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委表彰 !达权店人民法庭荣获“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近日,河南省委印发《关于表彰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政法干警的决定》,对全省40个“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120名“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予以表彰。其中,商城县人民法院达权店法庭获评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下面,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人民满意的先进集体是怎样炼成的~
扎根深山践初心 司法为民担使命
达权店人民法庭地处河南省最南端、大别山革命老区腹地,东与安徽省交界,南与湖北省接壤,有“鸡鸣闻三省”之称。
近年来,该庭以创建“山区特色法庭”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服务乡村振兴,三年来累计受理案件863件,结案828件,结案率95.94%,其中调撤率49.88%,审判质效呈现“无发回重审、无超审限、无上访、无事故、无违法违纪举报”的“五无”良好态势,取得显著社会效果,被河南高院表彰为先进法庭,并荣立集体二等功。
优化服务,打造便民诉讼“新格局”
达权店法庭辖区三分之二以上为深山区,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为减轻山区群众诉累,该庭坚持以智慧法庭建设为抓手,全面应用“移动微法院”、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云审判”等平台,当事人通过手机即可完成立案、缴费和开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高效便利的诉讼服务。同时全面整修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夯实法庭硬件基础,将立案程序指南等制度悬挂上墙,配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报刊杂志、签字笔、复印机等便民设施,并为有需求群众提供老花镜、急救药品、手机充电等暖心服务,点滴中彰显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信念追求。打造“法庭热线”,将办公室固定电话设置呼叫转移至干警手机,及时接听群众来电,用实实在在的小举措,谱写山区法庭司法为民的大文章,相关经验做法得到人民法院报、河南法制报等媒体高度评价。
延伸触角,深耕多元解纷“实验田”
调解前置,助力纠纷诉前化解。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法庭的连接、指导、规范作用,员额法官主动融入网格建设,联合村(居)委会、综治中心、司法所等单位,搭建多元解纷微信群,由法官将基层单位负责人纳入多元解纷微信群,及时了解、妥善化解辖区内存在的纠纷或可能产生的纠纷隐患。悬挂“诉源治理院村联系牌”,公布联系法官姓名、联系方式及职务,架起群众与法官沟通联系的桥梁。联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任国庆同志,成立“任国庆”调解工作室,提供免费诉前调解服务,实现“诉前化解”。对诉至法庭的纠纷,全面应用网上人民调解平台,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委托调解关系,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累计委托调解案件200余件,调解成功120余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和庭审活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化解社会矛盾作用,利用人民陪审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了解群众心理的优势,积极拓宽诉前调解新途径,通过引导纠纷双方自觉选择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农村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纠纷,切实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果。
繁简分流,助力纠纷高效化解。对调解不成案件,承办法官立即跟进,迅速转为审判程序,搭建繁简分流快车道,充分发挥简易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一次性解纷的制度优势,三年来累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662件,占结案总数的79.95%。同时,法庭做到受理纠纷有登记、调处纠纷有协议、巩固成果有回访,日益扩大联动调解成果,保障地方平安,维护地方和谐。相关经验做法入选省级司法改革创新实践重点培育项目,助力商城县成功创建全国信访“三无”县。
着眼大局,奏响乡村振兴“交响曲”
加强“红绿”资源司法保护。“红绿”资源是商城革命老区最美底色,该庭坚持立足资源禀赋开展特色审判,积极响应县委“发展全域旅游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在县内两个4A景区成立旅游纠纷巡回法庭,受理因旅游服务、旅游消费等行为所产生的财产、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简化立案手续,实现速审速裁,即时履行,案结事了,为旅游活动参与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有力提升景区的“安全感”和“形象分”,同时选择“五一”“十一”等旅游高峰期,深入景区开展旅游法治宣讲,规范景区经营服务行为,依法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以司法智慧助力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
高效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深度参与“万人助万企”,常态化深入辖区企业,深入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提供个性化司法服务。设立优化营商环境立案窗口,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建立标识制度,实行台账管理,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办案质效。建立“法院联企微信群”,悬挂“优化营商环境院企联络牌”,发布涉企政策、惠企举措、典型案例、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指南,答复企业法律问题。
