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人拒绝emo的方法#
我从未emo过,我理解不来emo,
因为我一直都相信自己,极度自信,
而且,我一直都是被需要的那一种人。
当我不开心的时候,我会去选择释放自己。
滑雪、越野、下赛道、雪地摩托穿越。
自驾、去远方、飞来飞去、戈壁露营。
用镜头去拍遍全世界,开着性能车去海边吹风。
再不济,窝在自己的工作室里,听听音乐,
开瓶啤酒,享受自己的“孤独且安静的时光” 。
在IPA的泡沫中游荡。
可人无完人,我虽不emo 但我略有焦虑。
我对我在意的人 深爱的人 会有焦虑,
生怕TA们受到半点委屈,我害怕失去与离别...
心智年龄在增长,年少并不知道自己想去哪里。
现在逐渐成熟的我已经知道自己该去哪里。
从未在龙嘉机场见过雪。[心][飞机] https://t.cn/z8AUmBW
我从未emo过,我理解不来emo,
因为我一直都相信自己,极度自信,
而且,我一直都是被需要的那一种人。
当我不开心的时候,我会去选择释放自己。
滑雪、越野、下赛道、雪地摩托穿越。
自驾、去远方、飞来飞去、戈壁露营。
用镜头去拍遍全世界,开着性能车去海边吹风。
再不济,窝在自己的工作室里,听听音乐,
开瓶啤酒,享受自己的“孤独且安静的时光” 。
在IPA的泡沫中游荡。
可人无完人,我虽不emo 但我略有焦虑。
我对我在意的人 深爱的人 会有焦虑,
生怕TA们受到半点委屈,我害怕失去与离别...
心智年龄在增长,年少并不知道自己想去哪里。
现在逐渐成熟的我已经知道自己该去哪里。
从未在龙嘉机场见过雪。[心][飞机] https://t.cn/z8AUmBW
【我很欣赏于大节无亏这四个字,这个正对应到我身上。人固有一死,必须忠于民族大义!】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在诏令国史馆修编《明季贰臣传》时,乾隆帝已经明白无误地把对洪承畴等一批人鄙视到极点:"因思我朝开创之初,明末诸臣望风归附。如洪承畴以经略表师,俘擒投顺;祖大寿以镇将惧祸,带城来投....今事后凭情而论,若而人者皆以胜国臣僚,乃遭际时艰,不能为其主临危受命,辄复畏死幸生,忝颜降附,岂得复谓之完人...及降附后潜肆诋毁之钱谦益辈,尤反侧佥邪,更不是比于人类矣。
朕思此等大节有亏之人,不能念其建有勋绩,谅于生前;亦不能因其尚有后人,原于既死。今为准情酌理,自应于国史内另立《贰臣传》一门,将诸臣仕明及仕本朝名事迹,据实直书,使不能纤微隐饰,即所谓虽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者…
朕思此等大节有亏之人,不能念其建有勋绩,谅于生前;亦不能因其尚有后人,原于既死。今为准情酌理,自应于国史内另立《贰臣传》一门,将诸臣仕明及仕本朝名事迹,据实直书,使不能纤微隐饰,即所谓虽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者…
虐待遗弃常觉有,情节恶劣取证难
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寒门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裁判要旨】
本案处理的关键主要在于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举证责任及对虐待、遗弃罪的理解。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虐待罪、遗弃罪均将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具体到本案中,本案系自诉案件,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的证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韩占红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因此依法宣告无罪。
【案情简介】
王海平与韩占红系同母异父兄弟,其母亲赵兰菊2003年以前跟随韩占红共同生活。2003年因赵兰菊的赡养问题,王海平和韩占红及赵兰菊的三个女儿韩连月、韩春月、杨兰香达成赡养协议,赵兰菊跟随王海平共同生活,赵兰菊的子女五人向赵兰菊提供口粮及其他费用。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赵兰菊以被告人韩占红、女儿韩莲芝未按协议履行,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经扶沟县人民法院调解,赵兰菊跟随王海平共同生活,赵兰菊的子女五人向赵兰菊提供口粮及其他费用。2007年8 月份赵兰菊去世,韩占红交给王海平埋葬赵兰菊费用500元,由王海平负责埋葬赵兰菊。
后王海平指控被告人韩占红犯虐待、遗弃罪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
【本案证据材料】
1.扶沟县某村委会证明:证实 2003年赵兰菊到王海平家生活,韩占红没去看过,且王海平负责了赵兰菊的埋葬事宜;
2.2007年赵兰菊赡养费清单;证明韩占红没有交 2007 年的赡养费 360元;
3.协议书∶证明赡养赵兰菊的具体分工;
4.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对赵兰菊的赡养情况法院曾参与调解;
5.证人李某、张某、张某2证言∶证实韩占红没有打骂、虐待赵兰菊;
6.扶沟县吕某村委会证明;证明韩占红没有打骂、虚待赵兰菊,且负担了赵兰菊的吃穿、埋藏费用500元;
7.收条;证明韩占红交给自诉人王海平埋葬赵兰菊费用500元;
8.扶沟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认为韩占红、高某夫妇的行为构不成虐待、遗弃罪;
9.证人潘某、齐某、周某证言:证实韩占红不管赵兰菊,大冬天把赵扔在庄头,韩占红的妻子还骂赵兰菊的情况;
10.证人王某、张2某证明∶证实韩占红没有打骂赵兰菊的情况;
11.书证∶证实韩占红履行赡养协议的收条
【裁判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赵兰菊2003年以前跟随被告人韩占红共同生活,2003年以后跟随自诉人王海平共同生活,被告人韩占红履行了赡养及埋葬赵兰菊的义务,自诉人控告被告人韩占红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被告人韩占红无罪。
【案件评析】
