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红灯时不能抽烟”?周先生认为,规定驾车时不能打电话,看电视等,抽烟不在“等”中,警方认为,抽烟属于“等外等”。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对开车时抽烟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聊。(法网人生)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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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到底属于谁#【再议《谭谈交通》:“公共性”不应被电视台独占】
前不久,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起7起诉讼,案由均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而此前,后者曾9次起诉快手,并曾起诉抖音、B站、优酷等多家互联网平台。让二者之间发生拉锯战的,便是火爆全网的《谭谈交通》,因著作权问题被起诉而导致“全网停播”,一时成为热点。
无论作为公共(视听)作品的《谭谈交通》(电视节目→网络视频),抑或作为公共人物的谭乔(明星交警→头部up主),均已经从专业却封闭的电视媒体转到更为平民、更为开放、更为互动的互联网平台。这并非《谭谈交通》与谭乔的特殊现象,而体现着视听媒体新旧迭代的一般情形。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档节目的著作权问题呢?为何会引发你来我往的版权诉讼?
《谭谈交通》著作权为何引发争议?若完全站在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立场上,当其他主体(包括谭乔)在新兴的视频创作平台上广泛传播或改编其品牌栏目《谭谈交通》的内容时,电视台必然会主观地产生两方面的被剥夺感:一方面,被“侵犯”著作权利的感觉,尽管在传统的媒体制度下,已经停播的《谭谈交通》栏目和随之失去角色的谭乔,已经不再具有多少价值;另一方面,《谭谈交通》和谭乔在新兴视频创作平台重新获得更广泛的公共传播,这对传统电视台而言则直接意味着其媒体权力的流失,尽管在传统的媒体形式下,此种(视听)作品不可能再得到如此量级的传播。
今年7月发酵出来的《谭谈交通》著作权争议,既隐含着著作权法自始包含且永久不能消除的根本问题——即如何平衡创作与传播、私利与公益、有偿与无偿之间紧张关系的问题,更直接折射出新旧视听媒体迭代所造成的观念冲突和利益博弈。最终,这两种因素必然综合呈现为我国版权法治所必须应对的双重理论挑战。与法治的其他理念一样,著作权保护并不能一蹴而就深入人心,毋宁大体经历着从淡漠(甚至抵触)到接受(直至认同)过程。
《谭谈交通》为何不能被电视台独有。在“创作”与“传播”之间,考虑到《谭谈交通》的纪录片特性,以及谭乔在节目内容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电视台的实际贡献委实不在于内容创作,而仅在于其作为地方电视媒体所能提供的公共传播渠道。
从创作贡献的角度出发,《谭谈交通》与其说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所创造的作品,毋宁说是中国社会留给自己的时代影像;电视台之所被笼统视为该节目的“制作者”,最终也要归结于其在当时所承载的媒体公共性。如谭乔和普罗大众所朴素理解的,《谭谈交通》一开始就由节目视频中的所有参与者共同创作,属于所有的普通人,最终也应当被所有人自由地传播和使用。
然而,当媒体公共性已经部分地由传统电视台转移至互联网平台后,电视台却试图以著作权的名义来对抗所有人。在本质上,此举不过是以传统媒体的“传播”贡献来攫取“创作”贡献,无异于将拥有某种公共性的作品私有化。一言以蔽之,成都电视台虽然以维护著作权利为名,本质上却只是为了维持已经部分丧失的媒体权力。
此外,涉及公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关系时,《谭谈交通》在录制过程中,始终贯彻着公共优于私人的逻辑:对于被执法者和其他人员的肖像权与隐私权,节目的录制者似乎毫无征求对方授权同意的意识,甚至某几次在当事人明确拒绝拍摄的情况下,谭警官竟直接以执法的公权力属性和普法的公益目的为由,严厉要求对方必须配合。
因此,《谭谈交通》不但以“公益”目的为底色,同时此种作品直接纪录着谭乔行使其公职权力的过程,且朴素地呈现着个人面对公共的退让。《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就必然表现出“公共性”与“权力性”的内在属性,因此不应径直被划归为电视台所独占的“私有权利”。
《谭谈交通》的著作相关权利,只有在剥离其公共性与权力性之后,所余下的事物才能被视为电视台依据《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权利。此种剥离得出剩余的过程,正属于著作权法教义学所要处理的问题,所谓“定分止争”是也。如此一来,成都市电视台也必须叩问,其声明独占的《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权利”,在剥离公共性与权力性之后,所余者尚有几何?https://t.cn/A6oT8tMU(作者:风声)
前不久,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起7起诉讼,案由均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而此前,后者曾9次起诉快手,并曾起诉抖音、B站、优酷等多家互联网平台。让二者之间发生拉锯战的,便是火爆全网的《谭谈交通》,因著作权问题被起诉而导致“全网停播”,一时成为热点。
无论作为公共(视听)作品的《谭谈交通》(电视节目→网络视频),抑或作为公共人物的谭乔(明星交警→头部up主),均已经从专业却封闭的电视媒体转到更为平民、更为开放、更为互动的互联网平台。这并非《谭谈交通》与谭乔的特殊现象,而体现着视听媒体新旧迭代的一般情形。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档节目的著作权问题呢?为何会引发你来我往的版权诉讼?