全面护航法治乡村建设。强化院村联动,为村居化解信访难题、集体土地流转等建言献策12条,助力法治乡村建设。连续9年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法治观念。选择典型案件巡回开庭40余次,把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充分发挥身边典型案例的教育作用,让庭审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巡回审结董某某诉五子女赡养案后,周边群众纷纷为老人捐款捐物,在当地村民中掀起一股尽孝心、献爱心的热潮,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承办法官还因此应邀做客中国教育电视台《法治天下》节目,形成办理赡养案件的“达权店经验”。
近日,河南省委印发《关于表彰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政法干警的决定》,对全省40个“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120名“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予以表彰。其中,商城县人民法院达权店法庭获评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下面,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人民满意的先进集体是怎样炼成的~
扎根深山践初心 司法为民担使命
达权店人民法庭地处河南省最南端、大别山革命老区腹地,东与安徽省交界,南与湖北省接壤,有“鸡鸣闻三省”之称。
近年来,该庭以创建“山区特色法庭”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服务乡村振兴,三年来累计受理案件863件,结案828件,结案率95.94%,其中调撤率49.88%,审判质效呈现“无发回重审、无超审限、无上访、无事故、无违法违纪举报”的“五无”良好态势,取得显著社会效果,被河南高院表彰为先进法庭,并荣立集体二等功。
优化服务,打造便民诉讼“新格局”
达权店法庭辖区三分之二以上为深山区,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为减轻山区群众诉累,该庭坚持以智慧法庭建设为抓手,全面应用“移动微法院”、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云审判”等平台,当事人通过手机即可完成立案、缴费和开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高效便利的诉讼服务。同时全面整修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夯实法庭硬件基础,将立案程序指南等制度悬挂上墙,配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报刊杂志、签字笔、复印机等便民设施,并为有需求群众提供老花镜、急救药品、手机充电等暖心服务,点滴中彰显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信念追求。打造“法庭热线”,将办公室固定电话设置呼叫转移至干警手机,及时接听群众来电,用实实在在的小举措,谱写山区法庭司法为民的大文章,相关经验做法得到人民法院报、河南法制报等媒体高度评价。
延伸触角,深耕多元解纷“实验田”
调解前置,助力纠纷诉前化解。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法庭的连接、指导、规范作用,员额法官主动融入网格建设,联合村(居)委会、综治中心、司法所等单位,搭建多元解纷微信群,由法官将基层单位负责人纳入多元解纷微信群,及时了解、妥善化解辖区内存在的纠纷或可能产生的纠纷隐患。悬挂“诉源治理院村联系牌”,公布联系法官姓名、联系方式及职务,架起群众与法官沟通联系的桥梁。联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任国庆同志,成立“任国庆”调解工作室,提供免费诉前调解服务,实现“诉前化解”。对诉至法庭的纠纷,全面应用网上人民调解平台,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委托调解关系,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累计委托调解案件200余件,调解成功120余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和庭审活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化解社会矛盾作用,利用人民陪审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了解群众心理的优势,积极拓宽诉前调解新途径,通过引导纠纷双方自觉选择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农村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纠纷,切实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果。
繁简分流,助力纠纷高效化解。对调解不成案件,承办法官立即跟进,迅速转为审判程序,搭建繁简分流快车道,充分发挥简易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一次性解纷的制度优势,三年来累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662件,占结案总数的79.95%。同时,法庭做到受理纠纷有登记、调处纠纷有协议、巩固成果有回访,日益扩大联动调解成果,保障地方平安,维护地方和谐。相关经验做法入选省级司法改革创新实践重点培育项目,助力商城县成功创建全国信访“三无”县。
着眼大局,奏响乡村振兴“交响曲”
加强“红绿”资源司法保护。“红绿”资源是商城革命老区最美底色,该庭坚持立足资源禀赋开展特色审判,积极响应县委“发展全域旅游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在县内两个4A景区成立旅游纠纷巡回法庭,受理因旅游服务、旅游消费等行为所产生的财产、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简化立案手续,实现速审速裁,即时履行,案结事了,为旅游活动参与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有力提升景区的“安全感”和“形象分”,同时选择“五一”“十一”等旅游高峰期,深入景区开展旅游法治宣讲,规范景区经营服务行为,依法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以司法智慧助力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
