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好残忍,原来罗本可以拥有一段亲情,一段来自长辈的爱的,在与女主结婚后。编剧却生生把推动他命运悲剧的因(之一)归于未来的岳父。让他如何自处呢?
亲情是罗本拼尽全力也触摸不到的感情,拼命养大的妹妹身上体会不到,没爹没妈的孩子,一个失智老人的错认就让他失了魂。他该多么渴望一家人其乐融融的场景啊,有人让他关心,也有人能关心他的冷暖。如果有一天有一个人,可以让他自自然然喊一声爸爸,他该多么激动啊。
然而,编剧把这一点也剥夺,把两难留给他,一定要让他在至痛之后,再一次自我消解,与世界和解。
看追光者,其实每一步都是罗本自己在解构重构,自我救赎以光。
#罗云熙追光者# lyx#追光者#
亲情是罗本拼尽全力也触摸不到的感情,拼命养大的妹妹身上体会不到,没爹没妈的孩子,一个失智老人的错认就让他失了魂。他该多么渴望一家人其乐融融的场景啊,有人让他关心,也有人能关心他的冷暖。如果有一天有一个人,可以让他自自然然喊一声爸爸,他该多么激动啊。
然而,编剧把这一点也剥夺,把两难留给他,一定要让他在至痛之后,再一次自我消解,与世界和解。
看追光者,其实每一步都是罗本自己在解构重构,自我救赎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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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一男子凌晨1点回家时,发现前妻与一陌生男子同行,遂尾随其后,不料发现这名陌生男子竟是导致他们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的陈某。
(来源: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男子名叫郭某,本来有一个美满的婚姻,直到陈某的出现,彻底打破了二人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
原来,陈某自从认识妻子之后,在明知道妻子已成家的情况下,仍然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妻子,久而久之,妻子耐不住诱惑,竟背着他和陈某偷偷交往起来。
奈何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就在他们在一起不久后,郭某就透过一系列的蛛丝马迹发现猫腻,比如妻子经常早出晚归,出差也变得频繁起来,回家吃饭的次数越来越少,一番追问过后,妻子终于承认他和陈某好上了。
妻子的坦诚打破了陈某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沉痛打击了一个男人的尊严,于是,郭某悲痛过后,果断和妻子摊牌,提出离婚。离婚时,妻子承诺,即便她和郭某离婚,也会和陈某断绝来往。
然而,刚离婚没几天,郭某和朋友吃完饭准备回家时,竟意外撞见了前妻竟然和陈某又在一起,郭某严重怀疑,陈某与前妻还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尾随其后。
随后,在某地下停车场里,怒火中烧的郭某将陈某的飞度牌小型轿车、其前妻的梅斯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砸坏。经鉴定,飞度牌小型轿车经评估,损毁价值为8633元;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辆损毁价值为18674元,合计27307元。
案发后,郭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他虽然砸了二人的车,固然不对,但是其前妻与陈某二人有错在先,二人的行为不仅对不起各自的孩子,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
公诉机关认为,郭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郭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那么,郭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本案中,郭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注意,“可以”与“应当”是有区别的,“应当”是必须从宽处理,而“可以”则是既可以选择从宽处理,也可以选择不从宽处理。
除此之外,案发后,郭某与陈某、前妻达成和解协议,郭某赔偿二被害人修理损毁车辆费用和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郭某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郭某的犯罪动机系感情纠纷,犯罪情节较轻,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而且,郭某确有悔罪、认罚表现,再根据郭某所在社区的矫正调查评估结果,依法对郭某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最后,无法修复的婚姻不要也罢,与其将怒火撒在无谓的人身上,不如静下心来,努力变成更优秀的自己,让他人望尘莫及!无正当理由的怒火反而会让自己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困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来源: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男子名叫郭某,本来有一个美满的婚姻,直到陈某的出现,彻底打破了二人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
原来,陈某自从认识妻子之后,在明知道妻子已成家的情况下,仍然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妻子,久而久之,妻子耐不住诱惑,竟背着他和陈某偷偷交往起来。
奈何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就在他们在一起不久后,郭某就透过一系列的蛛丝马迹发现猫腻,比如妻子经常早出晚归,出差也变得频繁起来,回家吃饭的次数越来越少,一番追问过后,妻子终于承认他和陈某好上了。
妻子的坦诚打破了陈某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沉痛打击了一个男人的尊严,于是,郭某悲痛过后,果断和妻子摊牌,提出离婚。离婚时,妻子承诺,即便她和郭某离婚,也会和陈某断绝来往。
然而,刚离婚没几天,郭某和朋友吃完饭准备回家时,竟意外撞见了前妻竟然和陈某又在一起,郭某严重怀疑,陈某与前妻还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尾随其后。
随后,在某地下停车场里,怒火中烧的郭某将陈某的飞度牌小型轿车、其前妻的梅斯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砸坏。经鉴定,飞度牌小型轿车经评估,损毁价值为8633元;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辆损毁价值为18674元,合计27307元。
案发后,郭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他虽然砸了二人的车,固然不对,但是其前妻与陈某二人有错在先,二人的行为不仅对不起各自的孩子,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
公诉机关认为,郭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郭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那么,郭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本案中,郭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注意,“可以”与“应当”是有区别的,“应当”是必须从宽处理,而“可以”则是既可以选择从宽处理,也可以选择不从宽处理。
