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已经把钱赔了,凭啥还扣我工资?”浙江杭州,公交车司机朱师傅进站后正常开门,结果一名乘客不小心被夹伤了脚指头。事后,乘客向公交公司投诉,公司通过保险赔偿了乘客医药费。可谁成想,公交公司却认为朱师傅工作失误,扣除了他800元工资。
事发当天,杭州下起了大雨,朱师傅所驾驶的公交车上挤满了乘客,当路过滨兴路江虹路口公交站时,朱师傅就按下了语音提醒按钮,“xx到了,请下车,开门请当心”。
进站后,朱师傅就打开了前后车门。结果门一开,后门处的一位乘客,被夹伤了脚指,但由于当时车厢内人多,朱师傅并没有察觉。
等朱师傅要继续启动车辆时,那位乘客大声呼叫,提出要下车去医院。朱师傅意识到有乘客受伤后,第一时间向队长汇报了情况,但队长却并没有明确表态。
事后,受伤的乘客向公交公司进行了投诉。公司通过乘客意外险,由保险公司赔付了乘客的医药费。
本以为此事就此过去了,可到了月底,朱师傅却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平时少了很多。去财务一查,结果发现公司以违章罚了200元,事故扣了600元,总共扣了800元。
朱师傅觉得不合理,就跟公司反映。不过,队长给予的答复是,朱师傅作为司机,对乘客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工作存在失职。
而公司对于司机的工资,设置有2050元奖励,包括安全、服务包括各方面都有。做得好,才能拿到奖励,出了问题就会被扣除。
因此,朱师傅的600元奖励就不能正常发放了,而另外200元是他自己开车违章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对于公司的说法,朱师傅大呼冤枉,他认为公司此举非常不合理,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自己,每到一站,都是提前把报站器按一下,来提醒乘客注意开门。
2、按照公司的规定,公交车进站开门,是正规操作,压根没有违规操作。
3、公交车前门黄色区域张贴有“禁止站人,防止夹伤”的提示,但乘客受伤的后门处却没有,这是公司没有把工作做到位。
然而,不管朱师傅如何据理力争,公司负责人却坚称:“车你开的,人是在你开车的过程中受伤的,这就是你工作没做到位”。
针对这种扯皮的事情,朱师傅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呢?
一、朱师傅对于乘客的受伤,是无须担责的。
乘客购票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承运义务,因其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存有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负责赔偿。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有安全运送乘客至约定地点的义务。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后,可以基于合同关系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据此,受伤的乘客可以向公司主张索赔。
但是事发时,朱师傅是正常开启车门,而且发现其受伤后,也让其下车就医了,这说明他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因此,乘客站在禁止区域导致受伤,是与朱师傅没有关系的,公司不能把此事归咎到朱师傅头上。
二、公交公司未在后门处张贴温馨提示,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公交车而言,虽然它空间不大,但由于乘客都是不特定的公众,所以它仍然是一个公共场所,只不过相对封闭而已。
因此,公交司机及其所属的公交公司作为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车内的乘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乘客因此受损害的,公交公司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公交车的后门本身是个特殊位置,但公司却未张贴温馨提示,显然是存在工作漏洞的。
据此,对于乘客受伤一事,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公交公司不应扣除朱师傅的工资。
从法律角度来讲,朱师傅和公交公司有劳动关系,在从事职务行为时,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劳动法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当然了,依照公司规章对发生事故的职员扣除绩效等奖励性收入,也是合法的,但应当在事实清楚和责任明确的前提下。
显然,朱师傅的驾驶行为是没有违反任何公司操作规范的。另外,保险公司愿意理赔,也可以从侧面印证朱师傅是没有责任的。
据此,朱师傅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最后也提醒广大公交车司机朋友们,行车一定要三稳,即起步稳、转弯稳、刹车稳,开关车门时应注意防止夹摔乘客,重点关注老、孕、幼、残及“低头族“等容易发生摔伤的群体。
作为乘客,也一定要文明乘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有序乘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事发当天,杭州下起了大雨,朱师傅所驾驶的公交车上挤满了乘客,当路过滨兴路江虹路口公交站时,朱师傅就按下了语音提醒按钮,“xx到了,请下车,开门请当心”。
进站后,朱师傅就打开了前后车门。结果门一开,后门处的一位乘客,被夹伤了脚指,但由于当时车厢内人多,朱师傅并没有察觉。
等朱师傅要继续启动车辆时,那位乘客大声呼叫,提出要下车去医院。朱师傅意识到有乘客受伤后,第一时间向队长汇报了情况,但队长却并没有明确表态。
