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超话]##世界杯# 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众所周知:故意伤害、抢劫、绑架为犯罪!朱之炜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数罪并罚或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姚家派出所违反法律规定、强令胁迫受害人调解结案,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涉嫌集体渎职!依法应追刑责!
此案是上下串通,集体研究决定,时任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法制处的女处长多次赴姚家派出所授意,集体渎职脱不了干系!
【全国罕见的】【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姚家派出所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强令胁迫受害人调解结案!
而且必须写上“对民警的调解非常满意”。
如不同意调解,程雨扬言,要把受害人“关进笼子里!”
姚家派出所人民警察对涉嫌九项犯罪的有组织犯罪首犯朱之炜【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立案】!人民警察?对明知是无罪的受害人要【关进笼子里】;对明知是有罪的黑老大朱之炜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就是法律定性的徇私枉法吧?
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程雨还不准受害人作伤情鉴定!
副所长程雨和民警郜效船还胁迫受害人:“不准提起刑事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警察?还是黑社会后台?
姚家派出所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你爹家屋顶被砸穿、你爹被打成重伤、被抢劫、被绑架、被毁坏大量财物……你也调解结案吗?
黑老大朱之炜带领20多个身强力壮的歹徒携带铁锤、钢钎打砸抢!把邻居老人打成重伤!
被黑老大朱之炜打成重伤,眼睛在滴血的受害老人无人管!
程雨却心痛地称黑老大“朱之炜也受伤了”。
20多个身强力壮的歹徒携带铁锤、钢钎砸穿楼下邻居老人卫生间屋顶!多人拳打脚踢将受害老人眼睛打成重伤!
黑老大朱之炜是如何受得伤?姚家派出所必须拿出证据!交待清楚!
2015年1月31日星期六农历腊月十二,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辖区发生【全国罕见的】【特别重大刑事犯罪】!黑老大朱之炜用铁锤钢钎砸穿楼下邻居卫生间屋顶!以特别残忍手段将受害老人打成多处重伤!【入户抢劫】受害人手机!然后将受害人绑架!
安庆市望江县雷池乡农村来济的原包工头朱之炜非法生育4个孩子(3女1男),怀疑邻居举报,黑老大朱之炜带领自家兄弟侄子及20多个剃着恐龙头、染着黄毛、涉毒、涉黑、涉淫的黑社会歹徒,用铁锤、钢钎将楼下邻居卫生间屋顶砸穿(至今漏水七年未修复),矢尿污水瞬间倾泻而下。
受害人立即拨打110报警!这时约上午8时许。
朱之炜20余人黑社会犯罪团伙寻衅滋事,将楼下邻居防盗门猫眼堵住,趁邻居老人开门之际,朱之炜携侄子强行闯入邻居住宅,对邻居拳打脚踢,多人用拳头猛击70多岁老人右眼,将邻居老人打成重伤(完全失明);打伤老人眼眶致骨折;打伤老人右耳致失聪;脚踢脚踹70多岁老人左腿膝盖,致左腿严重残疾,行走受限;朱之炜黑社会犯罪团伙以特别残忍手段把受害老人打成多处重伤!
并【入户抢劫】受害人手机2部!
将受害人打得遍体鳞伤,打人打累了,而后将受害人【绑架】!
绑架过程中,绑匪朱之炜还冒充警察大喊:“我们是人民警察,便衣警察,正在执行任务”云云,当时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录上了朱之炜的疯狂叫嚣声音!
相邻三栋楼的100多户业主也听到了!
黑社会做大了!包工头变身莱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朱之炜20余人黑社会犯罪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9项犯罪!
数罪并罚,朱之炜或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必须“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决不允许徇私枉法,调解结案!
【全国罕见的特别重大刑事犯罪】!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徇私枉法违纪违法处理公务】,【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强令调解应依法处罚的重大刑事犯罪】、【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渎职犯罪充当涉黑涉恶保护伞】!必须依纪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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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必须写上“对民警的调解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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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家派出所人民警察对涉嫌九项犯罪的有组织犯罪首犯朱之炜【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立案】!人民警察?对明知是无罪的受害人要【关进笼子里】;对明知是有罪的黑老大朱之炜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就是法律定性的徇私枉法吧?
