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行四人在一家餐馆吃饭总共消费了214元,不料在结账时,其中一名顾客提出把零头抹掉付200元,老 板不同意。没想到这名顾客从口袋里掏出一叠钱说:“我有钱,但就只给你200元,你能把我怎样?”说完,顾客拿起手机朝老板的头上砸去。
这天晚上,2男2女一行四人来到郑州市区的一家餐馆吃饭,餐馆老板见生意上门赶紧热情接待,茶水伺候。
只见这四人衣着光鲜亮丽,但点菜却十分的节俭,他们一共点了4个菜和12瓶啤酒,紧接着就吃得不亦乐乎。
老板也是一个实在人,不管顾客消费多少,都是店里的座上宾,为他们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很快,四人在吃完饭后,一名男子走到收银台买单。
老板微笑着说:"谢谢回顾,你们总共消费了214元",不料男子听了这话瞬间变脸,觉得尾数14这个数字不太吉利,于是要求老板优惠一点,算个整数。
"我们这是小本生意,利润很薄,没办法优惠" 老板诚恳的说道,但男子却趁着酒劲大声喧哗,要求老板必须要优惠,不然没法结账。
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老板也想息事宁人,于是说:"这样吧!你们一共消费214元,我减免4元,让你们凑个整数,支付210元即可"!
然而男子并不乐意,更认为老板缺乏诚意,于是二人吵了起来。老板娘见状,对男子好言相劝,让他多理解一下餐馆的难处,实在减免不了14元钱,那样餐馆会亏本的。
况且,四个菜和12瓶啤酒总共才214元,敢问:哪家餐馆有这么实惠的价钱?
对此,男子依旧得理不饶人,认为老板缺乏诚信经营,不懂得尊重消费者,并从口袋里拿出一叠厚厚的百元大钞对老板说:"我有的是钱,就给你200元,你能把我怎么样?"
听了这话,老板也不再卑微屈膝,随即与男子发生争吵,要求对方不要太过分了,男子说不过他,掏出一台手机就往老板的头上砸去。
老板"哎呦"一声,反应过来后扑向男子与其扭打在了一起,餐桌上的1男2女见同伴被打,纷纷上前,但他(她)们不是来劝架的,而是对老板实施了围殴。
别看那2名女子端庄文雅,打起架来还蛮豪横的,老板的脖子和脸部都被她俩抓得伤痕累累,与那2名男子真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啊!
眼看事态无法控制,丈夫被打得毫无还手之力,老板娘果断报警。
见对方报警,4人这才停止暴力行为,并迅速开溜逃离餐馆。
警方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对打人的2男2女也绝不惯着,在他们住处将其一举抓获归案!
那么,问题来了,这2男2女的打人行为,在法律上该接受怎样的处罚呢?
这不难理解,2男2女在餐馆殴打老板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及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具体到本案中,餐馆老板的年龄如果在60岁以上,因此警方可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第二款对这2男2女进行处罚,对他(她)们做出行政拘留10—15日的处罚。
对此,一些网友评价说:这2男2女太可恶了,这样的处罚太便宜他们了!
其实不然,目前餐馆老板的伤情鉴定还没有出来,倘若被医生认定构成轻伤一级以上,那么打人的2男2女就触犯到了刑法,依法应当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疫情的影响下,许多餐饮行业的生意都大不如从前。明眼人都看得出来,餐馆老板提供饭菜的价格已经便宜到了极致,2荤2素外搭12瓶啤酒才214元,这样的价格在农村都未必吃得到!
生活不易,大家原本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可本案中的打人男子却一再强人所难,将不合理的要求强加在餐馆老板身上,此举不仅令人愤怒,更为道德伦理所不容。
我们的社会,是由法律在维护秩序和安宁。打人的这2男2女也许不太懂法律,但不代表他们可以不遵纪守法,最终,他们也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
这天晚上,2男2女一行四人来到郑州市区的一家餐馆吃饭,餐馆老板见生意上门赶紧热情接待,茶水伺候。
只见这四人衣着光鲜亮丽,但点菜却十分的节俭,他们一共点了4个菜和12瓶啤酒,紧接着就吃得不亦乐乎。
老板也是一个实在人,不管顾客消费多少,都是店里的座上宾,为他们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很快,四人在吃完饭后,一名男子走到收银台买单。
老板微笑着说:"谢谢回顾,你们总共消费了214元",不料男子听了这话瞬间变脸,觉得尾数14这个数字不太吉利,于是要求老板优惠一点,算个整数。
"我们这是小本生意,利润很薄,没办法优惠" 老板诚恳的说道,但男子却趁着酒劲大声喧哗,要求老板必须要优惠,不然没法结账。
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老板也想息事宁人,于是说:"这样吧!你们一共消费214元,我减免4元,让你们凑个整数,支付210元即可"!
