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支(配偶宫)看另一半长相
其实你另一半的长相信息,不在别处,就隐藏在你的生辰八字中。排出一个生辰八字后,找到日支,日支就在日干的坐下,通常又称作“夫妻宫”、“婚姻宫”、“配偶宫”等,你的另一半就住在这个宫殿里,所以这个宫位又代表广泛意义上的婚恋、感情与配偶。
古人从配偶宫看另一半长相的论断是:
日支为子、午、卯酉者,主配偶长相漂亮或帅气,身材纤巧,或文弱书卷,比较周正或端庄,而且有才华或能力,性情浪漫,富有情调,情趣昂然,但感情善变。
日支为寅、申、巳、亥者,主配偶长相随和,身材一般,学识文静,比较大众化,聪明伶俐,富有情调,时有浪漫,讨人喜欢,但比较顽皮。
日支为辰戌丑未者,主配偶质朴敦厚,相貌一般,朴实无华,身材健壮,性情固执,缺乏浪漫,但很踏实重情。
如果日支与月支相同,不论日支为何五行,都主配偶漂亮或能干。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子
地支在子:将来的另一半个性会是幽默风趣、反应很快的,但是身材会微胖。此外,也要小心另一半将来的桃花可能会比你更旺喔!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丑
地支在丑:你的另一半个性是比较闷的,也比较容易钻牛角尖,身材则是属于结实、健美型的。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寅
地支在寅:代表你的另一半是一个正直、有责任感,而且很上进的人,身材上属于高挑轻瘦型的。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卯
地支在卯:代表另一半是忠实诚信,有爱心的,身材背挺、高挑。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辰
地支在辰:代表另一半自我意识很浓厚,喜欢自由,所以绝不能对他碎碎唸,身材属于适中偏壮。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巳
地支在巳:代表另一半个性较极端,防卫心较重,外表属高大、强健型,很少会生病或感冒。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午
地支在午:那麽,你就要特别小心了,因为你的另一半桃花重,异性缘很好,个性上也就很乐观开朗,身材属于高挑健美型的。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未
地支在未:代表你的另一半在行事上是比较谨慎小心的,防卫心重、城府深,但亲和力却很好,外表肌肉强壮,个子不算高。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申
地支在申:代表另一半是聪颖、机智,爱表现的,身材属于轻瘦骨感、皮肤白皙,很斯文的。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酉
地支在酉:要特别小心另一半,因为他会是个超级大桃花,比较容易红杏出牆或出轨,他的个性热情、急躁,且自尊心强,你若用话语刺激他,他可能就会去跟别人在一起;也因为热情,你也必须常常在性方面多下苦工;身材属消瘦,皮肤是比较白皙的。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戌
地支在戌:代表另一半是非常善良、温和朴实的,生活规律,但生活上也就没有什麽情调或新鲜感,所以相处久了,你就会觉得你跟他个性好像不合的错觉。身材中等,但比较健壮。
薇 [心]dao7534 八字详批,婚姻和合,风水布局、定花根知无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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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支为子、午、卯酉者,主配偶长相漂亮或帅气,身材纤巧,或文弱书卷,比较周正或端庄,而且有才华或能力,性情浪漫,富有情调,情趣昂然,但感情善变。
日支为寅、申、巳、亥者,主配偶长相随和,身材一般,学识文静,比较大众化,聪明伶俐,富有情调,时有浪漫,讨人喜欢,但比较顽皮。
日支为辰戌丑未者,主配偶质朴敦厚,相貌一般,朴实无华,身材健壮,性情固执,缺乏浪漫,但很踏实重情。
如果日支与月支相同,不论日支为何五行,都主配偶漂亮或能干。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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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丑
地支在丑:你的另一半个性是比较闷的,也比较容易钻牛角尖,身材则是属于结实、健美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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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支在卯:代表另一半是忠实诚信,有爱心的,身材背挺、高挑。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辰
地支在辰:代表另一半自我意识很浓厚,喜欢自由,所以绝不能对他碎碎唸,身材属于适中偏壮。
八字(第三柱)日柱的地支为巳
地支在巳:代表另一半个性较极端,防卫心较重,外表属高大、强健型,很少会生病或感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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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支在午:那麽,你就要特别小心了,因为你的另一半桃花重,异性缘很好,个性上也就很乐观开朗,身材属于高挑健美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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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支在未:代表你的另一半在行事上是比较谨慎小心的,防卫心重、城府深,但亲和力却很好,外表肌肉强壮,个子不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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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20年李氏典藏十堰湖北名酒批发#十堰##李氏典藏##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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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典藏,构筑了全产业链延伸。在各个所在区域,拥有广泛的忠实客户。并羸得了客户信任。
