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两条村庄5户农民家里的10万斤玉米,居然一夜之间全部不翼而飞了。一开始农民们还以为是别人家收错了,可报警求助后才发现,事实上并非如此。随后警方将所有涉案人员抓获。
王先生是一位农民,家中种了十垄玉米,眼看玉米快要收成了。可不曾想,次日王先生回到地里时才发现,自己家的十垄玉米一夜之间全没了。
随后王先生发现隔壁两家农户家的玉米地,也是光秃秃的。王先生第一反应是那两家人其中一家收错了。随后王先生第一时间联系对方,可那两家农户却说“不是说好了大家一起请机器收割么?我怎么可能自己单独收呢?”
王先生意识到三家人的玉米可能被盗后,于是报警求助。就在警方介入调查期间,隔壁村庄两户农民也发现了玉米被盗的案件。
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附近村庄的一名男子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他们家是长期出租机械帮助农民收割玉米,而且现场痕迹与金某家机械是一样的。
警方通过监控证实是金某所为后,随即将金某及其女友的父亲王某兵、好友王某志抓获归案,5户农民被盗的10万斤玉米也被全部追回。
值得注意的是,作案时有一名长期帮金某干活的工人,误以为金某是正常出租机械帮农民收玉米,即不知情的,因此警方没有对其采取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真不知道金某到哪底是怎么想的,动用几台大型设备,又是收割、又是装车、又是运输,而且还是一口气偷了5户人家近10万斤玉米,这能藏得住么?
2、毫无疑义,金某及其女友的父亲王某兵、好友王某志的行为,均成盗窃罪。需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刑事处罚。即如果是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是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处没收个人财产。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黑龙江省认定标准,是指盗窃5-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指35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如果一斤玉米按照一元价值计算,10万斤也就是10万元,那么本案将处3-10年有期徒刑。
3、本案是共同犯罪,但工人不构成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预谋或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但如果事前不知情的除外。
具体而言,由于金某、王某志、王某兵等三人是事前共同预谋并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三人是共同犯罪,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而工人之前对此并不知情,且其是长期跟着金某正常帮其他农民收割农作物的,因此工人不构成犯罪。
注意!如果工人事前是明知道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目前,10万斤玉米已被全部追回。也就是说,金某等人折腾了一晚,不仅免费帮五名被害人收割了玉米,同时还换来了有期徒刑3-10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真是得不偿失!
王先生是一位农民,家中种了十垄玉米,眼看玉米快要收成了。可不曾想,次日王先生回到地里时才发现,自己家的十垄玉米一夜之间全没了。
随后王先生发现隔壁两家农户家的玉米地,也是光秃秃的。王先生第一反应是那两家人其中一家收错了。随后王先生第一时间联系对方,可那两家农户却说“不是说好了大家一起请机器收割么?我怎么可能自己单独收呢?”
王先生意识到三家人的玉米可能被盗后,于是报警求助。就在警方介入调查期间,隔壁村庄两户农民也发现了玉米被盗的案件。
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附近村庄的一名男子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他们家是长期出租机械帮助农民收割玉米,而且现场痕迹与金某家机械是一样的。
警方通过监控证实是金某所为后,随即将金某及其女友的父亲王某兵、好友王某志抓获归案,5户农民被盗的10万斤玉米也被全部追回。
值得注意的是,作案时有一名长期帮金某干活的工人,误以为金某是正常出租机械帮农民收玉米,即不知情的,因此警方没有对其采取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真不知道金某到哪底是怎么想的,动用几台大型设备,又是收割、又是装车、又是运输,而且还是一口气偷了5户人家近10万斤玉米,这能藏得住么?
