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黄先生通过某支付软件给郑女士转了15000元,可是郑女士迟迟没收到钱,黄先生仔细查看转账记录后才发现原来是自己转错人了。郑女士主动联系了这位收款人,希望他能退钱,可是这位用户不但不还钱,态度更是十分恶劣......
黄先生是郑女士的客户,不久前他需要给郑女士打15000元的货款,于是他通过支付软件进行转账。一开始黄先生怕转错人,特地先转了1块钱过去,间隔1分钟后才转了15000元。虽然黄先生已经完成操作,但是郑女士却一直没收到钱。黄先生查看了转账记录后吓了一跳。
原来,郑女士的电话号码后7位数是6102007,而黄先生输入的号码却是6012007。黄先生输入号码后还没来得急核对名字就匆匆把钱转了出去,正是把“610”输成了“601”,短短几秒钟内黄先生的钱已经到了对方的账户。
正当黄先生一筹莫展时,郑女士主动提出可以先联系一下这位收款人。郑女士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收款人,请求对方转还15000元,然而这位用户矢口否认曾经收到过钱,郑女士再三请求后对方还是不肯还钱,最后甚至挂断电话,不回信息。
迫于无奈,郑女士联系了媒体,希望能通过媒体联系上对方并协调退回钱。媒体介入后记者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收款人的电话,对方起初只是不接电话,后来直接关机了。
虽然联系不上对方,郑女士还提出了另外一个疑问。郑女士说,一般发起大额转账需要输入收款人的名字,为什么黄先生在转钱时输入正确的名字后,在账号和名字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转账?
黄先生告诉记者,当他发现转错时已经第一时间咨询了平台客服,客服答复在输入密码时钱就已经转过去了,填写名字只是一个形式而已。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也联系了平台客服。客服告诉记者,名字和账号对不上但仍然可以转账的情况一般不可能出现,如果真发生了这种情况,需要客户把转账记录截图反馈给客服,由平台的技术部门核实情况。同时,如果现在已经联系不上收款人,可以由客服帮助联系,但是即便是联系上,平台也不能保证可以帮客户追回转错的钱。
转错钱已经够倒霉了,支付平台还不能保证能够追回,这个消息对郑女士和黄先生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15000元虽然不算很大数额,但是有关系到黄先生能否按时打款,如果不按时打款,有可能违约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来分析一下黄先生和郑女士所遇到的这个情况。如果在平台客服介入后对方能够自觉归还15000元自然是好事,当然也不排除会遇到装聋作哑或是拒绝归还的人,如果对方蛮横无理,平台客服也无法强制对方退钱,毕竟转错钱是个人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如果遇到对方不愿归还的情况,建议黄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是走法律途径不仅需要花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更需要大量的精力来和对方博弈。一旦计划走这条路,需要盘算好是否划算,要不然即使把钱追回来,到最后自己还白白损失一笔费用,实在得不偿失。
现在网络付款虽然很方便,但是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把自己的辛苦钱转错了人。因此在网络转款、付款前一定要先看清楚对方的账号再输入密码,多一分检查有可能让你少一分损失。
不管是通过银行还是网络,一定要保留好转账记录,一旦发生情况,有记录在手中也能给自己多一分胜算。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黄先生是郑女士的客户,不久前他需要给郑女士打15000元的货款,于是他通过支付软件进行转账。一开始黄先生怕转错人,特地先转了1块钱过去,间隔1分钟后才转了15000元。虽然黄先生已经完成操作,但是郑女士却一直没收到钱。黄先生查看了转账记录后吓了一跳。
原来,郑女士的电话号码后7位数是6102007,而黄先生输入的号码却是6012007。黄先生输入号码后还没来得急核对名字就匆匆把钱转了出去,正是把“610”输成了“601”,短短几秒钟内黄先生的钱已经到了对方的账户。
正当黄先生一筹莫展时,郑女士主动提出可以先联系一下这位收款人。郑女士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收款人,请求对方转还15000元,然而这位用户矢口否认曾经收到过钱,郑女士再三请求后对方还是不肯还钱,最后甚至挂断电话,不回信息。
迫于无奈,郑女士联系了媒体,希望能通过媒体联系上对方并协调退回钱。媒体介入后记者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收款人的电话,对方起初只是不接电话,后来直接关机了。
虽然联系不上对方,郑女士还提出了另外一个疑问。郑女士说,一般发起大额转账需要输入收款人的名字,为什么黄先生在转钱时输入正确的名字后,在账号和名字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转账?
