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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超话]# 【十年巨变 西宁各县区发展量质齐升】
9月29日,由西宁市委宣传部组织的“西宁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第六场县区专场新闻发布会在西宁召开。发布会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源县、湟中区、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发布人分别介绍了各县区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工作上取得的成效。
大通县
地区生产总值突破百亿元大关
十年来,大通县地区生产总值突破百亿元大关,2021年达到132.5亿元,年均增长6.9%。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明显改善。2021年财政收入达到9.54亿元,实现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长42.9%,居西宁市五区两县之首。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由2012年的176.7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329.8亿元,产业结构稳中调优,发展动能持续释放。着力构建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特色现代产业体系,产业集群效应显现。
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完成国土绿化161.7万亩,森林覆盖率由38.1%提高到43.3%,生态底色更加亮丽。在全省率先推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1+7+20+311”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大通县扎实推进民生实事建设,着力补齐民生短板。累计改造保障性住房、棚户区、老旧楼院30257套,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6.22平方米,较2012年增加11.13平方米,民生福祉不断增进。
湟源县
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75%
十年来,湟源县经济社会发展稳步前进,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73%;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75%;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2.99%。
依托“背靠大牧场、面向大市场”的区位优势,湟源县谋划青藏高原地标农产品交易港建设,着力打造农畜产品产业集群。建成高标准农田19万亩,培育涉农经济组织187家,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0%。
清洁能源产业方面,紧扣“双碳”试点示范,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加快大华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引导绿色产业入驻。聚焦生态“高地”,致力建设“湟水上游生态强县”,全县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93%,成为全国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湟源县坚持把大部分财政支出用于增进民生福祉,民生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每年都在80%以上。建成运营农村老年之家、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68个。大力提升学前教育办学层次和水平,普惠性幼儿园占比达到97.9%。
湟中区
去年经济总量跨上200亿元台阶
十年来,湟中区致力于生态保护,南部生态安全屏障不断筑牢,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森林覆盖率达到42.5%,较2012年提高8.5个百分点。累计整治河道23.2公里,湟水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深入实施民生实事工程,发展红利更多转化为民生福祉,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2年增长93.7%,年均增长6.8%,全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8.0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9.3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5.3%。
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2%、人均翻了一番,去年经济总量跨上200亿元台阶,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突破4亿元大关,经济发展总体平稳健康。
湟中区城镇化率由2012年的26.43%提升至50%。建成保障性住房1.37万套,改造棚户区18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520套,主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95.7%、96.6%。
建成美丽城镇6个、高原美丽乡村283个,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1.02万户,75%的行政村“旧貌换新颜”。
城东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40191元
十年来,城东区以新理念引领新发展、实现新跨越,地区生产总值由2012年的108.53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272.7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40191元,年均增长8.7%。
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打造北山美丽园、苦水沟、梨园、团结、东胜5个公园游园,新增绿地19.7万平方米。完成260蒸吨“煤改气”和69蒸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投资4230万元实施沙塘川河流域(入湟水河段)水污染治理与水生态修复工程项目。
重塑发展空间,提升城市能级,区内33条道路完成新建改造工程,其中22条道路实现交通微循环。建成保障性住房18737套,实施142个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及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民生领域资金投入达130亿元,群众幸福指数在精准施策中持续攀升。政府改革纵深推进,高质量完成201项承接改革任务,高标准实施61项自主改革,市场主体增加3.7万余户。
城中区
实施香水泉遗址修复等重点项目300余个
十年来,城中区坚持优化经济结构,综合实力持续增强,城中区生产总值由2012年的84.20亿元增加到235.67亿元,是2011年的3.07倍。
以重点项目撑起稳增长的脊梁,全力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莫家街、南关街街景整体改造、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香水泉遗址修复、中心广场北扩、水井巷商业文化旅游街区等重点项目300余个。
坚持综合施策、双轮驱动,城乡发展协调共进、相得益彰。时代大道建成通车,4座新建桥梁横跨南川河两侧,沈家寨、劳动路、园树三大立交辐射全省,连接东西、通达南北的立体化、现代化交通网络已然呈现。
