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善##阳光信用#
【指路不吞必回】
善恶四种尺度∶对己对他都有利的是善;对己倒霉但对他人有利的是大善;对己对他都倒霉的是恶;对己有利对他人倒霉的是大恶。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观人行善之后而议得失,只增是非。
尧为善而众善至,桀为非而众非来。――《吕氏春秋》
一毫之恶,劝人莫作;一毫之善,与人方便。――清《增广贤文》
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
【指路不吞必回】
善恶四种尺度∶对己对他都有利的是善;对己倒霉但对他人有利的是大善;对己对他都倒霉的是恶;对己有利对他人倒霉的是大恶。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观人行善之后而议得失,只增是非。
尧为善而众善至,桀为非而众非来。――《吕氏春秋》
一毫之恶,劝人莫作;一毫之善,与人方便。――清《增广贤文》
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
广东广州,某地铁上,一名13岁男孩不慎被地上不明液体滑倒。突然,男孩疼得哇哇大哭。万万没想到,随行家人发现男孩屁股的皮肤被灼伤,出现大面积红肿,而且还有十分刺鼻的味道。
家人立即报警,经警方调查,26岁的李某随身携带用于首饰加工的强酸性溶液,结果发生渗漏,导致男孩受伤。目前,警方已经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事后,记者采访了地铁公司,客服人员表示,正常情况下乘客所携带物品都要经过安检,但有一些市民拒绝安检的情况下,“也会进行一个手检或开包检查”。但对于网传事件中硫酸这类危险品如何通过安检,表示并不知情。
可怜的男孩,居然在地铁里被强酸性液体滑倒,并被灼伤。众所周知,地铁有严格的安检程序,怎么也不会想到有人居然可以把这么危险的物品带到地铁里,而且还发生了泄漏。
那么,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从民事的角度看。
根据《民法典》第818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显然,李某携带强腐蚀性的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犯了该规定,应当对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从刑事的角度看。
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要携带到公共交通工具上且发生泄漏,就构成本罪。
具体到本案,李某携带强酸性液体进入地铁,且已经发生泄漏,已经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本罪。
再次,地铁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在旅客运输中,旅客在登上运输工具之前,承运人一般都要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旅客把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运输工具,这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案,地铁公司负有安全检查的义务,但因为未尽到安检义务,导致危险物品进入地铁呢。且在发生泄漏后,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大于天。本案也反映了地铁安检的漏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而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自律,且不可把危险物品带到公共场所,不仅违法还可能犯罪,害人害己。
有网友表示:一瓶水都要喝一口,怎么过的安检?该事故地铁存在重大过失。
也有网友表示:明明应该重判带进来的人,为什么总有人要说安检首责?不强调每一个公民要遵纪守法,过分苛责安检,这是本末倒置。预防预防,预为先,防在后。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欢迎转发评论、
家人立即报警,经警方调查,26岁的李某随身携带用于首饰加工的强酸性溶液,结果发生渗漏,导致男孩受伤。目前,警方已经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事后,记者采访了地铁公司,客服人员表示,正常情况下乘客所携带物品都要经过安检,但有一些市民拒绝安检的情况下,“也会进行一个手检或开包检查”。但对于网传事件中硫酸这类危险品如何通过安检,表示并不知情。
可怜的男孩,居然在地铁里被强酸性液体滑倒,并被灼伤。众所周知,地铁有严格的安检程序,怎么也不会想到有人居然可以把这么危险的物品带到地铁里,而且还发生了泄漏。
那么,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从民事的角度看。
根据《民法典》第818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显然,李某携带强腐蚀性的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犯了该规定,应当对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从刑事的角度看。
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要携带到公共交通工具上且发生泄漏,就构成本罪。
具体到本案,李某携带强酸性液体进入地铁,且已经发生泄漏,已经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本罪。
再次,地铁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在旅客运输中,旅客在登上运输工具之前,承运人一般都要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旅客把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运输工具,这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案,地铁公司负有安全检查的义务,但因为未尽到安检义务,导致危险物品进入地铁呢。且在发生泄漏后,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大于天。本案也反映了地铁安检的漏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而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自律,且不可把危险物品带到公共场所,不仅违法还可能犯罪,害人害己。
有网友表示:一瓶水都要喝一口,怎么过的安检?该事故地铁存在重大过失。
也有网友表示:明明应该重判带进来的人,为什么总有人要说安检首责?不强调每一个公民要遵纪守法,过分苛责安检,这是本末倒置。预防预防,预为先,防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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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善[超话]#[玉兔捣药]#阳光信用# [玉兔捣药]#每日一善#
【诚信hu动 hu较好及以上 虽迟但到 不吞必hui hui字ljt.a.g】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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