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体那些事儿# 【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开展“开学第一课”教育活动】9月20日上午,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缅怀革命先烈,传承美好家风”讲座在学院篮球馆二楼展开。本次讲座活动,学院邀请2018级学生王昱皓和他的父亲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副局长王军作为嘉宾主讲。[鼓掌](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 https://t.cn/AigLmLlR
【寻找交通事故当事人亲属】2020年9月21日7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东山大道BRT中南路站台路段发生一起电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中的伤者为男性,80岁左右,身高160厘米左右,白发,头戴黑帽子,事发时身穿迷彩外套,里面穿橘色夹克和军绿色衬衣,黑色长裤,身上无任何身份证明,且无家属联系方式。伤者目前在宜昌市仁和医院接受治疗,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请伤者家属或朋友见启事后速与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伍家大队联系,也欢迎知情者向警方提供线索过。
联系人:刘警官、宜昌伍家交警大队
电话:18871729311(刘警官)或07176599110(伍家交警大队)
联系人:刘警官、宜昌伍家交警大队
电话:18871729311(刘警官)或07176599110(伍家交警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是真不懂法还是故意违法,纪检监察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能,我的这假户口被拒绝纠正就说明了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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