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杨大爷30年前将2000元存入银行,约定30年后本息可得72万。到期后杨大爷拿存单去取,银行却说存单无效,由此拒绝支付。
双方几次协商未果,杨大爷无奈之下,只得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大爷是吉林省长春市人,1989年,刚过不惑之年的他早已经娶妻生子,是当地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
这一天,杨大爷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在路过银行门口时,发现银行工作人员正在大街上派发储蓄产品的单页。
出于好奇心理,杨大爷领了一份,上面举出的一个例子深深吸引了他的注意:
“例如,按现行保值贴补率计算,每存入1000元,15年后的到期本息为19000元左右;21年后到期本息为62000元左右;而30年后的到期本息,共计高达36万元左右。”
存1000块钱,30年后能拿36万,这的确十分划算!自己30年后已经年逾古稀,子女们也都长大,这36万无论是用来养老,还是给子女们成家立业,都是不错的选择。
想到这儿,杨大爷拿着宣传单页进入银行,询问工作人员存款的相关事情。
大堂经理告诉杨大爷,这种储蓄存款名叫“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属于教育储蓄的大范畴,是为了庆祝银行成立五周年而特别推出的。
它有记名存单、可挂失、可作贷款抵押凭证。储蓄面额为一单1000元,存期灵活,有15年、21年、30年等期限可选,具有长期保值性。
最为关键的是,存期每满三年,银行会根据当时国家公布的保值贴补率和同期最高储蓄利率预算利息,然后将利息转入本金产生复利。若遇到国家调低储蓄利率时,银行仍旧按照原利率给予利息。
听完银行大堂经理的相关介绍后,杨大爷心动了。可在上世纪80年代末,1000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杨大爷一个月工资也就100多元,1000元要花费他大半年的工资收入。
回家和妻子商量后,夫妻俩都觉得这项存款十分划算,两人清算了一下家里剩余的积蓄,不足2000元。
想到现在多投资1000块,30年后就能多拿36万,杨大爷咬咬牙,将剩余的积蓄全部拿出,又找亲戚朋友周借了几百元,买了银行两单面额为1000元、存期为30年的储蓄存款。
银行开具了储蓄存款存单,上面有金额、日期、存款年限和利率,以及杨大爷的亲笔签名。
杨大爷收好存单,继续忙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转眼间便过去了30年。
2019年9月,杨大爷存款到期,因为年迈身体不好,他让女儿带着两张存单去银行取钱,银行以需要本人亲自来取为由,给予拒绝。
无奈之下,杨大爷只好在女儿的陪同下亲自去取。可此时银行却告知他,当年的存单及存款因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本金和利息的计算,只能按照正常存款的年利率。
也就是说,30年前存下的1000元,此时能拿到手的本息共计4000余元,而不是当初约定的36万。
自己并无任何过错,可要到手的72万却缩水成1万元不到,杨大爷不甘心,与银行协商不成,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
早在1980年,我们国家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其中第4条规定:“各种储蓄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银行挂牌公告,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我国银行存款利率一直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具有强制性,银行无权自行制定和更改储蓄存款利率。
在本案中,宣传单页中提到,“在存期内,如遇国家调低储蓄利率时,我行仍按原利率给予利息”。这约定本身就违法违规,所以应认定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合同,法律规定上是返还本金,并根据过错程度,赔偿储户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
考虑到本案中存单无效全是由银行单方面过错导致的,所以一审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决定以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19.26%,来计算杨大爷的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杨大爷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11556元。
杨大爷不服,接连提出两次上诉,可法院依旧维持一审原判!
