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大学生向离婚亲妈索要教育生活费#能获支持吗?】近期,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引发关注。原告王某诉称她的爸妈2018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她被判给了父亲,母亲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按时给到了18岁。现在王某上了大学,尚未独立生活且无经济收入,但每年教育费生活费开销近4万元,只有她的父亲一个人在苦苦支撑,她的母亲没有给过任何费用。父母虽然离了婚,但也有支持我教育费生活费的义务。被告李某辩称,我再婚后生活一直拮据,仍分毫不差支付,女儿抚养费到18岁,现女儿已成年、身体健康。大学期间学校会提供助学贷款、奖学金等帮助,不影响其学业。我没能力也没义务继续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已经成年,正接受大学教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围,其母已支付其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已没有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无需负担王某大学期间的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均服判息诉。
法官介绍,父母离异本身会对孩子产生很大影响,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孩子抚养,以及费用负担问题对成年大学生子女而言,可以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申请助学贷款、获取助学金奖学金或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对父母而言,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应本着最大限度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及子女健康成长,主动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鼓励子女培养自立自强,拼搏上进的生活理念和能力,以更好成长成才适应社会发展。(豫法阳光)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已经成年,正接受大学教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围,其母已支付其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已没有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无需负担王某大学期间的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均服判息诉。
法官介绍,父母离异本身会对孩子产生很大影响,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孩子抚养,以及费用负担问题对成年大学生子女而言,可以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申请助学贷款、获取助学金奖学金或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对父母而言,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应本着最大限度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及子女健康成长,主动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鼓励子女培养自立自强,拼搏上进的生活理念和能力,以更好成长成才适应社会发展。(豫法阳光)
我辩护的一个涉嫌受贿、巨额财产及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始末(之一,分两次载完)
某省原国土厅厅长王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我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细致阅卷和与检察官、法官交换辩护观点,提出辩护意见。经过法官研判,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不支持控方关于此罪的指控,王某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十余年有期徒刑。
以下内容摘自辩护词:
第一部分,关于受贿罪:
一、涉嫌受贿于曾晓虎290余万元:
王某与曾晓虎认识的过程,是在某省环境地质勘查局承揽工程结束三、四年之后,作为承包施工的曾晓虎经熟人介绍并多次表述自己老年丧子处境凄惨,以期引起王厅长的同情,两人才由此相识。但曾晓虎在招投标流程中以最低报价标中承包工程,王某为其提供方便和关照工程的行为没有直接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且在此过程中多次拒贿,犯罪恶意并不深刻。在接受曾晓虎290余万元款额后,王某深感愧疚,多次试图归还此款额,包括用在某广场所购的房产清偿等。曾晓虎当庭陈述时也表示该款项实为借款,不是行贿。在省检查院侦查阶段时,王某按照省检察院的要求让其近亲属借款退赔了430万元左右的款项,有省检察院的退款收据为证,从行动上有效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继续延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建议对王某受贿曾晓虎290余万元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减轻处罚。
同时,王某在接受盘问的第一时间里,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其处罚。
二、涉嫌受贿于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40万元:
王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此40万元受贿款和事实供述多次反复,经分析判断,不能认定王某有接受赵潮东、姚远宁、刘高福40万元行贿款的事实:
1、受贿行贿的前提不存在:在某地工程上,是王某身处的989工程勘察设计院抢了刘高福身处的甘肃某工程地质研究院的工程,刘高福于情于理都不应给对手单位负责人王某送好处费40万元,何况989工程勘察设计院还从该工程中提取了一定的管理费(按《起诉书》称是4%)。
2、据王某回忆,在《起诉书》认定的此受贿事实之前,王某与刘高福已经很熟悉了,按常理来说刘高福不应找与王某不熟悉的赵潮东和姚远宁来送钱。王某于2015年7月31日被拘留,8月13日批捕,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王某配合检察院办案人员承认了此事并做了笔录:一是办案人员说证据链已锁死,承认与否都会对其认定并起诉,如主动承认并积极退赃,就可轻判;二是检察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多次做工作,表示只要王某积极配合尽快承认此事,就可不再追究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同时可以对妻子张英从轻查处。在此诱惑之下,王某做出了该40万元受贿行为的虚假供述。应属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通过法庭调查和当庭陈述和证言,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和王某的当庭陈述与卷宗内容相互矛盾对立:(1)关于行贿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赵潮东的陈述前后不一致;(2)刘高福、姚远宁当庭供述从未委托赵潮东向王某行贿;(3)40万元的来源和去向均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以上证言和事实证明了赵潮东向王某行贿40万元的事实是虚假和捏造的,王某并没有收到赵潮东的40万元款额,所以不能认定王某受贿40万元的事实。
第二部分,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王某的行为是违纪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构不上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
《起诉书》称2009年至2012年4月环境地勘局发放的局班子奖,经检察院调查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并以此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该班子奖的考核标准、核算和发放严格按环勘局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非临时动议班子集体研究发放的。至于局财务处违纪从生产项目中虚列成本的方式筹措该笔资金,只能说班子成员和财务处毫无法律观念,但并无犯罪故意。以此上下各级的集体行为来追究某个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不符合事实,奖金的发放虽违纪但不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某省原国土厅厅长王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我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细致阅卷和与检察官、法官交换辩护观点,提出辩护意见。经过法官研判,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不支持控方关于此罪的指控,王某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十余年有期徒刑。
