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多名公务员因微信办公违规被处理
近年来
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
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
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
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
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
与此同时
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
逐年递增
微信群泄露疫情防控交办单信息被问责
案例: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向某某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20年1月31日,向某某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2月2日,向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吉首市纪委监委)
微信群、QQ工作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被问责
案例:广西南丹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某某、工作人员区某某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问题。2020年1月26日,熊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某某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某某、区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广西纪检监察网)
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调查报告被问责
案例: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3日,柳江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某某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某某、潘某某、刘某某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某某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柳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某某、曾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某某、刘某某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柳州市柳江区纪委监委)
微信群发布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被问责
案例:广西富川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某工作失职失责、检验员宋某某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问题。2020年2月1日,该科室检验员宋某某(聘用人员)利用检验科细菌室电脑查询到该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历,拍摄图片发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内成员先后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情人员信息在县域内多个微信群传播,泄露涉疫情人员的个人隐私,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某对其科室的职工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失责,应负领导责任。2月3日,富川县纪委监委对陈某某予以立案审查。(富川县纪委监委)
微信群泄露疫情排查信息被问责
案例:广西钟山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杜某某泄露疫情排查信息问题。2020年1月31日晚,杜某某擅自将一份包含湖北返贺(三县两区)人员、过贺人员信息的文件向其家庭和同学等4个微信群转发,造成疫情排查信息泄露。2月6日,钟山县纪委对杜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广西纪检监察网)
公司微信群发布文件(讨论稿)被问责
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范某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下发后,银川市政府拟恢复部分公交线路运行。在参与讨论过程中,范某某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关于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讨论稿)》发布至公司微信群,致使公司部分职工在朋友圈进行了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党委给予范某某免职处理,银川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进行了通报。(宁夏纪委监委网站)
微信群误发信息过失泄密被问责
案例:2020年2月1日,根据公安部门《关于泄露信息的核查通报》,内蒙古乌海市纪委监委会同乌达区纪委监委成立联合核查组,对乌达区苏海图街道相关负责人涉嫌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信息问题进行核实。经核查,乌达区苏海图街道1名负责人在开车巡查乌达区五化村卡点过程中,看到了乌达区卫健委通过微信向乌达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群中发送的《关于做好与朱某某密接人员排查的函》后,想把此函通过微信转发给街道主要负责人,因当时正在开车,由于点击错误,误把该函通过微信转发到朋友群中,发现后及时将转发的文件撤回,但误发行为的发生仍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2月3日,乌达区防控工作指挥部对其过失泄密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由乌达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内蒙古乌海市纪委监委网站)
微信群发不实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武穴市纪委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花桥镇柏树林村项某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通报》。1月22日20点17分,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柏树林村党支部委员、副主任项某某将自己道听途说的内容为“花桥现已发生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送到武汉,武穴市人民医院没有接收”的不实信息,以编辑短讯的形式发送到自己为群主的该村项献小组微信群上(微信成员81人)。随后,该信息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23日,花桥镇纪委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党纪立案,并移交花桥派出所予以处理。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花)行罚决字(2020)326号)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月23日晚上,报武穴市纪委同意,花桥镇纪委给予项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武穴市纪委监委)
微信群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9日21时19分,广西贵港桂平市罗播林业站职工覃某某利用其手机编造了“明天全桂平超市关门,隔离地点在功德山庄”、“疑似病例和武汉地区的人员1200人全部隔离在功德山庄”两条虚假疫情信息,并散布到“务林员”微信群(共138人)。当日21时20分,桂平市社坡林业站副站长吴某某将“务林员”群上覃某某编造的两条信息转发到“艺术与哲学玉兰堂”微信群(共71人)及“社坡核算中心报账群”(共27人)。1月30日,桂平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日,桂平市监委决定对覃小军和吴宗钊两人进行立案调查。(桂平市纪委监委)
保密提示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应对措施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里发布涉密信息,提醒各位公职人员,微信群里,这些问题同样要注意!
