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财关税〔2021〕18号: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五)《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项目执行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项目执行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所进口的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天然气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进口税收返还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天然气进口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三、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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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21年4月16日
点击链接→https://t.cn/A6VhaUlT 查看通知及附件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五)《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项目执行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项目执行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所进口的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天然气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进口税收返还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天然气进口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三、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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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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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明确“十四五”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财政部等六部委近日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五)《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项目执行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项目执行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所进口的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天然气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进口税收返还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天然气进口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三、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2021年4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免税规定
(一)对可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资源部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调查工作有关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向项目执行单位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确认勘探开发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文件,以及《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批准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气矿业权并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请,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该企业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后,财政部将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清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确认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主管单位取得油气矿业权之日后进口的商品,出具《确认表》。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项目执行单位,凭《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三)项目执行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并退回已开具的《确认表》。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变更后的项目执行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重新出具《确认表》,并在其中“项目执行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说明”栏,填写变更内容及变更时间。
(四)《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免税商品清单,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五)《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项目执行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和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项目执行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项目执行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一)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所进口的天然气,相关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对于上述项目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上述项目名称和项目主管单位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四)项目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项目名称、变更后的项目主管单位、变更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五)本条第二、三、四项所述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天然气项目确认文件,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进口企业和进口数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3)。
(六)《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中的长贸气合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
(七)《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中的进口价格,是指以单个项目计算,一个季度内(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下同)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
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同一季度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下进口的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天然气均包含在内。管道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管道天然气单位体积进口完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进口价格为实际进口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八)天然气进口企业应在每季度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统一、集中将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报送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纳税地海关。申请材料应包括《确认书》,分项目填报的《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4)、《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5)或《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见附件6)。具体税收返还依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天然气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进口税收返还资格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查实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天然气进口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三、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2.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3.享受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及企业确认书
4.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5.管道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6.液化天然气(不含长贸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统计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2021年4月16日
重庆银行:战略愿景一流商行财务数据漏洞百出
4月27日,重庆银行公布,其“十四五”发展规划是,实现全国一流上市商业银行的战略愿景,突出服务提升、数字转型、特色发展三大重点任务。
然而,上市至今,重庆银行股价多数情况低于上市当日开盘价13元/股。4月30日收盘价为11.19元/股。
一位股民在打新时就担心破发,“重庆银行今天(1月20日)新股申购,发行价10.83元/股,比开盘没几天就跌破发行价的臭名昭著的渝农商行(601077.SH)还贵3块多,我觉得没有打新的必要。”
重庆银行自身公告也称,该发行价对应的 2019 年摊薄后市盈率为 8.97 倍,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未来存在股价下跌的风险。
梳理发现,重庆银行不但规模逊色本土的渝农商行,而且招股书与2020年年报也是漏洞百出。
资本市场真的成了重庆银行避风港?
尴尬的重庆本土老二
由于业务主要在重庆市开展,重庆银行与渝农商行市场布局一样,且业务范围也如出一辙。不过,渝农商行在表述中将重庆银行在内的中西部银行都列为不如它的竞争对手。
换句话说,相比全国其他地方的区域城商行,重庆银行最大竞争对手反而是重庆本土的渝农商行。
在一些重要财务指标方面,重庆银行远远落后渝农商行。
2020 年末,重庆银行资产总额 5616 亿元,渝农商行资产总额 1.14万亿元,已达万亿级别,当然渝农商行的负债也相对更高。
具体看来,2020 年末,重庆银行客户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 2812 亿元,客户存款本金总额 3115 亿元,分别仅为渝农商行的55.37%、42.97%。
盈利方面,2020年重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30.48 亿元,增幅 9.21%;实现净利润 45.66 亿元,增幅 5.67%。相比之下,渝农商行业绩几乎翻倍,重庆银行体量仍然差一截。
此外,2020年上半年数据显示,重庆银行业绩也略低于成都银行、贵阳银行、长沙银行,略好于郑州银行、西安银行、甘肃银行,总之放在同行不太起眼。
资产质量方面,重庆银行拨备覆盖率为309.13%,同期渝农商行为314.95%。
另据财报,重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从2018年的285.53亿元增至2020年的359.12亿元,有所上升。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却未见明显改善,2020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39%。
相比之下,2020年渝农商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为937.27亿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96%。
2020年三季度末数据显示,重庆银行两指标与同行可比公司长沙银行相当,低于成都银行、贵阳银行,在同行处于偏弱水平,存在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风险。
当前,中小银行、金融机构大多面临资本金不足的困境,IPO依旧是获得资本补充、完善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重庆银行也不例外。重庆银行董事长林军表示,通过本A股上市,重庆银行净资产规模及核心资本将大幅增加,可目前看来还是改善不大。
2020年重庆银行不良贷款率为 1.27%,与上年末持平,略胜于渝农商行不良贷款率 1.31%。
此外,重庆银行2017—2019 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负值,2020年陡增为322.2亿元,这个数据仍然低于渝农商行。
为何同在重庆地区,开展的业务一样,只不过名字不一样,重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总资产、营业收入、现金流各项指标均低于渝农商行?