2、毫无疑义,金某及其女友的父亲王某兵、好友王某志的行为,均成盗窃罪。需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刑事处罚。即如果是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是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处没收个人财产。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黑龙江省认定标准,是指盗窃5-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指35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如果一斤玉米按照一元价值计算,10万斤也就是10万元,那么本案将处3-10年有期徒刑。
3、本案是共同犯罪,但工人不构成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预谋或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但如果事前不知情的除外。
具体而言,由于金某、王某志、王某兵等三人是事前共同预谋并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三人是共同犯罪,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而工人之前对此并不知情,且其是长期跟着金某正常帮其他农民收割农作物的,因此工人不构成犯罪。
注意!如果工人事前是明知道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目前,10万斤玉米已被全部追回。也就是说,金某等人折腾了一晚,不仅免费帮五名被害人收割了玉米,同时还换来了有期徒刑3-10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真是得不偿失!
汪S大战还还没有彻底结束,余热继续。这次大战,爆出太多不为人知的黑料!尤其是这个韩国佬具俊晔,她的光辉形象彻底崩塌 。原来他就是一个落魄的,过气的韩国艺人!
当年的辉煌早就不存在了,年过半百还和70几岁的老母租房住,连像样的房子都没有,更别说什么豪车豪宅了。据说还是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巨婴,吃饭都要年迈的妈妈挑鱼刺。吃路边摊,穿廉价的衣服。
据说还欠着巨额的高利贷。生活过得相当不如意,本来他以为自己这辈子就这样了。未曾想自己20年前暗恋自己的女友大S对他念念不忘,余情未了,他们偷偷联系起来。开启了甜蜜的恋爱模式,想当年具俊晔最红火的时候根本瞧不起大S,都是大S主动投怀送抱。现在落魄了骄傲不起来了,只能接受已婚两个娃娃的大S。
或许此刻的大S一边享受着汪小菲的爱,一边享受着具俊晔给的甜蜜。汪满足了她的金钱欲望,具光头满足了她的浪漫感吧!她对具既有当年的崇拜感,又有利用他的名气想为自己的事业打开一条新路吧!
毕竟汪小菲这边财产在缩水,原来是个伪富豪。汪又不是圈内人士,对他的事业根本没有任何帮助,干脆趁机捞财产离婚,跟具俊晔火速结婚。没有想到具俊晔更穷,还欠着高利贷,借这场婚姻是到台湾躲债的。大S彻底失算了,可婚已结,怎么办,压榨前夫,打造浪漫爱情,挣流量。
不过这次风波又让她失算了。本来想汪在台的资产,结果没有想着,让自己和具的人设坍塌。谈好的广告代言泡汤了,听说具提供不出无犯罪事实证明,准备遣返回韩国。看来她们这场婚姻也不长久了哦!
大家猜猜他们的婚姻能持续多久?
当年的辉煌早就不存在了,年过半百还和70几岁的老母租房住,连像样的房子都没有,更别说什么豪车豪宅了。据说还是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巨婴,吃饭都要年迈的妈妈挑鱼刺。吃路边摊,穿廉价的衣服。
据说还欠着巨额的高利贷。生活过得相当不如意,本来他以为自己这辈子就这样了。未曾想自己20年前暗恋自己的女友大S对他念念不忘,余情未了,他们偷偷联系起来。开启了甜蜜的恋爱模式,想当年具俊晔最红火的时候根本瞧不起大S,都是大S主动投怀送抱。现在落魄了骄傲不起来了,只能接受已婚两个娃娃的大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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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汪小菲这边财产在缩水,原来是个伪富豪。汪又不是圈内人士,对他的事业根本没有任何帮助,干脆趁机捞财产离婚,跟具俊晔火速结婚。没有想到具俊晔更穷,还欠着高利贷,借这场婚姻是到台湾躲债的。大S彻底失算了,可婚已结,怎么办,压榨前夫,打造浪漫爱情,挣流量。
不过这次风波又让她失算了。本来想汪在台的资产,结果没有想着,让自己和具的人设坍塌。谈好的广告代言泡汤了,听说具提供不出无犯罪事实证明,准备遣返回韩国。看来她们这场婚姻也不长久了哦!
大家猜猜他们的婚姻能持续多久?
