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 VR作品也是作品,著作权法该如何保护
VR,即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是萌芽于上世纪中叶并在近年来逐渐成熟的新兴技术。该技术借助在现实中收集的数据并通过计算机模拟虚拟环境,从而带给使用者沉浸其中的感受。技术的成熟使得VR目前的应用领域日渐广泛,而VR全景摄影可以说是最接近我们日常生活的一种应用方式。从VR沉浸式看房到城市全景宣传片,从VR眼镜的推出再到全景博物馆游览,VR摄影的应用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在VR摄影的应用愈加广泛的今天,对于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该行业所关注的话题。VR全景摄影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怎样的保护,对于从业者和法官而言,都是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就在2018年4月,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擅自上传的全景摄影
本案原告为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该公司利用其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摄制了两组VR全景摄影作品《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以上作品均展示于该公司官网,并附有“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全景客正式协议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链接、下载、截屏、引用等”的声明。
本案被告为蓝天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全景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故宫》中的53幅全景摄影、《中国古动物馆》中的23幅全景摄影擅自上传至其主办的“酷雷曼VR全景”网站。该网站上的两组全景摄影访问量分别超过2万次和4万次。
在发现侵权后,全景客公司以蓝天同创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的三个关键点
首先,VR全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
在判决中,法院首先指出,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作出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介质上记录客观物品形象的艺术作品,此定义下的摄影作品也需要符合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固定性要求。对于本案中的VR全景摄影作品而言,虽然其形式与传统平面摄影有所不同,但其摄制是借助器械将故宫和古动物馆的客观形象在一定介质上呈现的过程,与摄影作品的定义并无二致。在摄制的过程中,对于场景、角度、光线等元素的选取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选择,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VR全景摄影作品和平面摄影作品一样,属于摄影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同创蓝天公司提出的“避风港规则”抗辩不成立。
在审理中,同创蓝天公司主张其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被控侵权作品是平台用户自行上传至该网站的。法院认为,蓝天同创公司的网站并未显示上传者信息,且声明蓝天同创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因此未能证明蓝天同创公司提供的仅是信息存储服务。
在这里,蓝天同创公司提出该项抗辩的意图在于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断开涉嫌侵权的链接的可以免除责任。如果蓝天同创公司仅被认定为服务提供者,那么当其满足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要求后就不再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蓝天同创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不能使用“避风港规则”免责,其行为侵害了全景客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尽管本案中法院认定“避风港规则”不能适用,但在VR全景摄影业界内侵权现象仍然泛滥。一些新生的VR全景摄影内容平台为了吸引用户而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一旦面临诉讼则以“避风港规则”提出抗辩。这样的现象为原作者维护自身权益造成了困难,也导致业内的盗传作品现象十分猖獗。此案判决一定程度上对于类似现象起到了警醒作用。
最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得到全额支持。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而关于民事赔偿的数额计算往往存在困难。在本案中,全景客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达46万元,相当于单幅作品的赔偿金额达到6000元。法院考虑到全景客公司拍摄涉案作品的难度、蓝天同创公司使用的性质以及侵权作品的访问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这一判决对于国内的原创VR全景拍摄作品的创作者而言是一件好消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一直以来是摄影师面对拍摄素材盗用时选择忍气吞声的重要因素。而此次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46万元赔偿额对于国内其他被侵权的摄影师而言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在此案判决后,国内又出现了数起因盗用VR全景视频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作为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本案无疑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关于VR摄影作品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5.4条还规定了酌加标准,即根据VR全景摄影作品的单一视角图拍摄数量、作品展现场景的效果、拍摄成本、制作难度等因素,在普通摄影作品每幅500-2000元的赔偿金额计算基础上酌情提高1-5倍,进一步加强对VR全景摄影作品的保护。
结语
技术的进步推动着作品呈现形式的变化和作品应用领域的拓展,当前的著作权法面临着新事物、新现象的冲击,VR全景摄影作品即是其中一例。随着法槌落下,这场由平台盗用VR全景摄影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作为国内首起该类作品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本案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在VR全景摄影技术成熟的今天,大量摄影作品涌现的同时,一些平台却动起了歪脑筋。部分平台为吸引用户而擅自上传未经作者授权的全景摄影作品,并借助“避风港规则”企图免除责任。这样的行为使被侵权的摄影师面对猖獗的侵权现象却不愿维权。因此,本案的判决意义重大,一方面肯定了作者对VR全景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则否定了平台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的企图,同时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助于鼓励被侵权的摄影师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对这一新兴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对于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VR,即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是萌芽于上世纪中叶并在近年来逐渐成熟的新兴技术。该技术借助在现实中收集的数据并通过计算机模拟虚拟环境,从而带给使用者沉浸其中的感受。技术的成熟使得VR目前的应用领域日渐广泛,而VR全景摄影可以说是最接近我们日常生活的一种应用方式。从VR沉浸式看房到城市全景宣传片,从VR眼镜的推出再到全景博物馆游览,VR摄影的应用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在VR摄影的应用愈加广泛的今天,对于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该行业所关注的话题。VR全景摄影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怎样的保护,对于从业者和法官而言,都是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就在2018年4月,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擅自上传的全景摄影