过度依赖同业资产
城商行作为区域性银行,为了突破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的限制,主要利用通道业务,加大了同业投资配置等。相比之下,城商行传统贷款占比较低,投资类资产占比较高。
确实,重庆银行2020年资产结构中,发放贷款和垫款、证券投资占比最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重庆银行金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为1907.9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13.12亿元,增幅19.6%。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企业债、国债、商业银行债、信托投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向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基金投资、权益性投资)为312.0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2.28亿元,增幅15.7%。
尤其,重庆银行投资组合(包括债券投资和同业投资,其中同业投资主要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受益权、债权融资计划以及理财产品),均是2020年上半年高于往年全年的数据。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重庆银行上述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为1742.04亿元,占该行总资产的32.73%,账面价值高于2017年、2018年、2019年。
有意思的是,从这两组数据不难发现,跟上半年相比,2020年下半年投资没啥进展。
不排除该行为上市以同业投资调高资产的嫌疑,毕竟2020年上半年总资产高出2019年309.9亿元。
重庆银行投资业务出现猛增,其中不少资金就是流向了地方融资平台。张国君对此表示,大多国有资产被重复抵押的不止一两次了。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重庆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为 272.81 亿元,达到2019年全年的93%。
这种情况的一般操作手段为,借道影子银行放贷包括通过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受益权等,给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融资,而这在银行报表上体现为非贷款科目,能够规避对资本金的占用,重庆银行将其划分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债权投资。
同样,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重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理财产品及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发行并管理的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理财产品资产余额均增长迅猛,与2019年全年相当,甚至表外理财超过2019年全年,这是为了资产规模而有意为之?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银行理财产品余额方面出现两处错误。招股书623页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按照保本理财与非保本理财总和计算,应为548.37亿元,208页也是这个数据,但该页的实际数字为538.37亿元;招股书62页截至2020年6月30日保本理财余额本该与其它页一样为54.5亿元,而该页实际数字为50.84亿元。
此外,不少城商行选择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形式,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等,做大资产规模。截至2020年6月30日,重庆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510.13亿元,高于2017-2019年的全年。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银行2020年年报中总资产一栏买入返售资产为456.77亿元,又低于招股书中2020年上半年及2018年、2019年全年。
非利息净收入占比15.23%
2020 年末,重庆银行负债 5196 亿元,增幅 12.33%。其中: 客户存款本金总额 3115 亿元,增幅 11.87%;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320 亿元,同比增加 47 亿元;拆入资金 223 亿,同比增加 53 亿。
2020年上半年,重庆银行负债中另一重要部分同业负债余额为 1567.96 亿元,占总负债的 31.89%。
从负债结构来看,与总资产一样,严重依赖同业负债。
重庆银行表示,未来将持续提升存款在总负债中的占比,合理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吸收同业负债,择机发行金融债券。
存款方面,重庆银行主要依靠对公业务。截至2020年6月30日,重庆银行对公存款为1734.16亿元,占比57.26%,金额比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都高。而2020年的年度数据为1786.59亿元,占比57.35%。
由于市场化利率推进,吸储困难,吸储成本增加。重庆银行中长期定期存款占比较高,相对拉高在同行中的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吸收存款平均成本率明显高于同行可比公司。
此外,重庆银行2020年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下降至5.17%,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下降至2.99%,净利差 2.18%,净利息收益率上升至2.27%。
据此计算,重庆银行利息净收入 110.61 亿元;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0.37亿;投资收益 14.40 亿元。其中利息净收入占比为 84.77%,非利息净收入占比为15.23%,前景可观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比过低。
重庆银行出路在哪?
重庆银行将与渝农商行一样,跻身“A+H”双上市队列,已成事实。
对于热衷回A上市,林军认为,重庆银行迈入中国资本市场平台,不仅拓宽了资本补充渠道,而且为未来深度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打下基础;从长远来看,更促使重庆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内控合规管理以及科学可持续发展,在品牌效应、战略发展及股东回报上都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诚然,运用增资扩股、上市、发债、发行优先股等手段,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限制大股东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确实是补充资本的一种手段。
然而,上述漏洞百出的财务数据,是否说明其圈钱意图明显?
