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前10个月取消婚宴,凭什么要扣我90000元?”浙江杭州,李大妈花30万给儿子预定了40桌的婚宴,可没想到儿子却和女友分手了!订婚宴的时候,李大妈当场交了10万元的预付款,现在取消酒店却狮子大开口,说只能退1万元!李大妈不服,她认为酒店是霸 王条款!
李大妈知道儿子有了对象以后,很是激动!去年双方父母见面以后,就把小两口的婚期定在2022年的11月12日。不过,在杭州的高 档酒店订婚宴可不容易,于是李大妈提前一年多就把婚宴给预定了下来。按理说,李大妈家一次性能拿出这么多钱办婚宴,条件也应该不错,可不知咋滴,儿子和女友却在今年的1月份分手了!
李大妈知道这事以后,就马上跟酒店说婚宴不办了,希望酒店把自己交的预付款退掉。可是酒店的负责人表示,取消婚宴可以,但是李大妈要交一笔违约金,因为签订协议的时候,上面备注提早180天取消酒席的话,收取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
所以,李大妈预定的婚宴总价30万,那30%的违约金就是9万,李大妈给了10万的预付款,还可以退李大妈1万元!李大妈一听傻眼了!凭啥提前10个月取消要扣这么多钱啊?自己又不是临时取消,你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不是霸 王条款吗?
如果说,自己是在婚宴前几天说要取消,那你酒店菜品也准备好了,把别人的预定也推掉了,那扣钱是合情合理,可自己在1月份就提出要取消婚宴,酒店明明还有10个月的时间可以把婚宴时间转给别人,为什么要为扣自己这么多钱?而且,自己花这么多钱订婚宴,怎么会想着儿子和女友会分手,所以自己当时也没有看违约要承担什么!
酒店方表示,违约责任在预定协议的时候就让李大妈签过字的,且已经告知过的。这份协议是店里的通用模板,所有顾客都是这样约定的。只是李大妈婚宴总价比较高,看起来扣9万就比较多了。而且,李大妈选的宴会厅是包场的,当天只给李大妈一家使用,为此已经拒绝了其它的客户,现在李大妈这边单方面违约,酒店有只是按照协议约定去执行,并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这个说法,李大妈不能接受,在她看来,酒店生意这么好,提前10个月肯定能把婚期转给别人的,现在就是想要找个理由扣自己9万块钱,但扣可以,扣这么多是不合理的!不能你说扣多少就扣多少,毕竟你没有什么损失!
后来,酒店表示退一步,给出2个方案给李大妈选择,一是把婚宴延期到2025年,在这期间,李大妈如果有亲戚朋友在这酒店订婚宴,都可以这笔钱进行抵扣。二是秉着人道主义的原则,从原来30%的违约金降到20%,也就是说扣6万,退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李大妈还是表示无法接受,因为儿子现在不愿意找对象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结婚。而收6万也太多了,她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酒店扣除李大妈30%的违约金,合理吗?
在这件事情上,李大妈有一点没有做好,就是没有跟酒店确认这10万的预付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而且双方的协议上也没注明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可是天差地别!
“订”字是言字旁,从字面上理解,那就是预订之意,只是口头上有意向!都说口说无凭,所以订金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要取消,订金是可以退的。
而定金就不一样了,双方确定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 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消费者违约了,那么无权要求商家退回定金。而商家违约,则需要双倍赔偿!
但是,法律上规定,定金额度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20%,超出部分被视为预付款,取消预定时可退还。
也就是说,如果这10万是定金性质,那其中6万是定金,有4万是预付款,那酒店有权可以直接扣掉6万元。
但如果10万是“订金”,不是说一定能够全额退回,如果有一方出现违约时,需根据两方合同商定进行处置,无书面商定的,根据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扣除。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这笔钱的性质,李大妈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损失来收取违约金。
对于这件事,我认为一方违约收取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是30%确实高了!换句话说,如果酒店把11月12日重新预定出去,那不是白赚了9万?另外酒店的利润该有多高呢?