你们怎么看这种事
双方几次协商未果,杨大爷无奈之下,只得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大爷是吉林省长春市人,1989年,刚过不惑之年的他早已经娶妻生子,是当地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
这一天,杨大爷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在路过银行门口时,发现银行工作人员正在大街上派发储蓄产品的单页。
出于好奇心理,杨大爷领了一份,上面举出的一个例子深深吸引了他的注意:
“例如,按现行保值贴补率计算,每存入1000元,15年后的到期本息为19000元左右;21年后到期本息为62000元左右;而30年后的到期本息,共计高达36万元左右。”
存1000块钱,30年后能拿36万,这的确十分划算!自己30年后已经年逾古稀,子女们也都长大,这36万无论是用来养老,还是给子女们成家立业,都是不错的选择。
想到这儿,杨大爷拿着宣传单页进入银行,询问工作人员存款的相关事情。
大堂经理告诉杨大爷,这种储蓄存款名叫“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属于教育储蓄的大范畴,是为了庆祝银行成立五周年而特别推出的。
它有记名存单、可挂失、可作贷款抵押凭证。储蓄面额为一单1000元,存期灵活,有15年、21年、30年等期限可选,具有长期保值性。
最为关键的是,存期每满三年,银行会根据当时国家公布的保值贴补率和同期最高储蓄利率预算利息,然后将利息转入本金产生复利。若遇到国家调低储蓄利率时,银行仍旧按照原利率给予利息。
听完银行大堂经理的相关介绍后,杨大爷心动了。可在上世纪80年代末,1000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杨大爷一个月工资也就100多元,1000元要花费他大半年的工资收入。
回家和妻子商量后,夫妻俩都觉得这项存款十分划算,两人清算了一下家里剩余的积蓄,不足2000元。
想到现在多投资1000块,30年后就能多拿36万,杨大爷咬咬牙,将剩余的积蓄全部拿出,又找亲戚朋友周借了几百元,买了银行两单面额为1000元、存期为30年的储蓄存款。
银行开具了储蓄存款存单,上面有金额、日期、存款年限和利率,以及杨大爷的亲笔签名。
杨大爷收好存单,继续忙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转眼间便过去了30年。
2019年9月,杨大爷存款到期,因为年迈身体不好,他让女儿带着两张存单去银行取钱,银行以需要本人亲自来取为由,给予拒绝。
无奈之下,杨大爷只好在女儿的陪同下亲自去取。可此时银行却告知他,当年的存单及存款因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本金和利息的计算,只能按照正常存款的年利率。
也就是说,30年前存下的1000元,此时能拿到手的本息共计4000余元,而不是当初约定的36万。
自己并无任何过错,可要到手的72万却缩水成1万元不到,杨大爷不甘心,与银行协商不成,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
早在1980年,我们国家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其中第4条规定:“各种储蓄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银行挂牌公告,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我国银行存款利率一直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具有强制性,银行无权自行制定和更改储蓄存款利率。
在本案中,宣传单页中提到,“在存期内,如遇国家调低储蓄利率时,我行仍按原利率给予利息”。这约定本身就违法违规,所以应认定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合同,法律规定上是返还本金,并根据过错程度,赔偿储户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
考虑到本案中存单无效全是由银行单方面过错导致的,所以一审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决定以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19.26%,来计算杨大爷的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杨大爷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11556元。
杨大爷不服,接连提出两次上诉,可法院依旧维持一审原判!
