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一男子夜晚酒后来到鱼塘钓鱼,不慎于凌晨时分落水溺亡。事后,其家属要求鱼塘主赔偿各项损失各计1005065.04元,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某系钓鱼爱好者,事发当天,韩某在微信群中看到鱼塘老板王某发出的垂钓信息,遂打算找几个钓友一同前往。
韩某与钓友来到鱼塘后,已经晚上19时许,随后便众人开始了夜钓活动。到了凌晨1时许,鱼塘突然传来扑通一声的落水声音,附近的钓友来到韩某钓位后发现,原来是韩某落入水中。
在场的垂钓人员郭某遂拨打110报警,同时鱼塘管理人员钟某及其他垂钓者共同开展搜救,直到凌晨2时左右韩某才被打捞上岸,经医院证实,韩某已经溺水死亡。
随后,韩某家属将鱼塘主在内的多主体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05065.04元。
韩某的家属认为,本案中,鱼塘主王某应当负主要责任,理由为:韩某系在王某所经营的鱼塘垂钓,鱼塘作为经营场所,理应对前来垂钓的相关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韩某的死亡确因鱼塘未能履行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落水溺亡,因此,鱼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王某则并不认可上述说法,其反驳道:
其一:根据《民法典》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鱼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如无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鱼塘周围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垂钓位旁边挂有救生衣、救生圈,并且管理人员刘某在和垂钓人交涉时,也强调了安全事项。
其二,该鱼塘已经存续多年,每年也都有垂钓人员,所以作为鱼塘的经营者对经营鱼塘涉及到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所以对安全方面非常重视。
韩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进行垂钓的鱼塘的危险性和自身的身体素质进行合理判断,韩某曾在垂钓前有饮酒行为,其在酒后选择去垂钓,其自身对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此外,韩某在夜钓项目中,未经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在鱼塘搭建垂钓位置,而搭建位置是近身到鱼塘的水面上,这本身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是导致其溺亡的原因之一。
其三,韩某从晚上7点一直垂钓至凌晨1点落水,按常理而言,凌晨时分,人是出于深度困倦状态,更何况从下午7时许就开始垂钓,其在明知自己已处于深度困倦、迷糊状态仍在鱼塘边钓鱼,未尽到成年人自身的审慎义务。
与此同时,垂钓位旁边也挂有救生衣,经告知和解释后,韩某拒绝穿救生衣,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其四,韩某在钓鱼时是穿着水叉的,按正常人的思维来说,钓鱼是不用穿水叉的,正是由于其穿水叉落水加速下沉才最终溺亡。
综上,韩某本人对自己的溺亡行为存在全部或重大过错,故自己不负或减轻责任。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评价的呢?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鱼塘经营者,韩某家属诉称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对于王某而言,须加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免责或减轻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中,王某对于韩某存在在夜钓之前饮酒、夜钓时私自搭建钓位并拒绝穿着救生衣以及私自下水、疲劳状态钓鱼等危险行为,均为其个人陈述,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韩某对于夜钓存在危险一事应该有一定的认识,同时,对于王某经营的鱼塘是否具备完全的救护措施也应有审查的责任。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韩某也有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最终确定上述费用合计1000565.04元,王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00395.53元。
简而言之,因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故由其承担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韩某溺亡结果发生,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而韩某本人对其溺亡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王某的责任。(注:图片仅供示意)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案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某系钓鱼爱好者,事发当天,韩某在微信群中看到鱼塘老板王某发出的垂钓信息,遂打算找几个钓友一同前往。
韩某与钓友来到鱼塘后,已经晚上19时许,随后便众人开始了夜钓活动。到了凌晨1时许,鱼塘突然传来扑通一声的落水声音,附近的钓友来到韩某钓位后发现,原来是韩某落入水中。
在场的垂钓人员郭某遂拨打110报警,同时鱼塘管理人员钟某及其他垂钓者共同开展搜救,直到凌晨2时左右韩某才被打捞上岸,经医院证实,韩某已经溺水死亡。
