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山东枣庄,王先生一年前购买了一辆斯柯达速派小汽车,目前已行驶了1.5万公里。王先生将车开到4S店做保养时,却发现维修师傅在给自己的汽车加机油过程中,用不明黑色液体来代替机油使用。王先生向4S店讨要说法时,4S店却以是维修师傅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理赔。

王先生购车主要为了每天上下班使用,平时对车子的保养是也非常严格,所以每次都只到自己信任的4S店进行保养。虽然可能收费会比外面的修理厂贵点,但主要是放心,有保障。

事发当天,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车开进4S店,并将车子交给接待工作人员后,便来到客户休息区处喝茶、看杂志。一本杂志看完后,王先生觉得时间已经差不多了,于是就独自一人来到车间处,准备看看自己的车子还要多久搞好。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王先生突然进入车间的举动,被维修师傅看到后,对方神情非常慌张,并立即将手中还没倒完的机油瓶子,迅速扔到垃圾桶处。维修师傅的异常反应,引起王先生的怀疑。

王先生第一反应还是往好的方面想,即可能维修师傅是没有使用自己和接待工作人员约定品牌档次的机油。

可王先生捡起维修师傅刚刚扔掉的机油瓶子时,却让他顿时打了脸,原来维修师傅是使用了几乎是纯黑色的机油。严格来说,这根本不是什么机油,而是一种黑色不明液体。

随后王先生立即开始检查,结果在现场发现一个篮子处有五个已经使用完的空机油瓶子,地上和垃圾桶处还有两个,而这些空瓶子与王先生刚刚看到往自己车子加的那种是一样的。

王先生立即质问维修师傅,到底往自己的车子加了多少瓶这种黑色的机油,并质问对方是受谁指使或者是和谁预谋的。维修师傅很淡定地回答说,一共加了一瓶半,是自己一个所为,与其他人无关。

王先生认为维修师傅在上班的地方做这样的事,4S店不可能不知道,而且自己是将车子交给接待工作人员的,因此不论4S店到底知不知情,都必须承担责任。王先生的诉求是换一辆新车。

但4S店却明确表示这是不可能的,并声称已报警处理此事,涉事的维修师傅也已经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公司已决定将其开除。因此4S店只同意以清洗发动机、加合格的机油、送保养的方式,解决此事。

1、作为消费者,完全是出于对4S店的信任,才会放心地将车子交给工作人员,并在什么都看不到的情况下,让维修师傅处理。因此,如果4S店或者其工作人员起歪心思,对车子做手脚,确实让人防不胜防!这一点,相信大家也深有体会。

2、那么维修师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有人认为是诈骗,也有人认为是盗窃。

盗窃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不知情时,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形;诈骗是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自己财物的情形。

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是在想方设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区别之处主要在于盗窃的被害人是完全不知情的;而诈骗的被害人是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的。

具体到本案中,维修师傅从4S店领取正规合格的机油后,为了非法获利,用废弃的机油代替并加到王先生的车中,实际上其行为就是在王先生处于不知情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情形。

因此维修师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只是其被王先生当场发现,可以作为一个未遂的情节来酌情从轻处罚而已。

注意!按照维修师傅的说法,一辆车大约是用一瓶半,而现场已经发现7个空瓶子。也就是说,他已经对3辆车子以上实施了这种行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2千元以上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或许7瓶机油的价值可能没有达到2千元以上,但维修师傅具有多次情节,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而非违法。

3、4S店声称是个人行为,与其无关,合理吗?

《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而言,维修师傅是4S店的员工,其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工作时对王先生车子造成的损害,基于上述法律规定,4S店就必须先行承担责任,至于事后怎么向涉案维修师傅追偿,是他们之间的事。

换而言之,4S店声称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那么王先生提出换新车的诉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而言之,民法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即实际上造成了王先生多少损失,侵权人照价赔偿即可。比如说,张三打烂了李四车子的挡风玻璃,这种情况下,张三只需为李四的车子更换原厂挡风玻璃,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即可,不可能重新赔偿一辆同款新车。

综上而言,王先生想要4S店赔偿一款同款新车的诉求,即便是告上法庭,也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20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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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其实也不用那么急,所有ddl都在下个月但总是想让自己不要过得那么匆忙——
[苦涩][苦涩][苦涩][苦涩][苦涩]听了一晚上刺猬乐队

