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检察官严格把关对一起民营企业家无罪案件监督撤案】
2021年5月17日,于某某来到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印有“人民的检察官,正义的守护神”的锦旗亲手送到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李哲的手中。于某某特别感谢李哲检察官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过程中能够认真审查案件卷宗,严格把关相关证据,最终认定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对检察机认真负责、高效的办案态度表示高度赞扬。
案情回顾:于某某是桦甸市的民营企业家,2003年9月于某某通过桦甸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在桦甸市经济开发区北台子村成立了粮油公司,公司选址在大杨家屯,工程占地10000余平方米,所占土地皆是坟地、大炼钢铁时期旧址等废弃地。该工程是村里负责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村干部李某某负责和于某某一起协调经济开发区办理用地手续事项,该工程通过经济开发区的立项批复,经济开发区的相关负责人与村干部经过实地考察,认为该地块不属于耕地,可以进行工业建设,要求由村委会负责协调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于某某开工建设粮油公司,建设了大型烘干塔及配套设施,从事粮食收购、仓储等业务,该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积极向经济开发区缴纳税款,达到了预期的经营效果。后期有人提供线索,反映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桦甸国土部门经过调查,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于某某立案,认为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桦甸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办案人李哲检察官受理该案件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审查侦查卷宗,听取当事人意见,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反复沟通,开展适时介入,较快的了解了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当年招商引资的背景及政策,最后桦甸检察院认定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能评价其行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存在错误。办案人同时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发现立案确实不当,主动申请撤回了对该案的移送起诉,并对该案作了撤销案件处理,解除了对于某某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办理结束后于某某激动的对办案检察官说:“真是太感谢你了,这个案件折磨了我一年半,使我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没想到你们检察院不到二十天就给我解决了,你们真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啊。”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老百姓的认可就是我们检察官工作努力的方向,司法为民、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桦甸检察院将继续结合政法队伍教育专项整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为民服务情怀,更加深入的开展“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2021年5月17日,于某某来到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印有“人民的检察官,正义的守护神”的锦旗亲手送到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李哲的手中。于某某特别感谢李哲检察官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过程中能够认真审查案件卷宗,严格把关相关证据,最终认定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对检察机认真负责、高效的办案态度表示高度赞扬。
案情回顾:于某某是桦甸市的民营企业家,2003年9月于某某通过桦甸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在桦甸市经济开发区北台子村成立了粮油公司,公司选址在大杨家屯,工程占地10000余平方米,所占土地皆是坟地、大炼钢铁时期旧址等废弃地。该工程是村里负责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村干部李某某负责和于某某一起协调经济开发区办理用地手续事项,该工程通过经济开发区的立项批复,经济开发区的相关负责人与村干部经过实地考察,认为该地块不属于耕地,可以进行工业建设,要求由村委会负责协调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于某某开工建设粮油公司,建设了大型烘干塔及配套设施,从事粮食收购、仓储等业务,该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积极向经济开发区缴纳税款,达到了预期的经营效果。后期有人提供线索,反映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桦甸国土部门经过调查,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于某某立案,认为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桦甸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办案人李哲检察官受理该案件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审查侦查卷宗,听取当事人意见,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反复沟通,开展适时介入,较快的了解了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当年招商引资的背景及政策,最后桦甸检察院认定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能评价其行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存在错误。办案人同时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发现立案确实不当,主动申请撤回了对该案的移送起诉,并对该案作了撤销案件处理,解除了对于某某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办理结束后于某某激动的对办案检察官说:“真是太感谢你了,这个案件折磨了我一年半,使我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没想到你们检察院不到二十天就给我解决了,你们真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啊。”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老百姓的认可就是我们检察官工作努力的方向,司法为民、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桦甸检察院将继续结合政法队伍教育专项整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为民服务情怀,更加深入的开展“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教育整顿|桦甸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退休干部签署离任承诺书】
为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规范司法行为,切实增强老干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5月11日,桦甸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退休干部签署了《离任人员承诺书》。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从建章立制入手,严肃整治“六大顽瘴痼疾”。要求检察人员在辞职、退休后,严格遵守《检察官法》中相关限制性规定,不得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案件,严格做到以下“六不”:一是在离任两年内,不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二是离任后永不担任该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三是不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四是不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五是不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六是绝不发生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的必然要求,将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积极参与和主动支持配合开展好此次教育整顿,同时表示将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永葆对党忠诚的政治本色。”退休干部潘少志在承诺书上签下自己的姓名后动情地说道。