不过,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把违约责任先看清楚了。尤其是婚姻大事,不能儿戏,小年轻一句话,父母忙前忙后,还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万,你说该多伤心呢!
现在酒店愿意降低到20%或者延期到2025年,你觉得可行吗?说说你的看法吧!
李大妈知道儿子有了对象以后,很是激动!去年双方父母见面以后,就把小两口的婚期定在2022年的11月12日。不过,在杭州的高 档酒店订婚宴可不容易,于是李大妈提前一年多就把婚宴给预定了下来。按理说,李大妈家一次性能拿出这么多钱办婚宴,条件也应该不错,可不知咋滴,儿子和女友却在今年的1月份分手了!
李大妈知道这事以后,就马上跟酒店说婚宴不办了,希望酒店把自己交的预付款退掉。可是酒店的负责人表示,取消婚宴可以,但是李大妈要交一笔违约金,因为签订协议的时候,上面备注提早180天取消酒席的话,收取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
所以,李大妈预定的婚宴总价30万,那30%的违约金就是9万,李大妈给了10万的预付款,还可以退李大妈1万元!李大妈一听傻眼了!凭啥提前10个月取消要扣这么多钱啊?自己又不是临时取消,你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不是霸 王条款吗?
如果说,自己是在婚宴前几天说要取消,那你酒店菜品也准备好了,把别人的预定也推掉了,那扣钱是合情合理,可自己在1月份就提出要取消婚宴,酒店明明还有10个月的时间可以把婚宴时间转给别人,为什么要为扣自己这么多钱?而且,自己花这么多钱订婚宴,怎么会想着儿子和女友会分手,所以自己当时也没有看违约要承担什么!
酒店方表示,违约责任在预定协议的时候就让李大妈签过字的,且已经告知过的。这份协议是店里的通用模板,所有顾客都是这样约定的。只是李大妈婚宴总价比较高,看起来扣9万就比较多了。而且,李大妈选的宴会厅是包场的,当天只给李大妈一家使用,为此已经拒绝了其它的客户,现在李大妈这边单方面违约,酒店有只是按照协议约定去执行,并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这个说法,李大妈不能接受,在她看来,酒店生意这么好,提前10个月肯定能把婚期转给别人的,现在就是想要找个理由扣自己9万块钱,但扣可以,扣这么多是不合理的!不能你说扣多少就扣多少,毕竟你没有什么损失!
后来,酒店表示退一步,给出2个方案给李大妈选择,一是把婚宴延期到2025年,在这期间,李大妈如果有亲戚朋友在这酒店订婚宴,都可以这笔钱进行抵扣。二是秉着人道主义的原则,从原来30%的违约金降到20%,也就是说扣6万,退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李大妈还是表示无法接受,因为儿子现在不愿意找对象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结婚。而收6万也太多了,她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酒店扣除李大妈30%的违约金,合理吗?
在这件事情上,李大妈有一点没有做好,就是没有跟酒店确认这10万的预付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而且双方的协议上也没注明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可是天差地别!
“订”字是言字旁,从字面上理解,那就是预订之意,只是口头上有意向!都说口说无凭,所以订金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要取消,订金是可以退的。
而定金就不一样了,双方确定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 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消费者违约了,那么无权要求商家退回定金。而商家违约,则需要双倍赔偿!
但是,法律上规定,定金额度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20%,超出部分被视为预付款,取消预定时可退还。
也就是说,如果这10万是定金性质,那其中6万是定金,有4万是预付款,那酒店有权可以直接扣掉6万元。
但如果10万是“订金”,不是说一定能够全额退回,如果有一方出现违约时,需根据两方合同商定进行处置,无书面商定的,根据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扣除。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这笔钱的性质,李大妈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损失来收取违约金。
对于这件事,我认为一方违约收取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是30%确实高了!换句话说,如果酒店把11月12日重新预定出去,那不是白赚了9万?另外酒店的利润该有多高呢?
不过,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把违约责任先看清楚了。尤其是婚姻大事,不能儿戏,小年轻一句话,父母忙前忙后,还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万,你说该多伤心呢!
