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斜桥旅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1日傍晚接群众举报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海宁市斜桥榨菜园区检查,现场发现海宁市斜桥旅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北侧围墙下有一根PVC管正在往草坪上排放黄色浑浊的废水,并部分已流入旁侧的雨水井内。执法人员赴企业进行检查后发现围墙外排放的废水来自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集水池,按照正常污水处理工艺废水由集水池抽至调节池,再经沉淀池,厌氧池,生化池,二沉池,气浮池,排放池最后纳管排放。但由集水池到调节池中间装有1个三通管道,当通到调节池的阀门关闭后,集水池中的废水就绕过废水处理设施直接纳管排放。又因为当天下午园区绿化施工,把围墙外的管道挖断了,所以废水就直接排到了围墙外的草坪上。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对外排废水、雨水井和集水池内废水进行采样并添加固定剂。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勘察笔录。
当天,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11月13日、11月14日,对公司环保负责人、维修工、门卫、企业法人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11月14日,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生产车间予以查封。
11月16日,下发了停产整治告知书。
11月18日,送达了11月11日现场采样的检测报告。
11月27日,下发了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企业停产整治。
12月4日,经局案审小组审议,对企业拟责令停产整治,并处罚款69.4万元。
12月18日,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企业。
20年1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企业环保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10天。
【案例启示】
一、数法并施。
这个案子最大的特点就是数法并施,本案以新环保法为基础,水污染防治法为手段,辅之以四个配套办法,思路清晰,环环相扣。本案违反和处罚的条款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罚款额度是根据《嘉兴市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来确定的,本案额度是69.4万元。
着重讲下四个配套办法。
一是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本案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因其逃避监管的性质,根据环保法第63条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个案子里公安机关对企业环保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10天。
二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新《环境保护法》提出按日计罚的概念。1.按日计罚适用的范围为:①超标或超总量排放 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③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④违法倾倒危险废物 ⑤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按日计罚的基本程序是初次处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做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已经改正的按日计罚终止。按日计罚总的罚款数额是处罚数额乘以计罚的天数。处罚数额就是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像本案就是69.4万。计罚天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发现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的天数之和。再次复查扔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本案案发第二天依法对进行复查时,企业暗管已拆除,按日计罚程序终止。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于我们环保执法来说也是一把利剑。
三是查封、扣押。程序: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具体对象: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其他设施设备个人物品不能查封。
期限:不超过30天,经批准可延长,最多60天。解除:期间已改正违法行为的,经申请可以提前解除;本案中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了整改,经申请提前解除查封扣押。还有一种已经做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或者期限已满即主动解除。如果查封扣押期间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停产整治。程序:调查取证、审批、听证公告、决定、送达、实施整改、解除。期限: 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可延长,最多6个月。要注意的是实施整改和解除这两个程序。实施整改:企业在收到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并环保备案;整治期间环保部门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后督查; 整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材料并环保备案。解除:完成整改,环保备案后解除停产整治;解除之日起30日,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如果停产整治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环保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停。本案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执行到位。
