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把430万在银行存了一年的定期,可是一年后男子去取钱,万万没想到卡里只剩下18万了,男子很疑惑,于是询问了银行工作人员,结果对方却告知再等一年吧,男子于是找到了银行负责人,可是却得到了类似的回复。
朱先生有一套老房子,拆迁后获得了430万的补偿款,于是朱先生就把这些钱全部存入了银行,存了一年的定期,一年的时间很快到了,朱先生来到银行打算把钱都取出来,结果却只发现卡里有18万的利息,本金却不见了。
于是便询问了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这笔钱已经自动转存了,第二年就可以取了。但是朱先生表示,自动转存这件事情根本没有通知自己,更没有得到自己的许可,银行这样操作,是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了。
一再追问之下,银行将自动转存的单据拿了出来,朱先生仔细一看,发现这根本不是自动转存的单据,这笔钱已经转入到基金公司,购买了基金产品,原来自己签的不是定期存款,而是购买了基金产品,银行负责人让朱先生去联系基金公司。
无奈,朱先生只能致电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表示自己从来不对接客户,而是银行,所以朱先生还是要找银行。
看到双方相互推诿,朱先生觉得再去找银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于是将这件事情反映给了银行的上级部门。
实际上,储户到银行存款,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存储合同关系,但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一些目的,诱使储户购买保险或者是基金产品,在没有如实、全面的告知储户的情况下,实际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
而朱先生来银行存款,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基金产品,无论这款基金产品是低风险还是高风险性质的,作为银行来讲,不仅有义务如实的告知朱先生,还要对朱先生能够购买进行测评。
即银行不仅仅告知朱先生,还要对朱先生的认知、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如果未向消费者提示告知产品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未尽了解产品义务,由于导致了朱先生损失的,银行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8条规定,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朱先生的430万存款被购买了基金,显然是不属于朱先生意愿的情况,因此朱先生可以在取出这笔钱之后,如果有损失的话,可以向银行追究赔偿责任。
不过,既然朱先生已经找了银行的上级部门,就要调查银行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一旦经过查证有违规行为,那么,银行不仅要向朱先生承担责任,更要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
去银行存钱,无论金额多少,不要一味听银行工作人员的误导,“你买这个这个利息高”,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购买。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朱先生有一套老房子,拆迁后获得了430万的补偿款,于是朱先生就把这些钱全部存入了银行,存了一年的定期,一年的时间很快到了,朱先生来到银行打算把钱都取出来,结果却只发现卡里有18万的利息,本金却不见了。
于是便询问了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这笔钱已经自动转存了,第二年就可以取了。但是朱先生表示,自动转存这件事情根本没有通知自己,更没有得到自己的许可,银行这样操作,是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了。
一再追问之下,银行将自动转存的单据拿了出来,朱先生仔细一看,发现这根本不是自动转存的单据,这笔钱已经转入到基金公司,购买了基金产品,原来自己签的不是定期存款,而是购买了基金产品,银行负责人让朱先生去联系基金公司。
无奈,朱先生只能致电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表示自己从来不对接客户,而是银行,所以朱先生还是要找银行。
看到双方相互推诿,朱先生觉得再去找银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于是将这件事情反映给了银行的上级部门。
实际上,储户到银行存款,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存储合同关系,但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一些目的,诱使储户购买保险或者是基金产品,在没有如实、全面的告知储户的情况下,实际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
而朱先生来银行存款,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基金产品,无论这款基金产品是低风险还是高风险性质的,作为银行来讲,不仅有义务如实的告知朱先生,还要对朱先生能够购买进行测评。
即银行不仅仅告知朱先生,还要对朱先生的认知、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如果未向消费者提示告知产品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未尽了解产品义务,由于导致了朱先生损失的,银行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8条规定,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朱先生的430万存款被购买了基金,显然是不属于朱先生意愿的情况,因此朱先生可以在取出这笔钱之后,如果有损失的话,可以向银行追究赔偿责任。
不过,既然朱先生已经找了银行的上级部门,就要调查银行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一旦经过查证有违规行为,那么,银行不仅要向朱先生承担责任,更要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