黄先生告诉记者,当他发现转错时已经第一时间咨询了平台客服,客服答复在输入密码时钱就已经转过去了,填写名字只是一个形式而已。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也联系了平台客服。客服告诉记者,名字和账号对不上但仍然可以转账的情况一般不可能出现,如果真发生了这种情况,需要客户把转账记录截图反馈给客服,由平台的技术部门核实情况。同时,如果现在已经联系不上收款人,可以由客服帮助联系,但是即便是联系上,平台也不能保证可以帮客户追回转错的钱。
转错钱已经够倒霉了,支付平台还不能保证能够追回,这个消息对郑女士和黄先生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15000元虽然不算很大数额,但是有关系到黄先生能否按时打款,如果不按时打款,有可能违约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来分析一下黄先生和郑女士所遇到的这个情况。如果在平台客服介入后对方能够自觉归还15000元自然是好事,当然也不排除会遇到装聋作哑或是拒绝归还的人,如果对方蛮横无理,平台客服也无法强制对方退钱,毕竟转错钱是个人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如果遇到对方不愿归还的情况,建议黄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是走法律途径不仅需要花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更需要大量的精力来和对方博弈。一旦计划走这条路,需要盘算好是否划算,要不然即使把钱追回来,到最后自己还白白损失一笔费用,实在得不偿失。
现在网络付款虽然很方便,但是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把自己的辛苦钱转错了人。因此在网络转款、付款前一定要先看清楚对方的账号再输入密码,多一分检查有可能让你少一分损失。
不管是通过银行还是网络,一定要保留好转账记录,一旦发生情况,有记录在手中也能给自己多一分胜算。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浙江义乌,刘先生入住酒店时,凌晨1时许,突然有一名年轻女子在敲门,刘先生打开门一看,发现自己根本不认识对方,可女子却声称是刘先生让她来的,如果要让她现在走的话,就必须支付来回车费。刘先生不同意,并准备用座机打电话给前台,叫人过来处理此事。
可不曾想,女子谢某见状,二话不说,拨了房卡就跑。刘先生立即追了上去。双方在追赶过程中,谢某在经过酒店一处斜坡时摔倒在地,导致右脚骨折。事后刘先生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刘先生支付了9000元医药费。
刘先生本以为这事就过去,可谢某却要求刘先生金额支付其医药费30000元,并另外再赔偿其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30000元,也就是说,谢某要求刘先生总共赔偿其经济损失费60000元。
刘先生不同意,声称自己只是追了对方,存在一个过失责任,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但谢某却不认可刘先生的说法,谢某称是刘先生推了她才导致自己摔倒的,而且摔倒后刘先生还踢了她两脚。
刘先生随即予以否认,但谢某却又声称,如果刘先生没有对自己动手,他怎么可能会送她到医院后同意支付9000元医药费呢?
