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法援基层行# 【晋中市法律援助铆足劲提升群众幸福感】“面对困难,一双援手就能解燃眉之急;面对不公,一项建议就能拨开云雾见青天。”为了能够让法治之光照亮每个人,在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每名司法工作者心中,始终秉持着这一信念,为民诉苦、为民解困,用法律撑起生活晴空,安抚每一颗疲累的心。

8月8日8时,“三晋法援基层行”采访团一行随着办事群众一起进入晋中市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郭律师,太感谢你了!李某欠我的36000元钱到账了。”“刘阿姨你先坐一会,马某马上就到,来了就签调解协议,您放心……”

早上刚上班,这里的值班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就忙个不停。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马志雄介绍道:“随着晋中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转型发展,矛盾纠纷也有了新变化。而我们作为群众家门口的法律服务中心,也像亲历者一样,感受到了群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渴望。”

近些年,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以群众方便为工作导向,以群众满意为工作最高标准,按照晋中市司法局安排部署,围绕“依法有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建设,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特殊群体’品牌活动和免费法律咨询、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等重点工作,拓展思路,强化服务,树立了良好形象,取得了良好成绩,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辛劳换笑颜,让农民工兄弟减轻负累

2021年7月28日上午,一面写有“法律卫士、品德高尚、敬业正直、为民解忧”的锦旗被送到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看到这面锦旗,马志雄和司法工作人员感慨良多。

马志雄介绍:“一年半之前,李某由于其所在单位太原钢城某有限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给付其加班工资等问题申请法律援助。”了解情况后,中心立即为李某开通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很快为其办理了指派手续。在承办律师据理力争、一丝不苟的悉心帮助下,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历时一年半之久,为李某争取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共计51260元。

近年来,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活动,针对农民工欠薪热点问题,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多种措施助力农民工。在这项工作开展中,开辟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是让种种帮扶措施集中办好事的“牵头羊”。

在晋中市公共法律服务大厅设立了“农民工优先”服务牌,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制度,对当天农民工申请欠薪、工伤案件推行“马上办、不过夜”,即时指派现场值班律师,让农民工少跑腿。如遇重大案件,中心指派擅长农民工案件的律师办理,实现了定人定案,全程护航农民工权益。

面对新时期务工环境产生的新问题,该中心还扩大了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马志雄介绍:“我们将农民工、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列入重点援助对象,对涉及农民工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基本民生权利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考虑到一些索要工资、受到工伤伤害的困难农民工的经济状况,中心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免予审查他们的经济困难状况,让他们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对于疑难案件,中心施行了“讨论把关报告制”,对群体性、突发性、涉法涉诉上访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用法律把关,并提出处置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处置意见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或有关部门报告。

据统计,2020年,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成立以来,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12件,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现场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1500余人次。

点到点面对面,深植法律条款在心间

要让群众感受法律的公正公平,就必然要提高法律在群众心中的知晓率,在工作生活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8月3日,晋中市司法局联合榆次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单位,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法律援助法宣传活动。

为了使这部“暖民心、惠民生”的法律家喻户晓,晋中市司法局在晋中市司法行政系统进行了专门部署。

“三晋法律援助基层行”专题采访宣传活动、法律援助法“五进”宣传等活动相继亮相。

通过市县两级多种形式、多种方式、多种媒体的宣传,将法律援助法的宣传活动推向高潮,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加深对法律援助法的认识与了解,主动地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扩大法律援助法在全社会的影响,推动全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哪些群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要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质量又该如何保障?”在晋中市司法局联手晋中市图书馆共同举办的凤鸣讲坛“美好生活、从法援开始”专题法律援助法解读中,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法律援助律师韩茹,从法律援助的形式、范围、程序、保障和监督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做了更为细致的解读。

面对群众对法律援助这一政策的欢迎,韩茹很欣慰:“让法律援助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及有效的法律救济,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是我们每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心愿,也是每一个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的意义。”

暖心换民心,做群众的法律“避风港”

“法律援助,收不收费?比请律师贵吗?”在一次访谈栏目中,“免费还是收费”的问题,被网友们提及多次。“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完全是免费的,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下,公民的法律服务费用将由政府来埋单。”面对网友们的问询,受访的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马志雄一次次回答着网友们的提问。

据了解,除了免费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晋中市司法行政部门全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成为了人民群众身边的“避风港”。

截至今年5月,晋中市建成了1个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30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2070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并与部、省级12348电话热线平台、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提前半年完成了法治社会十四五规划中“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以晋中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例,律师、援助、公证、调解、鉴定等7个窗口覆盖了群众解决生活纷扰所需的全部法律服务类型,成立至今已经接待群众来访6069人次,来电8900人次,指派办理法律援助1584件,全国西部法律援助志愿者培训班也曾在这里现场教学。

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近年来,晋中市以方便群众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推出了简化程序、扩大范围、调解优先、上门服务、异地协作等十项便民服务措施,开展了“免费法律咨询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仅今年已经解答人民群众法律咨询15825件,受理特殊群体法律援助1030件。

针对妇女儿童和老年群体,晋中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北尧、玉湖社区开展结对共建,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法宣传咨询活动,有针对性地为困难群众提供上门法律服务。2019年,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被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

