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游家族]#弗吉尼亚大学# 2026届早申数据:
#留学背景提升# #论文发表# #CIS科研项目# #留学申请季#
今年弗吉尼亚大学收到了创纪录的申请量 —— 3,442 人(去年 2,930 人)递交了 ED 申请,31,152 人(去年 29,007 人)递交了 EA 申请,申请人数分别比去年增长 17% 和 7%。
[赢牛奶]从具体的生源统计上看:
今年除了美洲原住民申请人群数量不变外,其它种族的申请人数量都实现了增长。其中根据弗吉尼亚大学的统计,2022年早申的学生种族构成如下:白人为18,227人、亚裔5,478人、拉丁裔2,783人、非裔1,732人、土著居民23人、多种族混血1,737人、以及未披露种族身份1,914人。亚裔申请者较去年增加 600 多人,另外,还有 3,251 名国际学生递交了申请,相比去年增长了 10%。
[赢牛奶]而从各个学院的申请人数上看:
除了护理学院减少了 5% 之外,其他各本科学院的申请人数均有所增加,其中,建筑学院增加了 24%,文理学院增加了 6%,教育学院增加了 14%,工程学院增加了 18%。
弗吉尼亚大学招生院长 Gregory Roberts 在致校报的一则电邮中表示,学校正致力于在本州资源欠佳的高中招收更多学生,并通过视频和文字形式积极推介目前就读于该校的家族第一代大学生。
Roberts 认为,今年该校早申请人数再创历史新高的主要原因在于招生团队能够进行面对面招募宣讲。他还特别指出,得以亲临校园参观并参加开放日活动,有助于提升学生对学校的兴趣。
另外 Roberts 还说到,他本人及其团队相信今年将会有更多学生选择在早申请阶段而不是常规申请阶段提交入学申请,他认为这可能是因为获得早申录取能够缓解学生压力。
弗吉尼亚大学ED和EA的录取结果将分别在12月中旬和2月中旬发布
#留学背景提升# #论文发表# #CIS科研项目# #留学申请季#
今年弗吉尼亚大学收到了创纪录的申请量 —— 3,442 人(去年 2,930 人)递交了 ED 申请,31,152 人(去年 29,007 人)递交了 EA 申请,申请人数分别比去年增长 17% 和 7%。
[赢牛奶]从具体的生源统计上看:
今年除了美洲原住民申请人群数量不变外,其它种族的申请人数量都实现了增长。其中根据弗吉尼亚大学的统计,2022年早申的学生种族构成如下:白人为18,227人、亚裔5,478人、拉丁裔2,783人、非裔1,732人、土著居民23人、多种族混血1,737人、以及未披露种族身份1,914人。亚裔申请者较去年增加 600 多人,另外,还有 3,251 名国际学生递交了申请,相比去年增长了 10%。
[赢牛奶]而从各个学院的申请人数上看:
除了护理学院减少了 5% 之外,其他各本科学院的申请人数均有所增加,其中,建筑学院增加了 24%,文理学院增加了 6%,教育学院增加了 14%,工程学院增加了 18%。
弗吉尼亚大学招生院长 Gregory Roberts 在致校报的一则电邮中表示,学校正致力于在本州资源欠佳的高中招收更多学生,并通过视频和文字形式积极推介目前就读于该校的家族第一代大学生。
Roberts 认为,今年该校早申请人数再创历史新高的主要原因在于招生团队能够进行面对面招募宣讲。他还特别指出,得以亲临校园参观并参加开放日活动,有助于提升学生对学校的兴趣。
另外 Roberts 还说到,他本人及其团队相信今年将会有更多学生选择在早申请阶段而不是常规申请阶段提交入学申请,他认为这可能是因为获得早申录取能够缓解学生压力。
弗吉尼亚大学ED和EA的录取结果将分别在12月中旬和2月中旬发布
【如何应对突然辞职的员工?】
在“惨淡招聘”的月份,最令人担忧的不是招不来人,而是原本工作地好好的员工居然接二连三突然辞职。
对于那些任性的“急离职”,应该怎样妥善应对?必要时,如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HR需要见招拆招。
1
公司可以扣当月工资吗?
可以要求赔偿!但不一定是1个月工资!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例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很多企业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未满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我要说的是,这是个无效条款)
要理解这段话并不难,首先要知道的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扣钱是合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2
关于离职的竞业限制
★ 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
例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仅以主张损害赔偿为限,不能向劳动者追究“违约金”。
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二十三条,除违反服务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离职方式不同,结局也不一样!