现在酒店愿意降低到20%或者延期到2025年,你觉得可行吗?说说你的看法吧!
#女子售卖千万别墅,为省中介费私下“跳单”交易#
独家包销合同期间
买卖双方数次磋商未达成交易
合同期满后迅速自行完成交易过户
网签合同价款明显低于磋商价款
买卖双方是否构成“跳单”?
王女士购入涉案别墅的价款为960万元。后王女士欲出售该别墅,遂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约定独家包销期限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委托交易价格(扣除中介费后实收)不得低于1550万元;交易成功后,王女士将按成交价的1.5%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等。
独家包销合同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向梁先生推介涉案别墅。梁先生在中介人员带领下,先后两次到现场看房,对房源表示满意,且在房产中介公司引荐下,与王女士见面洽谈交易事项。期间,梁先生还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交易成功后,梁先生将按成交价的1.5%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直至12月28日,梁先生对涉案别墅出价至1500万元,但王女士不同意调低售价,故独家包销期限届满前,双方未达成交易。
2022年1月,中介人员先后询问王女士与梁先生是否有继续交易的意向:梁先生于1月7日表示不再购买涉案别墅;王女士于1月25日表示将价款提至不低于1600万元。1月26日,王女士与梁先生就涉案别墅签订了交易价格仅为930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顺利完成交易过户手续。根据梁先生提交的证据,双方是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并未与该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协议,梁先生也仅支付了1万元作为服务报酬。
房产中介公司知悉后上述情况后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王女士与梁先生上述行为构成“跳单”,请求王女士、梁先生二人分别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23万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梁先生分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驳回房产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王女士、梁先生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跳单”是一种行业俗语,指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并接受中介人服务后,为少交或不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信息或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为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
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恪守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或者支付中介公司从事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当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为逃避支付中介费,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交易。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另外,“跳单”行为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如买家“一房二卖”等,买卖双方最终可能既要支付中介报酬,还要卷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最终可能在时间、精力、金钱等多方面得不偿失。
独家包销合同期间
买卖双方数次磋商未达成交易
合同期满后迅速自行完成交易过户
网签合同价款明显低于磋商价款
买卖双方是否构成“跳单”?
王女士购入涉案别墅的价款为960万元。后王女士欲出售该别墅,遂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约定独家包销期限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委托交易价格(扣除中介费后实收)不得低于1550万元;交易成功后,王女士将按成交价的1.5%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等。
独家包销合同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向梁先生推介涉案别墅。梁先生在中介人员带领下,先后两次到现场看房,对房源表示满意,且在房产中介公司引荐下,与王女士见面洽谈交易事项。期间,梁先生还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交易成功后,梁先生将按成交价的1.5%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直至12月28日,梁先生对涉案别墅出价至1500万元,但王女士不同意调低售价,故独家包销期限届满前,双方未达成交易。
2022年1月,中介人员先后询问王女士与梁先生是否有继续交易的意向:梁先生于1月7日表示不再购买涉案别墅;王女士于1月25日表示将价款提至不低于1600万元。1月26日,王女士与梁先生就涉案别墅签订了交易价格仅为930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顺利完成交易过户手续。根据梁先生提交的证据,双方是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并未与该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协议,梁先生也仅支付了1万元作为服务报酬。
房产中介公司知悉后上述情况后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王女士与梁先生上述行为构成“跳单”,请求王女士、梁先生二人分别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23万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梁先生分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驳回房产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王女士、梁先生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跳单”是一种行业俗语,指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并接受中介人服务后,为少交或不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信息或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为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
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恪守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或者支付中介公司从事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当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为逃避支付中介费,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交易。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另外,“跳单”行为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如买家“一房二卖”等,买卖双方最终可能既要支付中介报酬,还要卷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最终可能在时间、精力、金钱等多方面得不偿失。
“我提前10个月取消婚宴,凭什么要扣我90000元?”浙江杭州,李大妈花30万给儿子预定了40桌的婚宴,可没想到儿子却和女友分手了!订婚宴的时候,李大妈当场交了10万元的预付款,现在取消酒店却狮子大开口,说只能退1万元!李大妈不服,她认为酒店是霸 王条款!