二、具有警示教育意义。本案用到的法律条款很多所以说最大的特点是数法并施,是一堂生动的环境法治课。同时本案也有着警示教育的意义。本案体现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19年9月该企业因雨水口排放超标进行了处罚,两个月后又因私设暗管进行了处罚,暗管设置隐蔽且主观故意。这种性质恶劣且涉及主观故意的后续企业还会被列入黑名单,对企业信用会产生影响。提醒企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环保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环境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的思想。要克服重重困难,不能有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的现象。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1日傍晚接群众举报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海宁市斜桥榨菜园区检查,现场发现海宁市斜桥旅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北侧围墙下有一根PVC管正在往草坪上排放黄色浑浊的废水,并部分已流入旁侧的雨水井内。执法人员赴企业进行检查后发现围墙外排放的废水来自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集水池,按照正常污水处理工艺废水由集水池抽至调节池,再经沉淀池,厌氧池,生化池,二沉池,气浮池,排放池最后纳管排放。但由集水池到调节池中间装有1个三通管道,当通到调节池的阀门关闭后,集水池中的废水就绕过废水处理设施直接纳管排放。又因为当天下午园区绿化施工,把围墙外的管道挖断了,所以废水就直接排到了围墙外的草坪上。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对外排废水、雨水井和集水池内废水进行采样并添加固定剂。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勘察笔录。
当天,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11月13日、11月14日,对公司环保负责人、维修工、门卫、企业法人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11月14日,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生产车间予以查封。
11月16日,下发了停产整治告知书。
11月18日,送达了11月11日现场采样的检测报告。
11月27日,下发了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企业停产整治。
12月4日,经局案审小组审议,对企业拟责令停产整治,并处罚款69.4万元。
12月18日,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企业。
20年1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企业环保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10天。
【案例启示】
一、数法并施。
这个案子最大的特点就是数法并施,本案以新环保法为基础,水污染防治法为手段,辅之以四个配套办法,思路清晰,环环相扣。本案违反和处罚的条款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罚款额度是根据《嘉兴市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来确定的,本案额度是69.4万元。
着重讲下四个配套办法。
一是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本案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因其逃避监管的性质,根据环保法第63条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个案子里公安机关对企业环保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10天。
二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新《环境保护法》提出按日计罚的概念。1.按日计罚适用的范围为:①超标或超总量排放 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③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④违法倾倒危险废物 ⑤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按日计罚的基本程序是初次处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做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已经改正的按日计罚终止。按日计罚总的罚款数额是处罚数额乘以计罚的天数。处罚数额就是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像本案就是69.4万。计罚天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发现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的天数之和。再次复查扔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本案案发第二天依法对进行复查时,企业暗管已拆除,按日计罚程序终止。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于我们环保执法来说也是一把利剑。
三是查封、扣押。程序: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具体对象: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其他设施设备个人物品不能查封。
