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碎片plog##文艺序曲#
小陈出差啦~
不用再想晚上吃什么,早上吃什么
晚上睡觉不安感也随之而来(安全感极低的一个人)
和我爸说小陈出差了,我要一个人了。
我爸:马上搬过来,等小陈回来
我:我的换洗衣服都还没理好,第二天晚上再去吧,再加上房间都没理,好乱的
我爸:房间很快的,第二天让你妈理下,你第二天就理好搬过来
我:好的
我妈和我说我一个人回去睡觉我爸很不放心,晚上十点多了还想给我打电话,怕我不敢睡。哎又让我爸担心了。
第二天晚上我又犹犹豫豫的想着第三天晚上搬过去,因为我又超怕麻烦,在我爸强烈要求下第二天过去了。
出差中的他还一直问晚上真的敢睡吗。哈哈哈小陈可以放心出差了。
婚后第一次在娘家小住,开心~~~,回到自己久违的小房间安全感满满,一觉天亮的感觉太棒啦!!
小陈出差啦~
不用再想晚上吃什么,早上吃什么
晚上睡觉不安感也随之而来(安全感极低的一个人)
和我爸说小陈出差了,我要一个人了。
我爸:马上搬过来,等小陈回来
我:我的换洗衣服都还没理好,第二天晚上再去吧,再加上房间都没理,好乱的
我爸:房间很快的,第二天让你妈理下,你第二天就理好搬过来
我:好的
我妈和我说我一个人回去睡觉我爸很不放心,晚上十点多了还想给我打电话,怕我不敢睡。哎又让我爸担心了。
第二天晚上我又犹犹豫豫的想着第三天晚上搬过去,因为我又超怕麻烦,在我爸强烈要求下第二天过去了。
出差中的他还一直问晚上真的敢睡吗。哈哈哈小陈可以放心出差了。
婚后第一次在娘家小住,开心~~~,回到自己久违的小房间安全感满满,一觉天亮的感觉太棒啦!!
上海徐汇区,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年仅24岁的安徽小伙陆某在此地的出租屋内被人杀害,其背、肩、颈部等处被人捅了共23刀,后没有得到任何救治,其尸体被脱光衣服后塞入行李箱中,并随车转移。发现尸体的人是陆某的女友小陈,而凶手则是和小陈曾有感情纠葛的40岁男子邹某。
令人惊讶的是,邹某有妻有子,作案后他曾电告小陈不要去找陆某了,其妻劝他自首,他曾说“凭什么自首,大不了一命抵一命!”后来在小陈报警后,他才报警投案。
首先,邹某所为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从其犯罪过程来看,带着凶器上门找陆某,两人发生冲突后持刀捅人。由于他提前准备了犯罪工具,加上两人发生冲突后,他就拔刀刺向了陆某,这足以说明他的犯罪是有预谋的。
预谋杀人往往和激情杀人要区分开来,而后者往往指的是凶手受到了被害人的刺激,在被害人一方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而临时起意,当场杀人。一般而言,预谋杀人的,证明凶手的主观恶性大,需从重论处;相反,激情杀人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理。
其次,邹某事后自己报警投案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自首,进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呢?
大家要了解,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必须包含两个要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只有前者不是自首,只有后者只能算坦白情节。据检察机关对邹某的起诉书中说,邹某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所以不能视作自首。
另外,由于邹某是在小陈报警之后才自己报警的,他的动机已经不是单纯基于主动的认罪认罚而报警,而是出于被迫无奈才报警。从这个角度来说,邹某自己报警投案就更不是自首了。
自首虽然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刑法》对满足自首条件的行为人规定的处罚规则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即便行为人自首,光有该情节也“不足以”对行为人从宽论处。
据悉,此案已进入审判程序。据目前情况来看,邹某杀人手段残忍,且到案后没有真正认罪悔罪,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邹某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这符合《刑法》对死刑判决遵循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条件。对此,你怎么看?
#海上一浪花[超话]#
令人惊讶的是,邹某有妻有子,作案后他曾电告小陈不要去找陆某了,其妻劝他自首,他曾说“凭什么自首,大不了一命抵一命!”后来在小陈报警后,他才报警投案。
首先,邹某所为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从其犯罪过程来看,带着凶器上门找陆某,两人发生冲突后持刀捅人。由于他提前准备了犯罪工具,加上两人发生冲突后,他就拔刀刺向了陆某,这足以说明他的犯罪是有预谋的。
预谋杀人往往和激情杀人要区分开来,而后者往往指的是凶手受到了被害人的刺激,在被害人一方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而临时起意,当场杀人。一般而言,预谋杀人的,证明凶手的主观恶性大,需从重论处;相反,激情杀人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理。
其次,邹某事后自己报警投案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自首,进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呢?