李大妈知道儿子有了对象以后,很是激动!去年双方父母见面以后,就把小两口的婚期定在2022年的11月12日。不过,在杭州的高 档酒店订婚宴可不容易,于是李大妈提前一年多就把婚宴给预定了下来。按理说,李大妈家一次性能拿出这么多钱办婚宴,条件也应该不错,可不知咋滴,儿子和女友却在今年的1月份分手了!
李大妈知道这事以后,就马上跟酒店说婚宴不办了,希望酒店把自己交的预付款退掉。可是酒店的负责人表示,取消婚宴可以,但是李大妈要交一笔违约金,因为签订协议的时候,上面备注提早180天取消酒席的话,收取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
所以,李大妈预定的婚宴总价30万,那30%的违约金就是9万,李大妈给了10万的预付款,还可以退李大妈1万元!李大妈一听傻眼了!凭啥提前10个月取消要扣这么多钱啊?自己又不是临时取消,你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不是霸 王条款吗?
如果说,自己是在婚宴前几天说要取消,那你酒店菜品也准备好了,把别人的预定也推掉了,那扣钱是合情合理,可自己在1月份就提出要取消婚宴,酒店明明还有10个月的时间可以把婚宴时间转给别人,为什么要为扣自己这么多钱?而且,自己花这么多钱订婚宴,怎么会想着儿子和女友会分手,所以自己当时也没有看违约要承担什么!
酒店方表示,违约责任在预定协议的时候就让李大妈签过字的,且已经告知过的。这份协议是店里的通用模板,所有顾客都是这样约定的。只是李大妈婚宴总价比较高,看起来扣9万就比较多了。而且,李大妈选的宴会厅是包场的,当天只给李大妈一家使用,为此已经拒绝了其它的客户,现在李大妈这边单方面违约,酒店有只是按照协议约定去执行,并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这个说法,李大妈不能接受,在她看来,酒店生意这么好,提前10个月肯定能把婚期转给别人的,现在就是想要找个理由扣自己9万块钱,但扣可以,扣这么多是不合理的!不能你说扣多少就扣多少,毕竟你没有什么损失!
后来,酒店表示退一步,给出2个方案给李大妈选择,一是把婚宴延期到2025年,在这期间,李大妈如果有亲戚朋友在这酒店订婚宴,都可以这笔钱进行抵扣。二是秉着人道主义的原则,从原来30%的违约金降到20%,也就是说扣6万,退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李大妈还是表示无法接受,因为儿子现在不愿意找对象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结婚。而收6万也太多了,她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酒店扣除李大妈30%的违约金,合理吗?
在这件事情上,李大妈有一点没有做好,就是没有跟酒店确认这10万的预付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而且双方的协议上也没注明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可是天差地别!
“订”字是言字旁,从字面上理解,那就是预订之意,只是口头上有意向!都说口说无凭,所以订金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要取消,订金是可以退的。
而定金就不一样了,双方确定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 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消费者违约了,那么无权要求商家退回定金。而商家违约,则需要双倍赔偿!
但是,法律上规定,定金额度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20%,超出部分被视为预付款,取消预定时可退还。
也就是说,如果这10万是定金性质,那其中6万是定金,有4万是预付款,那酒店有权可以直接扣掉6万元。
但如果10万是“订金”,不是说一定能够全额退回,如果有一方出现违约时,需根据两方合同商定进行处置,无书面商定的,根据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扣除。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这笔钱的性质,李大妈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损失来收取违约金。
对于这件事,我认为一方违约收取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是30%确实高了!换句话说,如果酒店把11月12日重新预定出去,那不是白赚了9万?另外酒店的利润该有多高呢?
不过,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把违约责任先看清楚了。尤其是婚姻大事,不能儿戏,小年轻一句话,父母忙前忙后,还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万,你说该多伤心呢!