随后,韩某家属将鱼塘主在内的多主体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05065.04元。
韩某的家属认为,本案中,鱼塘主王某应当负主要责任,理由为:韩某系在王某所经营的鱼塘垂钓,鱼塘作为经营场所,理应对前来垂钓的相关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韩某的死亡确因鱼塘未能履行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落水溺亡,因此,鱼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王某则并不认可上述说法,其反驳道:
其一:根据《民法典》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鱼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如无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鱼塘周围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垂钓位旁边挂有救生衣、救生圈,并且管理人员刘某在和垂钓人交涉时,也强调了安全事项。
其二,该鱼塘已经存续多年,每年也都有垂钓人员,所以作为鱼塘的经营者对经营鱼塘涉及到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所以对安全方面非常重视。
韩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进行垂钓的鱼塘的危险性和自身的身体素质进行合理判断,韩某曾在垂钓前有饮酒行为,其在酒后选择去垂钓,其自身对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此外,韩某在夜钓项目中,未经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在鱼塘搭建垂钓位置,而搭建位置是近身到鱼塘的水面上,这本身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是导致其溺亡的原因之一。
其三,韩某从晚上7点一直垂钓至凌晨1点落水,按常理而言,凌晨时分,人是出于深度困倦状态,更何况从下午7时许就开始垂钓,其在明知自己已处于深度困倦、迷糊状态仍在鱼塘边钓鱼,未尽到成年人自身的审慎义务。
与此同时,垂钓位旁边也挂有救生衣,经告知和解释后,韩某拒绝穿救生衣,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其四,韩某在钓鱼时是穿着水叉的,按正常人的思维来说,钓鱼是不用穿水叉的,正是由于其穿水叉落水加速下沉才最终溺亡。
综上,韩某本人对自己的溺亡行为存在全部或重大过错,故自己不负或减轻责任。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评价的呢?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鱼塘经营者,韩某家属诉称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对于王某而言,须加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免责或减轻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中,王某对于韩某存在在夜钓之前饮酒、夜钓时私自搭建钓位并拒绝穿着救生衣以及私自下水、疲劳状态钓鱼等危险行为,均为其个人陈述,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韩某对于夜钓存在危险一事应该有一定的认识,同时,对于王某经营的鱼塘是否具备完全的救护措施也应有审查的责任。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韩某也有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最终确定上述费用合计1000565.04元,王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00395.53元。
简而言之,因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故由其承担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韩某溺亡结果发生,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而韩某本人对其溺亡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王某的责任。(注:图片仅供示意)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浙江杭州,一女子将她的奥迪RS6,以17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第三人,不想没过多久买家就找到她,说车子之前发生过重大事故,发动机都撞掉了。女子不相信,我这车是在4S店买的,正规渠道,不料,对方早有准备,拿出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单。
2017年,吕女士在某奥迪4S店看到有二手的RS6卖,行驶公里数仅2000多,4S店的销售人员告诉吕女士,这辆RS6是准新车,类似试驾车那种,比新车便宜了50万,机会很难得,当时吕女士很犹豫,她想买全新的RS6,不想买二手车。
吕女士把她的需求和销售人员说了后,销售人员回复说,RS6这车太小众了,店里除了这辆准新车外,没有其他们车了,如果吕女士想要定全新的RS6,可能需要等大半年,甚至更久,他希望吕女士考虑一下这辆二手的RS6。
最终,吕女士被销售人员说动,开了2000公里,少50万,想一想也能接受,于是以160万的价格,将这辆RS6买下。
没想到吕女士开了两个多月,就开腻了,自己开着一百多万的RS6出门,那些不懂车的,竟说她买不起奥迪A6L,去买了辆进口的旅行车!还说吕女士的这辆RS6,不好看!
之后,吕女士以170万的价格,将她的RS6卖给了第三人,也就是说,吕女士不仅没亏钱,开了一段RS6后,反而赚了将近10万块。
可是曾想到,最近买家突然找到吕女士,说这车之前发生过重大事故,发动机都撞掉了,吕女士第一个反应是不可能,她是在4S店买的,4S店不可能骗她!