1.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2.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
3.不要在微信群里参加非法活动;
4.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
近年来
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
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
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
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
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
与此同时
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
逐年递增
微信群泄露疫情防控交办单信息被问责
案例: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向某某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20年1月31日,向某某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2月2日,向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吉首市纪委监委)
微信群、QQ工作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被问责
案例:广西南丹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某某、工作人员区某某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问题。2020年1月26日,熊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某某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某某、区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广西纪检监察网)
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调查报告被问责
案例: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3日,柳江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某某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某某、潘某某、刘某某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某某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柳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某某、曾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某某、刘某某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柳州市柳江区纪委监委)
微信群发布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被问责
案例:广西富川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某工作失职失责、检验员宋某某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问题。2020年2月1日,该科室检验员宋某某(聘用人员)利用检验科细菌室电脑查询到该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历,拍摄图片发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内成员先后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情人员信息在县域内多个微信群传播,泄露涉疫情人员的个人隐私,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某对其科室的职工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失责,应负领导责任。2月3日,富川县纪委监委对陈某某予以立案审查。(富川县纪委监委)
微信群泄露疫情排查信息被问责
案例:广西钟山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杜某某泄露疫情排查信息问题。2020年1月31日晚,杜某某擅自将一份包含湖北返贺(三县两区)人员、过贺人员信息的文件向其家庭和同学等4个微信群转发,造成疫情排查信息泄露。2月6日,钟山县纪委对杜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广西纪检监察网)
公司微信群发布文件(讨论稿)被问责
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范某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020年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下发后,银川市政府拟恢复部分公交线路运行。在参与讨论过程中,范某某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关于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讨论稿)》发布至公司微信群,致使公司部分职工在朋友圈进行了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党委给予范某某免职处理,银川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进行了通报。(宁夏纪委监委网站)
微信群误发信息过失泄密被问责
案例:2020年2月1日,根据公安部门《关于泄露信息的核查通报》,内蒙古乌海市纪委监委会同乌达区纪委监委成立联合核查组,对乌达区苏海图街道相关负责人涉嫌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信息问题进行核实。经核查,乌达区苏海图街道1名负责人在开车巡查乌达区五化村卡点过程中,看到了乌达区卫健委通过微信向乌达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群中发送的《关于做好与朱某某密接人员排查的函》后,想把此函通过微信转发给街道主要负责人,因当时正在开车,由于点击错误,误把该函通过微信转发到朋友群中,发现后及时将转发的文件撤回,但误发行为的发生仍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2月3日,乌达区防控工作指挥部对其过失泄密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由乌达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内蒙古乌海市纪委监委网站)
微信群发不实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武穴市纪委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花桥镇柏树林村项某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通报》。1月22日20点17分,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柏树林村党支部委员、副主任项某某将自己道听途说的内容为“花桥现已发生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送到武汉,武穴市人民医院没有接收”的不实信息,以编辑短讯的形式发送到自己为群主的该村项献小组微信群上(微信成员81人)。随后,该信息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23日,花桥镇纪委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党纪立案,并移交花桥派出所予以处理。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花)行罚决字(2020)326号)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月23日晚上,报武穴市纪委同意,花桥镇纪委给予项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武穴市纪委监委)
微信群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9日21时19分,广西贵港桂平市罗播林业站职工覃某某利用其手机编造了“明天全桂平超市关门,隔离地点在功德山庄”、“疑似病例和武汉地区的人员1200人全部隔离在功德山庄”两条虚假疫情信息,并散布到“务林员”微信群(共138人)。当日21时20分,桂平市社坡林业站副站长吴某某将“务林员”群上覃某某编造的两条信息转发到“艺术与哲学玉兰堂”微信群(共71人)及“社坡核算中心报账群”(共27人)。1月30日,桂平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日,桂平市监委决定对覃小军和吴宗钊两人进行立案调查。(桂平市纪委监委)
保密提示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应对措施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里发布涉密信息,提醒各位公职人员,微信群里,这些问题同样要注意!