《谭谈交通》著作权为何引发争议?若完全站在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立场上,当其他主体(包括谭乔)在新兴的视频创作平台上广泛传播或改编其品牌栏目《谭谈交通》的内容时,电视台必然会主观地产生两方面的被剥夺感:一方面,被“侵犯”著作权利的感觉,尽管在传统的媒体制度下,已经停播的《谭谈交通》栏目和随之失去角色的谭乔,已经不再具有多少价值;另一方面,《谭谈交通》和谭乔在新兴视频创作平台重新获得更广泛的公共传播,这对传统电视台而言则直接意味着其媒体权力的流失,尽管在传统的媒体形式下,此种(视听)作品不可能再得到如此量级的传播。
今年7月发酵出来的《谭谈交通》著作权争议,既隐含着著作权法自始包含且永久不能消除的根本问题——即如何平衡创作与传播、私利与公益、有偿与无偿之间紧张关系的问题,更直接折射出新旧视听媒体迭代所造成的观念冲突和利益博弈。最终,这两种因素必然综合呈现为我国版权法治所必须应对的双重理论挑战。与法治的其他理念一样,著作权保护并不能一蹴而就深入人心,毋宁大体经历着从淡漠(甚至抵触)到接受(直至认同)过程。
《谭谈交通》为何不能被电视台独有。在“创作”与“传播”之间,考虑到《谭谈交通》的纪录片特性,以及谭乔在节目内容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电视台的实际贡献委实不在于内容创作,而仅在于其作为地方电视媒体所能提供的公共传播渠道。
从创作贡献的角度出发,《谭谈交通》与其说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所创造的作品,毋宁说是中国社会留给自己的时代影像;电视台之所被笼统视为该节目的“制作者”,最终也要归结于其在当时所承载的媒体公共性。如谭乔和普罗大众所朴素理解的,《谭谈交通》一开始就由节目视频中的所有参与者共同创作,属于所有的普通人,最终也应当被所有人自由地传播和使用。
然而,当媒体公共性已经部分地由传统电视台转移至互联网平台后,电视台却试图以著作权的名义来对抗所有人。在本质上,此举不过是以传统媒体的“传播”贡献来攫取“创作”贡献,无异于将拥有某种公共性的作品私有化。一言以蔽之,成都电视台虽然以维护著作权利为名,本质上却只是为了维持已经部分丧失的媒体权力。
此外,涉及公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关系时,《谭谈交通》在录制过程中,始终贯彻着公共优于私人的逻辑:对于被执法者和其他人员的肖像权与隐私权,节目的录制者似乎毫无征求对方授权同意的意识,甚至某几次在当事人明确拒绝拍摄的情况下,谭警官竟直接以执法的公权力属性和普法的公益目的为由,严厉要求对方必须配合。
因此,《谭谈交通》不但以“公益”目的为底色,同时此种作品直接纪录着谭乔行使其公职权力的过程,且朴素地呈现着个人面对公共的退让。《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就必然表现出“公共性”与“权力性”的内在属性,因此不应径直被划归为电视台所独占的“私有权利”。
《谭谈交通》的著作相关权利,只有在剥离其公共性与权力性之后,所余下的事物才能被视为电视台依据《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权利。此种剥离得出剩余的过程,正属于著作权法教义学所要处理的问题,所谓“定分止争”是也。如此一来,成都市电视台也必须叩问,其声明独占的《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权利”,在剥离公共性与权力性之后,所余者尚有几何?https://t.cn/A6oT8tMU(作者:风声)
#新疆新增无症状感染者400例#
“每天晚上睡觉前告诉自己,没事,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学会原谅所有的人和事。每天早上起来:去你MD,原谅什么原谅,原谅你是佛祖的事情,我没那么慈悲,毁灭吧!”
这就是精神分裂吧,果然啊,人不能呆在封闭的空间里太久。每天都要认真的看一遍日历,星期几,几号,距离上一次出去呼吸外面的空气已经多久了,很认真的看,我怕自己忘记自己活在什么时候了。从春天开始计划的事情,错过了夏天,错过秋天,接下来即将开始错过冬天。不想抑郁,不想焦躁,不想发牢骚,可是抵不过太长的时间,抵不过看不到任何希望的尽头。
这万家灯火中,有多少是跟我一样的人,我希望有,更希望没有,看着眼前的景象,我又开始怀念自由了。
你看都不用说其它生活类的悲哀,单从情绪这一项我都觉的自己可以写出千字小作文来。到这儿吧,就到这吧!
所以能不能有人驾着七彩祥云来救救我们!
[彩虹屁][彩虹屁]☁️☁️☁️☁️☁️
“每天晚上睡觉前告诉自己,没事,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学会原谅所有的人和事。每天早上起来:去你MD,原谅什么原谅,原谅你是佛祖的事情,我没那么慈悲,毁灭吧!”
这就是精神分裂吧,果然啊,人不能呆在封闭的空间里太久。每天都要认真的看一遍日历,星期几,几号,距离上一次出去呼吸外面的空气已经多久了,很认真的看,我怕自己忘记自己活在什么时候了。从春天开始计划的事情,错过了夏天,错过秋天,接下来即将开始错过冬天。不想抑郁,不想焦躁,不想发牢骚,可是抵不过太长的时间,抵不过看不到任何希望的尽头。
这万家灯火中,有多少是跟我一样的人,我希望有,更希望没有,看着眼前的景象,我又开始怀念自由了。
你看都不用说其它生活类的悲哀,单从情绪这一项我都觉的自己可以写出千字小作文来。到这儿吧,就到这吧!
所以能不能有人驾着七彩祥云来救救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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