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 幸福盘锦#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进行登记工作服务指南】#美好辽宁欢迎您#
对于现有线上和线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一)关于现有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关于现有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要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三)关于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向教育行政(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备案的线上培训机构,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时,其法人类型登记参照以上线下培训机构的操作路径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未通过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ICP),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
(四)关于终止培训机构的办理。现有线上或线下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转非工作简易流程
2.办学许可证注销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范围
已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办理材料
1.注销决议。说明终止办学许可证原因,妥善解决存在问题方案。具体决议内容包括:注销办学许可的原因与理由,债务情况的处理,在校学生安置,工作人员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交,学校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情况。决议须加盖学校公章及有理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指模。
2.财务清算有效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盘锦政务服务网,查找选择申报事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按操作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兴隆台区行政审批局社会民生服务功能区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XX学校注销办学许可的批复》。
4.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盘锦政务服务网领取办理结果。
3.市场主体资格注销(简易程序)服务指南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页链接),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2.公示期满后,登录政务服务网(网页链接)进入辽宁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进行注销登记。
3.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生成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许可证核发单位提供的注销证明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4.办学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申报材料:(由举办者本人提交材料)
1.填写办学申报报告。(提交材料时填写)
2.举办者(投资人)资质证明。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企业经营执照及其他相关证明。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2寸免冠照片一张。
3.学校章程。
4.办学条件证明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2)区教育局指定银行缴纳办学保证金银行回执(银行分配及办理地址详见附件8)。
(3)提供办学场所租赁协议原件及租赁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提供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6.提供被聘校长(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7.提供教师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至少2名教师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1)举办“培训班”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1人),且必须有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举办“培训中心”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5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有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3人。
(3)举办“培训学校”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10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6人),且必须有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5人。
(4)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教师资质证明材料:居留许可、外国人签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8.办学场地要求:
商业网点(4层以下)、办公楼、写字楼(7层以下)。
面积要求:
(1)培训班:120平—300平
(2)培训中心:300平—500平
(3)培训学校:500平以上
9.资金要求:培训班验资10万;培训中心验资30万;培训学校验资50万。
10.流程:浏览器搜索盘锦政务服务网,申报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网上申报后,方可申报纸质材料。
5.民办非企业登记服务指南
筹备成立材料清单:
1.业务主管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批复。
2.党建成立批复。
3.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及其附件。
4.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租赁使用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消防手续。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专业人员资质证书。
8.材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4楼行政审批大厅社会民生服务功能区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流程:
业务窗口预审—《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网上登记—三级联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颁发证书。
对于现有线上和线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一)关于现有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关于现有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要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三)关于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向教育行政(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备案的线上培训机构,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时,其法人类型登记参照以上线下培训机构的操作路径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未通过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ICP),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
(四)关于终止培训机构的办理。现有线上或线下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转非工作简易流程
2.办学许可证注销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范围
已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办理材料
1.注销决议。说明终止办学许可证原因,妥善解决存在问题方案。具体决议内容包括:注销办学许可的原因与理由,债务情况的处理,在校学生安置,工作人员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交,学校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情况。决议须加盖学校公章及有理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指模。
2.财务清算有效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盘锦政务服务网,查找选择申报事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按操作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兴隆台区行政审批局社会民生服务功能区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XX学校注销办学许可的批复》。
4.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盘锦政务服务网领取办理结果。
3.市场主体资格注销(简易程序)服务指南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页链接),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2.公示期满后,登录政务服务网(网页链接)进入辽宁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进行注销登记。
3.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生成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许可证核发单位提供的注销证明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4.办学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申报材料:(由举办者本人提交材料)
1.填写办学申报报告。(提交材料时填写)
2.举办者(投资人)资质证明。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企业经营执照及其他相关证明。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2寸免冠照片一张。
3.学校章程。
4.办学条件证明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2)区教育局指定银行缴纳办学保证金银行回执(银行分配及办理地址详见附件8)。
(3)提供办学场所租赁协议原件及租赁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提供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6.提供被聘校长(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7.提供教师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至少2名教师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1)举办“培训班”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1人),且必须有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举办“培训中心”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5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有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3人。
(3)举办“培训学校”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10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6人),且必须有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5人。
(4)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教师资质证明材料:居留许可、外国人签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8.办学场地要求:
商业网点(4层以下)、办公楼、写字楼(7层以下)。
面积要求:
(1)培训班:120平—300平
(2)培训中心:300平—500平
(3)培训学校:500平以上
9.资金要求:培训班验资10万;培训中心验资30万;培训学校验资50万。
10.流程:浏览器搜索盘锦政务服务网,申报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网上申报后,方可申报纸质材料。
5.民办非企业登记服务指南
筹备成立材料清单:
1.业务主管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批复。
2.党建成立批复。
3.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及其附件。
4.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租赁使用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消防手续。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专业人员资质证书。
8.材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4楼行政审批大厅社会民生服务功能区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流程:
业务窗口预审—《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网上登记—三级联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颁发证书。
#美丽乡村 幸福盘锦#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进行登记工作服务指南】#美好辽宁欢迎您#
对于现有线上和线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一)关于现有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关于现有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要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三)关于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向教育行政(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备案的线上培训机构,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时,其法人类型登记参照以上线下培训机构的操作路径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未通过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ICP),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
(四)关于终止培训机构的办理。现有线上或线下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转非工作简易流程
2.办学许可证注销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范围
已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办理材料
1.注销决议。说明终止办学许可证原因,妥善解决存在问题方案。具体决议内容包括:注销办学许可的原因与理由,债务情况的处理,在校学生安置,工作人员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交,学校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情况。决议须加盖学校公章及有理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指模。
2.财务清算有效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盘锦政务服务网,查找选择申报事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按操作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兴隆台区行政审批局社会民生服务功能区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XX学校注销办学许可的批复》。
4.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盘锦政务服务网领取办理结果。
3.市场主体资格注销(简易程序)服务指南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s://t.cn/RItpiHo),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2.公示期满后,登录政务服务网(https://t.cn/Ai3hKQM8)进入辽宁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进行注销登记。
3.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生成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许可证核发单位提供的注销证明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4.办学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申报材料:(由举办者本人提交材料)
1.填写办学申报报告。(提交材料时填写)
2.举办者(投资人)资质证明。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企业经营执照及其他相关证明。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2寸免冠照片一张。
3.学校章程。
4.办学条件证明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2)区教育局指定银行缴纳办学保证金银行回执(银行分配及办理地址详见附件8)。