目前,谢某的验伤报告显示其身体所受损害为轻伤二级。而谢某承认其当晚是通过“附近的人”认识一网友并相约见面后,网友发错房间号码,才导致敲错门的。
1、事发后,有网友认为,只要警方没有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先生就无需赔偿,而且已经支付的9000元也要谢某退回来。
还有网友认为,刘先生在房间睡觉睡得好好的,谢某来敲门,被要求离开时还抢走房卡。谢某才是始作俑者,因此也认为刘先生无需承担责任。
2、那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刘先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刘先生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在这起案件中,有没有过错行为。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真如谢某所说的那样,刘先生推搡致其倒地,并又用脚踢过其的,那么刘先生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目前警方没有对刘先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看,警方大概率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刘先生对谢某实施过伤害行为的。
其次,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刑事证明标准和民事证明标准不一样。即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而民事则是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换而言之,即便警方没有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代表其一方没有过错。如果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刘先生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谢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话,那也会判定刘先生需要承担责任的。
再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话,那么就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要求刘先生承担责任,也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正如网友所说,明明是谢某敲错门在先、拨卡就跑在后,其行为也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肯定要减轻刘先生一方的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同时规定,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者其一方有义务,根据治安管理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并核实清楚来访人员是要找谁的情况下,才能放行。否则就是存在过错行为,也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
综上而言,如果警方不能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那刘先生最多就是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个责任肯定是次要责任,因为根据本案案情来判断谢某的过错责任更大,当然还包括酒店一方的过错责任。
有网友还认为,刘先生在房卡被拨走后,追赶谢某,只是为拿回房卡,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可不曾想,女子谢某见状,二话不说,拨了房卡就跑。刘先生立即追了上去。双方在追赶过程中,谢某在经过酒店一处斜坡时摔倒在地,导致右脚骨折。事后刘先生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刘先生支付了9000元医药费。
刘先生本以为这事就过去,可谢某却要求刘先生金额支付其医药费30000元,并另外再赔偿其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30000元,也就是说,谢某要求刘先生总共赔偿其经济损失费60000元。
刘先生不同意,声称自己只是追了对方,存在一个过失责任,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但谢某却不认可刘先生的说法,谢某称是刘先生推了她才导致自己摔倒的,而且摔倒后刘先生还踢了她两脚。
刘先生随即予以否认,但谢某却又声称,如果刘先生没有对自己动手,他怎么可能会送她到医院后同意支付9000元医药费呢?
目前,谢某的验伤报告显示其身体所受损害为轻伤二级。而谢某承认其当晚是通过“附近的人”认识一网友并相约见面后,网友发错房间号码,才导致敲错门的。
1、事发后,有网友认为,只要警方没有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先生就无需赔偿,而且已经支付的9000元也要谢某退回来。
还有网友认为,刘先生在房间睡觉睡得好好的,谢某来敲门,被要求离开时还抢走房卡。谢某才是始作俑者,因此也认为刘先生无需承担责任。
2、那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刘先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刘先生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在这起案件中,有没有过错行为。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真如谢某所说的那样,刘先生推搡致其倒地,并又用脚踢过其的,那么刘先生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目前警方没有对刘先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看,警方大概率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刘先生对谢某实施过伤害行为的。
其次,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刑事证明标准和民事证明标准不一样。即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而民事则是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换而言之,即便警方没有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代表其一方没有过错。如果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刘先生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谢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话,那也会判定刘先生需要承担责任的。
再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话,那么就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要求刘先生承担责任,也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正如网友所说,明明是谢某敲错门在先、拨卡就跑在后,其行为也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肯定要减轻刘先生一方的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同时规定,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者其一方有义务,根据治安管理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并核实清楚来访人员是要找谁的情况下,才能放行。否则就是存在过错行为,也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
综上而言,如果警方不能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那刘先生最多就是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个责任肯定是次要责任,因为根据本案案情来判断谢某的过错责任更大,当然还包括酒店一方的过错责任。
有网友还认为,刘先生在房卡被拨走后,追赶谢某,只是为拿回房卡,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多人被处分!11月10日9时54分,黑龙江肇州,一家奶茶店刚开门不久,服务员正在忙着备料时,突然间有一名男子戴着眼镜及口罩、身穿深蓝色外套的男子走进了奶茶店。
该男子进店后第一时间就走到店内的自动下单的显示屏处,像是在下单并询问服务员多少钱。服务员见状立马说道“欢迎光临,请扫码!”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该男子立马变脸说道“说晚了!”并表明自己的身份是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说罢!门外就进来两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要求奶茶店服务员亮码,给他们检查。
随后该男子指责服务员应当第一句先说“进店先扫码”,而不是先说“欢迎光临!”据此,该男子要求奶茶店今天必须关门,理由是执行防疫要求不彻底!