广西桂林,一女子来到当地旅游时因身体不舒服,于是让远在湖北的男友帮忙打电话联系当地的救护车,可不曾想,急诊医生却对女子实施了猥亵行为。女子报警后,警方刑事立案调查,该医生被停职。
11月19日,女子郑某来到桂林旅游时,开始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随后其让在远在湖北老家的男友帮忙联系当地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郑某被送到当地医院后,医生诊断其为急性肠胃炎,需要留院观察并接受治疗。随后郑某被安排到一个有4张病床的留观室,接受输液等治疗。
过程中,急诊室医生程某以方便后期联系为由,主动与郑某互加微信好友,郑某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可不曾想,次日凌晨1时40分,程某却来到留观室,并趁只有郑某一个人时,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郑某称其当时全身无力,根本无力反抗。后来因感到害怕,遂于2时许强撑着身体,迅速打车离开医院。由于当时不敢确定程某是不是故意的,郑某没有报警求助。
郑某离开医院后,程某曾两次发微信联系郑某。早上8时许,又主动打电话给郑某并声称对其有感情,因为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意识到对方是故意的后,郑某随即报警。
目前,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已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并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医院已对其停职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质疑,程某称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的解释,太假了。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论其解释是真是假,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因为强制猥亵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样行为,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还有网友不解,当时又没有监控,怎么认定程某实施过这种行为呢?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的判定务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轻信口供。
具体而言,即便有行为人本人陈述,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撑时,也不能对行为人定罪。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即便行为人不承认,也依然对其定罪。
具体到本案中,既然警方已经以强制猥亵罪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那么就代表警方目前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构成此罪的。
注意!对于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定义,并非一定要以被害人反抗作为定罪的依据。即被害人处于不知、不会或不敢反抗时,也一样视为强制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行为人目无法纪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就是说,只要接下来检察院、法院认可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那么就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程某作出有罪的刑事处罚。
3、《医师法》明确规定,因工作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并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
具体而言,只要法院最终判定程某构成犯罪,且是在工作过程中作案的,那么主管部门就会依据上述规定,撤销其在从业的资格。即程某的工作都会因此而丢掉。这也是其犯罪的代价之一。
11月19日,女子郑某来到桂林旅游时,开始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随后其让在远在湖北老家的男友帮忙联系当地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郑某被送到当地医院后,医生诊断其为急性肠胃炎,需要留院观察并接受治疗。随后郑某被安排到一个有4张病床的留观室,接受输液等治疗。
过程中,急诊室医生程某以方便后期联系为由,主动与郑某互加微信好友,郑某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可不曾想,次日凌晨1时40分,程某却来到留观室,并趁只有郑某一个人时,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郑某称其当时全身无力,根本无力反抗。后来因感到害怕,遂于2时许强撑着身体,迅速打车离开医院。由于当时不敢确定程某是不是故意的,郑某没有报警求助。
郑某离开医院后,程某曾两次发微信联系郑某。早上8时许,又主动打电话给郑某并声称对其有感情,因为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意识到对方是故意的后,郑某随即报警。
目前,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已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并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医院已对其停职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质疑,程某称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的解释,太假了。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论其解释是真是假,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因为强制猥亵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样行为,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还有网友不解,当时又没有监控,怎么认定程某实施过这种行为呢?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的判定务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轻信口供。
具体而言,即便有行为人本人陈述,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撑时,也不能对行为人定罪。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即便行为人不承认,也依然对其定罪。
具体到本案中,既然警方已经以强制猥亵罪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那么就代表警方目前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构成此罪的。
注意!对于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定义,并非一定要以被害人反抗作为定罪的依据。即被害人处于不知、不会或不敢反抗时,也一样视为强制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行为人目无法纪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就是说,只要接下来检察院、法院认可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那么就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程某作出有罪的刑事处罚。
3、《医师法》明确规定,因工作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并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
具体而言,只要法院最终判定程某构成犯罪,且是在工作过程中作案的,那么主管部门就会依据上述规定,撤销其在从业的资格。即程某的工作都会因此而丢掉。这也是其犯罪的代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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