高效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深度参与“万人助万企”,常态化深入辖区企业,深入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提供个性化司法服务。设立优化营商环境立案窗口,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建立标识制度,实行台账管理,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办案质效。建立“法院联企微信群”,悬挂“优化营商环境院企联络牌”,发布涉企政策、惠企举措、典型案例、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指南,答复企业法律问题。
全面护航法治乡村建设。强化院村联动,为村居化解信访难题、集体土地流转等建言献策12条,助力法治乡村建设。连续9年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法治观念。选择典型案件巡回开庭40余次,把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充分发挥身边典型案例的教育作用,让庭审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巡回审结董某某诉五子女赡养案后,周边群众纷纷为老人捐款捐物,在当地村民中掀起一股尽孝心、献爱心的热潮,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承办法官还因此应邀做客中国教育电视台《法治天下》节目,形成办理赡养案件的“达权店经验”。
#关注2022全国两会#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网暴本身不是立法可解决的问题#, 更应该从道德规范去约束】网络暴力依旧凶猛,“按键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到网红“罗小猫猫子”直播中喝农药自杀悲剧,再到近期的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网络暴力一次次露出狰狞的面孔,让人防不胜防。
近期,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联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执行合伙人韩德云。
北青报:目前,对网络暴力的界定是怎样的?
韩德云:网络暴力是一个通俗的说法,通常指人们在网上使用非正常的、可能涉及人身伤害的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的行为。
所有网络暴力事件的背后其实是不同价值观、不同人生经历、方方面各不相同的个人,对同一件事发表的不同看法。如果这些不同看法在言语表达上超出了正常探讨、发表意见的平和限度,使用了不礼貌,甚至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语,就会上升为“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从法律上讲,网络暴力不过是一种集中了一堆难听、粗俗、肮脏言辞的群体骂人行为,受害人被侵害的是自己的人格权,涉及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条款。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给很多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可能很严重,比如我们看到了不少因不堪忍受网暴而自杀的人如刘学州,但是法律上对网暴进行惩罚的力度其实是比较轻的。就像两个人当街骂架,如果一方或多方使用了不好听的、甚至侮辱人格的语言,在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就构成了人身受辱为主要内容的人身权侵害事件,法律会要求侵权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外乎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有时还涉及经济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但基本不触及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也很少见到因为谁骂谁构成了“犯罪”。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比如说,对英雄烈士进行的侮辱性表达,就可能容易构成了犯罪。但对一般人的人身权侵害来讲,很少会产生构成“犯罪”的后果。
北青报:有代表建议,网络暴力事件应该可公诉、或者专门立法,您怎么看待这个建议?
韩德云:这不是法律立法可以解决的问题。现行法律本身是有规定的,比如宪法,尤其是民法典等,都是有规定而且规定得很清楚的。一个人或一群人在网上骂和在线下骂,其实没什么太大区别。不过,线上骂的话,因为互联网传播的开放性,很容易引起暴风骤雨般的激烈效果,造成的人格伤害也就非同小可。
我认为,除了针对英雄烈士等特定个体引发的网暴,可能构成犯罪并提起公诉之外,网暴本身不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我们应该怎么看待“网暴”这种现象,以及该从哪里去制止、制约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这才是比较重要的话题。
北青报:您觉得如果法律规定已经有了,还要靠哪些行为才能制约网暴呢?道德吗?道德本身肯定很重要的。
韩德云:是的。网络暴力总体是一个被网络放大了的语言暴力,不是现实中扔石头、打耳光这样直接的人身侵害。这种情况下如何去制约?我认为更多还是要从道德上去规范、去引领,只有当我们整个社会更多人变得更文明,网暴才会减少。
现实中一些受到网络暴力的人,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人身伤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去追究相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觉得媒体对他造成了伤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媒体的责任。
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了类似不少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比如平台公司、传媒,对有些名人传播谣言构成人身侵害,基本是一告一个准,这种案例各地都有。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最近很多个案都与网络暴力有关,比如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比如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网络暴力一次次露出狰狞的面孔,让人防不胜防。您怎么看这些事件?