上市至今,重庆银行股价多数情况低于上市当日开盘价13元/股。4月30日收盘价为11.19元/股。
有观点认为,对于重庆银行来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区或是一个发展突破的机遇。
重庆银行行长冉海陵表示,该行将抢抓和融入双城经济圈战略机遇,深耕川、陕、黔区域市场,降低四川不良贷款率。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相关政策提出后,重庆银行与成都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一是业务联动,在同业业务、金融租赁业务等方面加强合作,其中在同业方面进行资产互认,双方对对方评审认定的项目进行跟投;二是结算共享,两家银行实施柜面互通,目前该行相关政策和技术均已落地,此举可以有效降低双方的结算成本;三是风险预警,对客户的风险画像、风险因素进行共同处理和监测。
此外,在业务拓展上,双方将找准双城经济建设侧重点,发挥重庆与成都两地城商行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业务优势,同时加大对战略新兴产业、绿色产业、高端制造业等现代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契合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发展定位和方向。
为充分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庆银行优化了顶层设计,设立专项工作办公室,联动开展业务推进。
林军称,该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包括深度参与建设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围绕跨境金融、自贸区金融、交易银行大力推动产品创新等。
重庆银行“十四五”规划的实现全国一流上市商业银行的战略愿景能如愿么?
源自:华夏川渝资本圈
4月27日,重庆银行公布,其“十四五”发展规划是,实现全国一流上市商业银行的战略愿景,突出服务提升、数字转型、特色发展三大重点任务。
然而,上市至今,重庆银行股价多数情况低于上市当日开盘价13元/股。4月30日收盘价为11.19元/股。
一位股民在打新时就担心破发,“重庆银行今天(1月20日)新股申购,发行价10.83元/股,比开盘没几天就跌破发行价的臭名昭著的渝农商行(601077.SH)还贵3块多,我觉得没有打新的必要。”
重庆银行自身公告也称,该发行价对应的 2019 年摊薄后市盈率为 8.97 倍,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未来存在股价下跌的风险。
梳理发现,重庆银行不但规模逊色本土的渝农商行,而且招股书与2020年年报也是漏洞百出。
资本市场真的成了重庆银行避风港?
尴尬的重庆本土老二
由于业务主要在重庆市开展,重庆银行与渝农商行市场布局一样,且业务范围也如出一辙。不过,渝农商行在表述中将重庆银行在内的中西部银行都列为不如它的竞争对手。
换句话说,相比全国其他地方的区域城商行,重庆银行最大竞争对手反而是重庆本土的渝农商行。
在一些重要财务指标方面,重庆银行远远落后渝农商行。
2020 年末,重庆银行资产总额 5616 亿元,渝农商行资产总额 1.14万亿元,已达万亿级别,当然渝农商行的负债也相对更高。
具体看来,2020 年末,重庆银行客户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 2812 亿元,客户存款本金总额 3115 亿元,分别仅为渝农商行的55.37%、42.97%。
盈利方面,2020年重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130.48 亿元,增幅 9.21%;实现净利润 45.66 亿元,增幅 5.67%。相比之下,渝农商行业绩几乎翻倍,重庆银行体量仍然差一截。
此外,2020年上半年数据显示,重庆银行业绩也略低于成都银行、贵阳银行、长沙银行,略好于郑州银行、西安银行、甘肃银行,总之放在同行不太起眼。
资产质量方面,重庆银行拨备覆盖率为309.13%,同期渝农商行为314.95%。
另据财报,重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从2018年的285.53亿元增至2020年的359.12亿元,有所上升。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却未见明显改善,2020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39%。
相比之下,2020年渝农商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为937.27亿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96%。
2020年三季度末数据显示,重庆银行两指标与同行可比公司长沙银行相当,低于成都银行、贵阳银行,在同行处于偏弱水平,存在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风险。
当前,中小银行、金融机构大多面临资本金不足的困境,IPO依旧是获得资本补充、完善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重庆银行也不例外。重庆银行董事长林军表示,通过本A股上市,重庆银行净资产规模及核心资本将大幅增加,可目前看来还是改善不大。
2020年重庆银行不良贷款率为 1.27%,与上年末持平,略胜于渝农商行不良贷款率 1.31%。
此外,重庆银行2017—2019 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均为负值,2020年陡增为322.2亿元,这个数据仍然低于渝农商行。
为何同在重庆地区,开展的业务一样,只不过名字不一样,重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总资产、营业收入、现金流各项指标均低于渝农商行?