防不胜防!山东枣庄,王先生一年前购买了一辆斯柯达速派小汽车,目前已行驶了1.5万公里。王先生将车开到4S店做保养时,却发现维修师傅在给自己的汽车加机油过程中,用不明黑色液体来代替机油使用。王先生向4S店讨要说法时,4S店却以是维修师傅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理赔。

王先生购车主要为了每天上下班使用,平时对车子的保养是也非常严格,所以每次都只到自己信任的4S店进行保养。虽然可能收费会比外面的修理厂贵点,但主要是放心,有保障。

事发当天,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车开进4S店,并将车子交给接待工作人员后,便来到客户休息区处喝茶、看杂志。一本杂志看完后,王先生觉得时间已经差不多了,于是就独自一人来到车间处,准备看看自己的车子还要多久搞好。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王先生突然进入车间的举动,被维修师傅看到后,对方神情非常慌张,并立即将手中还没倒完的机油瓶子,迅速扔到垃圾桶处。维修师傅的异常反应,引起王先生的怀疑。

王先生第一反应还是往好的方面想,即可能维修师傅是没有使用自己和接待工作人员约定品牌档次的机油。

可王先生捡起维修师傅刚刚扔掉的机油瓶子时,却让他顿时打了脸,原来维修师傅是使用了几乎是纯黑色的机油。严格来说,这根本不是什么机油,而是一种黑色不明液体。

随后王先生立即开始检查,结果在现场发现一个篮子处有五个已经使用完的空机油瓶子,地上和垃圾桶处还有两个,而这些空瓶子与王先生刚刚看到往自己车子加的那种是一样的。

王先生立即质问维修师傅,到底往自己的车子加了多少瓶这种黑色的机油,并质问对方是受谁指使或者是和谁预谋的。维修师傅很淡定地回答说,一共加了一瓶半,是自己一个所为,与其他人无关。

王先生认为维修师傅在上班的地方做这样的事,4S店不可能不知道,而且自己是将车子交给接待工作人员的,因此不论4S店到底知不知情,都必须承担责任。王先生的诉求是换一辆新车。

但4S店却明确表示这是不可能的,并声称已报警处理此事,涉事的维修师傅也已经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公司已决定将其开除。因此4S店只同意以清洗发动机、加合格的机油、送保养的方式,解决此事。

1、作为消费者,完全是出于对4S店的信任,才会放心地将车子交给工作人员,并在什么都看不到的情况下,让维修师傅处理。因此,如果4S店或者其工作人员起歪心思,对车子做手脚,确实让人防不胜防!这一点,相信大家也深有体会。

2、那么维修师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有人认为是诈骗,也有人认为是盗窃。

盗窃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不知情时,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形;诈骗是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自己财物的情形。

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是在想方设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区别之处主要在于盗窃的被害人是完全不知情的;而诈骗的被害人是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的。

具体到本案中,维修师傅从4S店领取正规合格的机油后,为了非法获利,用废弃的机油代替并加到王先生的车中,实际上其行为就是在王先生处于不知情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情形。

因此维修师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只是其被王先生当场发现,可以作为一个未遂的情节来酌情从轻处罚而已。

注意!按照维修师傅的说法,一辆车大约是用一瓶半,而现场已经发现7个空瓶子。也就是说,他已经对3辆车子以上实施了这种行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2千元以上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或许7瓶机油的价值可能没有达到2千元以上,但维修师傅具有多次情节,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而非违法。

3、4S店声称是个人行为,与其无关,合理吗?

《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而言,维修师傅是4S店的员工,其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工作时对王先生车子造成的损害,基于上述法律规定,4S店就必须先行承担责任,至于事后怎么向涉案维修师傅追偿,是他们之间的事。

换而言之,4S店声称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那么王先生提出换新车的诉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而言之,民法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即实际上造成了王先生多少损失,侵权人照价赔偿即可。比如说,张三打烂了李四车子的挡风玻璃,这种情况下,张三只需为李四的车子更换原厂挡风玻璃,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即可,不可能重新赔偿一辆同款新车。

综上而言,王先生想要4S店赔偿一款同款新车的诉求,即便是告上法庭,也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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