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一男子得知女儿被两名醉酒男子猥亵后,将其中一名男子打至轻伤。随后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侦查,检方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且具备法定条件,最终对男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4月25日晚,两男子在餐厅用餐时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两人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因在餐厅门口见一名年轻女子长得漂亮,于是无故将其拦住,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女子反应很快,赶紧第一时间躲开。
躲开两人后,被吓得不轻的女子,立即打电话给自己的父亲,并向其哭诉着自己刚才的遭遇。男子得知自己的女儿受到委屈后,立马与妻子赶到现场。
男子赶到现场后,其中一人已经离开,而另一人则还在便利店处买烟。经女儿再三确认后,男子二话不说,直接上前与对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男子骑在对方身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
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第四、第五根肋骨骨折,身体所受损害已达到轻伤的损害程度,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男子刑事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从情理上讲,相信世界上任何一个父亲知道自己的女儿被人欺负后,都不会容忍,且都会毫不犹豫,并不顾一切地去制止对方。
从法律上来看,如果是女儿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父亲及时出手致轻伤,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但当时两人已经离开,此时父亲出手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只能说是报复对方。所以警方对这位为女儿出头的父亲刑事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一码归一码,两名男子的违法行为,法律不能视而不见,必须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男子酒后目无法纪,无故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女子拦下,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警方认定为寻衅滋事,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3、检察院认为男子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具体而言,由于本案被害人无故拦住男子的女儿在先,警方已经认定为违法行为。即被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减轻男子的责任。
案发后, https://t.cn/A6KZMCVv
今年4月25日晚,两男子在餐厅用餐时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两人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因在餐厅门口见一名年轻女子长得漂亮,于是无故将其拦住,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女子反应很快,赶紧第一时间躲开。
躲开两人后,被吓得不轻的女子,立即打电话给自己的父亲,并向其哭诉着自己刚才的遭遇。男子得知自己的女儿受到委屈后,立马与妻子赶到现场。
男子赶到现场后,其中一人已经离开,而另一人则还在便利店处买烟。经女儿再三确认后,男子二话不说,直接上前与对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男子骑在对方身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
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第四、第五根肋骨骨折,身体所受损害已达到轻伤的损害程度,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男子刑事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从情理上讲,相信世界上任何一个父亲知道自己的女儿被人欺负后,都不会容忍,且都会毫不犹豫,并不顾一切地去制止对方。
从法律上来看,如果是女儿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父亲及时出手致轻伤,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但当时两人已经离开,此时父亲出手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只能说是报复对方。所以警方对这位为女儿出头的父亲刑事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一码归一码,两名男子的违法行为,法律不能视而不见,必须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男子酒后目无法纪,无故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女子拦下,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警方认定为寻衅滋事,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3、检察院认为男子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具体而言,由于本案被害人无故拦住男子的女儿在先,警方已经认定为违法行为。即被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减轻男子的责任。
案发后, https://t.cn/A6KZMCVv
#天地史话[超话]#北京大兴,一男子得知女儿被两名醉酒男子猥亵后,将其中一名男子打至轻伤。随后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侦查,检方认为本案“事出有因”,且具备法定条件,最终对男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4月25日晚,两男子在餐厅用餐时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两人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因在餐厅门口见一名年轻女子长得漂亮,于是无故将其拦住,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女子反应很快,赶紧第一时间躲开。
躲开两人后,被吓得不轻的女子,立即打电话给自己的父亲,并向其哭诉着自己刚才的遭遇。男子得知自己的女儿受到委屈后,立马与妻子赶到现场。
男子赶到现场后,其中一人已经离开,而另一人则还在便利店处买烟。经女儿再三确认后,男子二话不说,直接上前与对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男子骑在对方身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
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第四、第五根肋骨骨折,身体所受损害已达到轻伤的损害程度,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男子刑事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从情理上讲,相信世界上任何一个父亲知道自己的女儿被人欺负后,都不会容忍,且都会毫不犹豫,并不顾一切地去制止对方。
从法律上来看,如果是女儿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父亲及时出手致轻伤,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但当时两人已经离开,此时父亲出手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只能说是报复对方。所以警方对这位为女儿出头的父亲刑事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一码归一码,两名男子的违法行为,法律不能视而不见,必须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男子酒后目无法纪,无故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女子拦下,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警方认定为寻衅滋事,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社会新闻#
3、检察院认为男子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具体而言,由于本案被害人无故拦住男子的女儿在先,警方已经认定为违法行为。即被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减轻男子的责任。
案发后,男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因此检察院结合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及社会危害性等,故对男子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本案是属于酌情不起诉。所谓酌情不起诉是指犯罪事实存在,只是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认定为酌情不起诉。
换句话说,男子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但检察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依法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已。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坚守依法维权的原则,切勿冲动!就本案而言,如果男子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就不会造成既要经济赔偿求谅解,还差点被刑事处罚的后果!