城镇新增就业共计7073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4830人次,就业形势保持良好。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城中区被确定为国家级信息化建设实验区。积极打造基础教育核心区,城中区获评“全国劳动教育试验区”。
城西区
实施226项为民办实事项目
十年来,城西区经济发展成绩斐然,综合实力实现新跨越。地区生产总值由135.26亿元跃升至404.9亿元,年均增长11.8%,超额实现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成为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唯一超400亿元的区县。
社会事业亮点纷呈,民生福祉达到新高度,累计投入55.54亿元,实施226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全省率先建成绿色产业孵化服务中心等一批创业就业服务基地,就业创业连续十年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新改(扩)建小学、幼儿园15所,大班额比例从68%降至2%。
建成全省首个虚拟养老院,2个镇办级养老中心、33个日间照料中心、10个农村互助幸福院、148个爱老幸福食堂、1000张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构成的综合养老体系惠及4.6万名老年群众。
实施雪亮工程和智慧西区建设,率先实现城区治安电子监控全覆盖。全省率先建成区级反电信诈骗中心,防范电信诈骗专业化水平全面提升。
城北区
招商引资省外到位资金累计达到270.6亿元
十年来,城北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扎扎实实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从2012年的29.5亿元到增长至2021年的126亿元,成为全市首个固投超百亿的县区。
成立全域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开启了“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共创共赢”的招商大格局,招商引资省外到位资金累计达到270.6亿元。
以创新创业、人文科教、高端物流凝聚起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势能,努力走出了一条具有北区特色的产业发展之路。辖区13个国家和省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均实现产值近20亿元,累计培育创新型企业131家,产学研融合型市场主体15家,成功申报生物信息等领域专利1360项,实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转化落地21项,本省特色技术成果对外转化落地5项,每万人拥有专利数量达到41件,城北区成功入选全省首个以县级行政区域为载体的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
(西海全媒体记者 范程程)
9月29日,由西宁市委宣传部组织的“西宁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第六场县区专场新闻发布会在西宁召开。发布会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源县、湟中区、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发布人分别介绍了各县区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工作上取得的成效。
大通县
地区生产总值突破百亿元大关
十年来,大通县地区生产总值突破百亿元大关,2021年达到132.5亿元,年均增长6.9%。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明显改善。2021年财政收入达到9.54亿元,实现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长42.9%,居西宁市五区两县之首。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由2012年的176.7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329.8亿元,产业结构稳中调优,发展动能持续释放。着力构建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特色现代产业体系,产业集群效应显现。
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完成国土绿化161.7万亩,森林覆盖率由38.1%提高到43.3%,生态底色更加亮丽。在全省率先推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1+7+20+311”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大通县扎实推进民生实事建设,着力补齐民生短板。累计改造保障性住房、棚户区、老旧楼院30257套,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6.22平方米,较2012年增加11.13平方米,民生福祉不断增进。
湟源县
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75%
十年来,湟源县经济社会发展稳步前进,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73%;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75%;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2.99%。
依托“背靠大牧场、面向大市场”的区位优势,湟源县谋划青藏高原地标农产品交易港建设,着力打造农畜产品产业集群。建成高标准农田19万亩,培育涉农经济组织187家,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0%。
清洁能源产业方面,紧扣“双碳”试点示范,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加快大华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引导绿色产业入驻。聚焦生态“高地”,致力建设“湟水上游生态强县”,全县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93%,成为全国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湟源县坚持把大部分财政支出用于增进民生福祉,民生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每年都在80%以上。建成运营农村老年之家、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68个。大力提升学前教育办学层次和水平,普惠性幼儿园占比达到97.9%。
湟中区
去年经济总量跨上200亿元台阶
十年来,湟中区致力于生态保护,南部生态安全屏障不断筑牢,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森林覆盖率达到42.5%,较2012年提高8.5个百分点。累计整治河道23.2公里,湟水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深入实施民生实事工程,发展红利更多转化为民生福祉,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2年增长93.7%,年均增长6.8%,全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8.0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9.3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5.3%。
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2%、人均翻了一番,去年经济总量跨上200亿元台阶,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突破4亿元大关,经济发展总体平稳健康。
