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有一位75岁老人上了公交车,车辆行驶了一阵后,老人发现一起的朋友没有上车,便对司机进行呵斥并要求停车。司机说:“刚才我没看到有人要上车,现在已经快到下一站了,不能为你停车等人。老人说:“我的朋友去拿口罩了,你为什么把车开走?”司机见老人无理取闹,劝他坐下,又继续开车。然而,老人却站在旁边继续斥责司机。司机不予理睬,老人一把攥住方向盘,使劲上下转动。司机急忙刹车停下来,对老人说:“你的行为十分危险,再这样我就报警了。”老人并不害怕,却说:“你报警,快报警!我抢方向盘怎么啦?我们是要上车的,你不为我们服务,我不让你走!”司机考虑车上有其他乘客,不和老人分辨继续行驶。老人又一把抓住方向盘上下转动。司机又一次刹车后,对老人进行警告。这位老人却抓住方向盘不肯松手,持续将近一分钟。司机没有办法只好报警,但老人却倚老卖老,多次推搡辱骂司机。警方赶到后,对此事介入调查。
这是一起倚老卖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老人觉得自己的年龄大,所有的人都应该谦让自己。自己即使违法犯罪,别人也得服从。中华民族有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在公共场合里,应该对老年人尊重。但老年人不能因为全社会提倡尊敬老人就可以为老不尊,违反法律,为所欲为。在公共汽车上抢夺司机的方向盘,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一旦方向盘偏离了,汽车就可能发生事故,且不说车上的乘客人身安全遭到了威胁,马路上的其他交通工具和行人也遭遇了威胁。这位老人以为:法律应该对老年人宽容,可以随心所欲违法,其实并不然。老年人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基于尊老的社会传统,治安处罚较轻,也可能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海南的这位老人触犯了刑律,老人犯罪,刑法不予豁免。这位老人在公共汽车上抢夺方向盘,应该按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在《刑法》第133条之一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第133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条法律,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如果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属于犯罪。“抢控驾驶操纵装置”,行为人不一定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就构成犯罪。“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这种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因此,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主要特征是对驾驶人员实施暴力,控制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造成了事故,伤害了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近年来,各地频频发生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事件,并发生过群死群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人中有很多是老年人。在汽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对车上人员或车下的行人、其他行驶中的交通工具,都是一种危险极大的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危及到公众安全。所以,法律对这种危险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妨害安全驾驶罪是行为犯,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也构成犯罪。在海南的这个案例中,老人多次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如果司机没有及时刹车,后果不堪设想。且不说汽车上的几十位乘客,那么大的交通工具一旦在马路上侧翻、或者与其他交通工具碰撞,或者撞击到其他的路人,都会造成严重后果。这位老人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达到了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为老不尊的现象,有的老年人倚老卖老,在公共场合耍脾气,摆老资格,强行要求特权,甚至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司法机关一旦要对他予以法制,他就会倚老卖老,蛮不讲理,令许多社会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非常难受。也就是说,一些倚老卖老现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法办不行,不对其法办也不行。老年人是普通公民,并不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一位老年人,只要思维正常,就应该按照公民的规则规范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老年人也有责。如果以为自己年龄大,法律不会对自己进行制裁而故意违反社会规则,最终吃亏的就是自己。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老年人因违法或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应该值得老年人的借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绝对不会因为犯罪者年龄大,而对犯罪的老年人予以豁免。因为,公民不分性别和老少,都必须遵守法律,一旦违法达到相应的程度,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届时,悔之晚矣。(作者: 无名老律师陈维国)

近日,海口有一位75岁老人上了公交车,车辆行驶了一阵后,老人发现一起的朋友没有上车,便对司机进行呵斥并要求停车。司机说:“刚才我没看到有人要上车,现在已经快到下一站了,不能为你停车等人。老人说:“我的朋友去拿口罩了,你为什么把车开走?”司机见老人无理取闹,劝他坐下,又继续开车。然而,老人却站在旁边继续斥责司机。司机不予理睬,老人一把攥住方向盘,使劲上下转动。司机急忙刹车停下来,对老人说:“你的行为十分危险,再这样我就报警了。”老人并不害怕,却说:“你报警,快报警!我抢方向盘怎么啦?我们是要上车的,你不为我们服务,我不让你走!”司机考虑车上有其他乘客,不和老人分辨继续行驶。老人又一把抓住方向盘上下转动。司机又一次刹车后,对老人进行警告。这位老人却抓住方向盘不肯松手,持续将近一分钟。司机没有办法只好报警,但老人却倚老卖老,多次推搡辱骂司机。警方赶到后,对此事介入调查。
这是一起倚老卖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老人觉得自己的年龄大,所有的人都应该谦让自己。自己即使违法犯罪,别人也得服从。中华民族有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在公共场合里,应该对老年人尊重。但老年人不能因为全社会提倡尊敬老人就可以为老不尊,违反法律,为所欲为。在公共汽车上抢夺司机的方向盘,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一旦方向盘偏离了,汽车就可能发生事故,且不说车上的乘客人身安全遭到了威胁,马路上的其他交通工具和行人也遭遇了威胁。这位老人以为:法律应该对老年人宽容,可以随心所欲违法,其实并不然。老年人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基于尊老的社会传统,治安处罚较轻,也可能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海南的这位老人触犯了刑律,老人犯罪,刑法不予豁免。这位老人在公共汽车上抢夺方向盘,应该按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在《刑法》第133条之一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第133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条法律,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如果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属于犯罪。“抢控驾驶操纵装置”,行为人不一定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就构成犯罪。“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这种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因此,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主要特征是对驾驶人员实施暴力,控制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造成了事故,伤害了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近年来,各地频频发生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事件,并发生过群死群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人中有很多是老年人。在汽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对车上人员或车下的行人、其他行驶中的交通工具,都是一种危险极大的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危及到公众安全。所以,法律对这种危险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妨害安全驾驶罪是行为犯,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也构成犯罪。在海南的这个案例中,老人多次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如果司机没有及时刹车,后果不堪设想。且不说汽车上的几十位乘客,那么大的交通工具一旦在马路上侧翻、或者与其他交通工具碰撞,或者撞击到其他的路人,都会造成严重后果。这位老人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达到了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为老不尊的现象,有的老年人倚老卖老,在公共场合耍脾气,摆老资格,强行要求特权,甚至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司法机关一旦要对他予以法制,他就会倚老卖老,蛮不讲理,令许多社会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非常难受。也就是说,一些倚老卖老现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法办不行,不对其法办也不行。老年人是普通公民,并不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一位老年人,只要思维正常,就应该按照公民的规则规范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老年人也有责。如果以为自己年龄大,法律不会对自己进行制裁而故意违反社会规则,最终吃亏的就是自己。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老年人因违法或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应该值得老年人的借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绝对不会因为犯罪者年龄大,而对犯罪的老年人予以豁免。因为,公民不分性别和老少,都必须遵守法律,一旦违法达到相应的程度,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届时,悔之晚矣。(作者: 无名老律师陈维国)

北京大兴公安:不满被“贴条”处罚,违停男子谩骂交警被拘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学法、守法,面对民警执法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切勿以身试法。

近日,交通支队新城中队在大兴区枣园西巷某小区外进行交通违法整治时,一违法车主段某要求民警撤销违法处罚,执法人员耐心解释说明,但段某不听,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现段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大兴警方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请给予理解与配合。如果对民警执法有异议,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反映、申诉或者举报,决不能侮辱谩骂抗拒执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昊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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