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李玉[超话]# 绝食美攻李玉![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好欲!好猛!必须满二十四小时[色][色][色][色][色][色][色][色][色][色][色]橄榄!超市!铜丝!玉玉泥似窝的神![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舔屏]
【榄菜肉碎四季豆】这道菜好多人爱吃,但通常都是在饭馆点菜吃,今晚自己尝试做一下吧。扁豆洗净切小于一厘米的丁,开水煮3-4分钟起锅备用;温油入葱花爆香,加入肉馅,点少量料酒和酱油,八成熟放橄榄菜(超市有售),煸炒半分钟加入扁豆,放适量盐和鸡粉炒匀,最后撒蒜末出锅即可。https://t.cn/A6ILxBbQ
“东西才过期几小时,而且也没吃,要我们赔偿十倍,你这是讹诈!”河南开封,李某购买的橄榄油竟然超过了保质期,其要求超市退款并赔偿。超市不仅不赔,还恶语相向。李某一气之下,将超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河南省高院)
案发当日,李某下班后准备去超市买点东西回家,于是走进当地一家大型连锁超市,选购了很多食品及橄榄油。
付款过后,李某在休息区歇息的时候,偶然发现橄榄油居然超过了保质期一天。
于是李某找超市协商退货并赔偿相关事宜,但是超市负责人只承认产品过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还把责任推到经销商身上。
同时该负责人还认为李某是故意讹诈,态度十分恶劣。
李某十分气愤,于是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超市道歉并退“退一赔十”,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合计4212元。
在法庭上,李某提出:
(一)超市销售的过期食品,证据确凿。
李某购买的橄榄油瓶身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7月5日,保质期两年,李某购买的日期是2020年7月6日。很明显此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二) 销售过期食品应该退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超市销售的橄榄油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属于失去功效的产品,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应该“退一赔十”。
(三)超市负责人肆意侮辱人,导致李某的精神受到刺激,构成了对其人格权的侵犯,应该赔偿。
而超市则辩称:
(一) 李某是讹诈,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超市认为其销售的所有商品均是合格商品,没有过期食品。其所持小票仅能证明他在超市买过商品,而不能证明他所提供的橄榄油就是原来超市销售给他的。这个很可能是他为了索赔,而掉包的。
(二) 退一步讲,即使李某提供的是从超市购买的橄榄油,但是他没有食用,没有造成危害,只能退换,不能“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李某没有证据证明侵犯其人格权,故其请求道谦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购买的商品没有食用,也没有给其造成人身损害及其他损害,不符合十倍赔偿的情形。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超市退还李某货款292元,并赔偿损失292元;
李某表示不服,上诉至中院,但是中院依然维持原判。申请高院再审时,高院裁定不予再审。
可是李某认为,超市虽然赔钱了,但是金额较少根本不足以让其注意。而且自己受到了侮辱,不能让超市轻易过关,必须要和它死磕到底。
于是,李某请求省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同意,于是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
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 “损害”与“损失”的不同用语,表明前后两款内容分别规定的是不同情形下消费者的救济依据,也就是说要求“十倍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不是以身体受到“损害”为前提,只要消费者有损失就可以要求。
李某的再审意见和检察院一致。
高院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橄榄油的销售者,应当确保自己销售的食品不超过保质期。其销售过期橄榄油给李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推定其明知该过期橄榄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十倍赔偿金。
最后高院判决,超市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李某货款292元,并赔偿其损失2920元。
李某的坚持,终于换来了改判,虽然依然没有给其道歉,但是李某对此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
而超市也应该反省自身问题,毕竟食品安全大于天,如果真有人因为购买过期食品,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那就不是几千块钱可以解决的问题了。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
案发当日,李某下班后准备去超市买点东西回家,于是走进当地一家大型连锁超市,选购了很多食品及橄榄油。
付款过后,李某在休息区歇息的时候,偶然发现橄榄油居然超过了保质期一天。
于是李某找超市协商退货并赔偿相关事宜,但是超市负责人只承认产品过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还把责任推到经销商身上。
同时该负责人还认为李某是故意讹诈,态度十分恶劣。
李某十分气愤,于是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超市道歉并退“退一赔十”,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合计4212元。
在法庭上,李某提出:
(一)超市销售的过期食品,证据确凿。
李某购买的橄榄油瓶身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7月5日,保质期两年,李某购买的日期是2020年7月6日。很明显此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二) 销售过期食品应该退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超市销售的橄榄油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属于失去功效的产品,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应该“退一赔十”。
(三)超市负责人肆意侮辱人,导致李某的精神受到刺激,构成了对其人格权的侵犯,应该赔偿。
而超市则辩称:
(一) 李某是讹诈,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超市认为其销售的所有商品均是合格商品,没有过期食品。其所持小票仅能证明他在超市买过商品,而不能证明他所提供的橄榄油就是原来超市销售给他的。这个很可能是他为了索赔,而掉包的。
(二) 退一步讲,即使李某提供的是从超市购买的橄榄油,但是他没有食用,没有造成危害,只能退换,不能“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李某没有证据证明侵犯其人格权,故其请求道谦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购买的商品没有食用,也没有给其造成人身损害及其他损害,不符合十倍赔偿的情形。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超市退还李某货款292元,并赔偿损失292元;
李某表示不服,上诉至中院,但是中院依然维持原判。申请高院再审时,高院裁定不予再审。
可是李某认为,超市虽然赔钱了,但是金额较少根本不足以让其注意。而且自己受到了侮辱,不能让超市轻易过关,必须要和它死磕到底。
于是,李某请求省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同意,于是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
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 “损害”与“损失”的不同用语,表明前后两款内容分别规定的是不同情形下消费者的救济依据,也就是说要求“十倍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不是以身体受到“损害”为前提,只要消费者有损失就可以要求。
李某的再审意见和检察院一致。
高院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橄榄油的销售者,应当确保自己销售的食品不超过保质期。其销售过期橄榄油给李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推定其明知该过期橄榄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十倍赔偿金。
最后高院判决,超市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李某货款292元,并赔偿其损失2920元。
李某的坚持,终于换来了改判,虽然依然没有给其道歉,但是李某对此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
而超市也应该反省自身问题,毕竟食品安全大于天,如果真有人因为购买过期食品,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那就不是几千块钱可以解决的问题了。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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