以下内容摘自辩护词:
第一部分,关于受贿罪:
一、涉嫌受贿于曾晓虎290余万元:
王某与曾晓虎认识的过程,是在某省环境地质勘查局承揽工程结束三、四年之后,作为承包施工的曾晓虎经熟人介绍并多次表述自己老年丧子处境凄惨,以期引起王厅长的同情,两人才由此相识。但曾晓虎在招投标流程中以最低报价标中承包工程,王某为其提供方便和关照工程的行为没有直接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且在此过程中多次拒贿,犯罪恶意并不深刻。在接受曾晓虎290余万元款额后,王某深感愧疚,多次试图归还此款额,包括用在某广场所购的房产清偿等。曾晓虎当庭陈述时也表示该款项实为借款,不是行贿。在省检查院侦查阶段时,王某按照省检察院的要求让其近亲属借款退赔了430万元左右的款项,有省检察院的退款收据为证,从行动上有效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继续延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建议对王某受贿曾晓虎290余万元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减轻处罚。
同时,王某在接受盘问的第一时间里,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其处罚。
二、涉嫌受贿于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40万元:
王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此40万元受贿款和事实供述多次反复,经分析判断,不能认定王某有接受赵潮东、姚远宁、刘高福40万元行贿款的事实:
1、受贿行贿的前提不存在:在某地工程上,是王某身处的989工程勘察设计院抢了刘高福身处的甘肃某工程地质研究院的工程,刘高福于情于理都不应给对手单位负责人王某送好处费40万元,何况989工程勘察设计院还从该工程中提取了一定的管理费(按《起诉书》称是4%)。
2、据王某回忆,在《起诉书》认定的此受贿事实之前,王某与刘高福已经很熟悉了,按常理来说刘高福不应找与王某不熟悉的赵潮东和姚远宁来送钱。王某于2015年7月31日被拘留,8月13日批捕,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王某配合检察院办案人员承认了此事并做了笔录:一是办案人员说证据链已锁死,承认与否都会对其认定并起诉,如主动承认并积极退赃,就可轻判;二是检察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多次做工作,表示只要王某积极配合尽快承认此事,就可不再追究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同时可以对妻子张英从轻查处。在此诱惑之下,王某做出了该40万元受贿行为的虚假供述。应属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通过法庭调查和当庭陈述和证言,刘高福、赵潮东、姚远宁和王某的当庭陈述与卷宗内容相互矛盾对立:(1)关于行贿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赵潮东的陈述前后不一致;(2)刘高福、姚远宁当庭供述从未委托赵潮东向王某行贿;(3)40万元的来源和去向均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以上证言和事实证明了赵潮东向王某行贿40万元的事实是虚假和捏造的,王某并没有收到赵潮东的40万元款额,所以不能认定王某受贿40万元的事实。
第二部分,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王某的行为是违纪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构不上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
《起诉书》称2009年至2012年4月环境地勘局发放的局班子奖,经检察院调查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并以此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该班子奖的考核标准、核算和发放严格按环勘局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非临时动议班子集体研究发放的。至于局财务处违纪从生产项目中虚列成本的方式筹措该笔资金,只能说班子成员和财务处毫无法律观念,但并无犯罪故意。以此上下各级的集体行为来追究某个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不符合事实,奖金的发放虽违纪但不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案件播报#【#大学生向离婚亲妈索要教育生活费#能获支持吗?】近期,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引发关注。原告王某诉称她的爸妈2018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她被判给了父亲,母亲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按时给到了18岁。现在王某上了大学,尚未独立生活且无经济收入,但每年教育费生活费开销近4万元,只有她的父亲一个人在苦苦支撑,她的母亲没有给过任何费用。父母虽然离了婚,但也有支持我教育费生活费的义务。被告李某辩称,我再婚后生活一直拮据,仍分毫不差支付,女儿抚养费到18岁,现女儿已成年、身体健康。大学期间学校会提供助学贷款、奖学金等帮助,不影响其学业。我没能力也没义务继续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已经成年,正接受大学教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围,其母已支付其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已没有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无需负担王某大学期间的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均服判息诉。
法官介绍,母离异本身会对孩子产生很大影响,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孩子抚养,以及费用负担问题对成年大学生子女而言,可以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申请助学贷款、获取助学金奖学金或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对父母而言,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应本着最大限度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及子女健康成长,主动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鼓励子女培养自立自强,拼搏上进的生活理念和能力,以更好成长成才适应社会发展。(豫法阳光)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已经成年,正接受大学教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围,其母已支付其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已没有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无需负担王某大学期间的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均服判息诉。
法官介绍,母离异本身会对孩子产生很大影响,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孩子抚养,以及费用负担问题对成年大学生子女而言,可以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申请助学贷款、获取助学金奖学金或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对父母而言,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应本着最大限度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及子女健康成长,主动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鼓励子女培养自立自强,拼搏上进的生活理念和能力,以更好成长成才适应社会发展。(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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