1.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2.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
3.不要在微信群里参加非法活动;
4.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
【重庆上百株“蕨王”桫椤遭盗伐,三峡库区仅此一处】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发生一起非法采伐案件,涪陵区检察院通报的案件材料显示,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被告人胡某(52岁,是草药商人)的指使下,被告人彭某(62岁)、冉某(68岁)先后7次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桫椤树111株。目前,涪陵区检察院已向涪陵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刊文介绍,桫椤又称“树蕨”,被誉为“蕨类植物之王”。桫椤历经沧桑,穿梭亿年,是目前为止仅有的木本蕨类植物,与恐龙同时代,有着活化石之称,堪称国宝。
涪陵区公安局通报材料显示,彭某、冉某两人将非法的桫椤以每斤1元、1.5元价格从售给药商胡某。
负责桫椤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管的江东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今年3月,村民报警之前,保护区未发现桫椤丢失的情况。保护区并无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巡逻,均为兼职工作人员。
涪陵区林业局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工作人员8月11日告诉澎湃新闻,案件发生后,目前已在做保护区的优化工作,人员、资金和部门等方面都会加强管理,建设好保护区的队伍,但现阶段暂时还没有具体的改进措施。嫌疑人指认非法采伐现场。
三峡库区唯一的桫椤林
涪陵区林业局官方发布材料显示,涪陵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8月设立,范围涉及江东街道的7个村和3个社区,总面积2500公顷。2007年,涪陵区编办以涪编委发[2007]21号文件批准设置涪陵区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管理所,挂牌在涪陵区林业局直属的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实际工作中,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长期由涪陵区野保站委托江东街道农服中心(原林业站并入)负责日常管护,每年涪陵区林业局筹资补助一定的管护工作经费。
据涪陵本地媒体《巴渝都市报》微信公号“涪陵眼”2017年11月报道,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是三峡库区唯一的桫椤林,也是中国唯一离城市最近的桫椤林。该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桫椤及其生态环境。2012年,保护区确定2个核心区、2个缓冲区和1个实验区。截至2017年,保护区有桫椤2万株。从2012年至2017年,保护区未发生一起盗伐、破坏桫椤的行为。
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空白的非法采伐记录,随着涪陵区公安局今年6月的案情通报被打破。
涪陵区公安局以《涪陵警方破获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特大案件》为题通报称,3月19日,涪陵人彭某(男,62岁)伙同冉某(女,68岁)在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内,用预先准备的砍柴刀等工具采伐桫椤,得手后两人将桫椤装入编织袋内运至江东七龙村3组安置房公路边,在联系车辆准备运走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
接报后,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查获彭某、冉某非法采伐的5袋11株桫椤树根。民警经审讯深挖,并多次深入现场走访、排查,成功锁定其他嫌疑人胡某。
经查,2019年3月起,嫌疑人彭某、冉某多次在七龙村桫椤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伐,经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采伐植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桫椤。彭某等人得手后,将非法采伐的桫椤以每斤1元、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胡某获利。
警方材料显示,52岁的胡某是草药商人,知道桫椤的药用价值。他故意给彭某等人桫椤样品,让他们比照样品去保护区内寻找并低价收购砍伐的桫椤。胡某用这些桫椤配制成中草药包,通过摆临时草药摊出售获利。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胡某等人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重庆市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该案
涪陵区检察院8月4日针对此案通报称,该案由重庆市检察院和重庆市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3月23日,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由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公安机关商请重庆市检察机关环境资源犯罪刑检专业团队(以下简称:环资专业团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环资专业团队检察官多次会同侦查人员勘查犯罪现场并召开案情研判会,就该案存在的珍贵植物认定、犯罪数量确定、行为性质界定等方面提出取证意见。6月8日,涪陵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明知桫椤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彭某进行采伐,事后进行收购。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冉某等人先后七次非法采伐桫椤树111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彭某、冉某3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协委员去年曾指出保护区保护措施堪忧
对于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问题,涪陵区政协委员、民建涪陵区农林支部主委、涪陵区农委经作站副站长吴陵2019年曾进行情况反映。
民建重庆市委“参政议政”栏目发表吴陵的署名文章《抓生态文明建设也应重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显示,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挂靠在涪陵区林业局野保站,但机构无人员编制,无法开展正常的保护工作。日常工作委托江东街道办事处林业站负责;保护区现有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巡护管理设备缺乏、综合管理能力较弱、科研水平较低,制约了保护区的良性发展。
吴陵建议,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精神,相关单位要科学合理配备机构和人员,杜绝无机构无人员现象发生。由政府出台政策,探索以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和五保户等贫困人员共同参与管理工作模式,通过加强业务培训等方式,打造一支爱岗敬业的保护管理队伍。
同时,对破坏自然保护区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的终身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对违法业主进行责任追究,也要对监管部门进行行政问责、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查处的破坏自然保护区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在全社会形成重视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浓厚氛围。
保护区无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巡逻
涪陵江东街道办事处农服中心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针对桫椤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管这块,农服中心没有专职人员,他们都是兼职的。在今年村民报警之前,他们没有发现过非法采伐的情况。其他具体情况,他建议咨询区林业局野保站。
涪陵区林业局野保站原李姓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他已调离原岗位,正在办手续,因为机构改革,野保站现在更名为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科(以下简称:野保科)。
该李姓负责人说,桫椤保护区管理所原来挂在野保站的,没有设编制,和野保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前的管理方式就是委托给江东街道农服中心负责。案子发生后,现在监管上肯定要严格多了。
涪陵区林业局野保科工作人员说,他们委托给江东街道农服中心,监管上还是有点问题。他们现在也要加强管理。他称,江东街道农服中心聘请了当地农民加强巡护。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种非法采伐行为不可能24小时全程监管。案子发生后,目前已在做保护区的优化工作,人员、资金和部门等方面都会加强管理,建设好保护区的队伍,但现阶段暂时还没有具体的改进措施。链接: https://t.cn/A6Up6vzb