本案王海平提起自诉,法院依法受理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由于自诉人王海平未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人韩占红虐待、遗弃,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证据,而本案现有的证据显示被告人韩占红按相关协议给付了赡养费及埋葬费用,因此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由本案可以看出,自诉案件要求自诉人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因此自诉人要具备证据意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其必须提供足以证明被起诉人有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方可依法认定,否则法院只能因证据不足而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评析人;李静、王大伟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晨读一语二典
《论语》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
颜渊问怎样做才是仁。孔子说:“克制自己,一切都照着礼的要求去做,这就是仁。一旦这样做了,天下的一切就都归于仁了。实行仁德,完全在于自己,难道还在于别人吗?”颜渊说:“请问实行仁的条目。”孔子说:“不合于礼的不要看,不合于礼的不要听,不合于礼的不要说,不合于礼的不要做。”颜渊说:“我虽然愚笨,也要照您的这些话去做。”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寒门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裁判要旨】
本案处理的关键主要在于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举证责任及对虐待、遗弃罪的理解。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虐待罪、遗弃罪均将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具体到本案中,本案系自诉案件,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的证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韩占红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因此依法宣告无罪。
【案情简介】
王海平与韩占红系同母异父兄弟,其母亲赵兰菊2003年以前跟随韩占红共同生活。2003年因赵兰菊的赡养问题,王海平和韩占红及赵兰菊的三个女儿韩连月、韩春月、杨兰香达成赡养协议,赵兰菊跟随王海平共同生活,赵兰菊的子女五人向赵兰菊提供口粮及其他费用。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赵兰菊以被告人韩占红、女儿韩莲芝未按协议履行,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经扶沟县人民法院调解,赵兰菊跟随王海平共同生活,赵兰菊的子女五人向赵兰菊提供口粮及其他费用。2007年8 月份赵兰菊去世,韩占红交给王海平埋葬赵兰菊费用500元,由王海平负责埋葬赵兰菊。
后王海平指控被告人韩占红犯虐待、遗弃罪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
【本案证据材料】
1.扶沟县某村委会证明:证实 2003年赵兰菊到王海平家生活,韩占红没去看过,且王海平负责了赵兰菊的埋葬事宜;
2.2007年赵兰菊赡养费清单;证明韩占红没有交 2007 年的赡养费 360元;
3.协议书∶证明赡养赵兰菊的具体分工;
4.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对赵兰菊的赡养情况法院曾参与调解;
5.证人李某、张某、张某2证言∶证实韩占红没有打骂、虐待赵兰菊;
6.扶沟县吕某村委会证明;证明韩占红没有打骂、虚待赵兰菊,且负担了赵兰菊的吃穿、埋藏费用500元;
7.收条;证明韩占红交给自诉人王海平埋葬赵兰菊费用500元;
8.扶沟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认为韩占红、高某夫妇的行为构不成虐待、遗弃罪;
9.证人潘某、齐某、周某证言:证实韩占红不管赵兰菊,大冬天把赵扔在庄头,韩占红的妻子还骂赵兰菊的情况;
10.证人王某、张2某证明∶证实韩占红没有打骂赵兰菊的情况;
11.书证∶证实韩占红履行赡养协议的收条
【裁判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赵兰菊2003年以前跟随被告人韩占红共同生活,2003年以后跟随自诉人王海平共同生活,被告人韩占红履行了赡养及埋葬赵兰菊的义务,自诉人控告被告人韩占红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被告人韩占红无罪。
【案件评析】
本案王海平提起自诉,法院依法受理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由于自诉人王海平未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人韩占红虐待、遗弃,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证据,而本案现有的证据显示被告人韩占红按相关协议给付了赡养费及埋葬费用,因此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由本案可以看出,自诉案件要求自诉人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因此自诉人要具备证据意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其必须提供足以证明被起诉人有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方可依法认定,否则法院只能因证据不足而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评析人;李静、王大伟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晨读一语二典
《论语》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
颜渊问怎样做才是仁。孔子说:“克制自己,一切都照着礼的要求去做,这就是仁。一旦这样做了,天下的一切就都归于仁了。实行仁德,完全在于自己,难道还在于别人吗?”颜渊说:“请问实行仁的条目。”孔子说:“不合于礼的不要看,不合于礼的不要听,不合于礼的不要说,不合于礼的不要做。”颜渊说:“我虽然愚笨,也要照您的这些话去做。”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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