你们怎么看这种事
【微普法】情侣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在一起时甜甜蜜蜜不分你我
可一旦谈到“转账”“借款”
双方都好像变了个人
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同居恋人因钱闹掰
2018年初,丽丽(化名)不幸被确诊重大疾病。朋友阿军(化名)在丽丽治疗期间,经常给予她生活帮助和精神安慰,让丽丽很感动。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居住。
2020年,丽丽的病情通过治疗得到了控制,身体好转,感情却又出现问题。两人因为钱闹掰,丽丽对阿军提起了诉讼。
丽丽的两次贷款合同
原来,同居期间,丽丽曾两次向银行贷款,抵押了自己的房产,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原告丽丽称,自己第一次贷款了490万,已经将这笔钱陆续转给了被告阿军。第二次贷款了600万,其中490万归还了第一次贷款,剩下的钱都转到了阿军指定账户。
按照丽丽的说法,她从2018年9月开始,给了阿军现金270万,转账288.5万,一共借给他558.5万元。
阿军却否认自己向丽丽借了钱,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270万现金,转账则是他与丽丽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阿军说,丽丽第一次贷款是为了开火锅店,第二次贷款是为了还第一次的钱,均与自己无关。
丽丽反驳道,自己是因为信任阿军才没与他签订借款协议,没想到阿军居然不承认向她借了钱。于是,丽丽将阿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军返还同居期间借款共计558.5万元。
一审:
超出日常生活必需,
借贷关系确认
在一审审理中,原告丽丽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她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共给被告阿军转账288.5万元。
被告阿军认可转账的存在,但否认转账款为借款。他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其在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曾转给丽丽23笔钱款,用于丽丽个人及其公司经营,共计265.5万元。
丽丽认可阿军上述转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收到转账后,已经取了现金交给阿军。
双方都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还有其他经济往来,但不列入本案诉请范围或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均不再举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丽丽与被告阿军在同居期间存在多次、大额银行转账往来,超出了日常生活必需。丽丽关于“因恋爱关系未要求阿军立据”的解释存在事实基础,双方应予确认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交易差额23万元,应为借款,被告阿军应承担返还责任。丽丽所称曾现金交付阿军270万元,遭阿军否认,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自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阿军归还原告丽丽2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丽丽上诉称,阿军的转账并非还款,而是让她帮忙取现;且一审对现金借款270万元这一事实未查明,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阿军则上诉称,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丽丽更未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款是其他经济往来,请求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的全部诉请。
二审:
无借贷合意及现金交付证明,
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丽丽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阿军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虽丽丽主张因身份关系特殊,所以在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即便如此,事后亦应有微信、短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本案中丽丽未提供任何此类证据,故对于丽丽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难以采信。
其次,丽丽主张交付阿军的款项分为两部分: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288.5万元。对于现金交付的270万元,丽丽未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应证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转账的288.5万元,一审中丽丽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转账时间与其向银行两次贷款的时间并不吻合,无法证明转账款为两笔贷款资金。
而阿军也曾给丽丽转账共265.5万元,且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还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显然无法将双方各自主张的转账款从所有经济往来款中割裂出来,单独作出认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予以确认,而本案中丽丽和阿军对各自转账的款项性质、用途存在争议。
综上,丽丽虽然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借款,故法院难以采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全部诉请。
法官:民间借贷要留证据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醒,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CCTV今日说法、中国普法
在一起时甜甜蜜蜜不分你我
可一旦谈到“转账”“借款”
双方都好像变了个人
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同居恋人因钱闹掰
2018年初,丽丽(化名)不幸被确诊重大疾病。朋友阿军(化名)在丽丽治疗期间,经常给予她生活帮助和精神安慰,让丽丽很感动。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居住。
2020年,丽丽的病情通过治疗得到了控制,身体好转,感情却又出现问题。两人因为钱闹掰,丽丽对阿军提起了诉讼。
丽丽的两次贷款合同
原来,同居期间,丽丽曾两次向银行贷款,抵押了自己的房产,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原告丽丽称,自己第一次贷款了490万,已经将这笔钱陆续转给了被告阿军。第二次贷款了600万,其中490万归还了第一次贷款,剩下的钱都转到了阿军指定账户。
按照丽丽的说法,她从2018年9月开始,给了阿军现金270万,转账288.5万,一共借给他558.5万元。
阿军却否认自己向丽丽借了钱,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270万现金,转账则是他与丽丽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阿军说,丽丽第一次贷款是为了开火锅店,第二次贷款是为了还第一次的钱,均与自己无关。
丽丽反驳道,自己是因为信任阿军才没与他签订借款协议,没想到阿军居然不承认向她借了钱。于是,丽丽将阿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军返还同居期间借款共计558.5万元。
一审:
超出日常生活必需,
借贷关系确认
在一审审理中,原告丽丽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她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共给被告阿军转账288.5万元。
被告阿军认可转账的存在,但否认转账款为借款。他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其在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曾转给丽丽23笔钱款,用于丽丽个人及其公司经营,共计265.5万元。