过度依赖同业资产
城商行作为区域性银行,为了突破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的限制,主要利用通道业务,加大了同业投资配置等。相比之下,城商行传统贷款占比较低,投资类资产占比较高。
确实,重庆银行2020年资产结构中,发放贷款和垫款、证券投资占比最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重庆银行金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为1907.9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13.12亿元,增幅19.6%。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企业债、国债、商业银行债、信托投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向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基金投资、权益性投资)为312.0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2.28亿元,增幅15.7%。
尤其,重庆银行投资组合(包括债券投资和同业投资,其中同业投资主要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受益权、债权融资计划以及理财产品),均是2020年上半年高于往年全年的数据。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重庆银行上述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为1742.04亿元,占该行总资产的32.73%,账面价值高于2017年、2018年、2019年。
有意思的是,从这两组数据不难发现,跟上半年相比,2020年下半年投资没啥进展。
不排除该行为上市以同业投资调高资产的嫌疑,毕竟2020年上半年总资产高出2019年309.9亿元。
重庆银行投资业务出现猛增,其中不少资金就是流向了地方融资平台。张国君对此表示,大多国有资产被重复抵押的不止一两次了。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重庆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为 272.81 亿元,达到2019年全年的93%。
这种情况的一般操作手段为,借道影子银行放贷包括通过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受益权等,给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融资,而这在银行报表上体现为非贷款科目,能够规避对资本金的占用,重庆银行将其划分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债权投资。
同样,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重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理财产品及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发行并管理的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理财产品资产余额均增长迅猛,与2019年全年相当,甚至表外理财超过2019年全年,这是为了资产规模而有意为之?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银行理财产品余额方面出现两处错误。招股书623页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按照保本理财与非保本理财总和计算,应为548.37亿元,208页也是这个数据,但该页的实际数字为538.37亿元;招股书62页截至2020年6月30日保本理财余额本该与其它页一样为54.5亿元,而该页实际数字为50.84亿元。
此外,不少城商行选择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形式,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等,做大资产规模。截至2020年6月30日,重庆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510.13亿元,高于2017-2019年的全年。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银行2020年年报中总资产一栏买入返售资产为456.77亿元,又低于招股书中2020年上半年及2018年、2019年全年。
非利息净收入占比15.23%
2020 年末,重庆银行负债 5196 亿元,增幅 12.33%。其中: 客户存款本金总额 3115 亿元,增幅 11.87%;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320 亿元,同比增加 47 亿元;拆入资金 223 亿,同比增加 53 亿。
2020年上半年,重庆银行负债中另一重要部分同业负债余额为 1567.96 亿元,占总负债的 31.89%。
从负债结构来看,与总资产一样,严重依赖同业负债。
重庆银行表示,未来将持续提升存款在总负债中的占比,合理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吸收同业负债,择机发行金融债券。
存款方面,重庆银行主要依靠对公业务。截至2020年6月30日,重庆银行对公存款为1734.16亿元,占比57.26%,金额比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都高。而2020年的年度数据为1786.59亿元,占比57.35%。
由于市场化利率推进,吸储困难,吸储成本增加。重庆银行中长期定期存款占比较高,相对拉高在同行中的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吸收存款平均成本率明显高于同行可比公司。
此外,重庆银行2020年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下降至5.17%,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下降至2.99%,净利差 2.18%,净利息收益率上升至2.27%。
据此计算,重庆银行利息净收入 110.61 亿元;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0.37亿;投资收益 14.40 亿元。其中利息净收入占比为 84.77%,非利息净收入占比为15.23%,前景可观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比过低。
重庆银行出路在哪?
重庆银行将与渝农商行一样,跻身“A+H”双上市队列,已成事实。
对于热衷回A上市,林军认为,重庆银行迈入中国资本市场平台,不仅拓宽了资本补充渠道,而且为未来深度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打下基础;从长远来看,更促使重庆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内控合规管理以及科学可持续发展,在品牌效应、战略发展及股东回报上都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诚然,运用增资扩股、上市、发债、发行优先股等手段,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限制大股东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确实是补充资本的一种手段。
然而,上述漏洞百出的财务数据,是否说明其圈钱意图明显?
上市至今,重庆银行股价多数情况低于上市当日开盘价13元/股。4月30日收盘价为11.19元/股。
有观点认为,对于重庆银行来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区或是一个发展突破的机遇。
重庆银行行长冉海陵表示,该行将抢抓和融入双城经济圈战略机遇,深耕川、陕、黔区域市场,降低四川不良贷款率。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相关政策提出后,重庆银行与成都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一是业务联动,在同业业务、金融租赁业务等方面加强合作,其中在同业方面进行资产互认,双方对对方评审认定的项目进行跟投;二是结算共享,两家银行实施柜面互通,目前该行相关政策和技术均已落地,此举可以有效降低双方的结算成本;三是风险预警,对客户的风险画像、风险因素进行共同处理和监测。
此外,在业务拓展上,双方将找准双城经济建设侧重点,发挥重庆与成都两地城商行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业务优势,同时加大对战略新兴产业、绿色产业、高端制造业等现代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契合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发展定位和方向。
为充分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庆银行优化了顶层设计,设立专项工作办公室,联动开展业务推进。
林军称,该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包括深度参与建设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围绕跨境金融、自贸区金融、交易银行大力推动产品创新等。
重庆银行“十四五”规划的实现全国一流上市商业银行的战略愿景能如愿么?
源自:华夏川渝资本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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