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何先生开了一家水果店,发现自己有1000000元对不上账,发现有一位顾客每次来买水果,都是用假的水果券,知道原因后,他赶紧报了案。
郭先生开的这家水果店已经有七年时间了,因为家水果店卖的品种很多,所以到店的顾客也非常多,生意看起来很好。可是近两年,郭先生对账时发现,自己生意虽然很好,可是并没有挣到钱。
何先生很纳闷,于是仔细查了查账,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他竟然有上百万的账对不上号,可是何先生却又找不到原因。正在他百愁莫展的时候,一位顾客郭某的消费方式让他感到很蹊跷。
那天郭某又来店里买水果,由于他每次买的水果都是比较昂贵的,罕见的水果,一买就是几百,或者一两千元。所以何先生对这位豪横的郭某很有印象。
按理说,很少人每次来买水果,都会买昂贵的水果,难道这位郭某真的那么有钱?
让何先生注意到他的原因,主要是,这位郭某每次都要买上这么多钱的水果,可是每次用的都是水果券,也就是,他实际上花的钱并不多。
那么这个郭某到底哪里来那么多的水果兑换券呢?为何郭某拿着这些券来买水果,何先生却一直以来依然卖水果给他呢?
原来两年前,为了增加店内的人流量,何先生店内搞了一次活动,给店内的顾客发了一批水果券,自从搞了这次活动之后,店里的生意确实很火。
可是按何先生的预算,这些水果兑换券在一年时间内也差不多核算完了。可是,过了一年,还有不少的顾客在使用这些券,所以何先生就开始怀疑自己上百万元对不上账的原因,应该就出现在这些水果券上。
于是他仔细地查看了这些水果券,竟然发现,有很多卷竟然是假的。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何先生又开始调查到底是谁在使用这些水果券,结果发现郭某使用得很频繁,并且数额也比较大。
于是何先生便收集了郭某近段时间的几次水果券,竟然发现都是假的,于是何先生就报了案。何先生报案之后,郭某被抓获归案,通过调查果然发现了其中的大秘密。
原来当时何先生给顾客的这些水果券,郭某发现这些卷上面并没有截止日期,也就是什么时候用都可以,于是他发现了一个商机。
他开始印刷了好多这样的水果券,并且找人刻了一个何先生店里的公章,印在这些卷上。并且郭某的这些卷和何先生的券几乎是一样的,如果不仔细调查根本不会发现问题。
郭某伪造了这些假券之后,先是自己使用,他发现自己买了几千元的水果,何先生都没有发现。
于是就把自己的假劵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他们使用后,何先生也没有发现。于是郭某开始胆子大起来,就跟别人说自己的券比较多,用不完,就低价卖给别人。
郭某在自己买水果和卖这些假的水果券的过程中,获利了几十万,却导致何先生损失了将近上百万。
当何先生知道自己亏了将近百万的原因后,何先生也怪自己太大意了,他很后悔发放的这些水果券,让别人有可乘之机。而这位郭某也因为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
那么这位郭某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在这件事情中,郭某伪造假的水果券,不但自己使用,还低价卖给他人使用,自己从中获利,却导致何先生损失上百万元。
我们不难看出,这位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行为。由于他诈骗的金额高达几十万,导致何先生损失上百万,因此郭某的诈骗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是犯罪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郭某获利可能没有达到50万以上,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已经导致何先生损失将近100万元,因此属于数额巨大,并且情节特别严重,因此郭某将会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这件事提醒了广大的经营者,在搞优惠活动的同时,一定要管理好这些优惠券,及时对账,以免其他人有可乘之机。(来源:雷神看法)
对于郭某伪造假的水果券,而何先生却不知情的这件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郭先生开的这家水果店已经有七年时间了,因为家水果店卖的品种很多,所以到店的顾客也非常多,生意看起来很好。可是近两年,郭先生对账时发现,自己生意虽然很好,可是并没有挣到钱。
何先生很纳闷,于是仔细查了查账,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他竟然有上百万的账对不上号,可是何先生却又找不到原因。正在他百愁莫展的时候,一位顾客郭某的消费方式让他感到很蹊跷。
那天郭某又来店里买水果,由于他每次买的水果都是比较昂贵的,罕见的水果,一买就是几百,或者一两千元。所以何先生对这位豪横的郭某很有印象。
按理说,很少人每次来买水果,都会买昂贵的水果,难道这位郭某真的那么有钱?
