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打蜡水果会致癌?怎么才能吃得更安全?】#打蜡水果怎么吃才能更安全# 水果,是我们每天膳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如今关于水果的传言也越来越多了:又是打蜡,又是打农药的,难免有残余,吃下去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觉得一些“新品种”水果是变异来的……这些说法究竟是真是假?水果到底怎么处理才能吃得更安全放心呢?
◆水果长得光亮就是打了蜡?会致癌?
在逛水果店时,我们总能看到一些水果的表面有微亮光泽,看起来非常新鲜。但有传言称这样的水果是打了蜡,甚至会致癌,千万不能购买。真的如此吗?未必!
1.有些水果,天生就带“果蜡”
苹果等水果,在生长时自身就会分泌一层天然果蜡,不仅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细菌、病毒等病原体进入水果内部,还能抵御环境变化给水果造成的伤害。因此这种天然果蜡对人体无害。
2.人工食用蜡,保鲜又防虫
其实给水果打蜡是国际上允许的保鲜方法,有着成熟的工艺和法规。按照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水果上所使用的蜡必须是食用蜡,原料主要来自于树胶、蜂蜡、虫胶等天然胶体,对人体是无害的,而且也不难清洗。
打蜡能让水果的外观更加有光泽感,但更主要的是为了减少水分蒸发,给水果保鲜;同时还可在水果表面生成植物保护层,有效防止外界微生物等入侵果肉,起到防腐、防虫的保护作用。一般用了人工食用蜡后,水果能延长存放15天左右。
因此,对于正常的水果打蜡,没有必要过于抵触。
3.真正要防的是“工业蜡”
一些不法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或是给不新鲜的水果增色,可能会用采用工业蜡。工业蜡来源于矿物油,往往含有铅、汞等重金属,容易渗入果皮,甚至进入果肉。因此,大量食用后,有可能引发汞中毒、铅中毒等症状,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生命。
◆水果打了农药就会有残留 损害健康?
有不少人“谈农残色变”,认为市场上的水果都打了农药,如果长期食用,毒素就会在身体里积累,直至损害健康。但实际上,农药残留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可怕。
1.农残有无健康风险,关键看这点
水果上的农残是否安全,关键要看农药残量,因为任何农药都需要达到一定的量才会产生危害。而我国相关部门对上市水果都作了最低标准规定,因此即使在种植水果时使用了农药,但只要最终的残留量在标准范围内,就不会有太大的健康风险。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报告,2019年中国农产品检测合格率为97.4%。一般情况下,正规市场出售的水果农药残余量都符合标准,因此不用过于担心。
2.三个方法,简单有效去农残
如果您不放心购买的水果,掌握3个方法,基本上就能去除所有水果上的农残:
①清洗。清洗是去除农残最直接的方法,但很多人洗水果时,往往只是随意地用水冲一冲,并没有将水果洗干净。正确的做法是将水果放在流动的自来水下冲洗 30 秒以上,并用手搓洗,这样大部分农残都能被去掉。
②浸泡。如果担心无法将农残冲洗干净,可以在干净的水中再浸泡10分钟左右,也可以选择用淡盐水、小苏打水浸泡。但浸泡的时间不宜再长了,否则很可能会导致水果的细胞破裂,农药反向细胞内渗,更难被去除。
③去皮。农药即使能渗入水果内部,也主要是在表皮附近,因此去皮是高效的去农残手段。(科普中国微信公众号)
◆水果长得光亮就是打了蜡?会致癌?
在逛水果店时,我们总能看到一些水果的表面有微亮光泽,看起来非常新鲜。但有传言称这样的水果是打了蜡,甚至会致癌,千万不能购买。真的如此吗?未必!
1.有些水果,天生就带“果蜡”
苹果等水果,在生长时自身就会分泌一层天然果蜡,不仅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细菌、病毒等病原体进入水果内部,还能抵御环境变化给水果造成的伤害。因此这种天然果蜡对人体无害。
2.人工食用蜡,保鲜又防虫
其实给水果打蜡是国际上允许的保鲜方法,有着成熟的工艺和法规。按照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水果上所使用的蜡必须是食用蜡,原料主要来自于树胶、蜂蜡、虫胶等天然胶体,对人体是无害的,而且也不难清洗。
打蜡能让水果的外观更加有光泽感,但更主要的是为了减少水分蒸发,给水果保鲜;同时还可在水果表面生成植物保护层,有效防止外界微生物等入侵果肉,起到防腐、防虫的保护作用。一般用了人工食用蜡后,水果能延长存放15天左右。
因此,对于正常的水果打蜡,没有必要过于抵触。
3.真正要防的是“工业蜡”
一些不法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或是给不新鲜的水果增色,可能会用采用工业蜡。工业蜡来源于矿物油,往往含有铅、汞等重金属,容易渗入果皮,甚至进入果肉。因此,大量食用后,有可能引发汞中毒、铅中毒等症状,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生命。
◆水果打了农药就会有残留 损害健康?