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刊文介绍,桫椤又称“树蕨”,被誉为“蕨类植物之王”。桫椤历经沧桑,穿梭亿年,是目前为止仅有的木本蕨类植物,与恐龙同时代,有着活化石之称,堪称国宝。
涪陵区公安局通报材料显示,彭某、冉某两人将非法的桫椤以每斤1元、1.5元价格从售给药商胡某。
负责桫椤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管的江东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今年3月,村民报警之前,保护区未发现桫椤丢失的情况。保护区并无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巡逻,均为兼职工作人员。
涪陵区林业局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工作人员8月11日告诉澎湃新闻,案件发生后,目前已在做保护区的优化工作,人员、资金和部门等方面都会加强管理,建设好保护区的队伍,但现阶段暂时还没有具体的改进措施。嫌疑人指认非法采伐现场。
三峡库区唯一的桫椤林
涪陵区林业局官方发布材料显示,涪陵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8月设立,范围涉及江东街道的7个村和3个社区,总面积2500公顷。2007年,涪陵区编办以涪编委发[2007]21号文件批准设置涪陵区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管理所,挂牌在涪陵区林业局直属的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实际工作中,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长期由涪陵区野保站委托江东街道农服中心(原林业站并入)负责日常管护,每年涪陵区林业局筹资补助一定的管护工作经费。
据涪陵本地媒体《巴渝都市报》微信公号“涪陵眼”2017年11月报道,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是三峡库区唯一的桫椤林,也是中国唯一离城市最近的桫椤林。该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桫椤及其生态环境。2012年,保护区确定2个核心区、2个缓冲区和1个实验区。截至2017年,保护区有桫椤2万株。从2012年至2017年,保护区未发生一起盗伐、破坏桫椤的行为。
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空白的非法采伐记录,随着涪陵区公安局今年6月的案情通报被打破。
涪陵区公安局以《涪陵警方破获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特大案件》为题通报称,3月19日,涪陵人彭某(男,62岁)伙同冉某(女,68岁)在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内,用预先准备的砍柴刀等工具采伐桫椤,得手后两人将桫椤装入编织袋内运至江东七龙村3组安置房公路边,在联系车辆准备运走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
接报后,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查获彭某、冉某非法采伐的5袋11株桫椤树根。民警经审讯深挖,并多次深入现场走访、排查,成功锁定其他嫌疑人胡某。
经查,2019年3月起,嫌疑人彭某、冉某多次在七龙村桫椤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伐,经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采伐植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桫椤。彭某等人得手后,将非法采伐的桫椤以每斤1元、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胡某获利。
警方材料显示,52岁的胡某是草药商人,知道桫椤的药用价值。他故意给彭某等人桫椤样品,让他们比照样品去保护区内寻找并低价收购砍伐的桫椤。胡某用这些桫椤配制成中草药包,通过摆临时草药摊出售获利。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胡某等人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重庆市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该案
涪陵区检察院8月4日针对此案通报称,该案由重庆市检察院和重庆市公安局联合挂牌督办。3月23日,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由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公安机关商请重庆市检察机关环境资源犯罪刑检专业团队(以下简称:环资专业团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环资专业团队检察官多次会同侦查人员勘查犯罪现场并召开案情研判会,就该案存在的珍贵植物认定、犯罪数量确定、行为性质界定等方面提出取证意见。6月8日,涪陵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明知桫椤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彭某进行采伐,事后进行收购。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冉某等人先后七次非法采伐桫椤树111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彭某、冉某3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协委员去年曾指出保护区保护措施堪忧
对于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问题,涪陵区政协委员、民建涪陵区农林支部主委、涪陵区农委经作站副站长吴陵2019年曾进行情况反映。
民建重庆市委“参政议政”栏目发表吴陵的署名文章《抓生态文明建设也应重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显示,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挂靠在涪陵区林业局野保站,但机构无人员编制,无法开展正常的保护工作。日常工作委托江东街道办事处林业站负责;保护区现有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巡护管理设备缺乏、综合管理能力较弱、科研水平较低,制约了保护区的良性发展。
吴陵建议,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精神,相关单位要科学合理配备机构和人员,杜绝无机构无人员现象发生。由政府出台政策,探索以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和五保户等贫困人员共同参与管理工作模式,通过加强业务培训等方式,打造一支爱岗敬业的保护管理队伍。
同时,对破坏自然保护区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的终身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对违法业主进行责任追究,也要对监管部门进行行政问责、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查处的破坏自然保护区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在全社会形成重视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浓厚氛围。
保护区无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巡逻
涪陵江东街道办事处农服中心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针对桫椤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管这块,农服中心没有专职人员,他们都是兼职的。在今年村民报警之前,他们没有发现过非法采伐的情况。其他具体情况,他建议咨询区林业局野保站。
涪陵区林业局野保站原李姓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他已调离原岗位,正在办手续,因为机构改革,野保站现在更名为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科(以下简称:野保科)。
该李姓负责人说,桫椤保护区管理所原来挂在野保站的,没有设编制,和野保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前的管理方式就是委托给江东街道农服中心负责。案子发生后,现在监管上肯定要严格多了。
涪陵区林业局野保科工作人员说,他们委托给江东街道农服中心,监管上还是有点问题。他们现在也要加强管理。他称,江东街道农服中心聘请了当地农民加强巡护。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种非法采伐行为不可能24小时全程监管。案子发生后,目前已在做保护区的优化工作,人员、资金和部门等方面都会加强管理,建设好保护区的队伍,但现阶段暂时还没有具体的改进措施。链接: https://t.cn/A6Up6vzb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20〕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国旗)尊严,规范国旗升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对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文化和旅游、外事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车站、口岸、边防哨所等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五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
