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并严格执行先扫“防火码”再进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并严格执行先扫“防火码”再进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为进一步筑牢疫情防控堡垒,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陵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核酸筛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筛查范围及时间
本轮核酸筛查对象为高陵区范围内的全体人员,自2022年10月11日6:30启动,10:30前结束采样。
二、采样地点
核酸筛查以街道为单位,居住地居民在小区或村(社区)采样点就近采样,学生在学校采样,具体地点以村、社区、学校通知为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居民主动服从工作人员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工作。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核酸筛查工作、扰乱秩序、瞒报、谎报、伪造信息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请本人携带手机(一码通)、 无一码通和纸质码的其他人群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按照各街办安排,有序前往指定采样点进行采样,确保不漏一户一人;对于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统一在学校进行采样。
(三)请广大居民、在校学生主动做好个人防护,核酸采样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有序排队,保持一米以上距离,不扎堆、不聚集、快检快回、严禁逗留。
(四)人员完成核酸采样后,由采样点专人将“鎏金舞马衔杯纹银壶”核酸凭证贴纸现场贴于被采样人员手机、身份证、工作证等部位,一人一贴,作为完成核酸采样凭证,该标识将是您出入小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有效凭证。对于未参与核酸采样的、未贴凭证贴纸的人员,将限制乘坐公交车,出入小区、公司(单位)及商超等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48小时内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群众不能进行核酸采样。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及时到就近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不能前往核酸采样点进行采样。
四、重点强调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家人,就是保护好大家。特别感谢广大居民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大力支持,衷心感谢医护人员对核酸筛查工作的默默付出,真诚感谢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真心感谢志愿者的无私奉献,十分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参与。大家的默默支持,积极参加核酸检测,就是对全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最大贡献。
西安市高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一、筛查范围及时间
本轮核酸筛查对象为高陵区范围内的全体人员,自2022年10月11日6:30启动,10:30前结束采样。
二、采样地点
核酸筛查以街道为单位,居住地居民在小区或村(社区)采样点就近采样,学生在学校采样,具体地点以村、社区、学校通知为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居民主动服从工作人员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工作。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核酸筛查工作、扰乱秩序、瞒报、谎报、伪造信息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请本人携带手机(一码通)、 无一码通和纸质码的其他人群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按照各街办安排,有序前往指定采样点进行采样,确保不漏一户一人;对于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统一在学校进行采样。
(三)请广大居民、在校学生主动做好个人防护,核酸采样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有序排队,保持一米以上距离,不扎堆、不聚集、快检快回、严禁逗留。
(四)人员完成核酸采样后,由采样点专人将“鎏金舞马衔杯纹银壶”核酸凭证贴纸现场贴于被采样人员手机、身份证、工作证等部位,一人一贴,作为完成核酸采样凭证,该标识将是您出入小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有效凭证。对于未参与核酸采样的、未贴凭证贴纸的人员,将限制乘坐公交车,出入小区、公司(单位)及商超等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48小时内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群众不能进行核酸采样。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及时到就近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不能前往核酸采样点进行采样。
四、重点强调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家人,就是保护好大家。特别感谢广大居民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大力支持,衷心感谢医护人员对核酸筛查工作的默默付出,真诚感谢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真心感谢志愿者的无私奉献,十分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参与。大家的默默支持,积极参加核酸检测,就是对全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最大贡献。
西安市高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电话公布!这些行为可以举报】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交通秩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促进交通参与者文明素质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对在我市市域内道路发生的机动车部分违法行为鼓励市民予以举报、投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电话
上班期间请拨打:0916-2688623
下班期间请拨打:0916-2688600
二、受理范围
对在我市辖区道路内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市民均可以举报。
(一)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行驶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二)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吸烟;
(三)机动车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
(四)机动车逆向行驶;
(五)载客汽车超员(大巴、出租车、农用机动车、农村面包车);
(六)货运农运车违法载人;
(七)黑校车非法营运。
三、办理流程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事项,受理部门进行受理登记后,将立即通知违法行为地所在辖区大队进行违法查处。辖区大队在接到支队下发的指令后,要认真调查核实。核查属实的,要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支队。办理过程期间全程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9日
一、举报电话
上班期间请拨打:0916-2688623
下班期间请拨打:0916-2688600
二、受理范围
对在我市辖区道路内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市民均可以举报。
(一)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行驶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二)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吸烟;
(三)机动车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
(四)机动车逆向行驶;
(五)载客汽车超员(大巴、出租车、农用机动车、农村面包车);
(六)货运农运车违法载人;
(七)黑校车非法营运。
三、办理流程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事项,受理部门进行受理登记后,将立即通知违法行为地所在辖区大队进行违法查处。辖区大队在接到支队下发的指令后,要认真调查核实。核查属实的,要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支队。办理过程期间全程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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