今年4月25日晚,两男子在餐厅用餐时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两人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因在餐厅门口见一名年轻女子长得漂亮,于是无故将其拦住,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女子反应很快,赶紧第一时间躲开。
躲开两人后,被吓得不轻的女子,立即打电话给自己的父亲,并向其哭诉着自己刚才的遭遇。男子得知自己的女儿受到委屈后,立马与妻子赶到现场。
男子赶到现场后,其中一人已经离开,而另一人则还在便利店处买烟。经女儿再三确认后,男子二话不说,直接上前与对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男子骑在对方身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
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第四、第五根肋骨骨折,身体所受损害已达到轻伤的损害程度,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男子刑事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从情理上讲,相信世界上任何一个父亲知道自己的女儿被人欺负后,都不会容忍,且都会毫不犹豫,并不顾一切地去制止对方。
从法律上来看,如果是女儿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父亲及时出手致轻伤,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但当时两人已经离开,此时父亲出手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只能说是报复对方。所以警方对这位为女儿出头的父亲刑事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一码归一码,两名男子的违法行为,法律不能视而不见,必须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男子酒后目无法纪,无故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女子拦下,并欲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警方认定为寻衅滋事,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社会新闻#
3、检察院认为男子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具体而言,由于本案被害人无故拦住男子的女儿在先,警方已经认定为违法行为。即被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减轻男子的责任。
案发后,男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因此检察院结合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及社会危害性等,故对男子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本案是属于酌情不起诉。所谓酌情不起诉是指犯罪事实存在,只是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认定为酌情不起诉。
换句话说,男子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但检察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依法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已。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坚守依法维权的原则,切勿冲动!就本案而言,如果男子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就不会造成既要经济赔偿求谅解,还差点被刑事处罚的后果!
昨晚,在福州市某地小区发生一起地库停车车位权利人林某强将擅自停在自己车位的机动车,在联系该车车主陈某根未果下,雇请龚某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机动车叉走,并丢入河道。
警方接报后,到达现场,经调查,对嫌疑人林某强依法作出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本案中,林某强享有对地库车位的所有权;基于该经登记的物权,具有排它使用的权利。陈某根未经该车位权利人林某强同意,擅自占有他人车位,将自己的机动车停放在该车位上,其行为涉嫌对车位权利人林某强的民事侵权,林某强应当对陈某根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或赔礼道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9条
林某强在联系侵权人陈某根未果下,雇佣龚某强驾驶叉车,叉走陈某根机动车,并扔进河道中。
本案中,虽然陈某根不经同意,擅自占用自己的车位该车位权利人林某强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75条故意损坏财物罪,即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嫌疑人林某强将陈某根的机动车扔入河道中,在出示的视频中说,“这部破车我也赔的起”。
1、从主观故意看,林某强对该车毁坏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嫌疑人林某强明知自己的将车扔入河道中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毁坏陈某根的财产结果的发生。
2、从行为客观上看,林某强将车扔入河道中,导致效用的丧失或减少,属于财物毁坏。如将他人汽车轮胎的气放掉的,属于对财物毁坏;基于举轻于明重原理,将车扔入河道中更应当认定属于对他人财物的毁坏。
3、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犯罪数额较大,即犯罪数额标准在5000元以上。倘若被扔入河道的车辆毁坏程度,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毁坏价值到达5000元。
综上,从嫌疑人林某强客观上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故意,又达到犯罪数额标准,应当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林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得到被害人谅解,对林某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法律依据:刑法67条、刑诉法16条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对林某强处五日不等的拘留并处五百不等的罚款处罚。
从本案分析过错看,我国现行法不支持相关当事人,动用私人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外。
学好法律,不做法盲,真正维护自己的财产法益不受侵害。
谨记,冲动是魔鬼!
警方接报后,到达现场,经调查,对嫌疑人林某强依法作出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本案中,林某强享有对地库车位的所有权;基于该经登记的物权,具有排它使用的权利。陈某根未经该车位权利人林某强同意,擅自占有他人车位,将自己的机动车停放在该车位上,其行为涉嫌对车位权利人林某强的民事侵权,林某强应当对陈某根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或赔礼道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9条
林某强在联系侵权人陈某根未果下,雇佣龚某强驾驶叉车,叉走陈某根机动车,并扔进河道中。
本案中,虽然陈某根不经同意,擅自占用自己的车位该车位权利人林某强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75条故意损坏财物罪,即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嫌疑人林某强将陈某根的机动车扔入河道中,在出示的视频中说,“这部破车我也赔的起”。
1、从主观故意看,林某强对该车毁坏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嫌疑人林某强明知自己的将车扔入河道中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毁坏陈某根的财产结果的发生。
2、从行为客观上看,林某强将车扔入河道中,导致效用的丧失或减少,属于财物毁坏。如将他人汽车轮胎的气放掉的,属于对财物毁坏;基于举轻于明重原理,将车扔入河道中更应当认定属于对他人财物的毁坏。
3、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犯罪数额较大,即犯罪数额标准在5000元以上。倘若被扔入河道的车辆毁坏程度,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毁坏价值到达5000元。
综上,从嫌疑人林某强客观上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故意,又达到犯罪数额标准,应当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林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得到被害人谅解,对林某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法律依据:刑法67条、刑诉法16条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对林某强处五日不等的拘留并处五百不等的罚款处罚。
从本案分析过错看,我国现行法不支持相关当事人,动用私人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外。
学好法律,不做法盲,真正维护自己的财产法益不受侵害。
谨记,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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