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程雨还不准受害人作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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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还是黑社会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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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个身强力壮的歹徒携带铁锤、钢钎砸穿楼下邻居老人卫生间屋顶!多人拳打脚踢将受害老人眼睛打成重伤!
黑老大朱之炜是如何受得伤?姚家派出所必须拿出证据!交待清楚!
2015年1月31日星期六农历腊月十二,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辖区发生【全国罕见的】【特别重大刑事犯罪】!黑老大朱之炜用铁锤钢钎砸穿楼下邻居卫生间屋顶!以特别残忍手段将受害老人打成多处重伤!【入户抢劫】受害人手机!然后将受害人绑架!
安庆市望江县雷池乡农村来济的原包工头朱之炜非法生育4个孩子(3女1男),怀疑邻居举报,黑老大朱之炜带领自家兄弟侄子及20多个剃着恐龙头、染着黄毛、涉毒、涉黑、涉淫的黑社会歹徒,用铁锤、钢钎将楼下邻居卫生间屋顶砸穿(至今漏水七年未修复),矢尿污水瞬间倾泻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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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过程中,绑匪朱之炜还冒充警察大喊:“我们是人民警察,便衣警察,正在执行任务”云云,当时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录上了朱之炜的疯狂叫嚣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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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朱之炜或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必须“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决不允许徇私枉法,调解结案!
【全国罕见的特别重大刑事犯罪】!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姚家派出所原副所长程雨、民警郜效船【徇私枉法违纪违法处理公务】,【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强令调解应依法处罚的重大刑事犯罪】、【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渎职犯罪充当涉黑涉恶保护伞】!必须依纪依法追责!
浙江临海,胡女士和丈夫结婚后,育有4女,不料胡女士又喜怀第5胎,然而,他的丈夫却并不欢迎孩子的到来,而是依旧坚持与胡女士离婚,只因为丈夫怀疑胡女士怀的孩子依旧是女儿。
据媒体报道,胡女士的丈夫就想要一个儿子,奈何胡女士每次都生的是女儿,每生一个女儿,夫妻俩的感情就更差一步,直到胡女士怀上第五个孩子之后,胡女士的丈夫彻底奔溃了,于是提出离婚的要求。
胡女士的丈夫表示,每个月会给孩子1000元的抚养费,从此之后,除了按时交付抚养费,其他事再跟他无任何关系。如今,胡女士的丈夫已搬离两人共同居住的家,两人商量年底回贵州离婚。
目前,胡女士的丈夫已经搬离两人共同居住的出租屋,去向不明。
(来源:红星新闻)
1、时代在进步,观念在转变,如今,大多数人已经摒弃了过去的“重男轻女”的思想,没想到,在胡女士身上,让我们再次看到了一出活脱脱的、现实版的重男轻女的悲剧。
有网友认为,可怜了胡女士,一个人一边要上班,一边还要坚持照看孩子,人生已经够苦了,却又摊上一个“重男轻女”的老公和婆家,但凡老公和婆家中有一个明事理的人,胡女士也就不会遭这份罪了!
也有网友认为,既然有能力养就生,没有能力养就别生,否则,生而不养就是赤裸裸的抛弃。如果第五个孩子是儿子的话,胡女士的丈夫会不会悔不当初?
还有网友认为,1000元的抚养费太低了,五个孩子呢,1000块钱怎么够呢?从生活费到孩子的学费只给1000块钱,然后把所有的烂摊子扔给了胡女士,这是没有担当的表现。
无疑,网友们的观点都是为了已经怀胎8月得胡女士考量的,因为一个女子要承担5个孩子的抚养义务,简直太伟大了。无论如何,已经怀胎8个月了,只希望胡女士能够调整好心态,积极对待接下来的生活。
2、《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男女平等是有严格规定的,而且,尤其保护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这不仅是对女性权力和地位的尊重,也是对男性人格和人性的尊重。
回归本案,按照时间计算,胡女士表示两人计划年底离婚,这个时间段内胡女士要不就是孕晚期,要不就是哺乳期,在这个时间段之内,胡女士的丈夫是不能提出离婚。但如果胡女士对此同意,或者胡女士主动提出离婚,则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3、胡女士的丈夫是否构成遗弃罪?