服务员当时被吓得不轻,并请求对方允许自己把老板叫过来。可该男子又说道“整利索点赶紧走!”随后男子便与另外两名同事拿着封条去封店。
事发后,有传闻说三名男子是假冒的市场监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但是,目前这一消息已经被否定。
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称,当时在场的三名男子均是市监局工作人员,先进店的那个叫男子王某,而另外两名男子分别叫金某、赵某。
通报中指出,王某已经当面向奶茶店老板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其已被政务记过处分并建议调离执法队伍;而金某、赵某已被批评教育处理;王某工作单位的分管副局长也被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1、事发后,网友们纷纷非常愤慨地表示,王某把“人性最大的恶就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为难别人”表现得淋漓尽致!
也有网友无奈地表示,我还天真地以为“回公司上班先迈左脚进门,会被开除!”是个段子,没曾想还真在现实生活中上演!
还有网友认为,“欢迎光临”是做生意的人对顾客的尊重;“进店请扫码”是按照要求尽到提醒顾客的义务。因此这两句话谁先谁后,根本没有任何影响,更不会影响到执行工作要求。可不曾想,这却成为王某封店的理由,真的是好大的官威啊!
2、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利用手上的权利,故意刁难商户的行为,不仅要处罚,同时还应当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3、那么王某被行政记大过,意味着什么呢?
《公务员法》第62条明确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时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第64条同时还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也就是说,由于王某是被记大过处分,其处罚期限为18个月,因此其在这18个月是不得晋升职务及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那么奶茶店可以追回被无理要求关店一天的经济损失么?
从法律上来讲,奶茶店被勒令关店,实际上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上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有错误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换而言之,由于现在各方主管部门都已经对王某等人的执法行为定性为不合理,且系违法的。因此理论上奶茶店老板是可以申请其关店一天所带来的损失的。
最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王某作为执法人员,理应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想尽办法刁难人民群众。因此其脱离群众的所作所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也是必然的结果!#奶茶店未先说扫码被封 多人被处分#
该男子进店后第一时间就走到店内的自动下单的显示屏处,像是在下单并询问服务员多少钱。服务员见状立马说道“欢迎光临,请扫码!”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该男子立马变脸说道“说晚了!”并表明自己的身份是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说罢!门外就进来两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要求奶茶店服务员亮码,给他们检查。
随后该男子指责服务员应当第一句先说“进店先扫码”,而不是先说“欢迎光临!”据此,该男子要求奶茶店今天必须关门,理由是执行防疫要求不彻底!
服务员当时被吓得不轻,并请求对方允许自己把老板叫过来。可该男子又说道“整利索点赶紧走!”随后男子便与另外两名同事拿着封条去封店。
事发后,有传闻说三名男子是假冒的市场监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但是,目前这一消息已经被否定。
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称,当时在场的三名男子均是市监局工作人员,先进店的那个叫男子王某,而另外两名男子分别叫金某、赵某。
通报中指出,王某已经当面向奶茶店老板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其已被政务记过处分并建议调离执法队伍;而金某、赵某已被批评教育处理;王某工作单位的分管副局长也被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1、事发后,网友们纷纷非常愤慨地表示,王某把“人性最大的恶就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为难别人”表现得淋漓尽致!
也有网友无奈地表示,我还天真地以为“回公司上班先迈左脚进门,会被开除!”是个段子,没曾想还真在现实生活中上演!
还有网友认为,“欢迎光临”是做生意的人对顾客的尊重;“进店请扫码”是按照要求尽到提醒顾客的义务。因此这两句话谁先谁后,根本没有任何影响,更不会影响到执行工作要求。可不曾想,这却成为王某封店的理由,真的是好大的官威啊!
2、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利用手上的权利,故意刁难商户的行为,不仅要处罚,同时还应当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3、那么王某被行政记大过,意味着什么呢?
《公务员法》第62条明确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时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第64条同时还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也就是说,由于王某是被记大过处分,其处罚期限为18个月,因此其在这18个月是不得晋升职务及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那么奶茶店可以追回被无理要求关店一天的经济损失么?
从法律上来讲,奶茶店被勒令关店,实际上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上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有错误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换而言之,由于现在各方主管部门都已经对王某等人的执法行为定性为不合理,且系违法的。因此理论上奶茶店老板是可以申请其关店一天所带来的损失的。
最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王某作为执法人员,理应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想尽办法刁难人民群众。因此其脱离群众的所作所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也是必然的结果!#奶茶店未先说扫码被封 多人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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