韩德云:第一,我们的社会因为互联网正成为一个开放的社会,没有任何一个人一件事的评价,只有一种声音。如果我们希望通过互联网去发表言论,不管是评价别人的行为,还是把自己的行为或观点曝光给整个社会知晓,从而寻求社会的理解、同情或支持,就一定要意识到这个社会是多元的,从来就不会只有一种声音,没有任何一种行为或观点可以得到一边倒的赞美和肯定。这个社会愈来愈复杂,同一件事一定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不管这些看法是真的假的,但一定是不同的。
所以,一个人如果要通过互联网表达观点,一定要有一个心理准备,就是接受不同情你、不理解你,甚至还要批评你、攻击你的这么一种观点的表述。
第二,在互联网媒介愈来愈发达的公共社会,一定要注意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隐私暴露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对个人隐私有天生的探究、评说爱好,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任何一个人如果不是发表观点,而是自己把隐私暴露给社会,就要有强大的心理能力去接受一个多元的社会对你隐私的追踪和评价。如果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我奉劝大家不要轻易在互联网上讲自己的故事。珍惜个人隐私,比什么都重要,这个社会有多少流量、有多少荣誉、有多少金钱,是值得你用隐私去换取的。
第三,即使有涉世不深的人,不管因什么原因暴露了自己的隐私,希望得到社会的同情和理解,在面对整个社会有不同看法的情况下,我们的媒体媒介平台一定要用正确的社会伦理价值观,去为舆论引航导向。不应该把某个人的隐私去刻意曝光,更不应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推波助澜。
最后,我们利用互联网来表达对他人的看法,对他人的经历、观点进行评判,同时我们也要学会接受他人对我们的经历观点的不理解、不同情,甚至指责与批驳,面对一个网络让人轻易就可表达观点的世界,我们都要有一个更加独立的人格,更为平常的心态。
当然,不同观点的交汇交锋,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表,这样这个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社会,而这除了要靠法律,更多的还要靠道德规范。你能让法律去追究每一个不同情刘学州的人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北青报:很多人觉得,在网络虚拟空间骂别人一句,对方也不知道自己是谁。
韩德云:现在的网络社会,虚拟已经是一个表象。自从IP地址实名化之后,所有的网上言论都是实名的,都是可溯的。君不见,所有的谣言为何很快就公开了造谣者的身份。今天你要告谁,你都能查得到他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不管你在网上取什么名字,今天的后台,所有人的IP地址都是可循的。
北青报:平台没有责任吗?
韩德云:平台不是说没有责任。比如,对于极端侮辱性的言语、字句,平台理论上是应该删掉的。
但平台更多的是提供了平台而已,如果我们要把所有发表言论的责任包括不当言论的责任归咎于平台,我估计任何一个平台经营者都会感到很困难,也许我们就再也没有平台了。
我们必须看到平台本身的中立性,很多时候平台也不能关掉一种声音,只允许另外一种声音存在。
北青报:网络暴力产生之后,是不是只能事后救济?这是不是助长了“网络喷子”“网络水军”“键盘侠”的气焰?
韩德云:怎么去事前救济呢?事前救济就很容易导致不准说、不准评价、不准发言。表达自由,评价、发言是每个人的宪法权利。
所以,我认为制约网暴的核心不是法律的问题,法律已经提供了救济渠道,任何人受到伤害,该告的就要告,该要侵权人赔的就让他们赔。但是,构建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更需要伦理规范的约束。法律只是对伦理当中最必需的、最基本的规范进行了强制性要求,大量的社会规则还是需要用伦理规范去解决的,虽然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互联网社会提供了非常开放的、各自表达意见的场合,在这种场合从来不会只有一种声音,任何人要介入这个场合的话,不仅应该想到这一点,而且也应该首先学会适应这一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从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到网红“罗小猫猫子”直播中喝农药自杀悲剧,再到近期的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网络暴力一次次露出狰狞的面孔,让人防不胜防。
近期,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联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执行合伙人韩德云。
北青报:目前,对网络暴力的界定是怎样的?