有网友认为胡女士的丈夫重男轻女,并就此提出离婚,应当以遗弃罪立案处理。
所谓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实施拒绝扶养,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注意,构成遗弃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法律意见是的抚养义务的关系人,比如母子、父子关系等;第二,情节恶劣。
强调一点,此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
具体到本案中,胡女士的丈夫虽提出离婚,但是其每个月均需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实际意义上而言,胡女士的丈夫只能是道德层面的谴责,但并非构成遗弃罪。
最后,1000元的抚养费对5个孩子而言,无疑有点少,据此,胡女士可以按照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为基数,要求胡女士的丈夫适当增加抚养费的比例,但一般不超过50%。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据媒体报道,胡女士的丈夫就想要一个儿子,奈何胡女士每次都生的是女儿,每生一个女儿,夫妻俩的感情就更差一步,直到胡女士怀上第五个孩子之后,胡女士的丈夫彻底奔溃了,于是提出离婚的要求。
胡女士的丈夫表示,每个月会给孩子1000元的抚养费,从此之后,除了按时交付抚养费,其他事再跟他无任何关系。如今,胡女士的丈夫已搬离两人共同居住的家,两人商量年底回贵州离婚。
目前,胡女士的丈夫已经搬离两人共同居住的出租屋,去向不明。
(来源:红星新闻)
1、时代在进步,观念在转变,如今,大多数人已经摒弃了过去的“重男轻女”的思想,没想到,在胡女士身上,让我们再次看到了一出活脱脱的、现实版的重男轻女的悲剧。
有网友认为,可怜了胡女士,一个人一边要上班,一边还要坚持照看孩子,人生已经够苦了,却又摊上一个“重男轻女”的老公和婆家,但凡老公和婆家中有一个明事理的人,胡女士也就不会遭这份罪了!
也有网友认为,既然有能力养就生,没有能力养就别生,否则,生而不养就是赤裸裸的抛弃。如果第五个孩子是儿子的话,胡女士的丈夫会不会悔不当初?
还有网友认为,1000元的抚养费太低了,五个孩子呢,1000块钱怎么够呢?从生活费到孩子的学费只给1000块钱,然后把所有的烂摊子扔给了胡女士,这是没有担当的表现。
无疑,网友们的观点都是为了已经怀胎8月得胡女士考量的,因为一个女子要承担5个孩子的抚养义务,简直太伟大了。无论如何,已经怀胎8个月了,只希望胡女士能够调整好心态,积极对待接下来的生活。
2、《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男女平等是有严格规定的,而且,尤其保护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这不仅是对女性权力和地位的尊重,也是对男性人格和人性的尊重。
回归本案,按照时间计算,胡女士表示两人计划年底离婚,这个时间段内胡女士要不就是孕晚期,要不就是哺乳期,在这个时间段之内,胡女士的丈夫是不能提出离婚。但如果胡女士对此同意,或者胡女士主动提出离婚,则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3、胡女士的丈夫是否构成遗弃罪?
有网友认为胡女士的丈夫重男轻女,并就此提出离婚,应当以遗弃罪立案处理。
所谓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实施拒绝扶养,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注意,构成遗弃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法律意见是的抚养义务的关系人,比如母子、父子关系等;第二,情节恶劣。
强调一点,此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
具体到本案中,胡女士的丈夫虽提出离婚,但是其每个月均需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实际意义上而言,胡女士的丈夫只能是道德层面的谴责,但并非构成遗弃罪。
最后,1000元的抚养费对5个孩子而言,无疑有点少,据此,胡女士可以按照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为基数,要求胡女士的丈夫适当增加抚养费的比例,但一般不超过50%。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母女搭顺风车身亡家属索赔113万被法院驳回”:好意同乘就不担责吗?
