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女子下班的时候,让男同事顺自己一段,男同事也不好拒绝,就让女子坐上自己的电瓶车。没想到途经积水路面时,因为车速过快,两人摔倒在地,女子不幸骨折。女子随后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23万余元。
女子王某和男子陆某在一个单位上班,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当天,王某看到陆某要走,就让对方载他一段。当他们走到一个转弯的地方时,因为地面上有积水,王某想快点过去。没想到没把握好,车一下子翻到在地,两个人都被摔在地上。
王某当时就觉得胳膊动不了了,等送到医院一检查,发现她左尺骨鹰嘴骨折,才造成肘关节活动不便。
等伤好以后,王某的肘关节活动还是有影响,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王某找陆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就把陆某告到了法院,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种费用23万元。
对于这件事,许多人都对王某的起诉感到不满,认为别人好心搭载你,出了事情你又要找别人赔偿,真是岂有此理,这不是农夫和蛇吗?
那么,对于这种事,法律怎么看呢?
对于这种好心让别人坐自己顺风车的行为,法律上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好意同乘。也就是不收取费用,给予好心,让别人和自己坐一辆车的意思。
对于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民法典》出台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曾经产生过一定的争论。
这是因为在之前的法律体系内,侵权责任的基本赔偿原则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被害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在好意同乘中,受害人虽然是无偿搭乘车辆,但不能说别人无偿搭乘就是一种错。因此,无偿搭乘不是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但是,如果这样简单处理的话,显然与老百姓的公平理念相违背。
因此,在此前一段时间里,就出现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的,一些地方法院判决司机减轻部分责任,一些地方法院判决不减轻责任。
不过,《民法典》出台以后,专门对这类赔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基于公平原则,规定应当减轻好意司机的赔偿责任。
但是,毕竟损失是因为司机过错造成的,所以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
不过,这条针对的是搭乘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赔偿原则,而本案是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这一条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类案件的赔偿原则精神应该是相同的。
首先,在这个案件里,发生的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陆某存在转弯时未注意安全,车速过快的过错,并且因此造成王某骨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某自然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与此同时,这起事故发生时存在电动车违规载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是陆某这个驾驶人的过错。另一方面,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晓交通法规,却仍然要求陆某搭载自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当然,相比来说,王某的过错比陆某要小一些(陆某除了搭载人以外,还存在车速过快,未注意安全的过错)。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考虑好意同乘问题的话,肯定还是要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的。
不过,考虑到陆某是好意搭载王某,属于一种好意施惠,也应当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确定陆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8万余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女子搭同事电瓶车摔伤致残获赔8万#
(本案例来源于北京丰台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女子王某和男子陆某在一个单位上班,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当天,王某看到陆某要走,就让对方载他一段。当他们走到一个转弯的地方时,因为地面上有积水,王某想快点过去。没想到没把握好,车一下子翻到在地,两个人都被摔在地上。
王某当时就觉得胳膊动不了了,等送到医院一检查,发现她左尺骨鹰嘴骨折,才造成肘关节活动不便。
等伤好以后,王某的肘关节活动还是有影响,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王某找陆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就把陆某告到了法院,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种费用23万元。
对于这件事,许多人都对王某的起诉感到不满,认为别人好心搭载你,出了事情你又要找别人赔偿,真是岂有此理,这不是农夫和蛇吗?
那么,对于这种事,法律怎么看呢?
