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租赁的汽车质押骗钱,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4日下午,李博闻到邢台某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一辆途观越野车,租赁期限30天(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25日),并支付了8000元的租赁费和20000元的押金,租赁后,李博闻等人当天即将租赁的越野车以85000元质押给李某某,李某某在扣除5000元利息后给李博闻转款80000元,李博闻得款80000元后予以挥霍,租赁到期后邢台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拨打李博闻预留手机号均是无法接通状态,后又通过李博闻预留的家庭住址查找,未找到,且租赁途观越野车上的定位系统已被破坏。经鉴定,越野车价值140000万元。
另查明:(1)李博闻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李博闻租赁的越野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邢台某某公司。
法院判决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博闻隐瞒真相,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博闻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博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博闻违法所得80000元应予追缴,依法处置。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博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李博闻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退赔受害人李某某。
裁判观点
如何认定该合同诈骗犯罪中的犯罪数额?
从表面上看,李博闻存在“两头骗”的行为,第一骗,李博闻先欺骗了邢台某某公司,其真实意图并非租赁车辆,而是以租车的名义占有车辆;第二骗,李博闻又欺骗了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资金用于挥霍,至案发也未能偿还。邢台某某公司和李某某都是欺骗对象,也都遭受了经济损失,李博闻既骗租了车辆,又骗取了借款,认定犯罪数额时是以所骗车辆为依据,还是以所骗款项为依据?
本案中,李博闻的最终目的是用车辆质押套现以满足个人需求,为实现该目的,李博闻的行为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转变为自己可以支配的状态;第二个环节是用其已经可以支配的车辆质押给他人获得款项,以实现其挥霍的目的。李博闻前后两个环节的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第一个环节完成时,车辆已实际处于李博闻的控制之下,第二个环节只是李博闻将骗取的车辆变现的过程。李博闻出于骗租车辆后变现的动机,通过第一个环节的欺诈行为,已经达到了非法占有车辆的效果,此时李博闻的诈骗行为已经得逞,李博闻第二个环节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利用不法状态使第一个环节获取的犯罪利益得以实现,应认定为对赃物的非法处置和变现,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从刑法角度来看,不宜再作重复评价,李博闻第二个环节的行为不能再行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的犯罪数额不能以李博闻将骗租车辆变现的得款数额来认定,而应以李博闻骗租车辆的价值为依据进行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李博闻租赁车辆时支付了租赁费和押金,在计算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时,应以其实际诈骗所得为准,即其骗租车辆的价值减去其已支付的租赁费和押金数额为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
(2019)冀0521刑初62号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4日下午,李博闻到邢台某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一辆途观越野车,租赁期限30天(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25日),并支付了8000元的租赁费和20000元的押金,租赁后,李博闻等人当天即将租赁的越野车以85000元质押给李某某,李某某在扣除5000元利息后给李博闻转款80000元,李博闻得款80000元后予以挥霍,租赁到期后邢台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拨打李博闻预留手机号均是无法接通状态,后又通过李博闻预留的家庭住址查找,未找到,且租赁途观越野车上的定位系统已被破坏。经鉴定,越野车价值140000万元。
另查明:(1)李博闻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李博闻租赁的越野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邢台某某公司。
法院判决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博闻隐瞒真相,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博闻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博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博闻违法所得80000元应予追缴,依法处置。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博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李博闻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退赔受害人李某某。
裁判观点
如何认定该合同诈骗犯罪中的犯罪数额?
从表面上看,李博闻存在“两头骗”的行为,第一骗,李博闻先欺骗了邢台某某公司,其真实意图并非租赁车辆,而是以租车的名义占有车辆;第二骗,李博闻又欺骗了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资金用于挥霍,至案发也未能偿还。邢台某某公司和李某某都是欺骗对象,也都遭受了经济损失,李博闻既骗租了车辆,又骗取了借款,认定犯罪数额时是以所骗车辆为依据,还是以所骗款项为依据?
本案中,李博闻的最终目的是用车辆质押套现以满足个人需求,为实现该目的,李博闻的行为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转变为自己可以支配的状态;第二个环节是用其已经可以支配的车辆质押给他人获得款项,以实现其挥霍的目的。李博闻前后两个环节的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第一个环节完成时,车辆已实际处于李博闻的控制之下,第二个环节只是李博闻将骗取的车辆变现的过程。李博闻出于骗租车辆后变现的动机,通过第一个环节的欺诈行为,已经达到了非法占有车辆的效果,此时李博闻的诈骗行为已经得逞,李博闻第二个环节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利用不法状态使第一个环节获取的犯罪利益得以实现,应认定为对赃物的非法处置和变现,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从刑法角度来看,不宜再作重复评价,李博闻第二个环节的行为不能再行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的犯罪数额不能以李博闻将骗租车辆变现的得款数额来认定,而应以李博闻骗租车辆的价值为依据进行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李博闻租赁车辆时支付了租赁费和押金,在计算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时,应以其实际诈骗所得为准,即其骗租车辆的价值减去其已支付的租赁费和押金数额为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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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studyaccount[超话]#
下课啦下课啦
准初三生 第一天上学结束
开心自己选了座位坐在第一排 周围都是好朋友
虽然昨天就见到有的人了但是今天看还是变化好大哈哈
好消息是接下来会换大空调 快乐耶耶耶
历史使人麻木 甚至开卷考没带书[泪]
//老师去迪士尼中签了哈哈 成功蹲到一个贝儿
幸福远远大于悲桑[羞嗒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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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轩[超话]#
家人们 明天我就要开学了是个准初三生啦希望各位心软的神可以给我点点鼓励一下我 因为开学之后我就是与世隔绝的状态 冲刺中考了 可以给我评论4399嘛 我真的需要厨娘的鼓励[抱一抱]
选这张照片的寓意就是希望和小碗小盆一样 一举夺魁 祝君武运昌隆 愿君顶峰相见[爱你]
愿小碗小盆长长久久 各位厨娘追星愉快心想事成 祝我自己中考顺利[打call]
大家一起加油[彩虹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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