可对方提供的保险理赔单显示,在吕女士购车的前一年,这辆RS6在赛车场内发生过重大事故,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额赔付。
吕女士还是不相信,她通过自己的关系,找第三方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她这辆奥迪RS的确发生过大事故,更换过发动机,还有一大串更换零件的记录。
紧接着,吕女士拿着保险理赔单和第三方鉴定报告,找4S店讨要说法,4S店表示,当时卖车的销售已经离职,他们不方便联系对方。
目前,买家已将吕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吕女士赔偿,吕女士在向4S店索赔未果后,也将4S店起诉到法院。
1、吕女士能不能胜诉的关键在,4S店将这辆RS6卖给她时,有没有告诉她,这是辆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更换过发动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如果4S店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管当时的销售人员是否已经离职,都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吕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规则,4S店应该举证,他们卖车的时候,有告知吕女士该车发生重大事故。
如果4S店不能举证他们履行了告知义务,4S店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他们实施了欺诈行为,吕女士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2、买家起诉吕女士,不能主张退一赔三,只能以吕女士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具体而言,吕女士作为个人,将RS6卖给第三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买家可以以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起诉吕女士,但不能向吕女士主张退一赔三。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买家只要能证明涉案RS6发生过大事故,便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吕女士赔偿损失。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2017年,吕女士在某奥迪4S店看到有二手的RS6卖,行驶公里数仅2000多,4S店的销售人员告诉吕女士,这辆RS6是准新车,类似试驾车那种,比新车便宜了50万,机会很难得,当时吕女士很犹豫,她想买全新的RS6,不想买二手车。
吕女士把她的需求和销售人员说了后,销售人员回复说,RS6这车太小众了,店里除了这辆准新车外,没有其他们车了,如果吕女士想要定全新的RS6,可能需要等大半年,甚至更久,他希望吕女士考虑一下这辆二手的RS6。
最终,吕女士被销售人员说动,开了2000公里,少50万,想一想也能接受,于是以160万的价格,将这辆RS6买下。
没想到吕女士开了两个多月,就开腻了,自己开着一百多万的RS6出门,那些不懂车的,竟说她买不起奥迪A6L,去买了辆进口的旅行车!还说吕女士的这辆RS6,不好看!
之后,吕女士以170万的价格,将她的RS6卖给了第三人,也就是说,吕女士不仅没亏钱,开了一段RS6后,反而赚了将近10万块。
可是曾想到,最近买家突然找到吕女士,说这车之前发生过重大事故,发动机都撞掉了,吕女士第一个反应是不可能,她是在4S店买的,4S店不可能骗她!
可对方提供的保险理赔单显示,在吕女士购车的前一年,这辆RS6在赛车场内发生过重大事故,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额赔付。
吕女士还是不相信,她通过自己的关系,找第三方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她这辆奥迪RS的确发生过大事故,更换过发动机,还有一大串更换零件的记录。
紧接着,吕女士拿着保险理赔单和第三方鉴定报告,找4S店讨要说法,4S店表示,当时卖车的销售已经离职,他们不方便联系对方。
目前,买家已将吕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吕女士赔偿,吕女士在向4S店索赔未果后,也将4S店起诉到法院。
1、吕女士能不能胜诉的关键在,4S店将这辆RS6卖给她时,有没有告诉她,这是辆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更换过发动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如果4S店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管当时的销售人员是否已经离职,都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吕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规则,4S店应该举证,他们卖车的时候,有告知吕女士该车发生重大事故。
如果4S店不能举证他们履行了告知义务,4S店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他们实施了欺诈行为,吕女士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2、买家起诉吕女士,不能主张退一赔三,只能以吕女士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具体而言,吕女士作为个人,将RS6卖给第三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买家可以以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起诉吕女士,但不能向吕女士主张退一赔三。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买家只要能证明涉案RS6发生过大事故,便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吕女士赔偿损失。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宋丹丹儿子巴图好“心酸”,跟老婆吵架赢了却要睡在电梯门口!
10月15日,宋丹丹的儿子巴图在社交平台晒出一段视频,并配文:“当吵架吵赢了老婆之后”,画面开头,巴图一副洋洋得意的样子,然而,镜头一转,却大半夜躺在电梯口睡觉。
原来,这就是吵架赢了老婆后的结果,被关在门外,感觉有点“心酸”呀!
看到视频,网友留言:你应该开心,老婆还让你铺着毛毯,盖着被子,多体贴呀,而且家里的面积变大了。
随后,巴图回复:“开心是开心,就是总挡着别人电梯”!这……,[]
其实,夫妻之间吵架也挺正常常,巴图睡在电梯口,看着“心酸”,却幸福满满,大家就当笑话听一听,开心一下就好。
10月15日,宋丹丹的儿子巴图在社交平台晒出一段视频,并配文:“当吵架吵赢了老婆之后”,画面开头,巴图一副洋洋得意的样子,然而,镜头一转,却大半夜躺在电梯口睡觉。
原来,这就是吵架赢了老婆后的结果,被关在门外,感觉有点“心酸”呀!
看到视频,网友留言:你应该开心,老婆还让你铺着毛毯,盖着被子,多体贴呀,而且家里的面积变大了。
随后,巴图回复:“开心是开心,就是总挡着别人电梯”!这……,[]
其实,夫妻之间吵架也挺正常常,巴图睡在电梯口,看着“心酸”,却幸福满满,大家就当笑话听一听,开心一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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