对于这种好心让别人坐自己顺风车的行为,法律上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好意同乘。也就是不收取费用,给予好心,让别人和自己坐一辆车的意思。
对于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民法典》出台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曾经产生过一定的争论。
这是因为在之前的法律体系内,侵权责任的基本赔偿原则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被害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在好意同乘中,受害人虽然是无偿搭乘车辆,但不能说别人无偿搭乘就是一种错。因此,无偿搭乘不是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但是,如果这样简单处理的话,显然与老百姓的公平理念相违背。
因此,在此前一段时间里,就出现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的,一些地方法院判决司机减轻部分责任,一些地方法院判决不减轻责任。
不过,《民法典》出台以后,专门对这类赔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基于公平原则,规定应当减轻好意司机的赔偿责任。
但是,毕竟损失是因为司机过错造成的,所以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
不过,这条针对的是搭乘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赔偿原则,而本案是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这一条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类案件的赔偿原则精神应该是相同的。
首先,在这个案件里,发生的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陆某存在转弯时未注意安全,车速过快的过错,并且因此造成王某骨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某自然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与此同时,这起事故发生时存在电动车违规载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是陆某这个驾驶人的过错。另一方面,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晓交通法规,却仍然要求陆某搭载自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当然,相比来说,王某的过错比陆某要小一些(陆某除了搭载人以外,还存在车速过快,未注意安全的过错)。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考虑好意同乘问题的话,肯定还是要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的。
不过,考虑到陆某是好意搭载王某,属于一种好意施惠,也应当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确定陆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8万余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女子搭同事电瓶车摔伤致残获赔8万#
(本案例来源于北京丰台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究竟应该怎样择日?简单择日不求人
1,择日首先避开自己和相关人员的属相冲日
择日其实就是择与自己或相关人员不冲忌之日,命理学认为但凡冲忌日必定回影响人的气场,导致运势变坏.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避开自己和相关人员的属相冲忌.比如你属狗,那么,通常冲狗之日/之时就不宜;
2,择日其次避开自己和相关人员的属相冲时
另外,凡是与自身相冲刑的时刻也要避讳.比如属马的朋友要避开子时,因为马是午,子午相冲忌.
3,择日还要避开不合适的月份和日子,比如避开鬼月等.
如果实在没法避开煞气很重的日子时刻,有没有好方法化解呢?提醒朋友们:佩带适合自己的吉祥物即可.
可见,究竟应该怎样择日呢?择日就是择不冲的好日子好时刻而已
1,择日首先避开自己和相关人员的属相冲日
择日其实就是择与自己或相关人员不冲忌之日,命理学认为但凡冲忌日必定回影响人的气场,导致运势变坏.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避开自己和相关人员的属相冲忌.比如你属狗,那么,通常冲狗之日/之时就不宜;
2,择日其次避开自己和相关人员的属相冲时
另外,凡是与自身相冲刑的时刻也要避讳.比如属马的朋友要避开子时,因为马是午,子午相冲忌.
3,择日还要避开不合适的月份和日子,比如避开鬼月等.
如果实在没法避开煞气很重的日子时刻,有没有好方法化解呢?提醒朋友们:佩带适合自己的吉祥物即可.
可见,究竟应该怎样择日呢?择日就是择不冲的好日子好时刻而已
陕西西安,23岁的陈女士去学舞蹈,男老师掰着她的腿,帮忙压腿,没想到啪地一声,把她的腿压断了。事后,她为了看腿,已经花了5万多元,而老师和舞蹈室老板只付了3000多元。剩下的钱,三方开始发生争执,舞蹈室甚至说要搜集证据,维护权益。
陈女士是11月初报名,在这家舞蹈室学舞蹈的。事情发生那天,她正常去学舞蹈,在教她的刘老师指导下热身。
她说:“当时我是两脚掌并齐大腿贴地,腰和手掌往前伸直到胸能够贴在地面上,刘老师掰着我的腿,把腿压向地面,还把我背部也顶着。”突然腿就断了,她躺在地上不能动弹。
舞蹈室赶紧把她送到医院,检查发现右股骨干骨折,第一次手术费就花了35000多元。但是舞蹈室和刘老师就刚开始付了3000元的住院费,剩下的就没付钱了。
舞蹈室的律师说,刚开始要给陈女士1万元,但她不要,说一定要一次性付清。但是他们认为钱不该由舞蹈室单独拿,教舞的刘老师也该出一些,但他们联系刘老师,对方一直不给回复。而且,他们还说陈女士在网上发表断章取义的言论,造成负面影响,他们要维护合法权益。
而刘老师说,他只是代课老师,该由舞蹈室出面解决,但舞蹈室一直让他处理此事,所以他一直没回复。
陈女士则说,她没多要钱,只是要两次手术的治疗费。
一、三方该怎么承担责任?
其实,这个事件本身挺简单的,就是学舞蹈时被老师压断了腿。现在麻烦的是,舞蹈室和老师互相推脱,都认为该由对方去出面解决此事。
那么,在法律上,该由谁来解决这件事呢?
