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公安交警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五大曝光行动##夏季整治百日行动# 为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隆昌公安交警现对一起典型交通事故予以曝光,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驾车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2022年03月30日20时02分,王某某(男,65岁)驾驶车牌号为川KUJ**3的小型客车,从外花园方向往鹅江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金鹅街道新华街锦绣外滩外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罗某某(女,73岁)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罗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某负次要责任。
隆昌公安交警温馨提示:请广大驾驶人朋友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
2022年03月30日20时02分,王某某(男,65岁)驾驶车牌号为川KUJ**3的小型客车,从外花园方向往鹅江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金鹅街道新华街锦绣外滩外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罗某某(女,73岁)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罗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某负次要责任。
隆昌公安交警温馨提示:请广大驾驶人朋友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
【隆昌公安交警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五大曝光行动##夏季整治百日行动# 为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隆昌公安交警现对一起典型交通事故予以曝光,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驾车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2022年05月31日07时44分,范某某(男,57岁)驾驶车牌号为川KTZ**9的小型客车,从观岭国际方向往体育场方向行驶,行驶至金鹅街道隆昌环城南路嘉禾宽廷外时,与李某某(女,36岁)驾驶的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川K417**A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林燕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范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隆昌公安交警温馨提示:请广大驾驶人朋友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
2022年05月31日07时44分,范某某(男,57岁)驾驶车牌号为川KTZ**9的小型客车,从观岭国际方向往体育场方向行驶,行驶至金鹅街道隆昌环城南路嘉禾宽廷外时,与李某某(女,36岁)驾驶的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川K417**A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林燕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范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隆昌公安交警温馨提示:请广大驾驶人朋友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
【事故警示】2022年8月25日,杨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多扶镇往晋城街道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行驶至212国道1046公里200米时,与横过公路的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百日行动##五大曝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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