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七运,榆林准备好了!】潮涌三秦盛会至,风扬驼城嘉宾来。
8月6日,陕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将在榆林市开幕。这是在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成功举办之后陕西举办的又一场体育盛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18年,榆林市获得省十七运的申办资格,省运会首次走出关中,拥抱陕北。四年来,榆林市全面对标十四运会办赛标准,30个涉赛场馆全部完成工程竣工和体育工艺“双验收”并投入使用,全国首个省运村建成并开村,38个单项竞委会高效运行,4652名志愿者集结完毕。
闪耀三秦,榆林时刻。省十七运将努力实现赛事组织创造历史、大型活动创造历史、参赛成绩创造历史、省运效应创造历史,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涉赛场馆绿色低碳
7月18日,记者走进榆林市科创新城体育中心。这里是省十七运的主会场,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组成。
体育场的外形设计别具一格,利用金色铝板呈现一个“沙漠之冠”的造型,成为榆林独特的地标性建筑。走进体育场,记者发现,即使没有灯光照射,室内依旧明亮。设计团队在体育场金属屋面中设置了118套光导管系统,通过聚光罩收光,在平常没有比赛的时候再通过导光管中的晶体将自然光导入室内,节能效果非常显著。
在设计“一场两馆”时,榆林市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场馆修建。目前,体育场可容纳3.2万人,体育馆可容纳6400人,游泳馆可容纳2200人,充分满足群众的观赛需求。30个涉赛场馆中,新建11个、改造提升12个、利用原有学校场馆7个,实现了老旧场馆资源的重整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榆林市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办省运”理念,倾力打造“零碳省运”,省十七运场馆及配套酒店将全部实现新能源电力供应。
“我最早是田径运动员,后来当了教练、领队、体校校长,从事体育管理工作。从第九届省运会到第十六届省运会,我都参加了。这次能够参与省十七运的组织筹办,我感到十分幸运,也倍加珍惜。”榆林市体育局局长韦军说,“榆林建成了全国首个省运村,并于7月10日正式开村。我们希望运动员能在这里吃得好、住得好,用最好的状态迎接比赛。”
据韦军介绍,本届省运会后,榆林市体校的1500余名运动员将在榆林市科创新城体育中心开展日常训练。体育中心还将成为国家队、省队夏季转场训练基地,省运村也将成为科创新城的人才公寓。
竞赛组织井然有序
7月19日,省十七运迎来第一阶段首个比赛日。榆林队选手尚璐璐在青少年组女子49公斤级举重比赛中获得冠军,这是第一阶段比赛产生的首金。
省十七运参赛运动员约1万人,裁判员约2700人,各代表队领队、教练及工作人员约2300人,共计1.5万余人。本届省运会无论是在竞赛项目数量、参赛人员规模,还是在受众群体范围、社会影响力上,都将达到新高度。
相比往届省运会,省十七运首次将大学生组纳入省运会比赛序列,将往届省运会的行业组调整为群众组,将往届由省直各部门组成的代表团调整为由12个市区和省直机关组成的13个代表团,从而使省运会覆盖面更广、群众参与度更高。
同时,省十七运青少年组竞赛项目由上届的20个大项增加到28个大项,基本涵盖了我省开展的奥运和全运项目,让我省青少年可以通过省运会观看到自己喜爱的竞技项目。
此外,省十七运在竞赛场地器材规格、裁判员人数、竞赛组织流程等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完全对标十四运会,力求严谨规范,为大赛营造井然有序的氛围。
7月5日,在省十七运体育系统动员大会上,省体育局与各市(区)代表团、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签订了《陕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进一步严明了纪律、明确了职责,为创造风清气正、廉洁干净的竞赛环境夯实了基础。
运动氛围浓厚热烈
7月19日,在一场小雨的浸润下,榆林这座“塞上森林城”更加绿意盎然。站在榆溪河生态文化公园的观景台上,记者看到,河水蜿蜒流淌,林木高低有序,市民在步道上悠闲漫步。在欣赏美景的同时,群众也能在公园的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场地,尽享运动的快乐、体育的魅力。
在河滨公园,来自榆林市健步协会的100多位成员正在健步走。“知道榆林要办省十七运后,大家运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协会成员目前有8000余人,每天几乎都有2000余人在榆林市各个公园开展健步走活动。”榆林市健步协会办公室主任米娥说,“通过健步走,大家不仅增强了抵抗力,心情也变得愉快了。”
据了解,榆林市设置体育健身活动站点554个,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站点14个,发展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11327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142.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7.3%;接受国民体质监测人数达10万人次以上,总体合格率达91%。
榆林市以举办省十七运为契机,持续开展以榆林国际马拉松赛、沿黄公路自行车赛和“一县一品”等精品赛事为引领,全民健身运动会、冬季冰雪运动会等特色赛事为支撑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有效提升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运动健身已成为榆林市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记者 谢丛容 师念)
8月6日,陕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将在榆林市开幕。这是在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成功举办之后陕西举办的又一场体育盛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18年,榆林市获得省十七运的申办资格,省运会首次走出关中,拥抱陕北。四年来,榆林市全面对标十四运会办赛标准,30个涉赛场馆全部完成工程竣工和体育工艺“双验收”并投入使用,全国首个省运村建成并开村,38个单项竞委会高效运行,4652名志愿者集结完毕。
闪耀三秦,榆林时刻。省十七运将努力实现赛事组织创造历史、大型活动创造历史、参赛成绩创造历史、省运效应创造历史,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涉赛场馆绿色低碳