李氏典藏,充分尊重员工,尊重员工的劳动和人格。尊重合作伙伴。尊重人才。
李氏典藏,踏实做事。诚信做人。重视客户,客户的利益永远第一位。客户至上。保守客户的秘密,尊重客户的隐私。
李氏典藏,十二个酒水品牌的经销商,大型的茶叶供应商。年产销茶叶十几万斤。
李氏典藏,60多号客服24小时为你服务。批发供货,全国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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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李氏典藏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11号,汉庭酒店旁。
十堰李氏典藏总客服:15507286333 15507283544
李氏典藏官网:https://t.cn/Ramte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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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险,更踏实#
2009年,《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过在民间,这例法条被通俗地解读为“有病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
不得不说,某些人也是艺高人胆大啊。
“两年不可抗辩”,仅仅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不能因为客户的不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请注意,重点在“解除合同”,和理赔没有半毛钱关系。
没半毛钱关系。
第一,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
两年不可抗辩的核心内容就是,且仅仅就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无他。
上面是《保险法》(2015修正版)的截图,简单清楚,两年不可抗辩就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
换成我们熟悉的语序就是,“保险公司如果要以客户不如实告知为理由解除合同,应该在合同成立的两年内(解除)”。
我们再详细一点: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保险公司才能以“不如实告知”为理由解约呢?
必须满足以下五个:
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2.不如实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3.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事项;
4.保险公司在知道能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
5.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在实际操作中:
很明显1、2都是主观性很强的而且是保险公司占主导地位的,所以在实务操作中也给了保险公司很多操作空间,对客户来说相对不利;
3、4更是基本就由保险公司自己说了算;严格来说只有5条,即“两年不可抗辩”,是容易量化且没有争议的。
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加入之前,保险公司因为投保前的一些病史拒赔投保多年客户的案例可谓是比比皆是:
比如因为投保前有糖尿病病史未告知,通过故意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拒赔一个投保5年重疾、初次罹患癌症的客户等)。
所以两年不可抗辩的加入,很大程度上是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肆意解约并拒赔行为,对客户和保险公司而言都是好事——保险公司肆意解约压力也很大的好不好。
第二
赔不赔,核定的是“保险事故”
讲到大家关心的是否赔偿问题,请注意:赔不赔的核心在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这和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其实关系不大。
不管是《保险法》还是保险合同,对于理赔的核心,都是“发生保险事故”(暗含不属于责任免除),因此大家需要搞清楚的是什么叫“保险事故”。
网上流传了很多案例,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在某些情况下虽然适用了两年不可抗辩,但发生的事故,未必是保险事故。我们可以分险种具体来看看:
最典型的,是重大疾病险。
重疾的保险事故是指“首次罹患重大疾病”。那如果一个人已患重疾,投保重疾险,两年后再次诊断同样的重疾,肯定是谈不上“首次罹患”了,所以是不予理赔的。
比如,一个人买保险的时候就已经患有乳腺癌,但并未告知;两年后,拿着乳腺癌的诊断报告前往保险公司索赔,那么显然,不符合“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义,也就不符合发生保险事故的定义,因此,保险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拒赔。