然而男子并不乐意,更认为老板缺乏诚意,于是二人吵了起来。老板娘见状,对男子好言相劝,让他多理解一下餐馆的难处,实在减免不了14元钱,那样餐馆会亏本的。
况且,四个菜和12瓶啤酒总共才214元,敢问:哪家餐馆有这么实惠的价钱?
对此,男子依旧得理不饶人,认为老板缺乏诚信经营,不懂得尊重消费者,并从口袋里拿出一叠厚厚的百元大钞对老板说:"我有的是钱,就给你200元,你能把我怎么样?"
听了这话,老板也不再卑微屈膝,随即与男子发生争吵,要求对方不要太过分了,男子说不过他,掏出一台手机就往老板的头上砸去。
老板"哎呦"一声,反应过来后扑向男子与其扭打在了一起,餐桌上的1男2女见同伴被打,纷纷上前,但他(她)们不是来劝架的,而是对老板实施了围殴。
别看那2名女子端庄文雅,打起架来还蛮豪横的,老板的脖子和脸部都被她俩抓得伤痕累累,与那2名男子真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啊!
眼看事态无法控制,丈夫被打得毫无还手之力,老板娘果断报警。
见对方报警,4人这才停止暴力行为,并迅速开溜逃离餐馆。
警方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对打人的2男2女也绝不惯着,在他们住处将其一举抓获归案!
那么,问题来了,这2男2女的打人行为,在法律上该接受怎样的处罚呢?
这不难理解,2男2女在餐馆殴打老板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及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具体到本案中,餐馆老板的年龄如果在60岁以上,因此警方可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第二款对这2男2女进行处罚,对他(她)们做出行政拘留10—15日的处罚。
对此,一些网友评价说:这2男2女太可恶了,这样的处罚太便宜他们了!
其实不然,目前餐馆老板的伤情鉴定还没有出来,倘若被医生认定构成轻伤一级以上,那么打人的2男2女就触犯到了刑法,依法应当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疫情的影响下,许多餐饮行业的生意都大不如从前。明眼人都看得出来,餐馆老板提供饭菜的价格已经便宜到了极致,2荤2素外搭12瓶啤酒才214元,这样的价格在农村都未必吃得到!
生活不易,大家原本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可本案中的打人男子却一再强人所难,将不合理的要求强加在餐馆老板身上,此举不仅令人愤怒,更为道德伦理所不容。
我们的社会,是由法律在维护秩序和安宁。打人的这2男2女也许不太懂法律,但不代表他们可以不遵纪守法,最终,他们也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
今天和妹夫因签合伙出资购房协议发生了不愉快,2016年我们两家合伙出资在张家口投资了一套房产,当时因为姨想贷款要用老公名字购房,所以我们和我妹家合资购买了一套100多一点的房,首付一家大概20万,这几年一直还着贷款,所有出资都是各家50%,前两天妹夫提出贷款利率太高,想提前还房贷,于是我家又把一半房贷转给他,用于银行还贷,我老公说要不写个协议,不然我们手里除了银行转账记录没有任何能证明我们跟这套房有关系的证明,所以提议和妹夫签一个协议来证明是我们合资购房,以后处置房屋后也各得售价款的50%,结果妹夫百般不愿意,说他这个签名是值40万,要请他吃饭要买东西送他,只要低于40万就行,我当时也急了,最后协议签了,但我特别别扭,本应2016年就签的协议,到现在像是我们要占他便宜,太无语,是我小心眼吗?
以前不懂鲁迅,现在再看满眼泪花。——鲁迅先生都写过哪些一针见血的话?
1.
从来如此,便对么?
——《狂人日记》
2.
当我沉默着的时候,我觉得充实,我将开口,同时感到空虚.。
——《野草》题辞
3.
惟沉默是最高的轻蔑。
——《且介亭杂文附集》
4.
人必生活著,爱才有所附丽。
——《伤逝》
5.
我曾经尝得,失望无论大小,是一种苦味。
——《坟》
6.
人世间真是难处的地方,说一个人“不通事故”,固然不是好话,但说他“深于世故”,也不是好话。
——《南腔北调集•世故三昧》
7.
中国人的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须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来调和,愿意开窗了。
——《无声的中国》
8.
楼下一个男人病得要死,那间壁的一家唱着留声机;对面是弄孩子。楼上有两人狂笑;还有打牌声。河中的船上有女人哭着她死去的母亲。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我只觉得他们吵闹。
——《小杂感》
9.