员工提出离职并要求立即离开,这种情况分两种看:单位同意、单位不同意。
员工提出离职并表示要立即离开,如果单位觉得员工离职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那走就走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种种原因,单位不批,员工还是不辞而别,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那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上面说的第四种离职情形。
有些懂法又会用法的员工,会采取被迫离职的方法,那用人单位就要小心了,查一下被迫离职中的情况你中枪几条?掐指一算,大概90%的企业会倒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里。
4
这个离职赔偿要怎么算?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也应根据致损类型进行分析,分为两种情形:
1)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可要求劳动者赔偿以下费用: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条规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将劳动者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述的“经营者”】
此外,与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相对应的,是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
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场# #工作日记# #职场那些事儿#
在“惨淡招聘”的月份,最令人担忧的不是招不来人,而是原本工作地好好的员工居然接二连三突然辞职。
对于那些任性的“急离职”,应该怎样妥善应对?必要时,如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HR需要见招拆招。
1
公司可以扣当月工资吗?
可以要求赔偿!但不一定是1个月工资!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例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很多企业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未满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我要说的是,这是个无效条款)
要理解这段话并不难,首先要知道的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扣钱是合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2
关于离职的竞业限制
★ 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
例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仅以主张损害赔偿为限,不能向劳动者追究“违约金”。
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二十三条,除违反服务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离职方式不同,结局也不一样!
员工提出离职并要求立即离开,这种情况分两种看:单位同意、单位不同意。
员工提出离职并表示要立即离开,如果单位觉得员工离职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那走就走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种种原因,单位不批,员工还是不辞而别,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那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上面说的第四种离职情形。
有些懂法又会用法的员工,会采取被迫离职的方法,那用人单位就要小心了,查一下被迫离职中的情况你中枪几条?掐指一算,大概90%的企业会倒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里。
4
这个离职赔偿要怎么算?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也应根据致损类型进行分析,分为两种情形:
1)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可要求劳动者赔偿以下费用: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条规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将劳动者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述的“经营者”】
此外,与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相对应的,是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
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场# #工作日记# #职场那些事儿#
感觉对林徽因的讨论仿佛微博月经贴。。
我读建筑很大程度受到她的影响,只能说时代对女性的关注常常集中在她的家庭,孩子,而害怕谈及她的成就,专业,何况是才华横溢家世显赫,还被徐志摩盯上的[doge]
关于她的八卦小故事,其实我很不李姐林洙的心态,作为续弦,一生最大的成就居然是写丈夫和前妻的爱情故事,靠造谣前妻感情生活来挣钱[二哈],不愧是你,雌竞之王。
去美国留学的时候,是林徽因要学的建筑,影响了梁思成,但是当时宾夕法尼亚大学建筑系不招收女学生,只能先学美术,“等我回国,我要带回真正东西方碰撞的建筑”,当时国内古建调查都是日本人在做,中国人去调研,条件还是非常艰苦的,为人方面,跟很多人刻板印象中沉默寡言的建筑师,大家闺秀形象不一样,她言辞锋利,喜欢积极参加辩论,不太符合传统意义上的花瓶形象[二哈],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人对她的社交能力颇有微词
当然不管她情史人品究竟如何,林徽因本人都是相当有魅力的一个人,她在1945年拍的这张照片让我印象非常深刻,她是中国建筑学教育奠基人之一,有才华并且专业的中国初代建筑师,伟大的爱国者。
我读建筑很大程度受到她的影响,只能说时代对女性的关注常常集中在她的家庭,孩子,而害怕谈及她的成就,专业,何况是才华横溢家世显赫,还被徐志摩盯上的[doge]
关于她的八卦小故事,其实我很不李姐林洙的心态,作为续弦,一生最大的成就居然是写丈夫和前妻的爱情故事,靠造谣前妻感情生活来挣钱[二哈],不愧是你,雌竞之王。
去美国留学的时候,是林徽因要学的建筑,影响了梁思成,但是当时宾夕法尼亚大学建筑系不招收女学生,只能先学美术,“等我回国,我要带回真正东西方碰撞的建筑”,当时国内古建调查都是日本人在做,中国人去调研,条件还是非常艰苦的,为人方面,跟很多人刻板印象中沉默寡言的建筑师,大家闺秀形象不一样,她言辞锋利,喜欢积极参加辩论,不太符合传统意义上的花瓶形象[二哈],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人对她的社交能力颇有微词
当然不管她情史人品究竟如何,林徽因本人都是相当有魅力的一个人,她在1945年拍的这张照片让我印象非常深刻,她是中国建筑学教育奠基人之一,有才华并且专业的中国初代建筑师,伟大的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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