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太阳要从西边出来了吗?全网大V怎么心照不宣的一致看涨,这是历史头一次啊!会不会瑟瑟发抖啊!大家怎么都这么看好明天行情,都这么看好九月行情。今天龙哥提出明天周一大盘要中阳上攻,下周要大涨的观点,被大家喷得无处躲藏。没想到其他大V和龙哥居然不谋而合,这也太巧了。不过,这里面有很多大V最近也是天天唱多,早已经放弃研判了。
而龙哥的任务就是高位提示风险,让大家减仓,低位提示机会,让大家进场做多。本周龙哥又一次站上巅峰,又一次让众人为我喝彩,又一次巧夺天工的研判爆火。对于接下来的三周,我是第一个提出连续涨三周的人,观点非常雷人,但绝对真实可信。理由都在我的置顶文章里。昨夜江边春水生,蒙冲巨舰一毛轻。向来枉费推移力,此日中流自在行。信与不信在于你,但下周五收盘你会目瞪口呆的,因为龙哥就是那个最准的股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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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近日,南京鲁某某因自己小孩白天在幼儿园与同班同学争抢玩具时,被同班(邻居小孩)某同学戳破后脑头皮,当晚鲁某某一家三口上门“讨要说法”。从视频看,鲁某某在教训了邻家涉事某同学的同时,情绪激动,竟用手击掌某同学脸部,致其仰面倒地;同在现场的某同学年逾六旬爷爷见孙子被打,出于“护犊”,为制止鲁医生再次对某同学(孙子)实施不法侵害,先后二次拿起身旁的椅子向鲁医生砸去而发生肢体冲突,鲁某某将爷爷推到在地,致其腿部骨折。
以下分析,最终以公、检、法对案件查证和认定、判决为准。
二、相关部门法处理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达到现场调查、讯问等,经公安机关委托专门机构鉴定,爷爷腿部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据此,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嫌疑人鲁某某作出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相关刑事诉讼法程序(公安侦查阶段)如下:
1、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中对嫌疑人作出的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后,必须24小时内将嫌疑人鲁某某送往看守所、讯问案情和通知家属这三件事应当同时进行;除①涉嫌危及国家安全犯罪、②恐怖活动犯罪和③无法通知家属除外(依法必须通知家属)。
2、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即①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对其拘留一般3天,特殊可以延长1—4天,对经批准的重大嫌疑人(如流窜、多次或结伙)应当延长至30天;③检察院必须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3、应当逮捕条件:①应当刑法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十年以上徒刑刑罚的;③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身份不明或曾经故意犯罪的。
4、多说一句,检察院依法对嫌疑人作出逮捕的强制措施后,对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的期限,刑诉法没有规定,多则几年甚至更多。
5、对嫌疑人鲁某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我认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凿,才能保证法律适用正确。故意伤害罪是具有①客观上侵害他人身体的伤害行为,如侵犯他人的生理机能的健全等、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②主观故意③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本案中,鲁某某上门“讨要说法”,对涉事幼儿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致年逾60旬涉事幼儿爷爷二级轻伤的危害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定罪论处(当然对鲁某某的该罪的主观“故意”,有待法庭依法、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诉讼程序审判)。
三、在事发现场,对爷爷先后二次拿起身边椅子砸向正在对幼儿实施不法侵害的嫌疑人鲁某某,如何评价?