(二)全日制学校(寒假、暑假、休息日除外)。
第六条 各机关、人民团体、全日制学校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以及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应当升挂国旗。民族自治地方在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时,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升挂国旗,鼓励有条件的商业区、住宅区、个人等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
第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以国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得交叉悬挂、竖挂、倒挂或者倾斜。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在集中办公区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较前或者突出的位置。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
(一)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国旗在最右方;
(二)单行排列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
(四)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八条 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时,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在场所(场地)的中心、较高位置,并且遵守以下规范:
(一)国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二)不得交叉悬挂、竖挂或者倒挂国旗;
(三)不得使国旗与其他旗帜相交,但遇有国际性集会,可以与有关国家的国旗并列悬挂。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升挂国旗的,应当在早晨9点前升起,傍晚19点前降下。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升挂多面旗帜的,国旗应当先于其他旗帜升挂,后于其他旗帜降下。
第十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每周应当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的升旗仪式,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由1人掌旗,2人护旗,庄重地步向旗杆。在国旗升挂的过程中,应当奏唱国歌,现场人员应当面对国旗肃立,并行注目礼或者举手礼致敬。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雨雪等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二条 需要下半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工作,由本机关、单位党组织或者工会负责;学校的回收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回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负责。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应当送交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
(二)国旗的升挂位置不当;
(三)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
(四)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不符合规定;
(五)违反规定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六)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七)违反规定回收、处理国旗;
(八)其他违反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向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20〕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国旗)尊严,规范国旗升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对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文化和旅游、外事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车站、口岸、边防哨所等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五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
(二)全日制学校(寒假、暑假、休息日除外)。
第六条 各机关、人民团体、全日制学校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以及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应当升挂国旗。民族自治地方在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时,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升挂国旗,鼓励有条件的商业区、住宅区、个人等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
第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以国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得交叉悬挂、竖挂、倒挂或者倾斜。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在集中办公区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较前或者突出的位置。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
(一)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国旗在最右方;
(二)单行排列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
(四)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八条 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时,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在场所(场地)的中心、较高位置,并且遵守以下规范:
(一)国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二)不得交叉悬挂、竖挂或者倒挂国旗;
(三)不得使国旗与其他旗帜相交,但遇有国际性集会,可以与有关国家的国旗并列悬挂。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升挂国旗的,应当在早晨9点前升起,傍晚19点前降下。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升挂多面旗帜的,国旗应当先于其他旗帜升挂,后于其他旗帜降下。
第十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每周应当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的升旗仪式,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由1人掌旗,2人护旗,庄重地步向旗杆。在国旗升挂的过程中,应当奏唱国歌,现场人员应当面对国旗肃立,并行注目礼或者举手礼致敬。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雨雪等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二条 需要下半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工作,由本机关、单位党组织或者工会负责;学校的回收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回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负责。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应当送交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
(二)国旗的升挂位置不当;
(三)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
(四)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不符合规定;
(五)违反规定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六)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七)违反规定回收、处理国旗;
(八)其他违反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向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