丽丽认可阿军上述转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收到转账后,已经取了现金交给阿军。
双方都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还有其他经济往来,但不列入本案诉请范围或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均不再举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丽丽与被告阿军在同居期间存在多次、大额银行转账往来,超出了日常生活必需。丽丽关于“因恋爱关系未要求阿军立据”的解释存在事实基础,双方应予确认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交易差额23万元,应为借款,被告阿军应承担返还责任。丽丽所称曾现金交付阿军270万元,遭阿军否认,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自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阿军归还原告丽丽2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丽丽上诉称,阿军的转账并非还款,而是让她帮忙取现;且一审对现金借款270万元这一事实未查明,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阿军则上诉称,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丽丽更未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款是其他经济往来,请求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的全部诉请。
二审:
无借贷合意及现金交付证明,
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丽丽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阿军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虽丽丽主张因身份关系特殊,所以在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即便如此,事后亦应有微信、短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本案中丽丽未提供任何此类证据,故对于丽丽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难以采信。
其次,丽丽主张交付阿军的款项分为两部分: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288.5万元。对于现金交付的270万元,丽丽未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应证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转账的288.5万元,一审中丽丽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转账时间与其向银行两次贷款的时间并不吻合,无法证明转账款为两笔贷款资金。
而阿军也曾给丽丽转账共265.5万元,且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还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显然无法将双方各自主张的转账款从所有经济往来款中割裂出来,单独作出认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予以确认,而本案中丽丽和阿军对各自转账的款项性质、用途存在争议。
综上,丽丽虽然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借款,故法院难以采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全部诉请。
法官:民间借贷要留证据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醒,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CCTV今日说法、中国普法
情侣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在一起时甜甜蜜蜜不分你我
可一旦谈到“转账”“借款”
双方都好像变了个人
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同居恋人因钱闹掰
2018年初,丽丽(化名)不幸被确诊重大疾病。朋友阿军(化名)在丽丽治疗期间,经常给予她生活帮助和精神安慰,让丽丽很感动。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居住。
2020年,丽丽的病情通过治疗得到了控制,身体好转,感情却又出现问题。两人因为钱闹掰,丽丽对阿军提起了诉讼。
原来,同居期间,丽丽曾两次向银行贷款,抵押了自己的房产,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原告丽丽称,自己第一次贷款了490万,已经将这笔钱陆续转给了被告阿军。第二次贷款了600万,其中490万归还了第一次贷款,剩下的钱都转到了阿军指定账户。
按照丽丽的说法,她从2018年9月开始,给了阿军现金270万,转账288.5万,一共借给他558.5万元。
阿军却否认自己向丽丽借了钱,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270万现金,转账则是他与丽丽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阿军说,丽丽第一次贷款是为了开火锅店,第二次贷款是为了还第一次的钱,均与自己无关。
丽丽反驳道,自己是因为信任阿军才没与他签订借款协议,没想到阿军居然不承认向她借了钱。于是,丽丽将阿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军返还同居期间借款共计558.5万元。
一审:
超出日常生活必需,
借贷关系确认
在一审审理中,原告丽丽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她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共给被告阿军转账288.5万元。
被告阿军认可转账的存在,但否认转账款为借款。他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其在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曾转给丽丽23笔钱款,用于丽丽个人及其公司经营,共计265.5万元。
阿军为丽丽及其父母交纳部分医疗费用记录
阿军提供的部分微信转账及银行交易记录
丽丽认可阿军上述转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收到转账后,已经取了现金交给阿军。
双方都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还有其他经济往来,但不列入本案诉请范围或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均不再举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丽丽与被告阿军在同居期间存在多次、大额银行转账往来,超出了日常生活必需。丽丽关于“因恋爱关系未要求阿军立据”的解释存在事实基础,双方应予确认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交易差额23万元,应为借款,被告阿军应承担返还责任。丽丽所称曾现金交付阿军270万元,遭阿军否认,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自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阿军归还原告丽丽2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丽丽上诉称,阿军的转账并非还款,而是让她帮忙取现;且一审对现金借款270万元这一事实未查明,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阿军则上诉称,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丽丽更未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款是其他经济往来,请求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的全部诉请。
二审:
无借贷合意及现金交付证明,