韩德云:网络暴力是一个通俗的说法,通常指人们在网上使用非正常的、可能涉及人身伤害的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的行为。
所有网络暴力事件的背后其实是不同价值观、不同人生经历、方方面各不相同的个人,对同一件事发表的不同看法。如果这些不同看法在言语表达上超出了正常探讨、发表意见的平和限度,使用了不礼貌,甚至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语,就会上升为“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从法律上讲,网络暴力不过是一种集中了一堆难听、粗俗、肮脏言辞的群体骂人行为,受害人被侵害的是自己的人格权,涉及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条款。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给很多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可能很严重,比如我们看到了不少因不堪忍受网暴而自杀的人如刘学州,但是法律上对网暴进行惩罚的力度其实是比较轻的。就像两个人当街骂架,如果一方或多方使用了不好听的、甚至侮辱人格的语言,在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就构成了人身受辱为主要内容的人身权侵害事件,法律会要求侵权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外乎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有时还涉及经济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但基本不触及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也很少见到因为谁骂谁构成了“犯罪”。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比如说,对英雄烈士进行的侮辱性表达,就可能容易构成了犯罪。但对一般人的人身权侵害来讲,很少会产生构成“犯罪”的后果。
北青报:有代表建议,网络暴力事件应该可公诉、或者专门立法,您怎么看待这个建议?
韩德云:这不是法律立法可以解决的问题。现行法律本身是有规定的,比如宪法,尤其是民法典等,都是有规定而且规定得很清楚的。一个人或一群人在网上骂和在线下骂,其实没什么太大区别。不过,线上骂的话,因为互联网传播的开放性,很容易引起暴风骤雨般的激烈效果,造成的人格伤害也就非同小可。
我认为,除了针对英雄烈士等特定个体引发的网暴,可能构成犯罪并提起公诉之外,网暴本身不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我们应该怎么看待“网暴”这种现象,以及该从哪里去制止、制约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这才是比较重要的话题。
北青报:您觉得如果法律规定已经有了,还要靠哪些行为才能制约网暴呢?道德吗?道德本身肯定很重要的。
韩德云:是的。网络暴力总体是一个被网络放大了的语言暴力,不是现实中扔石头、打耳光这样直接的人身侵害。这种情况下如何去制约?我认为更多还是要从道德上去规范、去引领,只有当我们整个社会更多人变得更文明,网暴才会减少。
现实中一些受到网络暴力的人,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人身伤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去追究相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觉得媒体对他造成了伤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媒体的责任。
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了类似不少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比如平台公司、传媒,对有些名人传播谣言构成人身侵害,基本是一告一个准,这种案例各地都有。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最近很多个案都与网络暴力有关,比如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比如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网络暴力一次次露出狰狞的面孔,让人防不胜防。您怎么看这些事件?
韩德云:第一,我们的社会因为互联网正成为一个开放的社会,没有任何一个人一件事的评价,只有一种声音。如果我们希望通过互联网去发表言论,不管是评价别人的行为,还是把自己的行为或观点曝光给整个社会知晓,从而寻求社会的理解、同情或支持,就一定要意识到这个社会是多元的,从来就不会只有一种声音,没有任何一种行为或观点可以得到一边倒的赞美和肯定。这个社会愈来愈复杂,同一件事一定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不管这些看法是真的假的,但一定是不同的。
所以,一个人如果要通过互联网表达观点,一定要有一个心理准备,就是接受不同情你、不理解你,甚至还要批评你、攻击你的这么一种观点的表述。
第二,在互联网媒介愈来愈发达的公共社会,一定要注意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隐私暴露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对个人隐私有天生的探究、评说爱好,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任何一个人如果不是发表观点,而是自己把隐私暴露给社会,就要有强大的心理能力去接受一个多元的社会对你隐私的追踪和评价。如果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我奉劝大家不要轻易在互联网上讲自己的故事。珍惜个人隐私,比什么都重要,这个社会有多少流量、有多少荣誉、有多少金钱,是值得你用隐私去换取的。
第三,即使有涉世不深的人,不管因什么原因暴露了自己的隐私,希望得到社会的同情和理解,在面对整个社会有不同看法的情况下,我们的媒体媒介平台一定要用正确的社会伦理价值观,去为舆论引航导向。不应该把某个人的隐私去刻意曝光,更不应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推波助澜。
最后,我们利用互联网来表达对他人的看法,对他人的经历、观点进行评判,同时我们也要学会接受他人对我们的经历观点的不理解、不同情,甚至指责与批驳,面对一个网络让人轻易就可表达观点的世界,我们都要有一个更加独立的人格,更为平常的心态。
当然,不同观点的交汇交锋,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表,这样这个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社会,而这除了要靠法律,更多的还要靠道德规范。你能让法律去追究每一个不同情刘学州的人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北青报:很多人觉得,在网络虚拟空间骂别人一句,对方也不知道自己是谁。
韩德云:现在的网络社会,虚拟已经是一个表象。自从IP地址实名化之后,所有的网上言论都是实名的,都是可溯的。君不见,所有的谣言为何很快就公开了造谣者的身份。今天你要告谁,你都能查得到他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不管你在网上取什么名字,今天的后台,所有人的IP地址都是可循的。
北青报:平台没有责任吗?