除此之外,案发后,郭某与陈某、前妻达成和解协议,郭某赔偿二被害人修理损毁车辆费用和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郭某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郭某的犯罪动机系感情纠纷,犯罪情节较轻,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而且,郭某确有悔罪、认罚表现,再根据郭某所在社区的矫正调查评估结果,依法对郭某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最后,无法修复的婚姻不要也罢,与其将怒火撒在无谓的人身上,不如静下心来,努力变成更优秀的自己,让他人望尘莫及!无正当理由的怒火反而会让自己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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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超话]# 【首例!会昌县公证处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成功】
近日,针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为切实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会昌县公证处与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协同合作机制,就该案及时出具公证文书,完成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据悉,这是会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办理的首宗案件。
简要案情
据了解,家住麻州镇的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曾某某主动向会昌县检察院表明愿积极赔偿,但因与被害人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导致案件未达成和解。
鉴于曾某某主动赔偿的意愿较为强烈,会昌县检察院经审理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在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后出具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决定书》,曾某某向会昌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该公证事务。
会昌县公证处与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率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公证介入检察辅助领域的有益尝试,更是提供了一种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行方式,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度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充分依法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会昌县公证处积极与会昌县检察院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双方多次沟通并论证了赔偿保证金提存业务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并就《会昌县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定规定(试行)》达成一致意见。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凝聚着会昌县公证处积极拓展公证参与检务辅助事务的不懈努力,也是与检察院合作开展提存公证的初次尝试,是对公证服务方式的一次创新探索。
公证知识
什么是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因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于法无据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在经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达赔偿意愿后,由检察机关指导上述人员到公证机构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作为缴纳凭证,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
近日,针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为切实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会昌县公证处与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协同合作机制,就该案及时出具公证文书,完成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据悉,这是会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办理的首宗案件。
简要案情
据了解,家住麻州镇的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曾某某主动向会昌县检察院表明愿积极赔偿,但因与被害人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导致案件未达成和解。
鉴于曾某某主动赔偿的意愿较为强烈,会昌县检察院经审理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在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后出具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决定书》,曾某某向会昌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该公证事务。
会昌县公证处与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率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公证介入检察辅助领域的有益尝试,更是提供了一种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行方式,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度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充分依法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会昌县公证处积极与会昌县检察院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双方多次沟通并论证了赔偿保证金提存业务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并就《会昌县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定规定(试行)》达成一致意见。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凝聚着会昌县公证处积极拓展公证参与检务辅助事务的不懈努力,也是与检察院合作开展提存公证的初次尝试,是对公证服务方式的一次创新探索。
公证知识
什么是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因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于法无据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在经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达赔偿意愿后,由检察机关指导上述人员到公证机构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作为缴纳凭证,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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