视频中,同在事发现场的爷爷在鲁某某实施用手击掌某同学(孙子)不法侵害时,拿起身旁的椅子砸向正在实施不法侵害鲁某某,有观点认为,此时,鲁某某击掌某同学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爷爷“砸椅子”行为是事后防卫。
在刑法上,事后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同理得出结论,爷爷“砸椅子”的行为是不法侵害,不属于爷爷对鲁某某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
我认为爷爷行为时,成立正当防卫!即不认为爷爷“砸椅子”行为时事后行为,即爷爷行为发生在鲁某某不法侵害结束后。
因为,在案件现场,没有理由也不能要求当事人有清醒的判断,作出应当行为。法律不强求所为,在案发现场,你怎么知道鲁某某不会一而再再而三作出更为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护犊之心,人皆有之。
因此,从一点上,爷爷行为不是事后行为,正是鲁某某对某同学(爷爷孙子)不法侵害的连续行为,刻不容缓,用身边椅子砸向鲁某某非事后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即①在孙儿正在受到鲁某某不法侵害(在其监护人不在现场,爷爷当然可以充当监护人职责)、②随手用身边椅子防卫工具进行防卫,阻止鲁某某再次或不断对某同学(一名无限制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③而且年逾60旬爷爷评凭介其有限的脆弱的肌肤之力,先后随手拿起身旁椅子砸向鲁某某行为,完全在防卫限度之内,④而且从爷爷的主观内心看,是常人爷爷对孙儿的“护犊”行为,其真意不再鲁某某情绪激动的不理智失控下,受到更加严重的不法侵害。
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类似案例,最终受到法律的支持——成立正当防卫,而非事后防卫,如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
综上,爷爷的行为不是事后行为,而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
以上分析,匆匆成就;不揣浅陋,仅资分享。
近日,南京鲁某某因自己小孩白天在幼儿园与同班同学争抢玩具时,被同班(邻居小孩)某同学戳破后脑头皮,当晚鲁某某一家三口上门“讨要说法”。从视频看,鲁某某在教训了邻家涉事某同学的同时,情绪激动,竟用手击掌某同学脸部,致其仰面倒地;同在现场的某同学年逾六旬爷爷见孙子被打,出于“护犊”,为制止鲁医生再次对某同学(孙子)实施不法侵害,先后二次拿起身旁的椅子向鲁医生砸去而发生肢体冲突,鲁某某将爷爷推到在地,致其腿部骨折。
以下分析,最终以公、检、法对案件查证和认定、判决为准。
二、相关部门法处理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达到现场调查、讯问等,经公安机关委托专门机构鉴定,爷爷腿部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据此,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嫌疑人鲁某某作出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相关刑事诉讼法程序(公安侦查阶段)如下:
1、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中对嫌疑人作出的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后,必须24小时内将嫌疑人鲁某某送往看守所、讯问案情和通知家属这三件事应当同时进行;除①涉嫌危及国家安全犯罪、②恐怖活动犯罪和③无法通知家属除外(依法必须通知家属)。
2、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即①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对其拘留一般3天,特殊可以延长1—4天,对经批准的重大嫌疑人(如流窜、多次或结伙)应当延长至30天;③检察院必须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3、应当逮捕条件:①应当刑法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十年以上徒刑刑罚的;③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身份不明或曾经故意犯罪的。
4、多说一句,检察院依法对嫌疑人作出逮捕的强制措施后,对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的期限,刑诉法没有规定,多则几年甚至更多。
5、对嫌疑人鲁某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我认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凿,才能保证法律适用正确。故意伤害罪是具有①客观上侵害他人身体的伤害行为,如侵犯他人的生理机能的健全等、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②主观故意③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本案中,鲁某某上门“讨要说法”,对涉事幼儿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致年逾60旬涉事幼儿爷爷二级轻伤的危害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定罪论处(当然对鲁某某的该罪的主观“故意”,有待法庭依法、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诉讼程序审判)。
三、在事发现场,对爷爷先后二次拿起身边椅子砸向正在对幼儿实施不法侵害的嫌疑人鲁某某,如何评价?
视频中,同在事发现场的爷爷在鲁某某实施用手击掌某同学(孙子)不法侵害时,拿起身旁的椅子砸向正在实施不法侵害鲁某某,有观点认为,此时,鲁某某击掌某同学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爷爷“砸椅子”行为是事后防卫。
在刑法上,事后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同理得出结论,爷爷“砸椅子”的行为是不法侵害,不属于爷爷对鲁某某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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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提醒大家,市场再次轮动分化,周五可以低吸了,无论涨跌,我以下所讲板块可以进场!
昨天市场指数层面是出现了一定的微调,不过整体还是横盘态势,截至目前这个位置已经是在围绕当前点位盘整了五日,这其实是很明显的反应出市场的增量筹码不足,向下宽松托底的运行节奏。
对于当前指数角度目前来讲,不能说是调整走完了,今天可能会有六十分钟级别的拉高,但是60分钟级别的上升空间是有限的,拉起来大概率还会有冲高回落,所以我们尽量选择下午低吸。
接下来的市场风格上,大概率会层析新能源与科技半导体交替轮动的格局,目前是已经出现了一些端倪,后续我们就要多留言会不会走出这种交替试上涨的行情就行了。
朋友,既然都看到这里了,别忘记把关注点一下,然后点个赞,给我留下你来过的痕迹,这样系统才会在第一时间把握的策略和作品推送给你,感谢朋友们的支持,我是龙哥,祝大家股票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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