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散光究竟是什么呢?
散光是眼睛一种屈光不正常的表现,与角膜的弧度有关,角膜在某一角度区域的弧度较弯,而另一些角度区域较扁平,这些凹凸不平导致光线不能聚集在同一焦点上,光线不能准确的聚焦在视网膜上形成清晰的物像,看事物呈模糊,重影状态。
家长应该对近视比较熟悉,孩子近视后会看不清楚,主要表现为:看电视越来越近,看书写字头埋得很深、看东西眯眼、经常揉眼睛等。其实,散光的表现与近视有很多相似之处。
[太阳]孩子散光如何早发现呢?
如果孩子日常用眼时出现:经常频繁眨眼、看东西看不清楚、宝宝会出现歪头、眯眼等行为,建议家长及时带孩子去检查。
散光是眼睛一种屈光不正常的表现,与角膜的弧度有关,角膜在某一角度区域的弧度较弯,而另一些角度区域较扁平,这些凹凸不平导致光线不能聚集在同一焦点上,光线不能准确的聚焦在视网膜上形成清晰的物像,看事物呈模糊,重影状态。
家长应该对近视比较熟悉,孩子近视后会看不清楚,主要表现为:看电视越来越近,看书写字头埋得很深、看东西眯眼、经常揉眼睛等。其实,散光的表现与近视有很多相似之处。
[太阳]孩子散光如何早发现呢?
如果孩子日常用眼时出现:经常频繁眨眼、看东西看不清楚、宝宝会出现歪头、眯眼等行为,建议家长及时带孩子去检查。
豫法说法#【享有抚养权却“玩消失”,孩子权益该如何保护】父母离婚,家庭分裂,最受伤害的莫过于孩子。如果父母双方能妥善协商好孩子抚养问题,对孩子的影响还能小一点,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争夺不下的情形,甚至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在此情况下,法院是如何保障儿童权益的呢?
“我已经很久没有见到爸爸了,我只想跟着妈妈一起生活。”年幼的小文提起父亲,眼里只有陌生和疏远,话语里透出的是不属于他这个年龄的成熟与伤感。
小文的父母于2012年10月份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年仅两岁的小文由父亲林先生抚养,但是协议离婚登记不到一年之后,父亲林先生将儿子送到母亲张女士处后,从此便失去联系。
张女士表示,林先生自那之后从未看望过孩子,也从未给孩子的成长提供过任何物质和情感上的帮助和支持。期间,小文一直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张女士曾多次尝试联系前夫,商讨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却始终联系不上林先生。为了维护孩子合法利益,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将前夫告上法庭。
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权益,长清法院法官通过电话、短信、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尽最大努力联系孩子的父亲。毕竟,该案不仅关系着林先生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健康。但遗憾的是,孩子的父亲始终没有露面。
最终,长清法院法官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原告的履责情况以及孩子的强烈意愿,结合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沟通的实际情况,依法变更孩子小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且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至判决生效之前一个月的抚养费共计52500元。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或许,张先生也有自己难言的苦衷,但任何困难都不能成为一个父亲不履行对孩子抚养义务的理由,不作为和逃避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张先生的“避而不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父亲角色的缺位也将成为父子双方一生都无法弥补的遗憾。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我已经很久没有见到爸爸了,我只想跟着妈妈一起生活。”年幼的小文提起父亲,眼里只有陌生和疏远,话语里透出的是不属于他这个年龄的成熟与伤感。
小文的父母于2012年10月份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年仅两岁的小文由父亲林先生抚养,但是协议离婚登记不到一年之后,父亲林先生将儿子送到母亲张女士处后,从此便失去联系。
张女士表示,林先生自那之后从未看望过孩子,也从未给孩子的成长提供过任何物质和情感上的帮助和支持。期间,小文一直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张女士曾多次尝试联系前夫,商讨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却始终联系不上林先生。为了维护孩子合法利益,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将前夫告上法庭。
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权益,长清法院法官通过电话、短信、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尽最大努力联系孩子的父亲。毕竟,该案不仅关系着林先生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健康。但遗憾的是,孩子的父亲始终没有露面。
最终,长清法院法官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原告的履责情况以及孩子的强烈意愿,结合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沟通的实际情况,依法变更孩子小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且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至判决生效之前一个月的抚养费共计52500元。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或许,张先生也有自己难言的苦衷,但任何困难都不能成为一个父亲不履行对孩子抚养义务的理由,不作为和逃避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张先生的“避而不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父亲角色的缺位也将成为父子双方一生都无法弥补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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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慎独,坦荡心安