(3)提供办学场所租赁协议原件及租赁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提供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6.提供被聘校长(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7.提供教师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至少2名教师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1)举办“培训班”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1人),且必须有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举办“培训中心”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5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有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3人。
(3)举办“培训学校”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10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6人),且必须有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5人。
(4)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教师资质证明材料:居留许可、外国人签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8.办学场地要求:
商业网点(4层以下)、办公楼、写字楼(7层以下)。
面积要求:
(1)培训班:120平—300平
(2)培训中心:300平—500平
(3)培训学校:500平以上
9.资金要求:培训班验资10万;培训中心验资30万;培训学校验资50万。
10.流程:浏览器搜索盘锦政务服务网,申报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网上申报后,方可申报纸质材料。
5.民办非企业登记服务指南
筹备成立材料清单:
1.业务主管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批复。
2.党建成立批复。
3.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及其附件。
4.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租赁使用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消防手续。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专业人员资质证书。
8.材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4楼行政审批大厅社会民生服务功能区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流程:
业务窗口预审—《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网上登记—三级联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颁发证书。
对于现有线上和线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一)关于现有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关于现有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要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三)关于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已向教育行政(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备案的线上培训机构,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时,其法人类型登记参照以上线下培训机构的操作路径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未通过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ICP),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
(四)关于终止培训机构的办理。现有线上或线下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转非工作简易流程
2.办学许可证注销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范围
已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办理材料
1.注销决议。说明终止办学许可证原因,妥善解决存在问题方案。具体决议内容包括:注销办学许可的原因与理由,债务情况的处理,在校学生安置,工作人员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交,学校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情况。决议须加盖学校公章及有理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指模。
2.财务清算有效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盘锦政务服务网,查找选择申报事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按操作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兴隆台区行政审批局社会民生服务功能区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XX学校注销办学许可的批复》。
4.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盘锦政务服务网领取办理结果。
3.市场主体资格注销(简易程序)服务指南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s://t.cn/RItpiHo),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2.公示期满后,登录政务服务网(https://t.cn/Ai3hKQM8)进入辽宁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进行注销登记。
3.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生成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许可证核发单位提供的注销证明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4.办学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申报材料:(由举办者本人提交材料)
1.填写办学申报报告。(提交材料时填写)
2.举办者(投资人)资质证明。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企业经营执照及其他相关证明。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2寸免冠照片一张。
3.学校章程。
4.办学条件证明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2)区教育局指定银行缴纳办学保证金银行回执(银行分配及办理地址详见附件8)。
(3)提供办学场所租赁协议原件及租赁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提供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6.提供被聘校长(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7.提供教师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至少2名教师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1)举办“培训班”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1人),且必须有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举办“培训中心”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5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有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3人。
(3)举办“培训学校”规模的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不得少于10人(专职教师不得少于6人),且必须有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5人。
(4)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教师资质证明材料:居留许可、外国人签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8.办学场地要求:
商业网点(4层以下)、办公楼、写字楼(7层以下)。
面积要求:
(1)培训班:120平—300平
(2)培训中心:300平—500平
(3)培训学校:500平以上
9.资金要求:培训班验资10万;培训中心验资30万;培训学校验资50万。
10.流程:浏览器搜索盘锦政务服务网,申报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网上申报后,方可申报纸质材料。
5.民办非企业登记服务指南
筹备成立材料清单:
1.业务主管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批复。
2.党建成立批复。
3.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及其附件。
4.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租赁使用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消防手续。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专业人员资质证书。
8.材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4楼行政审批大厅社会民生服务功能区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流程:
业务窗口预审—《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网上登记—三级联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颁发证书。
【政法公告】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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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安排,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现向社会各界公开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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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检察人员从检察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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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检察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在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2.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检察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4.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1)担任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2)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5.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检察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5个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将纳入整治范围。对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检察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聘用制书记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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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检察机关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2.检察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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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检察机关:(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5)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6)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8)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2.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检察机关:(1)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2)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3)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4)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3.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检察机关:(1)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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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治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整治政法系统行业部门其他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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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安排,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现向社会各界公开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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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检察人员从检察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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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检察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在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2.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检察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4.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1)担任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2)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5.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检察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5个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将纳入整治范围。对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检察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聘用制书记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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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检察机关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2.检察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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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检察机关:(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5)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6)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8)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2.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检察机关:(1)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2)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3)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4)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3.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检察机关:(1)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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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治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整治政法系统行业部门其他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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