去银行存钱,无论金额多少,不要一味听银行工作人员的误导,“你买这个这个利息高”,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购买。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浙江义乌,一名女子办寿宴,在某酒店按2200元/桌的价格,定了13桌,宴席当天,当服务员上完菜后,她却发现不对劲,菜单里明明是有龙虾的,可是,直到他们吃完,都没看到踪迹,她找到酒店方,对方却说,龙虾最近价格涨了不少,按2200元的标准他们会亏本。
女子这个寿宴是给父亲办的,为了庆祝80大寿,她早早地就联系了亲戚朋友,准备到时大家一起乐呵乐呵,由于请的人比较多,大概有近百人,在家里办肯定是不合适的,于是她选择了一家酒店。
在一番考察后,她选定了2200元/桌的标准,里面有热菜、凉菜、海鲜、大龙虾,这样丰富的菜品,也不会失了父亲的面子,可到了宴席当天,一切都很正常,到了吃饭上菜时,却迟迟不见龙虾的影子。
这份龙虾就价值480元,占了总价值的1/5,起初她怀疑会放在最后上,可是眼看着,客人都快吃完了,还是没上,她以为酒店忘了,就找到服务员询问,可服务员却说,他们菜品已经上齐了。
女子听完直接傻眼了,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
她找到酒店方讨说法,一名店员却告诉女子,他们之前就联系过女子,海鲜是时令价,最近涨得太多,480元的价格确实卖不出,就想联系女子调整菜单。
当时联系上的是女子的女儿,由于工作比较忙,酒店联系了好几次才联系上,女子的女儿只是简单问了一句,还有龙虾吗?店员说和之前一样,殊不知,店员所说的和之前一样,是指的新菜单,而女子女儿则认为菜品没啥变动,也没有再核对菜单。
可这真的是误会吗?女子随后拿出了一段视频,证明店员在撒谎。
原来,就在开席之前,女子的女儿再次找到酒店,询问是否有龙虾?店员说和你们开始预定的菜品一样,有了这句话,她们就放心地入席了。
可事实却是,根本就没有龙虾,在其他菜品没变的情况下,直接少了龙虾,这不是妥妥的欺骗吗?而且女子在请客时,已经放出豪言,说有大龙虾让大家品尝,众人也是摩拳擦掌,准备见见世面。
毕竟,大龙虾这种东西,有些人可能一辈子都尝不到一次,可没想到,最后却是这种结果,让女子丢尽了脸面,她希望酒店能给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酒店以龙虾涨价为由,擅自去掉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酒店方的做法不仅属于违约,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试问一下,如果龙虾涨价,商家可以违约去掉,那么龙虾降价了,商家会把差价返还给消费者吗?
1、酒店这样自作聪明的做法,殊不知已经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如果你事先告诉了女子,龙虾被换掉或者不上了,女子同意换同等价位,那么酒店就没问题,可酒店错就错在,事先不告知清楚,等到人家找上门才说,中间沟通也存在误会,这都属于酒店方的问题。
2、 一开始承诺有龙虾,定好的菜单,即便亏本也要上,因为没考虑到成本上涨,是酒店自己的问题,对不稳定因素没有做预估,出现原材料上涨的情况,那是你们自己的原因。
就算真的承担不了,也不能是直接不上这个菜,最次的解决方式也起码要换个同等价位的其它菜品吧?结果直接不上,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双方协商后,酒店作出让步,补偿女子5000元现金以及5000消费卡,事情才算圆满解决。
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龙虾降价了,你会给消费者退钱吗?本来就是风险,店家应该承担风险,作为经营多年的饭店,会不知道龙虾价格随季节调整?这是可预见的风险……明显就是侵权,赔偿是应该的。
也有网友表示,一桌480,13桌6240块,酒店赔偿5000块+5000元消费卡,怎么都是陈女士被坑了。应该直接走法律程序,以酒店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款和精神损失费。
还有网友表示,做生意讲诚信,该赔就得赔! 龙虾等高档活鲜(尤其是进口的、产地远空运的等等),其价格上下波动幅度大的,你酒店不是不知道!当初说得多少价就得按多少价上,涨了你亏,跌了你会退款给客人?
我发表一下我的观点,首先餐饮方未经客人许可改菜品,是错误的,这是对客人的不尊重,做餐饮的应该诚信,就算菜品食材涨价,应该提前和客人沟通,我认为责任在餐饮方,餐饮方要承担责任,这不是道歉的问题,这是诚信问题。
也提醒各位,外出就餐时特别是宴席,一定要再三核对菜单,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餐饮做不到诚信,餐饮早晚会倒闭,因为客人才是餐饮的财富。哪怕今天吃点亏,将来会得很多,留住客人才是财富的资源。
女子这个寿宴是给父亲办的,为了庆祝80大寿,她早早地就联系了亲戚朋友,准备到时大家一起乐呵乐呵,由于请的人比较多,大概有近百人,在家里办肯定是不合适的,于是她选择了一家酒店。
在一番考察后,她选定了2200元/桌的标准,里面有热菜、凉菜、海鲜、大龙虾,这样丰富的菜品,也不会失了父亲的面子,可到了宴席当天,一切都很正常,到了吃饭上菜时,却迟迟不见龙虾的影子。
这份龙虾就价值480元,占了总价值的1/5,起初她怀疑会放在最后上,可是眼看着,客人都快吃完了,还是没上,她以为酒店忘了,就找到服务员询问,可服务员却说,他们菜品已经上齐了。
女子听完直接傻眼了,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
她找到酒店方讨说法,一名店员却告诉女子,他们之前就联系过女子,海鲜是时令价,最近涨得太多,480元的价格确实卖不出,就想联系女子调整菜单。
当时联系上的是女子的女儿,由于工作比较忙,酒店联系了好几次才联系上,女子的女儿只是简单问了一句,还有龙虾吗?店员说和之前一样,殊不知,店员所说的和之前一样,是指的新菜单,而女子女儿则认为菜品没啥变动,也没有再核对菜单。
可这真的是误会吗?女子随后拿出了一段视频,证明店员在撒谎。
原来,就在开席之前,女子的女儿再次找到酒店,询问是否有龙虾?店员说和你们开始预定的菜品一样,有了这句话,她们就放心地入席了。
可事实却是,根本就没有龙虾,在其他菜品没变的情况下,直接少了龙虾,这不是妥妥的欺骗吗?而且女子在请客时,已经放出豪言,说有大龙虾让大家品尝,众人也是摩拳擦掌,准备见见世面。
毕竟,大龙虾这种东西,有些人可能一辈子都尝不到一次,可没想到,最后却是这种结果,让女子丢尽了脸面,她希望酒店能给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酒店以龙虾涨价为由,擅自去掉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酒店方的做法不仅属于违约,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试问一下,如果龙虾涨价,商家可以违约去掉,那么龙虾降价了,商家会把差价返还给消费者吗?
