心下来
无法理解华西的操作 这么大的手术不允许家属陪护 直接做完手术护工联系说要请护工??之前送到病房时又看到走廊人有家属陪护?这是区别对待吗?手术完了也没医生跟病人沟通术后问题 及后续治疗方案 简直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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