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能在博物馆里看到“宝相花”纹样,宝相花是什么花呢?
南朝梁王屮(chè)的《头陀寺碑文》中写到“金资宝相,永藉闲安”,《宝相花图案集》中所述“宝相”一词源于此,意为佛的庄严形象。《中国纹样史》认为,“装饰上的宝相花,是指以牡丹或莲花为母体的经过艺术加工的一种花纹,它吸取众花的形象特点,简化提炼,使之程式化、样式纹样化,因而富于装饰美……它的花瓣形似如意,外形工整,结构严谨,已成定式。”
宝相花属于植物纹样与本土纹样的结合,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植物纹样开始出现,在隋唐时期,开始出现植物纹的交融和创新,新样式的产生与西域风格的融合,使致宝相花纹样在敦煌石窟中破土而出,它是由旧转新的来临,是中西文化交流的成果,是中西民族融合的产物。
#七海扬帆——唐宋时期的广州与海上丝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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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相花属于植物纹样与本土纹样的结合,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植物纹样开始出现,在隋唐时期,开始出现植物纹的交融和创新,新样式的产生与西域风格的融合,使致宝相花纹样在敦煌石窟中破土而出,它是由旧转新的来临,是中西文化交流的成果,是中西民族融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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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未经我同意把房子卖了,我还能追回吗?】#小亳说法#王先生:我与魏某是夫妻,婚后我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魏某名下,后魏某没有经过我同意将这套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他人,请问我能否以魏某擅自卖房为由追回房屋?
李琼(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魏某没有经过王先生同意出卖房屋,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该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魏某以市场价格出售房屋,若买受人是善意,且房屋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则王先生无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王先生依然有权追回房屋。
李琼(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魏某没有经过王先生同意出卖房屋,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该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魏某以市场价格出售房屋,若买受人是善意,且房屋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则王先生无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王先生依然有权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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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魏某没有经过王先生同意出卖房屋,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魏某以市场价格出售房屋,若买受人是善意,且房屋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则王先生无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王先生依然有权追回房屋。
李琼(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魏某没有经过王先生同意出卖房屋,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魏某以市场价格出售房屋,若买受人是善意,且房屋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则王先生无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王先生依然有权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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