期限:不超过30天,经批准可延长,最多60天。解除:期间已改正违法行为的,经申请可以提前解除;本案中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了整改,经申请提前解除查封扣押。还有一种已经做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或者期限已满即主动解除。如果查封扣押期间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停产整治。程序:调查取证、审批、听证公告、决定、送达、实施整改、解除。期限: 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可延长,最多6个月。要注意的是实施整改和解除这两个程序。实施整改:企业在收到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并环保备案;整治期间环保部门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后督查; 整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材料并环保备案。解除:完成整改,环保备案后解除停产整治;解除之日起30日,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如果停产整治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环保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停。本案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执行到位。
二、具有警示教育意义。本案用到的法律条款很多所以说最大的特点是数法并施,是一堂生动的环境法治课。同时本案也有着警示教育的意义。本案体现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19年9月该企业因雨水口排放超标进行了处罚,两个月后又因私设暗管进行了处罚,暗管设置隐蔽且主观故意。这种性质恶劣且涉及主观故意的后续企业还会被列入黑名单,对企业信用会产生影响。提醒企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环保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环境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的思想。要克服重重困难,不能有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的现象。
【丈夫:离婚想要孩子?拿房子来换】张明和陈红(化名)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一人留在杭州,一人去了东北某城市,并各自建立了家庭。十多年后的同学会上,两人惺惺相惜互生情愫。
2013年7月,张明放弃在原有城市稳定的工作和房产,与前妻离婚,为了爱情不远千里来到杭州,两人选择再婚,很快有了爱情的结晶。
家庭生活的繁杂琐碎消磨了彼此间美好的感情,争吵辱骂的不断升级破碎了夫妻间亲密的关系,孩子行为的孤僻自闭更是让整个家庭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霜。为了更好照顾孩子,陈红长期居住在父母家中,夫妻两人长时间分离。
2018年2月,陈红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滨江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且幼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庭审中,张明强烈表示不愿离婚,认为有信心挽回双方的感情。法院从维护夫妻感情、有利孩子成长、促进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驳回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请。
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善,而是进一步恶化。陈红希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张明表示自己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如果陈红愿意把婚前购买的房子归于他的名下,那孩子的抚养权就可以协商。2011年7月,陈红父亲花费近180万元购买装修了滨江区钱塘滨和花园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了陈红名下。如今,该套房产价值超过400万元,陈红认为房子过于贵重,且为自己的唯一住房,这个条件太苛刻,于是协商陷入僵局。
为房产藏匿孩子 双方恩怨何时了
2018年6月,张明将小孩带到了安徽某市,将其藏匿起来,并胁迫陈红称,“以后让你儿子绝对看不到了!”、“孩子现在很辛苦”、“法院强制执行有可能会找到小孩,但是过程会非常艰辛”。谈判初期,陈红一方面通过公安、妇联、媒体等所有能想到的办法寻找孩子,一方面希望张明拿到一定金额的钱财后送回孩子,而不是“拿走”整套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找不到孩子的陈红日渐焦躁,而张明始终不肯让步,一定要房子。
2018年7月初,张明告诉陈红,孩子发烧治疗后不见好转,已经转化成肺炎、支原体和细菌双重感染。得知消息后的陈红心理防线崩塌,为了孩子只好接受张明的离婚协议,同意将房子过户给他。
2018年7月20日,两人正式离婚,协议书如愿签订。考虑到房屋过户手续尚未办完,张明还要求陈红出具《承诺书》,再次保证“在任何时间保证配合张明完成房产过户手续,此房产在双方离婚协议上明确全部归张明所有”。陈红为了接回孩子只好乖乖配合。7天后,陈红终于接回了孩子,此时孩子已经虚弱到哭不出来。同年9月,孩子确诊为自闭症。
双方的恩怨并没有到此结束,2019年6月,张明向滨江法院起诉要求陈红将婚前购买的将位于滨江区的房产过户给他,且陈红对其不配合过户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红则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相应条款内容。
房子孩子终归何处 法官判决一锤定音