组织离退休干部签订《离任人员承诺书》是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始终高度重视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通过建立退休党员活动室、强化退休党支部管理、组织退休干部座谈会等形式,促使离退休干部牢记党员身份,用实际行动恪守对组织的承诺,以务实的作风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为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规范司法行为,切实增强老干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5月11日,桦甸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退休干部签署了《离任人员承诺书》。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从建章立制入手,严肃整治“六大顽瘴痼疾”。要求检察人员在辞职、退休后,严格遵守《检察官法》中相关限制性规定,不得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案件,严格做到以下“六不”:一是在离任两年内,不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二是离任后永不担任该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三是不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四是不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五是不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六是绝不发生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的必然要求,将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积极参与和主动支持配合开展好此次教育整顿,同时表示将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永葆对党忠诚的政治本色。”退休干部潘少志在承诺书上签下自己的姓名后动情地说道。
组织离退休干部签订《离任人员承诺书》是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始终高度重视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通过建立退休党员活动室、强化退休党支部管理、组织退休干部座谈会等形式,促使离退休干部牢记党员身份,用实际行动恪守对组织的承诺,以务实的作风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我为群众办实事|检察听证融法理情、拓宽参与司法途径、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桦甸检察对一起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并召开公开听证会
2021年5月8日,桦甸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组织召开一起涉民营企业家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侦查机关代表等7人参加听证会。这次听证会是桦甸市检察院深入落实吉林省委、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正确实施《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更大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切实推动落实“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一项重大举措。
听证会由第二检察部主任李俊毅主持,承办检察官刘连鑫就本案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认罪认罚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阐明案件拟不起诉的理由依据,同时就实地走访的情况向参会人员进行了说明。
听证会上,参会人员参与评议并依次发表评议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公安办案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等3人作不起诉处理,并表示检察机关能够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既是立足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的展现。
案情回顾:2021年2月下旬的一天,张氏父子三人在桦甸市某公司厂房内,共同将毕某某的炉缸子和涡轮减速机盗走,将炉缸子用于铺设自家养殖场道路,经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179元。案发后,张氏父子三人积极退还赃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此次听证会,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与会各方代表的意见,结合张氏父子三人的犯罪行为、手段及社会危害性,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张某某等3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是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积极落实“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一次体现。今后,桦甸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对民营企业“少捕慎诉”原则,围绕服务复工复产、“六稳六保”等,护航本市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桦甸检察对一起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并召开公开听证会
2021年5月8日,桦甸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组织召开一起涉民营企业家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侦查机关代表等7人参加听证会。这次听证会是桦甸市检察院深入落实吉林省委、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正确实施《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更大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切实推动落实“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一项重大举措。
听证会由第二检察部主任李俊毅主持,承办检察官刘连鑫就本案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认罪认罚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阐明案件拟不起诉的理由依据,同时就实地走访的情况向参会人员进行了说明。
听证会上,参会人员参与评议并依次发表评议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公安办案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等3人作不起诉处理,并表示检察机关能够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既是立足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的展现。
案情回顾:2021年2月下旬的一天,张氏父子三人在桦甸市某公司厂房内,共同将毕某某的炉缸子和涡轮减速机盗走,将炉缸子用于铺设自家养殖场道路,经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179元。案发后,张氏父子三人积极退还赃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此次听证会,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与会各方代表的意见,结合张氏父子三人的犯罪行为、手段及社会危害性,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张某某等3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是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积极落实“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一次体现。今后,桦甸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对民营企业“少捕慎诉”原则,围绕服务复工复产、“六稳六保”等,护航本市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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