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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庆节很开心,谢谢你杜弟弟的陪伴,我们一起去乡下抓螃蟹,爬山,去小时候老师带我们春游的地方,细说小时候有趣的故事,我记得,小时候调皮,跟大朋友去爬山,山太陡了,上不去下不了。就在山坡上大哭,是你听见我的哭声,赶快去叫我妈来,还记得我和你还有我哥,在我家院子里玩耍,你吐口水正好吐到骑摩托车人的脸上,人家看见你太小,没有说什么,你又很调皮捣蛋,每到过年的时候,大人都会带回来很多没有见过的零食,你来我家里玩,我给你拿零食,你总是嘴上说不要,其实,我知道,你很想吃,给你你也不要,我知道你父母离异,父亲又不管你,从小到大跟你奶奶相依为命,我小时候就感觉你是一个有骨气的人,岁月匆匆,我九岁离开老家远去他想,这十几年没有联系,今年回家乡我们度过了你一生之中最后的国庆节,你说我小时候感觉笨笨的,现在聪明了,我就开玩笑打了,你说人生就是要奋斗,你要开一个垃圾回收站,还说你女儿大一点,就天天带她去唱歌喝酒,让她早点去烦这些地方,女儿就不会有诱惑,不得不说,你在教育孩子方面真的很有一套,你孩子自信又阳光,你说生活虐我千百遍,我对生活如初恋,今年的国庆节,我好开心,你给我拍的照片与你女儿的合影我都会好好保存着 ,岁月再老去,你却永远年轻帅气。希望你在天之灵,保佑你宝贝女儿健康长大,我也会在我力所能及范围,关照你孩子,今生你吃完所有的苦,来生一定是甜的,
#豫法说法#【#未成年人消费近十万元,谁应为其买单?#】未成年冲动消费的新闻时常冲上热搜,打赏主播、私自购买游戏、未经监护人同意购买远超自己负荷的衣服,当产生纠纷时,谁应为未成年的冲动消费买单?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系未成年,父母离异后随其母被告于某生活。2019年被告陈某开始在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店内购买衣服,后经双方核算,被告陈某于2020年7月4日向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出具欠条一份,共欠原告西平某服装店 88572 元。经服装店多次催要,二被告陆豫法说法#续向原告西平某服装店支付货款5800元,余款82772元至今未付,原告西平某服装店遂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从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处购买衣服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大量衣服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在其母亲于某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原告西平某服装店与被告陈某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因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陈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由于衣物返还后无法二次售卖,故应当折价补偿。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在明知被告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一直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仍不断卖给被告陈某衣服,其行为存在过错。被告陈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得到父母支持的情况下仍大量购买衣服,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告的经营成本等因素,最终确定原告的损失由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82772元x60%=49663.2元。因被告陈某尚未成年,故应由其监护人于某承担该款项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实施买卖等民事行为时,应考虑自身消费水平及消费能力,切勿过度消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免其做出自身无法补救的行为。作为商家,应及时辨别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系未成年,父母离异后随其母被告于某生活。2019年被告陈某开始在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店内购买衣服,后经双方核算,被告陈某于2020年7月4日向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出具欠条一份,共欠原告西平某服装店 88572 元。经服装店多次催要,二被告陆豫法说法#续向原告西平某服装店支付货款5800元,余款82772元至今未付,原告西平某服装店遂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从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处购买衣服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大量衣服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在其母亲于某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原告西平某服装店与被告陈某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因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陈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由于衣物返还后无法二次售卖,故应当折价补偿。原告西平某服装店在明知被告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一直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仍不断卖给被告陈某衣服,其行为存在过错。被告陈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得到父母支持的情况下仍大量购买衣服,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告的经营成本等因素,最终确定原告的损失由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82772元x60%=49663.2元。因被告陈某尚未成年,故应由其监护人于某承担该款项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实施买卖等民事行为时,应考虑自身消费水平及消费能力,切勿过度消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免其做出自身无法补救的行为。作为商家,应及时辨别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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