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丽丽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阿军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虽丽丽主张因身份关系特殊,所以在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即便如此,事后亦应有微信、短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本案中丽丽未提供任何此类证据,故对于丽丽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难以采信。
其次,丽丽主张交付阿军的款项分为两部分: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288.5万元。对于现金交付的270万元,丽丽未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应证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转账的288.5万元,一审中丽丽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转账时间与其向银行两次贷款的时间并不吻合,无法证明转账款为两笔贷款资金。
而阿军也曾给丽丽转账共265.5万元,且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还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显然无法将双方各自主张的转账款从所有经济往来款中割裂出来,单独作出认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予以确认,而本案中丽丽和阿军对各自转账的款项性质、用途存在争议。
综上,丽丽虽然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借款,故法院难以采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全部诉请。
法官:民间借贷要留证据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醒,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CCTV今日说法
在一起时甜甜蜜蜜不分你我
可一旦谈到“转账”“借款”
双方都好像变了个人
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同居恋人因钱闹掰
2018年初,丽丽(化名)不幸被确诊重大疾病。朋友阿军(化名)在丽丽治疗期间,经常给予她生活帮助和精神安慰,让丽丽很感动。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居住。
2020年,丽丽的病情通过治疗得到了控制,身体好转,感情却又出现问题。两人因为钱闹掰,丽丽对阿军提起了诉讼。
原来,同居期间,丽丽曾两次向银行贷款,抵押了自己的房产,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原告丽丽称,自己第一次贷款了490万,已经将这笔钱陆续转给了被告阿军。第二次贷款了600万,其中490万归还了第一次贷款,剩下的钱都转到了阿军指定账户。
按照丽丽的说法,她从2018年9月开始,给了阿军现金270万,转账288.5万,一共借给他558.5万元。
阿军却否认自己向丽丽借了钱,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270万现金,转账则是他与丽丽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阿军说,丽丽第一次贷款是为了开火锅店,第二次贷款是为了还第一次的钱,均与自己无关。
丽丽反驳道,自己是因为信任阿军才没与他签订借款协议,没想到阿军居然不承认向她借了钱。于是,丽丽将阿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军返还同居期间借款共计558.5万元。
一审:
超出日常生活必需,
借贷关系确认
在一审审理中,原告丽丽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她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共给被告阿军转账288.5万元。
被告阿军认可转账的存在,但否认转账款为借款。他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其在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曾转给丽丽23笔钱款,用于丽丽个人及其公司经营,共计265.5万元。
阿军为丽丽及其父母交纳部分医疗费用记录
阿军提供的部分微信转账及银行交易记录
丽丽认可阿军上述转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收到转账后,已经取了现金交给阿军。
双方都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还有其他经济往来,但不列入本案诉请范围或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均不再举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丽丽与被告阿军在同居期间存在多次、大额银行转账往来,超出了日常生活必需。丽丽关于“因恋爱关系未要求阿军立据”的解释存在事实基础,双方应予确认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交易差额23万元,应为借款,被告阿军应承担返还责任。丽丽所称曾现金交付阿军270万元,遭阿军否认,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自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阿军归还原告丽丽2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丽丽上诉称,阿军的转账并非还款,而是让她帮忙取现;且一审对现金借款270万元这一事实未查明,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阿军则上诉称,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丽丽更未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款是其他经济往来,请求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的全部诉请。
二审:
无借贷合意及现金交付证明,
不存在借贷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丽丽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阿军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虽丽丽主张因身份关系特殊,所以在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即便如此,事后亦应有微信、短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本案中丽丽未提供任何此类证据,故对于丽丽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难以采信。
其次,丽丽主张交付阿军的款项分为两部分: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288.5万元。对于现金交付的270万元,丽丽未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应证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转账的288.5万元,一审中丽丽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转账时间与其向银行两次贷款的时间并不吻合,无法证明转账款为两笔贷款资金。
而阿军也曾给丽丽转账共265.5万元,且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还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显然无法将双方各自主张的转账款从所有经济往来款中割裂出来,单独作出认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予以确认,而本案中丽丽和阿军对各自转账的款项性质、用途存在争议。
综上,丽丽虽然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借款,故法院难以采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全部诉请。
法官:民间借贷要留证据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醒,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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