说句题外话,一般来说,重疾险的责任免除也会将“既往症”列上。
但对于寿险来说,情况又不同了。
寿险的保险事故是指“身故”,我们不讨论非自然现象,那么常规情况下,一个人是不可能死两次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什么“首次身故”的说法。
所以带病投保寿险超过两年后身故,原则上应该要理赔——当然你得首先祈祷,保险公司两年内没发现你不如实告知的事。
对于医疗险和意外险来说,由于这两个险种主要是一年期,满足不了生效两年的基本设定,所以一般来说不考虑两年不可抗辩的事。
这个法条,只是为了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进行风控的手段,绝非让人恶意钻空子达到骗保目的的免死金牌。
在大数据时代和诚信建设时代,主动风控的成本越来越低,诚信指标越来越重要,如实告知的作用会更加凸显,趁着身体健康的时候早日投保绝不是一句空话,各位看官,且行且珍惜吧。
2009年,《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过在民间,这例法条被通俗地解读为“有病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
不得不说,某些人也是艺高人胆大啊。
“两年不可抗辩”,仅仅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不能因为客户的不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请注意,重点在“解除合同”,和理赔没有半毛钱关系。
没半毛钱关系。
第一,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
两年不可抗辩的核心内容就是,且仅仅就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无他。
上面是《保险法》(2015修正版)的截图,简单清楚,两年不可抗辩就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
换成我们熟悉的语序就是,“保险公司如果要以客户不如实告知为理由解除合同,应该在合同成立的两年内(解除)”。
我们再详细一点: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保险公司才能以“不如实告知”为理由解约呢?
必须满足以下五个:
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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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事项;
4.保险公司在知道能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
5.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在实际操作中:
很明显1、2都是主观性很强的而且是保险公司占主导地位的,所以在实务操作中也给了保险公司很多操作空间,对客户来说相对不利;
3、4更是基本就由保险公司自己说了算;严格来说只有5条,即“两年不可抗辩”,是容易量化且没有争议的。
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加入之前,保险公司因为投保前的一些病史拒赔投保多年客户的案例可谓是比比皆是:
比如因为投保前有糖尿病病史未告知,通过故意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拒赔一个投保5年重疾、初次罹患癌症的客户等)。
所以两年不可抗辩的加入,很大程度上是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肆意解约并拒赔行为,对客户和保险公司而言都是好事——保险公司肆意解约压力也很大的好不好。
第二
赔不赔,核定的是“保险事故”
讲到大家关心的是否赔偿问题,请注意:赔不赔的核心在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这和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其实关系不大。
不管是《保险法》还是保险合同,对于理赔的核心,都是“发生保险事故”(暗含不属于责任免除),因此大家需要搞清楚的是什么叫“保险事故”。
网上流传了很多案例,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在某些情况下虽然适用了两年不可抗辩,但发生的事故,未必是保险事故。我们可以分险种具体来看看:
最典型的,是重大疾病险。
重疾的保险事故是指“首次罹患重大疾病”。那如果一个人已患重疾,投保重疾险,两年后再次诊断同样的重疾,肯定是谈不上“首次罹患”了,所以是不予理赔的。
比如,一个人买保险的时候就已经患有乳腺癌,但并未告知;两年后,拿着乳腺癌的诊断报告前往保险公司索赔,那么显然,不符合“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义,也就不符合发生保险事故的定义,因此,保险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拒赔。
说句题外话,一般来说,重疾险的责任免除也会将“既往症”列上。
但对于寿险来说,情况又不同了。
寿险的保险事故是指“身故”,我们不讨论非自然现象,那么常规情况下,一个人是不可能死两次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什么“首次身故”的说法。
所以带病投保寿险超过两年后身故,原则上应该要理赔——当然你得首先祈祷,保险公司两年内没发现你不如实告知的事。
对于医疗险和意外险来说,由于这两个险种主要是一年期,满足不了生效两年的基本设定,所以一般来说不考虑两年不可抗辩的事。
这个法条,只是为了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进行风控的手段,绝非让人恶意钻空子达到骗保目的的免死金牌。
在大数据时代和诚信建设时代,主动风控的成本越来越低,诚信指标越来越重要,如实告知的作用会更加凸显,趁着身体健康的时候早日投保绝不是一句空话,各位看官,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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