韩德云:平台不是说没有责任。比如,对于极端侮辱性的言语、字句,平台理论上是应该删掉的。
但平台更多的是提供了平台而已,如果我们要把所有发表言论的责任包括不当言论的责任归咎于平台,我估计任何一个平台经营者都会感到很困难,也许我们就再也没有平台了。
我们必须看到平台本身的中立性,很多时候平台也不能关掉一种声音,只允许另外一种声音存在。
北青报:网络暴力产生之后,是不是只能事后救济?这是不是助长了“网络喷子”“网络水军”“键盘侠”的气焰?
韩德云:怎么去事前救济呢?事前救济就很容易导致不准说、不准评价、不准发言。表达自由,评价、发言是每个人的宪法权利。
所以,我认为制约网暴的核心不是法律的问题,法律已经提供了救济渠道,任何人受到伤害,该告的就要告,该要侵权人赔的就让他们赔。但是,构建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更需要伦理规范的约束。法律只是对伦理当中最必需的、最基本的规范进行了强制性要求,大量的社会规则还是需要用伦理规范去解决的,虽然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互联网社会提供了非常开放的、各自表达意见的场合,在这种场合从来不会只有一种声音,任何人要介入这个场合的话,不仅应该想到这一点,而且也应该首先学会适应这一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香港律师公证? 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依据中国大陆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下需要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对有关文件、现实或行动进行公证:
1、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预备与大陆居民缔成婚姻;
5、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6、收养内地孩童;
7、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8、承继过程中触及大陆产业时;
9、报考中国司法考试或其他资历考试时;
10、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11、在大陆触及诉讼,须提交有关香港的依据;
12、依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求,须对某些文件、现实或行动公证的。
办理香港公司公证的注意事项?
1、公证的份数:根据自己的使用用途以及当地政府的需要,与相关部门确认。
2、公证内容:公证的文书,需要体现的信息,是否需要外籍人士等。
3、公证的用途:每个地方和国家政策不同,需要去和使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律师公证,是由具备资格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如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大陆使用,需要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如果送往非大陆使用,则需要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进行公证。
除香港律师公证,腾联集团也为您提供香港公司一站式注册服务(包括开立银行账户、做账审计报税、注册商标等),欢迎随时咨询! https://t.cn/A6Jf3pvj
1、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预备与大陆居民缔成婚姻;
5、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6、收养内地孩童;
7、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8、承继过程中触及大陆产业时;
9、报考中国司法考试或其他资历考试时;
10、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11、在大陆触及诉讼,须提交有关香港的依据;
12、依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求,须对某些文件、现实或行动公证的。
办理香港公司公证的注意事项?
1、公证的份数:根据自己的使用用途以及当地政府的需要,与相关部门确认。
2、公证内容:公证的文书,需要体现的信息,是否需要外籍人士等。
3、公证的用途:每个地方和国家政策不同,需要去和使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律师公证,是由具备资格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如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大陆使用,需要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如果送往非大陆使用,则需要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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