事后,受伤的乘客向公交公司进行了投诉。公司通过乘客意外险,由保险公司赔付了乘客的医药费。
本以为此事就此过去了,可到了月底,朱师傅却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平时少了很多。去财务一查,结果发现公司以违章罚了200元,事故扣了600元,总共扣了800元。
朱师傅觉得不合理,就跟公司反映。不过,队长给予的答复是,朱师傅作为司机,对乘客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工作存在失职。
而公司对于司机的工资,设置有2050元奖励,包括安全、服务包括各方面都有。做得好,才能拿到奖励,出了问题就会被扣除。
因此,朱师傅的600元奖励就不能正常发放了,而另外200元是他自己开车违章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对于公司的说法,朱师傅大呼冤枉,他认为公司此举非常不合理,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自己,每到一站,都是提前把报站器按一下,来提醒乘客注意开门。
2、按照公司的规定,公交车进站开门,是正规操作,压根没有违规操作。
3、公交车前门黄色区域张贴有“禁止站人,防止夹伤”的提示,但乘客受伤的后门处却没有,这是公司没有把工作做到位。
然而,不管朱师傅如何据理力争,公司负责人却坚称:“车你开的,人是在你开车的过程中受伤的,这就是你工作没做到位”。
针对这种扯皮的事情,朱师傅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呢?
一、朱师傅对于乘客的受伤,是无须担责的。
乘客购票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承运义务,因其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存有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负责赔偿。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有安全运送乘客至约定地点的义务。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后,可以基于合同关系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据此,受伤的乘客可以向公司主张索赔。
但是事发时,朱师傅是正常开启车门,而且发现其受伤后,也让其下车就医了,这说明他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因此,乘客站在禁止区域导致受伤,是与朱师傅没有关系的,公司不能把此事归咎到朱师傅头上。
二、公交公司未在后门处张贴温馨提示,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公交车而言,虽然它空间不大,但由于乘客都是不特定的公众,所以它仍然是一个公共场所,只不过相对封闭而已。
因此,公交司机及其所属的公交公司作为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车内的乘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乘客因此受损害的,公交公司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公交车的后门本身是个特殊位置,但公司却未张贴温馨提示,显然是存在工作漏洞的。
据此,对于乘客受伤一事,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公交公司不应扣除朱师傅的工资。
从法律角度来讲,朱师傅和公交公司有劳动关系,在从事职务行为时,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劳动法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当然了,依照公司规章对发生事故的职员扣除绩效等奖励性收入,也是合法的,但应当在事实清楚和责任明确的前提下。
显然,朱师傅的驾驶行为是没有违反任何公司操作规范的。另外,保险公司愿意理赔,也可以从侧面印证朱师傅是没有责任的。
据此,朱师傅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最后也提醒广大公交车司机朋友们,行车一定要三稳,即起步稳、转弯稳、刹车稳,开关车门时应注意防止夹摔乘客,重点关注老、孕、幼、残及“低头族“等容易发生摔伤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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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红楼梦》原定这五位候选人,因种种原因离开,不逊于剧中演员87《红楼梦》是我国一部不可逾越的经典和无法超越的经典,开播至今已经三十五年了,依旧被大众津津乐道,百看不厌。剧中的每个角色,都特别符合原著,仿佛从书中走出来一样,满足了我们对原著中所有角色的想象。就像邓婕多年后所言,时间长了,只要演员穿上戏服,往那里一站,不用表演,就知道是哪个角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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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2°N,105.26°E」,这是腾格里沙漠的一隅,也是旅途的一站,他在这里种下属于你们的沙漠绿洲。或许现在的树苗长得并不显眼,但未来它们会为这片绵延的沙丘带来一抹倔强的绿色。
[星星]今年生日之际,萧逸参与了由@沙漠邮局 发起的“沙漠绿洲”计划,在腾格里沙漠认养了111棵沙枣树,成立专属萧逸的认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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