我将用无所为和沉默求乞。我至少将得到虚无。
——《野草.求乞者》
10.
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
——《华盖集·杂感》
11.
天地有如此静穆,我不能大笑而且歌唱。天地即不如此静穆,我或者也将不能。
——《野草.序》
12.
中国各处是壁,然而无形,像“鬼打墙”一般,使你随时能“碰”,能打这墙的,能碰而不感到痛苦的,是胜利者。
——《碰壁之后》
13.
记得有人说过,回忆多的人是没有出息的了,因为他眷念从前,难望再有勇猛的进取;但也有人说回忆是最为可喜的。
——《华盖集•忽然想到九》
14.
猛兽是单独的,牛羊则结队;野牛的大队,就会排角成城以御强敌了,但拉开一匹,定只能牟牟地叫。人民与牛马同流,——此就中国而言,夷人别有分类法云,——治之之道,自然应该禁止集合:这方法是对的。
——《春末闲谈》
15.
中国的孩子,只要生,不管他好不好,只要多,不管他才不才,生他们的人,不负教他的责任。
虽然“人口众多”这一句话,很可以闭了眼睛自负,然而这许多人口,便只在尘土中辗转,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
——《随感录廿五》
16.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
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
有一分热,发一分光。
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
附:鲁迅先生遗嘱
(一) 不得因为丧事,收受任何人一文钱。但老朋友的,不在此例。
(二) 赶快收殓,埋掉,拉倒。
(三) 不要做任何关于纪念的事情。
(四) 忘记我,管自己生活。倘不,那就真是糊涂虫。
(五) 孩子长大,倘无才能,可寻点小事情过活,万不可去做空头文学家或美术家。
(六) 别人应许给你的事物,不可当真。
(七) 损着别人的牙眼,却反对报复,主张宽容的人,万勿和他接近。
1.
从来如此,便对么?
——《狂人日记》
2.
当我沉默着的时候,我觉得充实,我将开口,同时感到空虚.。
——《野草》题辞
3.
惟沉默是最高的轻蔑。
——《且介亭杂文附集》
4.
人必生活著,爱才有所附丽。
——《伤逝》
5.
我曾经尝得,失望无论大小,是一种苦味。
——《坟》
6.
人世间真是难处的地方,说一个人“不通事故”,固然不是好话,但说他“深于世故”,也不是好话。
——《南腔北调集•世故三昧》
7.
中国人的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须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来调和,愿意开窗了。
——《无声的中国》
8.
楼下一个男人病得要死,那间壁的一家唱着留声机;对面是弄孩子。楼上有两人狂笑;还有打牌声。河中的船上有女人哭着她死去的母亲。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我只觉得他们吵闹。
——《小杂感》
9.
我将用无所为和沉默求乞。我至少将得到虚无。
——《野草.求乞者》
10.
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
——《华盖集·杂感》
11.
天地有如此静穆,我不能大笑而且歌唱。天地即不如此静穆,我或者也将不能。
——《野草.序》
12.
中国各处是壁,然而无形,像“鬼打墙”一般,使你随时能“碰”,能打这墙的,能碰而不感到痛苦的,是胜利者。
——《碰壁之后》
13.
记得有人说过,回忆多的人是没有出息的了,因为他眷念从前,难望再有勇猛的进取;但也有人说回忆是最为可喜的。
——《华盖集•忽然想到九》
14.
猛兽是单独的,牛羊则结队;野牛的大队,就会排角成城以御强敌了,但拉开一匹,定只能牟牟地叫。人民与牛马同流,——此就中国而言,夷人别有分类法云,——治之之道,自然应该禁止集合:这方法是对的。
——《春末闲谈》
15.
中国的孩子,只要生,不管他好不好,只要多,不管他才不才,生他们的人,不负教他的责任。
虽然“人口众多”这一句话,很可以闭了眼睛自负,然而这许多人口,便只在尘土中辗转,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
——《随感录廿五》
16.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
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
有一分热,发一分光。
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
附:鲁迅先生遗嘱
(一) 不得因为丧事,收受任何人一文钱。但老朋友的,不在此例。
(二) 赶快收殓,埋掉,拉倒。
(三) 不要做任何关于纪念的事情。
(四) 忘记我,管自己生活。倘不,那就真是糊涂虫。
(五) 孩子长大,倘无才能,可寻点小事情过活,万不可去做空头文学家或美术家。
(六) 别人应许给你的事物,不可当真。
(七) 损着别人的牙眼,却反对报复,主张宽容的人,万勿和他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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