滨江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陈红婚前由其父亲支付首付购买并登记在陈红名下,该首付出资及婚后所付按揭部分应视为对陈红的赠与。如当事双方不能就房屋处理达成协议的,可以确认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共同还贷增值部分,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本案双方在离婚的过程中,张明将患有疾病的孩子带离陈红的监护,并以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作为协商的条件,客观上对作为母亲的陈红心理上造成压力,陈红在此情况下接受将其婚前购买、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归张明所有,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陈红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张明与陈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房产归属的协议条款,并由张明将该房产交还陈红所有。
张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应认定为陈红婚前个人财产和两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陈红应对该房屋享有绝大部分权益份额。该离婚协议关于案涉房屋的约定不能认定为单纯的赠与协议性质,但体现了陈红将自己具有较高价值的房产转移给张明的一种让渡。
张明将孩子强行带离陈红住处,并为躲避陈红的寻找而将孩子带至外省,长达40余天不让陈红看见自闭症孩子,此后商谈中张明表达出要求陈红以转移案涉房产所有权作为其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张明的前述行为明显超出了离婚过程中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合理期限,其行为方式和目的均不应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
陈红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明的过程中,其意志明显受到了张明相当程度的控制,该内容并非在意志自由的状态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过综合考量而做出的妥协的合理范围。
日前,该案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小雅 通讯员:滨法)
2013年7月,张明放弃在原有城市稳定的工作和房产,与前妻离婚,为了爱情不远千里来到杭州,两人选择再婚,很快有了爱情的结晶。
家庭生活的繁杂琐碎消磨了彼此间美好的感情,争吵辱骂的不断升级破碎了夫妻间亲密的关系,孩子行为的孤僻自闭更是让整个家庭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霜。为了更好照顾孩子,陈红长期居住在父母家中,夫妻两人长时间分离。
2018年2月,陈红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滨江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且幼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庭审中,张明强烈表示不愿离婚,认为有信心挽回双方的感情。法院从维护夫妻感情、有利孩子成长、促进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驳回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请。
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善,而是进一步恶化。陈红希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张明表示自己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如果陈红愿意把婚前购买的房子归于他的名下,那孩子的抚养权就可以协商。2011年7月,陈红父亲花费近180万元购买装修了滨江区钱塘滨和花园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了陈红名下。如今,该套房产价值超过400万元,陈红认为房子过于贵重,且为自己的唯一住房,这个条件太苛刻,于是协商陷入僵局。
为房产藏匿孩子 双方恩怨何时了
2018年6月,张明将小孩带到了安徽某市,将其藏匿起来,并胁迫陈红称,“以后让你儿子绝对看不到了!”、“孩子现在很辛苦”、“法院强制执行有可能会找到小孩,但是过程会非常艰辛”。谈判初期,陈红一方面通过公安、妇联、媒体等所有能想到的办法寻找孩子,一方面希望张明拿到一定金额的钱财后送回孩子,而不是“拿走”整套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找不到孩子的陈红日渐焦躁,而张明始终不肯让步,一定要房子。
2018年7月初,张明告诉陈红,孩子发烧治疗后不见好转,已经转化成肺炎、支原体和细菌双重感染。得知消息后的陈红心理防线崩塌,为了孩子只好接受张明的离婚协议,同意将房子过户给他。
2018年7月20日,两人正式离婚,协议书如愿签订。考虑到房屋过户手续尚未办完,张明还要求陈红出具《承诺书》,再次保证“在任何时间保证配合张明完成房产过户手续,此房产在双方离婚协议上明确全部归张明所有”。陈红为了接回孩子只好乖乖配合。7天后,陈红终于接回了孩子,此时孩子已经虚弱到哭不出来。同年9月,孩子确诊为自闭症。
双方的恩怨并没有到此结束,2019年6月,张明向滨江法院起诉要求陈红将婚前购买的将位于滨江区的房产过户给他,且陈红对其不配合过户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红则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相应条款内容。
房子孩子终归何处 法官判决一锤定音
滨江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陈红婚前由其父亲支付首付购买并登记在陈红名下,该首付出资及婚后所付按揭部分应视为对陈红的赠与。如当事双方不能就房屋处理达成协议的,可以确认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共同还贷增值部分,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本案双方在离婚的过程中,张明将患有疾病的孩子带离陈红的监护,并以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作为协商的条件,客观上对作为母亲的陈红心理上造成压力,陈红在此情况下接受将其婚前购买、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归张明所有,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陈红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张明与陈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房产归属的协议条款,并由张明将该房产交还陈红所有。