湟中区城镇化率由2012年的26.43%提升至50%。建成保障性住房1.37万套,改造棚户区18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520套,主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95.7%、96.6%。
建成美丽城镇6个、高原美丽乡村283个,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1.02万户,75%的行政村“旧貌换新颜”。
城东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40191元
十年来,城东区以新理念引领新发展、实现新跨越,地区生产总值由2012年的108.53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272.7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40191元,年均增长8.7%。
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打造北山美丽园、苦水沟、梨园、团结、东胜5个公园游园,新增绿地19.7万平方米。完成260蒸吨“煤改气”和69蒸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投资4230万元实施沙塘川河流域(入湟水河段)水污染治理与水生态修复工程项目。
重塑发展空间,提升城市能级,区内33条道路完成新建改造工程,其中22条道路实现交通微循环。建成保障性住房18737套,实施142个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及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民生领域资金投入达130亿元,群众幸福指数在精准施策中持续攀升。政府改革纵深推进,高质量完成201项承接改革任务,高标准实施61项自主改革,市场主体增加3.7万余户。
城中区
实施香水泉遗址修复等重点项目300余个
十年来,城中区坚持优化经济结构,综合实力持续增强,城中区生产总值由2012年的84.20亿元增加到235.67亿元,是2011年的3.07倍。
以重点项目撑起稳增长的脊梁,全力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莫家街、南关街街景整体改造、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香水泉遗址修复、中心广场北扩、水井巷商业文化旅游街区等重点项目300余个。
坚持综合施策、双轮驱动,城乡发展协调共进、相得益彰。时代大道建成通车,4座新建桥梁横跨南川河两侧,沈家寨、劳动路、园树三大立交辐射全省,连接东西、通达南北的立体化、现代化交通网络已然呈现。
城镇新增就业共计7073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4830人次,就业形势保持良好。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城中区被确定为国家级信息化建设实验区。积极打造基础教育核心区,城中区获评“全国劳动教育试验区”。
城西区
实施226项为民办实事项目
十年来,城西区经济发展成绩斐然,综合实力实现新跨越。地区生产总值由135.26亿元跃升至404.9亿元,年均增长11.8%,超额实现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成为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唯一超400亿元的区县。
社会事业亮点纷呈,民生福祉达到新高度,累计投入55.54亿元,实施226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全省率先建成绿色产业孵化服务中心等一批创业就业服务基地,就业创业连续十年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新改(扩)建小学、幼儿园15所,大班额比例从68%降至2%。
建成全省首个虚拟养老院,2个镇办级养老中心、33个日间照料中心、10个农村互助幸福院、148个爱老幸福食堂、1000张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构成的综合养老体系惠及4.6万名老年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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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城北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扎扎实实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从2012年的29.5亿元到增长至2021年的126亿元,成为全市首个固投超百亿的县区。
成立全域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开启了“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共创共赢”的招商大格局,招商引资省外到位资金累计达到270.6亿元。
以创新创业、人文科教、高端物流凝聚起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势能,努力走出了一条具有北区特色的产业发展之路。辖区13个国家和省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均实现产值近20亿元,累计培育创新型企业131家,产学研融合型市场主体15家,成功申报生物信息等领域专利1360项,实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转化落地21项,本省特色技术成果对外转化落地5项,每万人拥有专利数量达到41件,城北区成功入选全省首个以县级行政区域为载体的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
(西海全媒体记者 范程程)
近日,一份判决书引起关注,产生不同凡响。上海王某夫妻二人在周大福网店买下12件黄金首饰,其支付的对价与这些首饰日常销售价格相差21万余元,周大福网店客服表示售价标识错误,要求撤单,经多次联系并愿意赔付各500元。周大福公司诉请法院撤销王某夫妻与其订立的黄金首饰网络购物合同。
法院受理经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周大福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宣判后,即掀起千层浪,社会舆情众说纷纭,真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律上定纷止争的公器,站在公平正义立场上,梳理曲折,明断是非;得出结论,以正视听。
根据公开的案件事实,王某夫妻在周大福网店购买黄金首饰,并且下单,全款支付。王某夫妻以周大福网店订立了关于买卖黄金首饰网络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按照契约,均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周大福网店收取价金并给付黄金首饰;王某夫妻支付价金取得黄金首饰。
对于生效的民事法律合同,在正常合法前提下,买卖合同双方无权不履行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契约条款,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下契约条款的遵守,又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7、133条
凡事必有例外,倘若双方订立的契约虽然成立并生效,但是双方①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能力、②意思表示不真实、③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④违背公序良俗、⑤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下,双方订立契约无效!
