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城分享# 【#成都市出台房产新政#!#成都进一步优化区域限购措施#】为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切实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局部区域供需失衡状况,促进职住平衡,推动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11月17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区域限购措施的通知》。
《通知》明确,将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统一为一个住房限购区域,具备该区域内任一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以及具备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均可在该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该区域购房套数、户籍社保年限等住房限购要求保持不变。
在成都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区域内生活工作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该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用于自住。
《通知》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成都商报)https://t.cn/A6KvDYao
《通知》明确,将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统一为一个住房限购区域,具备该区域内任一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以及具备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均可在该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该区域购房套数、户籍社保年限等住房限购要求保持不变。
在成都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区域内生活工作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该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用于自住。
《通知》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成都商报)https://t.cn/A6KvDYao
【#三部门部署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11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年度监测评价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方面取得实实在在进展等。涉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税收优惠政策等19个评分参考。
2023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上年度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23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上年度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我市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让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更便捷#!】近日,市民姚某某及女儿、儿子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其丈夫的遗产继承事宜。工作人员在仔细询问申请人、调用共享信息核实后,通过不动产统一管理平台联合税务部门为其办理继承业务,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业务办结后,姚某感叹“没想到办理效率这么高”。
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意味着从那时起,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再去公证(即取消强制公证)。但实际操作中,缺少了强制公证,群众在继承房产中,又时有出现纠纷或诉讼等情况,让群众在多部门来回跑。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今年7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通知》。通知明确,遗产管理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的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实施和管理遗产职责,在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分割遗产等职责时,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次姚某某及女儿、儿子办理遗产继承事宜中,逝者(姚某某丈夫)名下有房产一套,继承人是其妻子姚某某及两个子女,其中姚某某是两个子女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姚某某清理了被继承人(遗赠人)不动产遗产并制作不动产遗产清单,向继承人(两个子女)报告不动产遗产情况,并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不动产遗产,继承人声明放弃对不动产遗产的继承权。姚某某提供了相关材料,并承诺提供情况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最终,姚某某100%继承这处不动产遗产。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人士说,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能够有效降低诉讼风险隐患、减少办事跑动次数、节省群众的时间成本,提升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便利度、合法性,维护遗产权利人权益。
颍州晚报讯(记者 储继明 通讯员 程杰)
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意味着从那时起,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再去公证(即取消强制公证)。但实际操作中,缺少了强制公证,群众在继承房产中,又时有出现纠纷或诉讼等情况,让群众在多部门来回跑。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今年7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通知》。通知明确,遗产管理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的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实施和管理遗产职责,在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分割遗产等职责时,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次姚某某及女儿、儿子办理遗产继承事宜中,逝者(姚某某丈夫)名下有房产一套,继承人是其妻子姚某某及两个子女,其中姚某某是两个子女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姚某某清理了被继承人(遗赠人)不动产遗产并制作不动产遗产清单,向继承人(两个子女)报告不动产遗产情况,并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不动产遗产,继承人声明放弃对不动产遗产的继承权。姚某某提供了相关材料,并承诺提供情况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最终,姚某某100%继承这处不动产遗产。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人士说,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能够有效降低诉讼风险隐患、减少办事跑动次数、节省群众的时间成本,提升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便利度、合法性,维护遗产权利人权益。
颍州晚报讯(记者 储继明 通讯员 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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