张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应认定为陈红婚前个人财产和两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陈红应对该房屋享有绝大部分权益份额。该离婚协议关于案涉房屋的约定不能认定为单纯的赠与协议性质,但体现了陈红将自己具有较高价值的房产转移给张明的一种让渡。
张明将孩子强行带离陈红住处,并为躲避陈红的寻找而将孩子带至外省,长达40余天不让陈红看见自闭症孩子,此后商谈中张明表达出要求陈红以转移案涉房产所有权作为其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张明的前述行为明显超出了离婚过程中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合理期限,其行为方式和目的均不应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
陈红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明的过程中,其意志明显受到了张明相当程度的控制,该内容并非在意志自由的状态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过综合考量而做出的妥协的合理范围。
日前,该案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小雅 通讯员: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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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严经名相概念
五阴五蕴
「五阴」就是《心经》讲的五蕴,阴和蕴是一个意思。它具有这么几种含义:一,具有集中之义,它往往集中了无量的万法;第二,带有暗义,没有智慧的人没有办法去理解,讲了个蕴,也就是在色的这个旗号之下包含了无量的万法呀;第三,还包含这些东西从哪来的,你不懂,叫蕴。你知道它集中无量的万法,知道无量万法的来龙去脉,你就破除了这个蕴,就可以超出了劫浊;超出劫浊,你就可以超越分段生死。劫浊它是有形有相,有时间、空间这种分段性。
那哪五蕴呢?色、受、想、行、识。
色,概述为地、水、火、风。受,包括眼、耳、鼻、舌、身这五种意识。想,就是脑袋第六种意识心。行,就是见分、见性、第七识。识,就是阿赖耶识。所有的第七识共一个阿赖耶识。五蕴皆空,那就是明心见性了。
色阴,一般是指无情物,它属于器世间。受阴,指眼、耳、鼻、舌、身这五根对色、身、香、味、触这五尘——五根为能缘,五尘为所缘——而成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这五种俱生意识,也叫所缘缘。能缘对所缘因缘和合而为所缘缘。为什么叫俱生意识?它一定是以识根对识尘,产生当时当处这种一念直觉。以眼根对这个色尘的灯光来说,当我们眼睛一受到灯光的刺激就产生第一念的直觉,眼睛是不是有感觉了?这就是眼识。如果离开这两种真实的存在,能不能产生眼睛的刺激啊?所以这个意识叫俱生意识,眼根和色尘缺一而不可产生。
当这个眼睛受到光的刺激以后,就分别出——噢,这个灯光是白色灯光,不是红色的灯光——起了这段意念分别的时候,已经成为意识。所以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这五种俱生意识说为受阴,想阴就是第六种意识心,也叫独头意识。佛在《楞严经》把这意根说成是我们的心脏,对第六种尘叫法尘,能缘为意根,所缘为法尘,因缘和合而产生第六种意识心。
这种产生一般地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接着五种俱生意识后面直接转入意识心。就是我们刚才讲的,眼睛看到了灯光,然后分别这是白灯光不是红灯光,直接转为意识心。以前面的这个眼识作为原材料,由意根通过这个眼识因缘和合而妄加分别为意识心。第二种,就是单独的关门造车。比如今天看到了灯光留下了这个印象,他心里——哎呀,昨天那个灯光真亮,是白色的——他可以不要通过眼睛就直接通过意根,叫回忆,
#佛教##修行##我的佛系生活#
楞严经名相概念
五阴五蕴
「五阴」就是《心经》讲的五蕴,阴和蕴是一个意思。它具有这么几种含义:一,具有集中之义,它往往集中了无量的万法;第二,带有暗义,没有智慧的人没有办法去理解,讲了个蕴,也就是在色的这个旗号之下包含了无量的万法呀;第三,还包含这些东西从哪来的,你不懂,叫蕴。你知道它集中无量的万法,知道无量万法的来龙去脉,你就破除了这个蕴,就可以超出了劫浊;超出劫浊,你就可以超越分段生死。劫浊它是有形有相,有时间、空间这种分段性。
那哪五蕴呢?色、受、想、行、识。
色,概述为地、水、火、风。受,包括眼、耳、鼻、舌、身这五种意识。想,就是脑袋第六种意识心。行,就是见分、见性、第七识。识,就是阿赖耶识。所有的第七识共一个阿赖耶识。五蕴皆空,那就是明心见性了。
色阴,一般是指无情物,它属于器世间。受阴,指眼、耳、鼻、舌、身这五根对色、身、香、味、触这五尘——五根为能缘,五尘为所缘——而成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这五种俱生意识,也叫所缘缘。能缘对所缘因缘和合而为所缘缘。为什么叫俱生意识?它一定是以识根对识尘,产生当时当处这种一念直觉。以眼根对这个色尘的灯光来说,当我们眼睛一受到灯光的刺激就产生第一念的直觉,眼睛是不是有感觉了?这就是眼识。如果离开这两种真实的存在,能不能产生眼睛的刺激啊?所以这个意识叫俱生意识,眼根和色尘缺一而不可产生。
当这个眼睛受到光的刺激以后,就分别出——噢,这个灯光是白色灯光,不是红色的灯光——起了这段意念分别的时候,已经成为意识。所以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这五种俱生意识说为受阴,想阴就是第六种意识心,也叫独头意识。佛在《楞严经》把这意根说成是我们的心脏,对第六种尘叫法尘,能缘为意根,所缘为法尘,因缘和合而产生第六种意识心。
这种产生一般地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接着五种俱生意识后面直接转入意识心。就是我们刚才讲的,眼睛看到了灯光,然后分别这是白灯光不是红灯光,直接转为意识心。以前面的这个眼识作为原材料,由意根通过这个眼识因缘和合而妄加分别为意识心。第二种,就是单独的关门造车。比如今天看到了灯光留下了这个印象,他心里——哎呀,昨天那个灯光真亮,是白色的——他可以不要通过眼睛就直接通过意根,叫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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