做人最高处,莫过于慎独。
“慎独”一词,出自《礼记·中庸》一书: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所谓慎独,就是在别人不能看见的时候,能慎重行事;在别人不能听到的时候,能保持清醒。
最隐蔽的东西,往往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品质;最微小的东西,同时最能看出一个人的灵魂。慎独说到底其实就贵在这三个如一。
■ 言行如一,为情操
《论语·为政》篇里记述了这样一段对话:子贡问老师孔子怎样做一个君子,孔子告诉他:先行其言,而后从之。
意思是说,先去实践自己想要说的话,等到真的做到了以后,才把它说出来。
虽是简单的一句话,孔子却一语道破了成为君子的要诀,而他本人其实就是知行合一、言行一致的最好典范。
儒家以推行仁政为己任,把道德教化作为实现这一理想的重要渠道,而德不仅要言传,更要身教。
孔子在生活中,是一个严厉而不失可爱的小老头,以至于弟子子路、宰我经常跟他顶嘴,但几千年来,他被称为圣人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他不仅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核心的完整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更是几十年如一日,按自己说的去做,积极践行。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
如果不先行其言,而夸夸其谈,用自己的标准来教训、说服别人,而不是约束自己,往往会适当其反。
道德用于自律时,好过一切法律;道德用于律人时,坏过一切私刑。正如孔夫子所说的:巧言令色,这样的人,大多数,都是取于利而鲜于仁。
心口如一,为良知
心与口是人发语的两端,按照佛家的观点,心为善生,而口为妄生。唯有心口如一才是可信之人。
东汉名臣杨震风雅清正,为官数载一直以公正廉明著称。一次因公路过昌邑县,恰逢旧交王密在此任县令,当夜王密怀揣十金前往馆驿相赠,以谢杨震知遇之恩,杨震拒而不受。
王密急切之下说道:此时深夜,无人知矣。杨震却正声而说:岂可暗室亏心(暗地里做些亏心事),举头三尺有神明,此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这就是历史上传为美谈的“杨震四知”。
这世间口若悬河、信誓旦旦之人太多,然而真如杨震一般,话从口出后即使无人监督,心却一如既往遵从己言的人却是寥寥无几。
常言道人善之首,即是心口如一。这话正是告诫众人:口中所言皆应出自肺腑,语出之理也当极尽恪守。
■ 始终如一,为坦荡
中国人做事贵在一个“恒”字,而“恒”要的就是始终如一与不忘初心。三国时刘备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元代时许衡说:梨虽无主,我心有主。清代林则徐: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对于心中自律的坚守,他们都做到了始终如一。
始终如一可谓是慎独中的最高境界,因为它的背后是一个人处事的坦荡之志。因为长久的慎独,讲求的是内在的定力。
是古人常说每天三省吾身的省思,是在无人时、细微处,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做人最高处,莫过于慎独。
“慎独”一词,出自《礼记·中庸》一书: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所谓慎独,就是在别人不能看见的时候,能慎重行事;在别人不能听到的时候,能保持清醒。
最隐蔽的东西,往往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品质;最微小的东西,同时最能看出一个人的灵魂。慎独说到底其实就贵在这三个如一。
■ 言行如一,为情操
《论语·为政》篇里记述了这样一段对话:子贡问老师孔子怎样做一个君子,孔子告诉他:先行其言,而后从之。
意思是说,先去实践自己想要说的话,等到真的做到了以后,才把它说出来。
虽是简单的一句话,孔子却一语道破了成为君子的要诀,而他本人其实就是知行合一、言行一致的最好典范。
儒家以推行仁政为己任,把道德教化作为实现这一理想的重要渠道,而德不仅要言传,更要身教。
孔子在生活中,是一个严厉而不失可爱的小老头,以至于弟子子路、宰我经常跟他顶嘴,但几千年来,他被称为圣人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他不仅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核心的完整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更是几十年如一日,按自己说的去做,积极践行。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
如果不先行其言,而夸夸其谈,用自己的标准来教训、说服别人,而不是约束自己,往往会适当其反。
道德用于自律时,好过一切法律;道德用于律人时,坏过一切私刑。正如孔夫子所说的:巧言令色,这样的人,大多数,都是取于利而鲜于仁。
心口如一,为良知
心与口是人发语的两端,按照佛家的观点,心为善生,而口为妄生。唯有心口如一才是可信之人。
东汉名臣杨震风雅清正,为官数载一直以公正廉明著称。一次因公路过昌邑县,恰逢旧交王密在此任县令,当夜王密怀揣十金前往馆驿相赠,以谢杨震知遇之恩,杨震拒而不受。
王密急切之下说道:此时深夜,无人知矣。杨震却正声而说:岂可暗室亏心(暗地里做些亏心事),举头三尺有神明,此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这就是历史上传为美谈的“杨震四知”。
这世间口若悬河、信誓旦旦之人太多,然而真如杨震一般,话从口出后即使无人监督,心却一如既往遵从己言的人却是寥寥无几。
常言道人善之首,即是心口如一。这话正是告诫众人:口中所言皆应出自肺腑,语出之理也当极尽恪守。
■ 始终如一,为坦荡
中国人做事贵在一个“恒”字,而“恒”要的就是始终如一与不忘初心。三国时刘备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元代时许衡说:梨虽无主,我心有主。清代林则徐: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对于心中自律的坚守,他们都做到了始终如一。
始终如一可谓是慎独中的最高境界,因为它的背后是一个人处事的坦荡之志。因为长久的慎独,讲求的是内在的定力。
是古人常说每天三省吾身的省思,是在无人时、细微处,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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