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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献贵民法[超话]# 10.220.22.
答:
1.不予受理。
因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与乙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房屋归乙所有,系流押条款无效,因此,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该流押条款无效,自始无效,法院应不予受理。
2. (1)甲承担无限责任。
因为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本案中,甲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甲所有,甲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甲承担应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2)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因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丁为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系一般保证。因此,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6条。
(3)戊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因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甲质押并交付,后戊又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回使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戊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6条。
3. 合法有效,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为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系无权处分人,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故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法有效。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故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597条。
4.甲.因为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甲未经庚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知情的辛,甲基于合同关系,系有权占有人,其出租负担行为获得的租金收益,故甲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458条。
5.甲
因为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庚之间约定4个月后交付房屋,甲系房屋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应当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97条。
6.庚.
因为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甲将房屋出卖给了庚,受让人庚应概括承受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庚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6条
答:
1.不予受理。
因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与乙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房屋归乙所有,系流押条款无效,因此,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该流押条款无效,自始无效,法院应不予受理。
2. (1)甲承担无限责任。
因为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本案中,甲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甲所有,甲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甲承担应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2)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因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丁为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系一般保证。因此,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6条。
(3)戊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因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甲质押并交付,后戊又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回使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戊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6条。
3. 合法有效,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为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系无权处分人,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故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法有效。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故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597条。
4.甲.因为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甲未经庚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知情的辛,甲基于合同关系,系有权占有人,其出租负担行为获得的租金收益,故甲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458条。
5.甲
因为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庚之间约定4个月后交付房屋,甲系房屋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应当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97条。
6.庚.
因为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甲将房屋出卖给了庚,受让人庚应概括承受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庚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6条
武胜惠耳听力助听器分享——哪些人佩戴助听器效果好?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认为:任何有听力损失的人,只要戴上助听器,马上就能听见、听清声音。其实这是一种对助听器适用人群及助听器效果的错误认知。
1
助听器适用人群
听力损失根据性质可以分为传导性聋、感音神经性聋及混合性聋。传导性聋多是由于外耳及中耳病变引起的听觉障碍,部分传导性聋可以通过用药、手术等手段恢复或提高听力;感音神经性聋往往是由内耳及耳蜗后病变引起,目前大部分感音神经性聋还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而混合性聋病因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应对措施。
所以,部分听力损失情况若通过有效的医学治疗可以恢复或提高的,就不需要佩戴助听器了。助听器适用于正规的医学治疗效果不好或无效的听力损失,如多数感音神经性和部分传导性、混合性(尤其是蜗性)听力损失等。
2
对助听器应抱有合理期望
人在失望之时,常常会把希望无限放大,听力损失患者会对助听器怀有无限期待,但事实是:助听器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听力问题。助听器的功能是将声音放大,帮助患者利用其残余听力,能够容易地听到平时听起来非常微弱的言语声和环境声,实现正常的沟通交流等目的。
助听器可以帮助患者听到声音,但助听器无法代替大脑来分辨声音。这是因为我们对声音的理解最终是由大脑来完成的,患者想分辨声音还是需要通过坚持配戴助听器并努力去理解声音。所以使用助听器并非治愈听力问题,我们应对助听器应抱有合理的期望值。
3
理智看待助听效果
选配助听器是听力康复过程的一个环节,每个人听力损失情况不同,佩戴助听器的效果也会千差万别,这是因为助听效果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举例来说,在助听器的适应时间上,有些人可以立即调整,而有些人会需要几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这是因为患者的听力在一段时间内缺乏声音刺激,需要一些时间来适应听到的新声音,而适应时间因人而异。
再如患者是否坚持配戴助听器也会影响助听效果。原本佩戴助听器就是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而间断性佩戴会影响听觉神经的适应能力,所以我们建议患者每天佩戴助听器,而不只是在需要时才佩戴。
此外听觉适应性训练同样会影响助听效果。日常生活中患者是否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听觉及言语训练,是否定期去验配中心接受听力师的指导,对助听器进行调试,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助听效果。
听力损失会直接影响患者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要尽早发现、治疗或干预。若一直拖延不采取任何措施,只会加重听力损失程度,最终也会影响助听效果。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认为:任何有听力损失的人,只要戴上助听器,马上就能听见、听清声音。其实这是一种对助听器适用人群及助听器效果的错误认知。
1
助听器适用人群
听力损失根据性质可以分为传导性聋、感音神经性聋及混合性聋。传导性聋多是由于外耳及中耳病变引起的听觉障碍,部分传导性聋可以通过用药、手术等手段恢复或提高听力;感音神经性聋往往是由内耳及耳蜗后病变引起,目前大部分感音神经性聋还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而混合性聋病因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应对措施。
所以,部分听力损失情况若通过有效的医学治疗可以恢复或提高的,就不需要佩戴助听器了。助听器适用于正规的医学治疗效果不好或无效的听力损失,如多数感音神经性和部分传导性、混合性(尤其是蜗性)听力损失等。
2
对助听器应抱有合理期望
人在失望之时,常常会把希望无限放大,听力损失患者会对助听器怀有无限期待,但事实是:助听器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听力问题。助听器的功能是将声音放大,帮助患者利用其残余听力,能够容易地听到平时听起来非常微弱的言语声和环境声,实现正常的沟通交流等目的。
助听器可以帮助患者听到声音,但助听器无法代替大脑来分辨声音。这是因为我们对声音的理解最终是由大脑来完成的,患者想分辨声音还是需要通过坚持配戴助听器并努力去理解声音。所以使用助听器并非治愈听力问题,我们应对助听器应抱有合理的期望值。
3
理智看待助听效果
选配助听器是听力康复过程的一个环节,每个人听力损失情况不同,佩戴助听器的效果也会千差万别,这是因为助听效果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举例来说,在助听器的适应时间上,有些人可以立即调整,而有些人会需要几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这是因为患者的听力在一段时间内缺乏声音刺激,需要一些时间来适应听到的新声音,而适应时间因人而异。
再如患者是否坚持配戴助听器也会影响助听效果。原本佩戴助听器就是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而间断性佩戴会影响听觉神经的适应能力,所以我们建议患者每天佩戴助听器,而不只是在需要时才佩戴。
此外听觉适应性训练同样会影响助听效果。日常生活中患者是否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听觉及言语训练,是否定期去验配中心接受听力师的指导,对助听器进行调试,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助听效果。
听力损失会直接影响患者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要尽早发现、治疗或干预。若一直拖延不采取任何措施,只会加重听力损失程度,最终也会影响助听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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