有不少人“谈农残色变”,认为市场上的水果都打了农药,如果长期食用,毒素就会在身体里积累,直至损害健康。但实际上,农药残留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可怕。
1.农残有无健康风险,关键看这点
水果上的农残是否安全,关键要看农药残量,因为任何农药都需要达到一定的量才会产生危害。而我国相关部门对上市水果都作了最低标准规定,因此即使在种植水果时使用了农药,但只要最终的残留量在标准范围内,就不会有太大的健康风险。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报告,2019年中国农产品检测合格率为97.4%。一般情况下,正规市场出售的水果农药残余量都符合标准,因此不用过于担心。
2.三个方法,简单有效去农残
如果您不放心购买的水果,掌握3个方法,基本上就能去除所有水果上的农残:
①清洗。清洗是去除农残最直接的方法,但很多人洗水果时,往往只是随意地用水冲一冲,并没有将水果洗干净。正确的做法是将水果放在流动的自来水下冲洗 30 秒以上,并用手搓洗,这样大部分农残都能被去掉。
②浸泡。如果担心无法将农残冲洗干净,可以在干净的水中再浸泡10分钟左右,也可以选择用淡盐水、小苏打水浸泡。但浸泡的时间不宜再长了,否则很可能会导致水果的细胞破裂,农药反向细胞内渗,更难被去除。
③去皮。农药即使能渗入水果内部,也主要是在表皮附近,因此去皮是高效的去农残手段。(科普中国微信公众号)
【这些行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1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往猪肉里注水、添加“瘦肉精”、生产销售“毒奶粉”、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最高法介绍,《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如通过规定对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何莉: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解释》还对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进行了明确。最高法介绍,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何莉:为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食品从重处罚
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让“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规定。
最高法介绍,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甚至是唯一营养物质来源。为此,《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实践中,中小学校园周边往往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同时,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解释》进行了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安翱:《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从重惩处“保健品坑老”犯罪
《解释》还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规定。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此类“保健品坑老”案件频发,犯罪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安翱: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从严惩处往生猪等畜禽中注水
添加瘦肉精等行为
近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取黑心钱,给进入屠宰相关环节的生猪等畜禽恶意注水,导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更为恶劣的是,不法分子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时还注入药物,药物残留则进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不法分子还不断翻新药物配方,既有“瘦肉精”类的禁用药物,也有兽药、人用药,还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学物质。《解释》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对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使用兽药的,如果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虽然不超标,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安翱:根据该条款,仅查明有注水行为的,对于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标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虽然不超标,但肉品含水量超标,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标,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实践中,畜禽注药后,由于药物代谢原因,往往难以从肉品中检出药物残留,进而造成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安翱:根据《解释》规定,在屠宰相关环节只要证明有注药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畜禽进入屠宰场后的屠宰环节,还适用于屠宰前的运输等相关环节。
此外,对畜禽注水注药违法犯罪通常发生在私屠滥宰窝点,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因此私设屠宰厂(场)屠宰生猪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安翱:对此,《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通过这些规定,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全链条、全方位惩治,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1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往猪肉里注水、添加“瘦肉精”、生产销售“毒奶粉”、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最高法介绍,《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如通过规定对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何莉: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解释》还对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进行了明确。最高法介绍,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何莉:为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食品从重处罚
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让“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规定。
最高法介绍,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甚至是唯一营养物质来源。为此,《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实践中,中小学校园周边往往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同时,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解释》进行了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安翱:《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从重惩处“保健品坑老”犯罪
《解释》还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规定。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此类“保健品坑老”案件频发,犯罪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安翱: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从严惩处往生猪等畜禽中注水
添加瘦肉精等行为
近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取黑心钱,给进入屠宰相关环节的生猪等畜禽恶意注水,导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更为恶劣的是,不法分子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时还注入药物,药物残留则进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不法分子还不断翻新药物配方,既有“瘦肉精”类的禁用药物,也有兽药、人用药,还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学物质。《解释》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对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使用兽药的,如果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中兽药残留量虽然不超标,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安翱:根据该条款,仅查明有注水行为的,对于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标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虽然不超标,但肉品含水量超标,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肉品污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标,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实践中,畜禽注药后,由于药物代谢原因,往往难以从肉品中检出药物残留,进而造成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安翱:根据《解释》规定,在屠宰相关环节只要证明有注药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畜禽进入屠宰场后的屠宰环节,还适用于屠宰前的运输等相关环节。
此外,对畜禽注水注药违法犯罪通常发生在私屠滥宰窝点,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因此私设屠宰厂(场)屠宰生猪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安翱:对此,《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通过这些规定,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全链条、全方位惩治,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女子将农药混入中药毒死丈夫#:感情不和 欲与他人生活】据中国检察网,因夫妻感情不和,云南昭通女子打算离开丈夫与他人共同生活,她将农药混入到煎好的中药里给丈夫喝掉,致其中毒身亡:被告人杨军美,女,1993年出生。本案由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军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1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杨军美因与被害人薛某甲夫妻感情不和,打算离开薛某甲与他人共同生活。2019年1月31日晚21时许,杨军美在鲁甸县**镇**村鸡公山家中,以“照顾”生病的薛某甲为由,将少量“敌草快”牌农药混入到煎好的中药里给薛某甲喝掉,致薛某甲中毒呕吐后昏倒。随后,杨军美打电话给亲属前来送薛某甲到鲁甸县人民医院抢救,未告诉医生实情。2月3日,因病情恶化,亲属将薛某甲转院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月23日8时许,薛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经综合检验鉴定,薛某甲的死亡原因系百草枯农药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https://t.cn/A6MclsTy
被告人杨军美因与被害人薛某甲夫妻感情不和,打算离开薛某甲与他人共同生活。2019年1月31日晚21时许,杨军美在鲁甸县**镇**村鸡公山家中,以“照顾”生病的薛某甲为由,将少量“敌草快”牌农药混入到煎好的中药里给薛某甲喝掉,致薛某甲中毒呕吐后昏倒。随后,杨军美打电话给亲属前来送薛某甲到鲁甸县人民医院抢救,未告诉医生实情。2月3日,因病情恶化,亲属将薛某甲转院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月23日8时许,薛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经综合检验鉴定,薛某甲的死亡原因系百草枯农药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https://t.cn/A6Mcl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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