1、酒店这样自作聪明的做法,殊不知已经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如果你事先告诉了女子,龙虾被换掉或者不上了,女子同意换同等价位,那么酒店就没问题,可酒店错就错在,事先不告知清楚,等到人家找上门才说,中间沟通也存在误会,这都属于酒店方的问题。
2、 一开始承诺有龙虾,定好的菜单,即便亏本也要上,因为没考虑到成本上涨,是酒店自己的问题,对不稳定因素没有做预估,出现原材料上涨的情况,那是你们自己的原因。
就算真的承担不了,也不能是直接不上这个菜,最次的解决方式也起码要换个同等价位的其它菜品吧?结果直接不上,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双方协商后,酒店作出让步,补偿女子5000元现金以及5000消费卡,事情才算圆满解决。
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龙虾降价了,你会给消费者退钱吗?本来就是风险,店家应该承担风险,作为经营多年的饭店,会不知道龙虾价格随季节调整?这是可预见的风险……明显就是侵权,赔偿是应该的。
也有网友表示,一桌480,13桌6240块,酒店赔偿5000块+5000元消费卡,怎么都是陈女士被坑了。应该直接走法律程序,以酒店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款和精神损失费。
还有网友表示,做生意讲诚信,该赔就得赔! 龙虾等高档活鲜(尤其是进口的、产地远空运的等等),其价格上下波动幅度大的,你酒店不是不知道!当初说得多少价就得按多少价上,涨了你亏,跌了你会退款给客人?
我发表一下我的观点,首先餐饮方未经客人许可改菜品,是错误的,这是对客人的不尊重,做餐饮的应该诚信,就算菜品食材涨价,应该提前和客人沟通,我认为责任在餐饮方,餐饮方要承担责任,这不是道歉的问题,这是诚信问题。
也提醒各位,外出就餐时特别是宴席,一定要再三核对菜单,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餐饮做不到诚信,餐饮早晚会倒闭,因为客人才是餐饮的财富。哪怕今天吃点亏,将来会得很多,留住客人才是财富的资源。
那就记录一下吧,当做还在努力往上游的人的一种激励…
前提:
1、二十多天在家中,社区只告知241有且没去fc。
2、今天突然上门扫码加群,邻居间看到241在这期间也开门扫码之后物业又来敲了其他居民的门,大家在没有任何信息的情况下,认为贸然开门接触有风险。于是反映,结果被骂,以解封来威胁居民,并且这时才告知4楼自测转阴的消息。
3、封控期间4楼一直没有人说明自己情况,其他居民并未有任何人身攻击,而是惶恐不安的一直在询问物业社区具体情况,且询问无果。封控期间一言不发,今日转阴后在大家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发声诬陷我们攻击他家甚至还威胁我们。到头来老百姓毫无知情权、无信息来源还被各种话术威胁。
4、最后一句话点醒:无权无势最好闭嘴,不然把你蒙在鼓里还要反咬你一口!
【ps:这是个人wb,并没有带任何话题,且都已打码处理,只是发出来记录警醒自己,别杠,杠就是你对】
前提:
1、二十多天在家中,社区只告知241有且没去fc。
2、今天突然上门扫码加群,邻居间看到241在这期间也开门扫码之后物业又来敲了其他居民的门,大家在没有任何信息的情况下,认为贸然开门接触有风险。于是反映,结果被骂,以解封来威胁居民,并且这时才告知4楼自测转阴的消息。
3、封控期间4楼一直没有人说明自己情况,其他居民并未有任何人身攻击,而是惶恐不安的一直在询问物业社区具体情况,且询问无果。封控期间一言不发,今日转阴后在大家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发声诬陷我们攻击他家甚至还威胁我们。到头来老百姓毫无知情权、无信息来源还被各种话术威胁。
4、最后一句话点醒:无权无势最好闭嘴,不然把你蒙在鼓里还要反咬你一口!
【ps:这是个人wb,并没有带任何话题,且都已打码处理,只是发出来记录警醒自己,别杠,杠就是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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