本案原告为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该公司利用其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摄制了两组VR全景摄影作品《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以上作品均展示于该公司官网,并附有“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全景客正式协议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链接、下载、截屏、引用等”的声明。
本案被告为蓝天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全景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故宫》中的53幅全景摄影、《中国古动物馆》中的23幅全景摄影擅自上传至其主办的“酷雷曼VR全景”网站。该网站上的两组全景摄影访问量分别超过2万次和4万次。
在发现侵权后,全景客公司以蓝天同创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的三个关键点
首先,VR全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
在判决中,法院首先指出,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作出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介质上记录客观物品形象的艺术作品,此定义下的摄影作品也需要符合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固定性要求。对于本案中的VR全景摄影作品而言,虽然其形式与传统平面摄影有所不同,但其摄制是借助器械将故宫和古动物馆的客观形象在一定介质上呈现的过程,与摄影作品的定义并无二致。在摄制的过程中,对于场景、角度、光线等元素的选取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选择,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VR全景摄影作品和平面摄影作品一样,属于摄影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同创蓝天公司提出的“避风港规则”抗辩不成立。
在审理中,同创蓝天公司主张其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被控侵权作品是平台用户自行上传至该网站的。法院认为,蓝天同创公司的网站并未显示上传者信息,且声明蓝天同创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因此未能证明蓝天同创公司提供的仅是信息存储服务。
在这里,蓝天同创公司提出该项抗辩的意图在于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断开涉嫌侵权的链接的可以免除责任。如果蓝天同创公司仅被认定为服务提供者,那么当其满足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要求后就不再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蓝天同创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不能使用“避风港规则”免责,其行为侵害了全景客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尽管本案中法院认定“避风港规则”不能适用,但在VR全景摄影业界内侵权现象仍然泛滥。一些新生的VR全景摄影内容平台为了吸引用户而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一旦面临诉讼则以“避风港规则”提出抗辩。这样的现象为原作者维护自身权益造成了困难,也导致业内的盗传作品现象十分猖獗。此案判决一定程度上对于类似现象起到了警醒作用。
最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得到全额支持。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而关于民事赔偿的数额计算往往存在困难。在本案中,全景客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达46万元,相当于单幅作品的赔偿金额达到6000元。法院考虑到全景客公司拍摄涉案作品的难度、蓝天同创公司使用的性质以及侵权作品的访问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这一判决对于国内的原创VR全景拍摄作品的创作者而言是一件好消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一直以来是摄影师面对拍摄素材盗用时选择忍气吞声的重要因素。而此次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46万元赔偿额对于国内其他被侵权的摄影师而言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在此案判决后,国内又出现了数起因盗用VR全景视频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作为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本案无疑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关于VR摄影作品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5.4条还规定了酌加标准,即根据VR全景摄影作品的单一视角图拍摄数量、作品展现场景的效果、拍摄成本、制作难度等因素,在普通摄影作品每幅500-2000元的赔偿金额计算基础上酌情提高1-5倍,进一步加强对VR全景摄影作品的保护。
结语
技术的进步推动着作品呈现形式的变化和作品应用领域的拓展,当前的著作权法面临着新事物、新现象的冲击,VR全景摄影作品即是其中一例。随着法槌落下,这场由平台盗用VR全景摄影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作为国内首起该类作品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本案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在VR全景摄影技术成熟的今天,大量摄影作品涌现的同时,一些平台却动起了歪脑筋。部分平台为吸引用户而擅自上传未经作者授权的全景摄影作品,并借助“避风港规则”企图免除责任。这样的行为使被侵权的摄影师面对猖獗的侵权现象却不愿维权。因此,本案的判决意义重大,一方面肯定了作者对VR全景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则否定了平台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的企图,同时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助于鼓励被侵权的摄影师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对这一新兴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对于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摄影#摄影大赛如何才能获奖?听听冠军怎么说。
在6月15日(明天)晚上19点即将开启的直播活动中,我们请来了两位重量级嘉宾,一位是500px的金牌摄影师、#当下好时节#定义我的“二十四节气”佳能 EOS R5 & R6全画幅摄影大赛(春日篇)的评委——静言老师,一位是“一场秋冬的美好邂逅”佳能摄影大赛中的获奖者——VR全景阿涛老师。
两位老师将作为本次比赛的“参赛指导员”,解读大赛的投稿要求,分享最强摄影干货、讲述他们与佳能的摄影故事。帮助大家更好的将大奖Canon EOS R6机身抱回家!
直播时间:https://t.cn/A6XsR4Sm
直播账号:摄影师刘翔
直播传送门:https://t.cn/A6XsR4oq
在6月15日(明天)晚上19点即将开启的直播活动中,我们请来了两位重量级嘉宾,一位是500px的金牌摄影师、#当下好时节#定义我的“二十四节气”佳能 EOS R5 & R6全画幅摄影大赛(春日篇)的评委——静言老师,一位是“一场秋冬的美好邂逅”佳能摄影大赛中的获奖者——VR全景阿涛老师。
两位老师将作为本次比赛的“参赛指导员”,解读大赛的投稿要求,分享最强摄影干货、讲述他们与佳能的摄影故事。帮助大家更好的将大奖Canon EOS R6机身抱回家!
