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带头盔罚款吗?徐州市公安局发布最新通知!】日前,徐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说: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1日起在县区(含丰县、沛县、睢宁、邳州、新沂)行政区域内,将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
【#徐州# 没戴头盔罚款50元?徐州市公安局发布最新通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那么,徐州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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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徐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说: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1日起在县区(含丰县、沛县、睢宁、邳州、新沂)行政区域内,将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引导电动自行车骑乘人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出行,有效压降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徐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布,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7月24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6号,邮编:221000,电子信箱:gajfzc@126.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
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1日起在县区(含丰县、沛县、睢宁、邳州、新沂)行政区域内,将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相应时间和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对于未按规定佩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徐州[地点]#
那么,徐州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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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徐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说: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1日起在县区(含丰县、沛县、睢宁、邳州、新沂)行政区域内,将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引导电动自行车骑乘人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出行,有效压降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徐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布,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7月24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6号,邮编:221000,电子信箱:gajfzc@126.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
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1日起在县区(含丰县、沛县、睢宁、邳州、新沂)行政区域内,将进一步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相应时间和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对于未按规定佩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徐州[地点]#
特别的缘份—— 连续两天超员行驶和民警相遇
7月4日早晨6时30分许,徐州市交警支队三堡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在徐州南收费站附近执勤时,发现小型面包车苏C96**U存在着乘客超员的违法行为,当民警对驾驶员吴某进行询问时,吴某说:“昨天也是因为乘客超员被处罚过,今天能不能不处罚?”经查该车辆核载7人,实载8人。民警对吴某的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根据有关规定(驾驶非营运小型客车,超员在20%以内的,处100元罚款,记三分)对吴某作出处罚。
希望这次吴某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7月4日早晨6时30分许,徐州市交警支队三堡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在徐州南收费站附近执勤时,发现小型面包车苏C96**U存在着乘客超员的违法行为,当民警对驾驶员吴某进行询问时,吴某说:“昨天也是因为乘客超员被处罚过,今天能不能不处罚?”经查该车辆核载7人,实载8人。民警对吴某的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根据有关规定(驾驶非营运小型客车,超员在20%以内的,处100元罚款,记三分)对吴某作出处罚。
希望这次吴某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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