大家要了解,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必须包含两个要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只有前者不是自首,只有后者只能算坦白情节。据检察机关对邹某的起诉书中说,邹某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所以不能视作自首。
另外,由于邹某是在小陈报警之后才自己报警的,他的动机已经不是单纯基于主动的认罪认罚而报警,而是出于被迫无奈才报警。从这个角度来说,邹某自己报警投案就更不是自首了。
自首虽然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刑法》对满足自首条件的行为人规定的处罚规则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即便行为人自首,光有该情节也“不足以”对行为人从宽论处。
据悉,此案已进入审判程序。据目前情况来看,邹某杀人手段残忍,且到案后没有真正认罪悔罪,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邹某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这符合《刑法》对死刑判决遵循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条件。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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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上海徐汇区,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年仅24岁的安徽小伙陆某在此地的出租屋内被人杀害,其背、肩、颈部等处被人捅了共23刀,后没有得到任何救治,其尸体被脱光衣服后塞入行李箱中,并随车转移。发现尸体的人是陆某的女友小陈,而凶手则是和小陈曾有感情纠葛的40岁男子邹某。
令人惊讶的是,邹某有妻有子,作案后他曾电告小陈不要去找陆某了,其妻劝他自首,他曾说“凭什么自首,大不了一命抵一命!”后来在小陈报警后,他才报警投案。
首先,邹某所为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从其犯罪过程来看,带着凶器上门找陆某,两人发生冲突后持刀捅人。由于他提前准备了犯罪工具,加上两人发生冲突后,他就拔刀刺向了陆某,这足以说明他的犯罪是有预谋的。
预谋杀人往往和激情杀人要区分开来,而后者往往指的是凶手受到了被害人的刺激,在被害人一方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而临时起意,当场杀人。一般而言,预谋杀人的,证明凶手的主观恶性大,需从重论处;相反,激情杀人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理。
其次,邹某事后自己报警投案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自首,进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呢?
大家要了解,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必须包含两个要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只有前者不是自首,只有后者只能算坦白情节。据检察机关对邹某的起诉书中说,邹某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所以不能视作自首。
另外,由于邹某是在小陈报警之后才自己报警的,他的动机已经不是单纯基于主动的认罪认罚而报警,而是出于被迫无奈才报警。从这个角度来说,邹某自己报警投案就更不是自首了。
自首虽然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刑法》对满足自首条件的行为人规定的处罚规则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即便行为人自首,光有该情节也“不足以”对行为人从宽论处。
据悉,此案已进入审判程序。据目前情况来看,邹某杀人手段残忍,且到案后没有真正认罪悔罪,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邹某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这符合《刑法》对死刑判决遵循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条件。对此,你怎么看?
令人惊讶的是,邹某有妻有子,作案后他曾电告小陈不要去找陆某了,其妻劝他自首,他曾说“凭什么自首,大不了一命抵一命!”后来在小陈报警后,他才报警投案。
首先,邹某所为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从其犯罪过程来看,带着凶器上门找陆某,两人发生冲突后持刀捅人。由于他提前准备了犯罪工具,加上两人发生冲突后,他就拔刀刺向了陆某,这足以说明他的犯罪是有预谋的。
预谋杀人往往和激情杀人要区分开来,而后者往往指的是凶手受到了被害人的刺激,在被害人一方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而临时起意,当场杀人。一般而言,预谋杀人的,证明凶手的主观恶性大,需从重论处;相反,激情杀人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理。
其次,邹某事后自己报警投案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自首,进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呢?
大家要了解,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必须包含两个要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只有前者不是自首,只有后者只能算坦白情节。据检察机关对邹某的起诉书中说,邹某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所以不能视作自首。
另外,由于邹某是在小陈报警之后才自己报警的,他的动机已经不是单纯基于主动的认罪认罚而报警,而是出于被迫无奈才报警。从这个角度来说,邹某自己报警投案就更不是自首了。
自首虽然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刑法》对满足自首条件的行为人规定的处罚规则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即便行为人自首,光有该情节也“不足以”对行为人从宽论处。
据悉,此案已进入审判程序。据目前情况来看,邹某杀人手段残忍,且到案后没有真正认罪悔罪,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邹某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这符合《刑法》对死刑判决遵循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条件。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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