直播时间:https://t.cn/A6XsR4Sm
直播账号:摄影师刘翔
直播传送门:https://t.cn/A6XsR4oq
【尼康Z 800mm f/6.3 VR S今日发售开卖】
市场参考价格:44499元
尼克尔 Z 800mm f/6.3 VR S属于尼克尔Z镜头的S-型系列,提供800mm焦距,兼容全画幅/FX格式微单数码相机。镜头减少了元件数量,使尺寸和重量明显降低,重量约为2,385克,长度约为385mm,外出拍摄也不必过于担心设备带来额外的负担,让创作者可以徜徉于大自然中,采用手持或独脚架拍摄在远处奔跑的野生动物,尽情享受创作的乐趣。这款镜头的重心更靠近镜身一侧,显著改进了转动惯性重量,在拍摄移动物体时优势尤为明显,让创作者可以轻松转动镜头捕捉每个精彩瞬间。
尼克尔 Z 800mm f/6.3 VR S延续了S-型系列镜头的强大光学性能,采用菲涅尔相位(PF)镜片,搭配低色散(ED)玻璃和蓝光高折射(SR)镜片,有效补偿色差、减少渗色,即使拍摄飞翔中的鸟类也能获得纤毫毕现的高质量画面。镜头除了配备纳米晶体涂层,还进一步优化了菲涅尔相位(PF)镜片的形状和位置,更加有效地减少鬼影,在昏暗的拍摄环境中也可以创作出高清晰度的优质影像。
这款镜头提供了相当于快门速度提升约5档的抖动补偿效果,在使用长焦拍摄或在低光照条件下拍摄时,可以避免因相机抖动带来的图像模糊,与尼康Z 9搭配使用时更能增强抖动补偿效果,让拍摄过程更稳定可靠。尼克尔 Z 800mm f/6.3 VR S拥有快速准确的自动对焦性能,在拍摄连续移动的物体也可以轻松锁定目标。自动对焦驱动系统采用的步进马达减轻了对焦和拍摄的操作音,让拍摄过程更安静,尤其是在拍摄野生动物或鸟类时,可以让拍摄者更专注于创作,无需担心对拍摄对象造成干扰。
尼克尔 Z 800mm f/6.3 VR S拥有大胆精致的造型设计,金属板细线上刻有尼克尔标志和镜头名称,“S”金属标志代表了尼克尔S-型镜头一以贯之的优异品质。强大的光学性能和良好的可操作性,为包括专业摄影师和摄影发烧友在内的广大用户提供了长距离拍摄的出色选择。
市场参考价格:44499元
尼克尔 Z 800mm f/6.3 VR S属于尼克尔Z镜头的S-型系列,提供800mm焦距,兼容全画幅/FX格式微单数码相机。镜头减少了元件数量,使尺寸和重量明显降低,重量约为2,385克,长度约为385mm,外出拍摄也不必过于担心设备带来额外的负担,让创作者可以徜徉于大自然中,采用手持或独脚架拍摄在远处奔跑的野生动物,尽情享受创作的乐趣。这款镜头的重心更靠近镜身一侧,显著改进了转动惯性重量,在拍摄移动物体时优势尤为明显,让创作者可以轻松转动镜头捕捉每个精彩瞬间。
尼克尔 Z 800mm f/6.3 VR S延续了S-型系列镜头的强大光学性能,采用菲涅尔相位(PF)镜片,搭配低色散(ED)玻璃和蓝光高折射(SR)镜片,有效补偿色差、减少渗色,即使拍摄飞翔中的鸟类也能获得纤毫毕现的高质量画面。镜头除了配备纳米晶体涂层,还进一步优化了菲涅尔相位(PF)镜片的形状和位置,更加有效地减少鬼影,在昏暗的拍摄环境中也可以创作出高清晰度的优质影像。
这款镜头提供了相当于快门速度提升约5档的抖动补偿效果,在使用长焦拍摄或在低光照条件下拍摄时,可以避免因相机抖动带来的图像模糊,与尼康Z 9搭配使用时更能增强抖动补偿效果,让拍摄过程更稳定可靠。尼克尔 Z 800mm f/6.3 VR S拥有快速准确的自动对焦性能,在拍摄连续移动的物体也可以轻松锁定目标。自动对焦驱动系统采用的步进马达减轻了对焦和拍摄的操作音,让拍摄过程更安静,尤其是在拍摄野生动物或鸟类时,可以让拍摄者更专注于创作,无需担心对拍摄对象造成干扰。
尼克尔 Z 800mm f/6.3 VR S拥有大胆精致的造型设计,金属板细线上刻有尼克尔标志和镜头名称,“S”金属标志代表了尼克尔S-型镜头一以贯之的优异品质。强大的光学性能和良好的可操作性,为包括专业摄影师和摄影发烧友在内的广大用户提供了长距离拍摄的出色选择。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