晋中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宏表示,今后,晋中市司法行政部门将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提升工程”,建立健全援助人才库动态调整机制,引导更多的律师、公证员、鉴定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不断扩大援助覆盖群体,提升援助服务质效,真正以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工作为晋中市加快建设全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保民生、赋新能。

#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上仲2022年版仲裁规则与2018年版仲裁规则的新旧对比(二)
在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上仲2022年版仲裁规则与2018年版仲裁规则的新旧对比(一)中,我们从机构组织、受理范围、规则适用和仲裁地这四个方面分析了上仲2022年版仲裁规则(以下称“新规则”)与2018年版仲裁规则(以下称“旧规则”)的差异。本文将接着分析新旧规则在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语言、仲裁原则和仲裁协议这四个方面的不同。

一、仲裁协议准据法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五条 仲裁协议准据法
(一)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仲裁地的,由仲裁委或仲裁庭确定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
(二) 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前,仲裁委可以根据表面证据对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作出初步决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可以对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作出决定,仲裁委的初步决定不影响仲裁庭作出的决定。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七十五条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准据法
国际商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应适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国的法律。

简析:在上一条中提及了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通常认定仲裁地法律为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实际上,仲裁地法律和仲裁协议准据法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同的仲裁地法律和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此外,仲裁协议准据法还区别于合同的准据法。通常当事人不会订立单独的仲裁协议,而是将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仲裁条款并不会随着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此时,依据何种准据法来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在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时,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将被用来解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旧规则中将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国际商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而在新规则中删去了这一限制,直接表达为当事人。在新规则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优先级为: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 仲裁地法律> 仲裁委或仲裁庭确定适用的法律。相比于旧规则在当事人既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又没有约定仲裁地的情况下,直接将国内法视为仲裁协议准据法,新规则在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时更加灵活,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上仲,组成后则由仲裁庭决定,最终是以仲裁庭的决定为准。但同时,如此规定也增加了仲裁协议准据法的不确定性。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事先约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或者明确仲裁地是更优的方案。

二、仲裁语言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六条 仲裁语言
(一) 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仲裁委或者仲裁庭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仲裁语言。
(二) 当事人约定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仲裁语言的,仲裁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确定适用其中一种语言。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仲裁程序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多种语言进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三) 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提供或申请仲裁委提供翻译服务。
(四)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委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仲裁程序适用的仲裁语言的译本或节译本。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语言文字
(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的,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提供翻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翻译员。当事人承担翻译费用。
(三)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仲裁程序中的书面材料是否需要附具中文译本或者其他语言译本。

简析:在确定仲裁语言时,新规则增加了仲裁委或者仲裁庭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仲裁语言的情况。
针对当事人约定了两种及以上语言为仲裁语言的情况,在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下,将由仲裁庭确定仲裁语言。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依据当事人的原约定用多种语言推进仲裁程序。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比较重要的一点是,用多种语言进行仲裁程序将大大提高仲裁的成本,因为新规则规定多种语言进行仲裁程序的相关费用将由当事人负担。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所使用的语言与仲裁语言不符的情况,相比旧规则默认仲裁委或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中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新规则强调的是当事人提供的译本与仲裁语言的一致性。

三、仲裁原则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七条至第十条分别规定了:诚信合作、公正仲裁、高效仲裁、绿色仲裁与智慧仲裁的原则。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四条(四)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本着依法、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并参与仲裁活动。

简析:新规则在仲裁原则方面增加了高效仲裁、绿色仲裁与智慧仲裁的三个原则。其中,智慧仲裁是上仲应对新冠疫情而推出的新举措,不仅提高了仲裁的效率,也为当事人通过网络申请仲裁、参与仲裁过程提供了便利。

四、仲裁协议
2022年版仲裁规则
第十二条 仲裁协议
(一) 仲裁协议是指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约定仲裁的协议。
(二) 仲裁协议可以由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成。
(三)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1. 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同意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的;
2. 一方当事人作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仲裁的书面承诺,另一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
3.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庭审笔录等文件载明当事人同意在仲裁委仲裁的;
4. 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作否认表示的。
(五) 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8年版仲裁规则
第五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及形式
(一)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
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简析:新规则增加了四种可以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形。此外,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就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规定也将适用。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更加凸显了事先明确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重要性,因为同样的仲裁条款,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其效力的认定可能得出完全不一样的结果,并直接动摇仲裁裁决的效力。

【#湖北发文提醒规范投诉举报行为#】8月3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就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作出提醒告知,近期,有少数人假借消费者之名,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为手段向市场主体施压,谋取不正当利益,极大干扰了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提醒:①投诉举报要合法正当,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投诉举报必须目的正当、程序合法、行为适当;不能以诋毁、诬陷以及谋取不当利益等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采取不当甚至是违法手段,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②投诉举报的诉求要合理,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投诉举报者要根据自身权益受损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诉求,不应超出法律范畴,实施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欢迎广大消费者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积极参与放心消费环境共建,促进市场主体规范诚信合法经营,也欢迎市场主体对不当和非法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举报,为湖北创建一流消费环境、营商环境共同努力。#湖北[地点]#(记者:冯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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