现在酒店愿意降低到20%或者延期到2025年,你觉得可行吗?说说你的看法吧!
李大妈知道儿子有了对象以后,很是激动!去年双方父母见面以后,就把小两口的婚期定在2022年的11月12日。不过,在杭州的高 档酒店订婚宴可不容易,于是李大妈提前一年多就把婚宴给预定了下来。按理说,李大妈家一次性能拿出这么多钱办婚宴,条件也应该不错,可不知咋滴,儿子和女友却在今年的1月份分手了!
李大妈知道这事以后,就马上跟酒店说婚宴不办了,希望酒店把自己交的预付款退掉。可是酒店的负责人表示,取消婚宴可以,但是李大妈要交一笔违约金,因为签订协议的时候,上面备注提早180天取消酒席的话,收取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
所以,李大妈预定的婚宴总价30万,那30%的违约金就是9万,李大妈给了10万的预付款,还可以退李大妈1万元!李大妈一听傻眼了!凭啥提前10个月取消要扣这么多钱啊?自己又不是临时取消,你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不是霸 王条款吗?
如果说,自己是在婚宴前几天说要取消,那你酒店菜品也准备好了,把别人的预定也推掉了,那扣钱是合情合理,可自己在1月份就提出要取消婚宴,酒店明明还有10个月的时间可以把婚宴时间转给别人,为什么要为扣自己这么多钱?而且,自己花这么多钱订婚宴,怎么会想着儿子和女友会分手,所以自己当时也没有看违约要承担什么!
酒店方表示,违约责任在预定协议的时候就让李大妈签过字的,且已经告知过的。这份协议是店里的通用模板,所有顾客都是这样约定的。只是李大妈婚宴总价比较高,看起来扣9万就比较多了。而且,李大妈选的宴会厅是包场的,当天只给李大妈一家使用,为此已经拒绝了其它的客户,现在李大妈这边单方面违约,酒店有只是按照协议约定去执行,并没有什么不妥!
对于这个说法,李大妈不能接受,在她看来,酒店生意这么好,提前10个月肯定能把婚期转给别人的,现在就是想要找个理由扣自己9万块钱,但扣可以,扣这么多是不合理的!不能你说扣多少就扣多少,毕竟你没有什么损失!
后来,酒店表示退一步,给出2个方案给李大妈选择,一是把婚宴延期到2025年,在这期间,李大妈如果有亲戚朋友在这酒店订婚宴,都可以这笔钱进行抵扣。二是秉着人道主义的原则,从原来30%的违约金降到20%,也就是说扣6万,退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李大妈还是表示无法接受,因为儿子现在不愿意找对象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结婚。而收6万也太多了,她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酒店扣除李大妈30%的违约金,合理吗?
在这件事情上,李大妈有一点没有做好,就是没有跟酒店确认这10万的预付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而且双方的协议上也没注明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可是天差地别!
“订”字是言字旁,从字面上理解,那就是预订之意,只是口头上有意向!都说口说无凭,所以订金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要取消,订金是可以退的。
而定金就不一样了,双方确定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 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消费者违约了,那么无权要求商家退回定金。而商家违约,则需要双倍赔偿!
但是,法律上规定,定金额度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20%,超出部分被视为预付款,取消预定时可退还。
也就是说,如果这10万是定金性质,那其中6万是定金,有4万是预付款,那酒店有权可以直接扣掉6万元。
但如果10万是“订金”,不是说一定能够全额退回,如果有一方出现违约时,需根据两方合同商定进行处置,无书面商定的,根据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扣除。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这笔钱的性质,李大妈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损失来收取违约金。
对于这件事,我认为一方违约收取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是30%确实高了!换句话说,如果酒店把11月12日重新预定出去,那不是白赚了9万?另外酒店的利润该有多高呢?
不过,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把违约责任先看清楚了。尤其是婚姻大事,不能儿戏,小年轻一句话,父母忙前忙后,还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万,你说该多伤心呢!
现在酒店愿意降低到20%或者延期到2025年,你觉得可行吗?说说你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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