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女教师离婚以后,无儿无女,担心无人给她养老。因为一学生承诺给她养老,女教师将140多平方米的房子、30多平米的车库都过户给该学生。没想到事后两人闹翻,女教师将该学生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房屋和车库。
女教师高某,曾经教过男生张某,两人是师生关系。这套房子和车库,早在高某没离婚的时候,就登记在她一个人名下。三年后,高某和前夫协议离婚。
离婚以后,高某随着年龄渐长,开始为将来的养老问题担心起来。而这个时候,学生张某一直对她嘘寒问暖,并且口头承诺将来给她养老。
2015年,高某在离婚后的第七年,与前夫一起来到房产部门,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过户给了张某。但实际上,张某没有支付任何房款。之后房子被张某交给朋友放东西。
2019年,张某给高某出具一份说明,说房子、车库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是高某的,自己当初没出购房款,只是出了房子的过户费用。
2021年,高某把张某告上法院,说自己当初把房子、车库送给张某,是因为张某承诺养老照顾他,现在张某根本不管他,所以要求撤销赠与,张某返还房屋、车库。诉讼过程中,又变更为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车库归自己所有
张某承认当初房子、车库是高某送给他的,但说,当时送他房子并没有附条件,而且送他房屋前后,他一直都在照顾高某,原告的各项支出都是他出的。
一、附条件与不附条件的赠与有什么区别?
在这个案件里,高某与张某虽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张某没有付房款,真实的意思是高某把房子、车库赠与给张某。
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是赠与合同关系。
在这个案件里,双方争论的一个问题是,当初老师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到底有没有附条件。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完成以后,除非受赠人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否则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受赠人的这三种情形包括: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里两人争论的是,当初有没有约定张某受赠房子是以照顾高某为条件的。
如果约定了这个条件,而高某没有做到,那高某有权撤销赠与。如果没有约定,则即便张某没有再照顾高某,高某也没办法撤销赠予,再拿回房子了。
但由于当初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时,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在张某否认双方有这个约定时,可能高某很难证明当初到底有没有这样的约定。
二、高某能否拿回房子?
但是,幸运的是,当初高某在赠与完成以后,要求张某向她出具了一份说明,这份说明里,他确认房子、车库实际归高某所有。这实际上是对房屋、车库产权的一个新约定。
虽然张某在法庭上说,这份说明只是为了安抚高某的情绪所出具,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一方面他没有就此提交证据,另一方面,这份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所以,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套房子和车库应当确认归高某所有。
对于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高某将房屋、车库赠与给张某的行为;2、确认房屋、车库为高某所有;3、张某30日内将房屋、车库过户给高某。
张某不服该判决,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中没有附条件,自己也没有同意撤销赠与,在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这样处理不对。而且高某没有要求撤销赠予,一审法院的处理超过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以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内容,维持了第二、三项判决内容。
三、一点启示
这个案件里,如果没有那份说明,高某要拿回房子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其实,当初高某应该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就是双方约定,张某为高某养老送终,高某去世以后房子归张某继承。
对于这类协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签订以后,如果高某反悔,则张某可以要求高某返还已经支出的扶养费。如果张某反悔,则其不但不能获得房屋,之前支付的扶养费一般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约束双方,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有类似需求的人可以予以参考。
(本案例来源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为化名。)
女教师高某,曾经教过男生张某,两人是师生关系。这套房子和车库,早在高某没离婚的时候,就登记在她一个人名下。三年后,高某和前夫协议离婚。
离婚以后,高某随着年龄渐长,开始为将来的养老问题担心起来。而这个时候,学生张某一直对她嘘寒问暖,并且口头承诺将来给她养老。
2015年,高某在离婚后的第七年,与前夫一起来到房产部门,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过户给了张某。但实际上,张某没有支付任何房款。之后房子被张某交给朋友放东西。
2019年,张某给高某出具一份说明,说房子、车库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是高某的,自己当初没出购房款,只是出了房子的过户费用。
2021年,高某把张某告上法院,说自己当初把房子、车库送给张某,是因为张某承诺养老照顾他,现在张某根本不管他,所以要求撤销赠与,张某返还房屋、车库。诉讼过程中,又变更为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车库归自己所有
张某承认当初房子、车库是高某送给他的,但说,当时送他房子并没有附条件,而且送他房屋前后,他一直都在照顾高某,原告的各项支出都是他出的。
一、附条件与不附条件的赠与有什么区别?