7月18日,记者走进榆林市科创新城体育中心。这里是省十七运的主会场,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组成。
体育场的外形设计别具一格,利用金色铝板呈现一个“沙漠之冠”的造型,成为榆林独特的地标性建筑。走进体育场,记者发现,即使没有灯光照射,室内依旧明亮。设计团队在体育场金属屋面中设置了118套光导管系统,通过聚光罩收光,在平常没有比赛的时候再通过导光管中的晶体将自然光导入室内,节能效果非常显著。
在设计“一场两馆”时,榆林市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场馆修建。目前,体育场可容纳3.2万人,体育馆可容纳6400人,游泳馆可容纳2200人,充分满足群众的观赛需求。30个涉赛场馆中,新建11个、改造提升12个、利用原有学校场馆7个,实现了老旧场馆资源的重整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榆林市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办省运”理念,倾力打造“零碳省运”,省十七运场馆及配套酒店将全部实现新能源电力供应。
“我最早是田径运动员,后来当了教练、领队、体校校长,从事体育管理工作。从第九届省运会到第十六届省运会,我都参加了。这次能够参与省十七运的组织筹办,我感到十分幸运,也倍加珍惜。”榆林市体育局局长韦军说,“榆林建成了全国首个省运村,并于7月10日正式开村。我们希望运动员能在这里吃得好、住得好,用最好的状态迎接比赛。”
据韦军介绍,本届省运会后,榆林市体校的1500余名运动员将在榆林市科创新城体育中心开展日常训练。体育中心还将成为国家队、省队夏季转场训练基地,省运村也将成为科创新城的人才公寓。
竞赛组织井然有序
7月19日,省十七运迎来第一阶段首个比赛日。榆林队选手尚璐璐在青少年组女子49公斤级举重比赛中获得冠军,这是第一阶段比赛产生的首金。
省十七运参赛运动员约1万人,裁判员约2700人,各代表队领队、教练及工作人员约2300人,共计1.5万余人。本届省运会无论是在竞赛项目数量、参赛人员规模,还是在受众群体范围、社会影响力上,都将达到新高度。
相比往届省运会,省十七运首次将大学生组纳入省运会比赛序列,将往届省运会的行业组调整为群众组,将往届由省直各部门组成的代表团调整为由12个市区和省直机关组成的13个代表团,从而使省运会覆盖面更广、群众参与度更高。
同时,省十七运青少年组竞赛项目由上届的20个大项增加到28个大项,基本涵盖了我省开展的奥运和全运项目,让我省青少年可以通过省运会观看到自己喜爱的竞技项目。
此外,省十七运在竞赛场地器材规格、裁判员人数、竞赛组织流程等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完全对标十四运会,力求严谨规范,为大赛营造井然有序的氛围。
7月5日,在省十七运体育系统动员大会上,省体育局与各市(区)代表团、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签订了《陕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进一步严明了纪律、明确了职责,为创造风清气正、廉洁干净的竞赛环境夯实了基础。
运动氛围浓厚热烈
7月19日,在一场小雨的浸润下,榆林这座“塞上森林城”更加绿意盎然。站在榆溪河生态文化公园的观景台上,记者看到,河水蜿蜒流淌,林木高低有序,市民在步道上悠闲漫步。在欣赏美景的同时,群众也能在公园的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场地,尽享运动的快乐、体育的魅力。
在河滨公园,来自榆林市健步协会的100多位成员正在健步走。“知道榆林要办省十七运后,大家运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协会成员目前有8000余人,每天几乎都有2000余人在榆林市各个公园开展健步走活动。”榆林市健步协会办公室主任米娥说,“通过健步走,大家不仅增强了抵抗力,心情也变得愉快了。”
据了解,榆林市设置体育健身活动站点554个,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站点14个,发展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11327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142.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7.3%;接受国民体质监测人数达10万人次以上,总体合格率达91%。
榆林市以举办省十七运为契机,持续开展以榆林国际马拉松赛、沿黄公路自行车赛和“一县一品”等精品赛事为引领,全民健身运动会、冬季冰雪运动会等特色赛事为支撑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有效提升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运动健身已成为榆林市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记者 谢丛容 师念)
#牛津在线资源# 对法国文学,特别是现代早期法国文学感兴趣的读者也许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从十五世纪末到十七世纪中叶,很多法国作家、翻译家和编辑之间有亲戚关系,他们可能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叔侄甚至爷孙。大约有200个家族中有不止一位成员从事文学创作(从诗歌、学术到历史的写作都有)相关的职业。比如Sainte-Marthes家族在这一时期有16位成员从事文学创作,如果我们把时间范围扩大一些,会发现这一数字上升到了27位家族成员。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这对这一时期的文学创作有什么影响?Born to write: literary families and social hierarchy in early modern France(https://t.cn/A6a0w0FO)探讨了这一现象。对许多家族来说,文学作品是他们表达和展示自己的独特性和社会地位的一种方式;一种在家族中产生社会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这一时期,许多文学和学术作品都从家族文学中涌现出来,这使得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基于家族和社会结构来理解相关作品。
#CHOICE杰出学术图书#、 #OxfordScholarshipOnline# 、#法国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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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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