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虽然王某夫妻与周大福网店订立买卖黄金首饰契约成立并生效,但是,由于周大福网店原因,导致商品标价错误,而且①并非其主观故意虚标低价而行欺诈行为;②周大福网店也没有举办低价促销的营销活动。据此,上述的商品标价不是周大福网店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契约无效;导致王某夫妻在错误认识形成契约行为,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的90日诉请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144、147、248、150、152、153条
双方订立契约,依法应归于撤销以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向对方履行返还义务——周大福网店向王某夫妻返还价金;王某夫妻向周大福网店返还所购原物;或王某夫妻可能还需承担商品使用费、或商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在民法上,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典规则规范双方订立契约的履行、撤销或无效。
倘若有人以本案案情借用银行耳熟能详的格式条款——“商品离柜,概不负责”,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双方订立契约“成交”,这是对银行格式条“商品离柜、概不负责”的狭义理解,退一步,格式条款有民法典专门法条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6、497、498条
不论契约是否成立并生效,都可以罔顾法律、行政法规而坚持商品所有权立场是错误的;反之,倘若不是消费者而是商家,你确实非故意虚标售价,你有如何处置?民法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法律不支持自然人擅自动用私人力量,罔顾法律而为之。
法律就是定纷止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民法典有规定,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一方行使撤销权,只能诉请法院或仲裁,维护合法权益,重大误解被撤销,依法在90日内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一旦行使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终止,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1、542条
本案中,周大福网店因重大误解而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与王某夫妻关于买卖黄金首饰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周大福网店因标价错误而导致王某夫妻买卖黄金首饰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周大福网店错在过错,并给造成王某夫妻损害的,周大福网店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周大福网店的诚信经营也将随着本案的判决书公开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2、500条
以上分析,匆匆成就;不揣浅陋,仅资分享。
法院受理经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周大福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宣判后,即掀起千层浪,社会舆情众说纷纭,真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律上定纷止争的公器,站在公平正义立场上,梳理曲折,明断是非;得出结论,以正视听。
根据公开的案件事实,王某夫妻在周大福网店购买黄金首饰,并且下单,全款支付。王某夫妻以周大福网店订立了关于买卖黄金首饰网络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按照契约,均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周大福网店收取价金并给付黄金首饰;王某夫妻支付价金取得黄金首饰。
对于生效的民事法律合同,在正常合法前提下,买卖合同双方无权不履行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契约条款,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下契约条款的遵守,又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7、133条
凡事必有例外,倘若双方订立的契约虽然成立并生效,但是双方①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能力、②意思表示不真实、③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④违背公序良俗、⑤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下,双方订立契约无效!
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虽然王某夫妻与周大福网店订立买卖黄金首饰契约成立并生效,但是,由于周大福网店原因,导致商品标价错误,而且①并非其主观故意虚标低价而行欺诈行为;②周大福网店也没有举办低价促销的营销活动。据此,上述的商品标价不是周大福网店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契约无效;导致王某夫妻在错误认识形成契约行为,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的90日诉请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144、147、248、150、152、153条
双方订立契约,依法应归于撤销以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向对方履行返还义务——周大福网店向王某夫妻返还价金;王某夫妻向周大福网店返还所购原物;或王某夫妻可能还需承担商品使用费、或商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在民法上,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典规则规范双方订立契约的履行、撤销或无效。
倘若有人以本案案情借用银行耳熟能详的格式条款——“商品离柜,概不负责”,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双方订立契约“成交”,这是对银行格式条“商品离柜、概不负责”的狭义理解,退一步,格式条款有民法典专门法条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6、497、498条
不论契约是否成立并生效,都可以罔顾法律、行政法规而坚持商品所有权立场是错误的;反之,倘若不是消费者而是商家,你确实非故意虚标售价,你有如何处置?民法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法律不支持自然人擅自动用私人力量,罔顾法律而为之。
法律就是定纷止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民法典有规定,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一方行使撤销权,只能诉请法院或仲裁,维护合法权益,重大误解被撤销,依法在90日内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一旦行使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终止,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1、542条
本案中,周大福网店因重大误解而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与王某夫妻关于买卖黄金首饰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周大福网店因标价错误而导致王某夫妻买卖黄金首饰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周大福网店错在过错,并给造成王某夫妻损害的,周大福网店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周大福网店的诚信经营也将随着本案的判决书公开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2、5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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