在这个案件里,高某与张某虽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张某没有付房款,真实的意思是高某把房子、车库赠与给张某。
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是赠与合同关系。
在这个案件里,双方争论的一个问题是,当初老师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到底有没有附条件。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完成以后,除非受赠人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否则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受赠人的这三种情形包括: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里两人争论的是,当初有没有约定张某受赠房子是以照顾高某为条件的。
如果约定了这个条件,而高某没有做到,那高某有权撤销赠与。如果没有约定,则即便张某没有再照顾高某,高某也没办法撤销赠予,再拿回房子了。
但由于当初高某把房子赠与给张某时,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在张某否认双方有这个约定时,可能高某很难证明当初到底有没有这样的约定。
二、高某能否拿回房子?
但是,幸运的是,当初高某在赠与完成以后,要求张某向她出具了一份说明,这份说明里,他确认房子、车库实际归高某所有。这实际上是对房屋、车库产权的一个新约定。
虽然张某在法庭上说,这份说明只是为了安抚高某的情绪所出具,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一方面他没有就此提交证据,另一方面,这份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所以,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套房子和车库应当确认归高某所有。
对于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高某将房屋、车库赠与给张某的行为;2、确认房屋、车库为高某所有;3、张某30日内将房屋、车库过户给高某。
张某不服该判决,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中没有附条件,自己也没有同意撤销赠与,在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这样处理不对。而且高某没有要求撤销赠予,一审法院的处理超过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以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内容,维持了第二、三项判决内容。
三、一点启示
这个案件里,如果没有那份说明,高某要拿回房子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其实,当初高某应该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就是双方约定,张某为高某养老送终,高某去世以后房子归张某继承。
对于这类协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签订以后,如果高某反悔,则张某可以要求高某返还已经支出的扶养费。如果张某反悔,则其不但不能获得房屋,之前支付的扶养费一般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约束双方,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有类似需求的人可以予以参考。
(本案例来源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为化名。)
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领域人群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区、县(市)民宗局,西湖西溪管委会宣统部,市各宗教团体,杭州基督教青年会、杭州基督教女青年会:
根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宗教领域人群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把关。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 原则,严控人群聚集性活动频次、规模和人员范围。参加聚集性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涉宗场所容纳量的 1/4,各地各单位要严格 50人以上的活动,原则上不安排 2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确需举办的,应按要求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并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履行报备要求。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举办人群聚集性活动 50人以上的,应报属地疫情防控办备案。其中,参加人数在 50-200人的,报县(市、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疫情防控办备案;人数在 200人以上,逐级报举办设区市疫情防控办备案;参加人数在 200人以上且有省外来杭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要按照我市《大型人群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工作协调机制》程序 2 办理,需在活动举办前至少 10个工作日前向活动举办地所在区县(市)(名胜区)防控办提出备案申请,并进入协调机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保障。
三、严格防控措施。宗教领域聚集性活动应严格落实“预约、登记、扫码(核验健康码、行程卡)、测温、戴口罩”和“一米线”等措施,并核验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措施。对省外来杭返杭人员参加聚集性活动的要加强风险排查,严格落实有关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做好指导监管督促协调工作。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督教纳管点、民宗系统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各区、县(市)民宗局,西湖西溪管委会宣统部,市各宗教团体,杭州基督教青年会、杭州基督教女青年会:
根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宗教领域人群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把关。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 原则,严控人群聚集性活动频次、规模和人员范围。参加聚集性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涉宗场所容纳量的 1/4,各地各单位要严格 50人以上的活动,原则上不安排 2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确需举办的,应按要求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并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履行报备要求。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举办人群聚集性活动 50人以上的,应报属地疫情防控办备案。其中,参加人数在 50-200人的,报县(市、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疫情防控办备案;人数在 200人以上,逐级报举办设区市疫情防控办备案;参加人数在 200人以上且有省外来杭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要按照我市《大型人群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工作协调机制》程序 2 办理,需在活动举办前至少 10个工作日前向活动举办地所在区县(市)(名胜区)防控办提出备案申请,并进入协调机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保障。
三、严格防控措施。宗教领域聚集性活动应严格落实“预约、登记、扫码(核验健康码、行程卡)、测温、戴口罩”和“一米线”等措施,并核验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措施。对省外来杭返杭人员参加聚集性活动的要加强风险排查,严格落实有关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做好指导监管督促协调工作。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督教纳管点、民宗系统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社会考生高考报名应注意这些事项】3日,记者从黄石市教育部门获悉,2022年普通高考网上报名即将启动,针对社会考生报名的相关情况,我市结合实际,制定2023年普通高考黄石市社会考生报名须知。
按照相关要求,黄石城区、大冶市、阳新县社会考生均回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黄石市教育考试院咨询电话0714-6358770,大冶市教育招生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714-8897562,阳新县招生办咨询电话0714-7323716。
按照相关要求,黄石城区、大冶市、阳新县社会考生均回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黄石市教育考试院咨询电话0714-6358770,大冶市教育招生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714-8897562,阳新县招生办咨询电话0714-7323716。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