近日,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司机“好意同乘”却突发疾病出事故的案件。2021年7月,方女士通过群发消息希望搭顺风车到某地,吴先生在群里看到消息后答应,并在第二天拉着母女二人前往目的地。然而行驶途中吴先生突发疾病导致车祸,车上司乘4人全部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属意外。方女士家属将吴先生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先生没有收取搭乘费用,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综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就上面的这次案例,法官说法:“好意搭载”无重大过错不担责
民事侵权责任以过错归责为一般原则,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吴先生收受费用有偿搭载,属“好意同乘”。在搭载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驾驶人和同乘人均无过错,亦均无责。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以及事故认定,属于突发疾病致机动车失控导致交通事故。
为回应社会期待,弘扬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民法典》增设了“好意同乘”规定,即在无偿搭乘的情况下,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在“好意同乘”案件中,若将突发因素作为驾驶人的过错并据此认定责任,无助于弘扬好意友善之社会价值观。
再举4个例子
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同时,“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04
2017年,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好意同乘王某某、杨某。驾驶过程中,张某为接电话,将行驶当中的车辆转交杨某驾驶,不幸的是,电动车与路沿石发生碰撞导致侧翻,王某某重伤,张某、杨某轻伤,后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案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无法查看公共视频,结合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原因及经过无法查清,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杨某、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自翻系导致王某某死亡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杨某未收取任何费用,系好意同乘,且王某某是成年人,也应知道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结合案情,法院判决王某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同是好意同乘,判决结果也不相同。
几年前,刘某、许某与陈某等人结伴出游。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刘某无证驾驶且超速行驶,致车辆自翻,造成车内包括陈某在内的其他4人受伤,车辆损坏。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多年来,几番求医,花费巨大。今年3月,陈某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刘某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民法典说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然军认为,好意同乘,一般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收取任何搭乘费用,因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条件。
他指出,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虽然都是好意同乘,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案件中无需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谢然军说,这一规定为以后的司法实践和人们的出行作出明确的引导。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综合
近日,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司机“好意同乘”却突发疾病出事故的案件。2021年7月,方女士通过群发消息希望搭顺风车到某地,吴先生在群里看到消息后答应,并在第二天拉着母女二人前往目的地。然而行驶途中吴先生突发疾病导致车祸,车上司乘4人全部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属意外。方女士家属将吴先生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先生没有收取搭乘费用,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综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就上面的这次案例,法官说法:“好意搭载”无重大过错不担责
民事侵权责任以过错归责为一般原则,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吴先生收受费用有偿搭载,属“好意同乘”。在搭载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驾驶人和同乘人均无过错,亦均无责。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以及事故认定,属于突发疾病致机动车失控导致交通事故。
为回应社会期待,弘扬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民法典》增设了“好意同乘”规定,即在无偿搭乘的情况下,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在“好意同乘”案件中,若将突发因素作为驾驶人的过错并据此认定责任,无助于弘扬好意友善之社会价值观。
再举4个例子
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同时,“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04
2017年,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好意同乘王某某、杨某。驾驶过程中,张某为接电话,将行驶当中的车辆转交杨某驾驶,不幸的是,电动车与路沿石发生碰撞导致侧翻,王某某重伤,张某、杨某轻伤,后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案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无法查看公共视频,结合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原因及经过无法查清,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杨某、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自翻系导致王某某死亡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杨某未收取任何费用,系好意同乘,且王某某是成年人,也应知道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结合案情,法院判决王某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同是好意同乘,判决结果也不相同。
几年前,刘某、许某与陈某等人结伴出游。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刘某无证驾驶且超速行驶,致车辆自翻,造成车内包括陈某在内的其他4人受伤,车辆损坏。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多年来,几番求医,花费巨大。今年3月,陈某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刘某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民法典说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然军认为,好意同乘,一般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收取任何搭乘费用,因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条件。
他指出,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是否减责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虽然都是好意同乘,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案件中无需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谢然军说,这一规定为以后的司法实践和人们的出行作出明确的引导。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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