首先,刘老师在事发时,是舞蹈室的工作人员,也是在教舞蹈时发生的意外,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件事应该由舞蹈室出面解决。
其次,舞蹈室在教陈女士舞蹈过程中,造成了陈女士腿骨折。
无论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是根据陈女士与舞蹈室之间的培训合同中,舞蹈室负有保证陈女士安全的附随义务,舞蹈室都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当然,如果舞蹈室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认为刘老师在这件事里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再起诉刘老师,向刘老师进行追偿。
二、舞蹈室该对哪些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陈女士表示,自己只是要求赔偿第一次手术费和之后第二次的费用,没有多要。那么,她是否多要了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这个规定,舞蹈室要赔偿的内容还是很多的,除了医疗费以外,还有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将来如果陈女士无法完全恢复,构成伤残,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唯一可能舞蹈室觉得多的是将来的第二次手术费用,这属于后续治疗费,还没有发生。
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这种后续的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像陈女士这种情况,将来肯定是要取骨折的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是肯定要花的。所以,舞蹈室必然要赔这笔钱,只是早晚都问题。
所以,这样看来,如果陈女士只要医疗费的话,不但是没多要,还少要了很多呢。双方现在如果能够在这个范围里协商解决,可以说对舞蹈室还是很有利的。#女子学舞压断右腿舞室至今未赔偿#
你觉得呢?
陈女士是11月初报名,在这家舞蹈室学舞蹈的。事情发生那天,她正常去学舞蹈,在教她的刘老师指导下热身。
她说:“当时我是两脚掌并齐大腿贴地,腰和手掌往前伸直到胸能够贴在地面上,刘老师掰着我的腿,把腿压向地面,还把我背部也顶着。”突然腿就断了,她躺在地上不能动弹。
舞蹈室赶紧把她送到医院,检查发现右股骨干骨折,第一次手术费就花了35000多元。但是舞蹈室和刘老师就刚开始付了3000元的住院费,剩下的就没付钱了。
舞蹈室的律师说,刚开始要给陈女士1万元,但她不要,说一定要一次性付清。但是他们认为钱不该由舞蹈室单独拿,教舞的刘老师也该出一些,但他们联系刘老师,对方一直不给回复。而且,他们还说陈女士在网上发表断章取义的言论,造成负面影响,他们要维护合法权益。
而刘老师说,他只是代课老师,该由舞蹈室出面解决,但舞蹈室一直让他处理此事,所以他一直没回复。
陈女士则说,她没多要钱,只是要两次手术的治疗费。
一、三方该怎么承担责任?
其实,这个事件本身挺简单的,就是学舞蹈时被老师压断了腿。现在麻烦的是,舞蹈室和老师互相推脱,都认为该由对方去出面解决此事。
那么,在法律上,该由谁来解决这件事呢?
首先,刘老师在事发时,是舞蹈室的工作人员,也是在教舞蹈时发生的意外,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件事应该由舞蹈室出面解决。
其次,舞蹈室在教陈女士舞蹈过程中,造成了陈女士腿骨折。
无论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是根据陈女士与舞蹈室之间的培训合同中,舞蹈室负有保证陈女士安全的附随义务,舞蹈室都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当然,如果舞蹈室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认为刘老师在这件事里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再起诉刘老师,向刘老师进行追偿。
二、舞蹈室该对哪些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陈女士表示,自己只是要求赔偿第一次手术费和之后第二次的费用,没有多要。那么,她是否多要了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这个规定,舞蹈室要赔偿的内容还是很多的,除了医疗费以外,还有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将来如果陈女士无法完全恢复,构成伤残,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唯一可能舞蹈室觉得多的是将来的第二次手术费用,这属于后续治疗费,还没有发生。
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这种后续的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像陈女士这种情况,将来肯定是要取骨折的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是肯定要花的。所以,舞蹈室必然要赔这笔钱,只是早晚都问题。
所以,这样看来,如果陈女士只要医疗费的话,不但是没多要,还少要了很多呢。双方现在如果能够在这个范围里协商解决,可以说对舞蹈室还是很有利的。#女子学舞压断右腿舞室至今未赔偿#
你觉得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