让何先生注意到他的原因,主要是,这位郭某每次都要买上这么多钱的水果,可是每次用的都是水果券,也就是,他实际上花的钱并不多。
那么这个郭某到底哪里来那么多的水果兑换券呢?为何郭某拿着这些券来买水果,何先生却一直以来依然卖水果给他呢?
原来两年前,为了增加店内的人流量,何先生店内搞了一次活动,给店内的顾客发了一批水果券,自从搞了这次活动之后,店里的生意确实很火。
可是按何先生的预算,这些水果兑换券在一年时间内也差不多核算完了。可是,过了一年,还有不少的顾客在使用这些券,所以何先生就开始怀疑自己上百万元对不上账的原因,应该就出现在这些水果券上。
于是他仔细地查看了这些水果券,竟然发现,有很多卷竟然是假的。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何先生又开始调查到底是谁在使用这些水果券,结果发现郭某使用得很频繁,并且数额也比较大。
于是何先生便收集了郭某近段时间的几次水果券,竟然发现都是假的,于是何先生就报了案。何先生报案之后,郭某被抓获归案,通过调查果然发现了其中的大秘密。
原来当时何先生给顾客的这些水果券,郭某发现这些卷上面并没有截止日期,也就是什么时候用都可以,于是他发现了一个商机。
他开始印刷了好多这样的水果券,并且找人刻了一个何先生店里的公章,印在这些卷上。并且郭某的这些卷和何先生的券几乎是一样的,如果不仔细调查根本不会发现问题。
郭某伪造了这些假券之后,先是自己使用,他发现自己买了几千元的水果,何先生都没有发现。
于是就把自己的假劵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他们使用后,何先生也没有发现。于是郭某开始胆子大起来,就跟别人说自己的券比较多,用不完,就低价卖给别人。
郭某在自己买水果和卖这些假的水果券的过程中,获利了几十万,却导致何先生损失了将近上百万。
当何先生知道自己亏了将近百万的原因后,何先生也怪自己太大意了,他很后悔发放的这些水果券,让别人有可乘之机。而这位郭某也因为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
那么这位郭某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在这件事情中,郭某伪造假的水果券,不但自己使用,还低价卖给他人使用,自己从中获利,却导致何先生损失上百万元。
我们不难看出,这位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行为。由于他诈骗的金额高达几十万,导致何先生损失上百万,因此郭某的诈骗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是犯罪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郭某获利可能没有达到50万以上,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已经导致何先生损失将近100万元,因此属于数额巨大,并且情节特别严重,因此郭某将会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这件事提醒了广大的经营者,在搞优惠活动的同时,一定要管理好这些优惠券,及时对账,以免其他人有可乘之机。(来源:雷神看法)
对于郭某伪造假的水果券,而何先生却不知情的这件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夏季整治百日行动# 2022年8月14日23时许,段某某涉嫌饮酒驾驶车牌号为豫N5560Y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蔡州大道时被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数值为49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段某某处1500元、记12分的处罚。
百日行动以来,高新区交警对于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绝不姑息,采取“5+2”、“白+黑”常态化严管,对酒驾醉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百日行动以来,高新区交警对于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绝不姑息,采取“5+2”、“白+黑”常态化严管,对酒驾醉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一堂提升绝对速度的“组合”间歇训练法:「300米+200米+100米」x5组
要求:每完成一个段落后,慢跑100米(1分钟内)进行下一个段落。每完成一组,休息2分钟。
特点:“距离短,强度大”。目的是提升运动员绝对速度以及后程耐酸能力。对于正处在青少年训练时期的运动员,或准备参加高考体育特长的中长跑运动员,可以适当尝试该训练模式。
#98跑陪你聊跑步#
要求:每完成一个段落后,慢跑100米(1分钟内)进行下一个段落。每完成一组,休息2分钟。
特点:“距离短,强度大”。目的是提升运动员绝对速度以及后程耐酸能力。对于正处在青少年训练时期的运动员,或准备参加高考体育特长的中长跑运动员,可以适当尝试该训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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